土地流转何以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基于产权认知的视角
2022-06-08刘远风
刘远风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此后,“获得感”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逐渐成为评价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为进一步调整人地关系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农民作为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主体,是否产生了较强的获得感是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及调整与完善相应土地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关于获得感的研究已十分丰富,但关于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获得感,媒体报道居多,相应的学理探讨较少。在理论与政策层面,一般认为农地“三权分置”使权利显化,提高农民自愿土地调整的动力和能力,从而增强农民土地获得感。〔1〕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获得感不足。基于时空分析,获得感可解构为“更多——更可持续”时空二维,农民土地流转获得感空间诉求和时间诉求具有对土地流转的功能性需求从低层次转向高层次的新特征。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实际工作中,侧重于维护农民利益与提高农民收入,但实际获得只是农民获得感生成的基础一环,为进一步提升农民获得感,有必要更充分地了解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的生成机制及相应的内容结构。
一、产权认知是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生成的重要心理过程
获得感表现为个体所体验的需求满足的状态,以及由需求满足而产生的相对稳定的心理体验或心理感受,是对需求满足过程和结果的主观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经验的综合反应。〔2〕获得感的产生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实际的获得并被感知到,二是这种获得能满足特定的需要并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土地流转是指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的农业用地经营权交易,它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土地收入和农业投入,而且深刻影响了农村土地政策与制度及农民相应的社会认知。从农民参与具体土地流转实践来说,农民获得感的生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中农民有所得并有较强的感知,二是农民产生了积极的情感体验。具体来说,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的生成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的生成机制
从个体层面来说,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对于土地转出户,农民能直接获得土地租金收入或其他形式的物质报酬,对于土地转入户则扩大了农地经营规模,从而有利于土地整治及农田水利改造、农业机械使用等,降低农业经营平均成本,使农业专业化经营更为便捷。无论农地转出户还是转入户,实际获得的感知均较强。土地流转本质上是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自愿的市场交易是双方受益的互惠过程,交易带来的满足感不仅在于对所得的主观评价,而且与所付的主观评价有关,因而,在土地流转交易中,流转双方对农地产权的认知一定程度决定了其参与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满足感,即产权认知影响获得感知,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产生获得感的不可或缺的心理过程。
从社会层面来看,形式多样、广泛、持久、普遍的土地流转则是相应政策制度改善和市场环境优化的结果。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制度运作之间的差异,农民的产权认知作为一种内生的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生制度的生命力。〔3〕一方面,党和国家从制度与政策层面积极回应土地流转诉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地确权从而明确土地流转的交易主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从而使土地流转中交易内容更加明晰;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减轻农民对土地保障的依赖,从而使农民敢于转出农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强职业农民等市场主体转入农地的能力。另外,随着制度与政策的完善,农民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从而逐渐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产权认知,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逐渐形成物权观念,权利意识增强,认识到自己的承包地可有偿流转但不能随意被调整或收回;农民认识到可以通过与其他农户协商交易转入农地来维持或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从而分地诉求即向集体索要承包地的诉求降低。土地流转制度与政策的积极回应及农民产权认知的相应改变使农民产生了对政策制度与市场环境更为积极的体验,从而使广大农民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土地流转也产生了较强的获得感。机制是指在通常未知的条件下被触发的或者带有不确定结果的、经常发生且容易识别的因果模式。〔4〕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的生成机制主要包含两大因果模式:一是“获得—获得感知—获得感”的因果链,二是环境与认知改善—积极体验—获得感的因果链。
在上述农民获得感的生成机制中,实际获得与环境改善是产生获得感的基础一环,然而无论哪条因果链,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感知、感觉甚至想象等认知心理过程——即产权认知都是产生获得感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土地流转锐化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感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生存需要,需求层次不断攀升,从而出现了“人们日益提高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与对这些获得的感知能力下降之间的矛盾”〔5〕,即出现了获得感钝化现象。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较低且增长相对缓慢,基于社会公平感知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获得感不足及获得感钝化问题更加突出。土地流转使农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土地权利及其价值,从而锐化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感。
(一)土地流转增强了农民土地产权意识和土地权益感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集体发包土地,农民承包土地,农民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在20世纪80年代该制度实施初期,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但随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税费负担增加,便出现了“有人没田种,有田没人种”的现象,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往往通过调整承包地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方面,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要履行较多的税费义务;另一方面,农民的承包地存在因集体土地承包调整而被收回的可能性。因而,农民此时的土地权利感知不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农地抛荒现象,不少青壮年农民既不愿意经营农地,也不愿意采取措施有效处置农地,即不想花费精力维护自身的土地权利。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虽然也有农民通过土地互换、出租等形式的土地流转来解决土地细碎化和规模经营问题,但由于农业经营收益过低,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农户转出土地获得的收益较低,农民的获得感较低。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基本完成,农民种地不仅不再有税费负担,而且还有相应的种田补贴,附着在农地上的经济机会及经济利益凸显,农民再次重视自身的土地权利,出现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返乡索要承包地的现象。2007年《物权法》颁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具有了物权性质,农民除了直接经营承包地外,还拥有土地出租等多种形式的土地处置权利。2008年全面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主体也日渐明确清晰,此后,以土地出租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兴盛起来。
(二)土地流转彰显了农地价值
土地流转拓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实现方式,彰显了农地价值,增强了农民获得感。首先,转让土地经营权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实现方式不再局限于经营承包地获利。一方面,土地流转直接体现了农地的财产属性,农民认识到分得承包地就是分得财产,集体成员资格使其有权参与分配集体财产,从而锐化了其获得感;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业收入过低,进而对农地的估值较低,一旦进行土地流转,通过与交易方的讨价还价,可使其重新评估农地价值,提高了对农地的估值,农民的获得感增强。其次,土地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土地生产率,从而彰显了土地价值,增强农民土地权益获得感。承包地最初是集体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劳动力数量等分配,承包地的多寡与农户的农业经营能力并无关联,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承包或延包,农户的家庭人口结构和劳动力配置已有较大变化,承包地的占有状况与农户的农业经营意愿及能力存在较严重的不一致,村组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不仅侵害农民的承包权使社会成本过大,而且由于无法准确评估每个农户的经营能力,无法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在农地确权之后也不再具有可行性。土地流转则能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经营意愿低的农户转出农地,农业经营意愿和能力强的农户则转入农地,从而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提高农业经营的专业化水平。最后,土地流转激活了农地的金融功能,有利于农民把握更多的经济机会,增强农民获得感。农民有金融贷款需求,若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则能大大提高对农民的授信水平,从而满足农民更高层次的金融贷款需求。承包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但承包地为集体所有且只有集体成员才能承包,银行不能在公开市场拍卖承包地,因此,承包地不能成为农民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然而,随着土地流转政策与制度不断演进,2014年以后逐步推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交易有行有市,有价可循,农地经营权逐渐成为有效的抵押物,银行可公开拍卖土地经营权,进而可以给予拥有农地的农户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土地流转使附着在农地上的惠农补贴得以显化
种地、种粮补贴等与农业经营相关的惠农补贴种类繁多,然而农户承包地普遍不多,农户实际所得补贴的绝对金额并不大,在农民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时,惠农补贴与农业经营收入的界限并不清晰,随着收入水平和生活需要不断提高,农民对惠农补贴的感知也随之弱化。土地流转不仅有利于让惠农补贴产生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效,而且有利于让农民更强烈地感知到惠农补贴的作用,从而提升和锐化农民的获得感。首先,土地流转最常见的形式是农民把承包地转租出去,让渡经营权,在土地流转契约过程中,附着在农地上的惠农补贴,如种粮补贴等,应归转出方还是转入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通过对这一议题的讨论,农业经营收入与惠农补贴便不得不区分开来,惠农补贴得以清晰地呈现,从而增强了农民对相关惠农措施的感知。其次,惠农补贴项目繁多,额度小而分散,众多农户承包经营的农地面积不大,得到的实惠并不多,农民获得感不强,土地流转使新型职业农民有机会转入更多的农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农地规模经营在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水平的同时,相关惠农补贴也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进而使其惠农感知增强。最后,惠农补贴是激励和引导人们从事相关农业经营活动的手段,农民对惠农补贴的认识深化也有利于提高农民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从而进行更加有效的经营决策。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整治,减少农地细碎化和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从而使农业特色项目的开展具备一定规模土地。有了这一基础条件,相关补贴及项目经费支持自然有了落地条件,在项目实践中开阔了农民政策视野,增强了农民的政策敏感性和对惠农措施的感知。
三、土地流转改善了农民的市场体验
农民既是农业资本投入者、农业经营者,也是劳动者和消费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农民对市场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将决定农民对市场甚至社会环境的体验,改善农民的市场体验,将增强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获得感。土地流转既是党和国家运用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民自主参与的市场行为,让农民更深入地参与市场,有利于农民捕捉更多的市场机会,从而改善农民的市场体验,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一)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管理效率
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经营更为便捷,提高了农业经营管理效率。首先,土地流转使农户土地逐渐集中连片,使农民田间管理更为方便。在土地承包之初,作为发包方的集体往往出于公平考虑,对不同距离和品质的土地均进行了分割,农户分配的承包地往往远近肥瘦搭配,土地细碎化问题较为严重,通过土地流转,农户之间协商交易,农户的土地逐渐化零为整,从而提高了田间管理效率。其次,在小规模细碎的土地上,使用幅度大的大型农机,如收割机、拖拉机等,多有不便,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连片和规模经营,为大型农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再次,土地流转使农户的相关农业经营决策更加独立、灵活与有效。一方面,农业经营过程中,相邻地块用水、用药甚至使用农机都相互影响,因而,在种植决策时要考虑毗邻地块的种植品类,土地流转便利了连片经营和土地整治,使同等面积下相应的农业经营主体减少,从而使农户在相关种植决策中减少对毗邻地块经营决策的迁就;另一方面,农户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土地特性进行土地流转,有利于某一农作物逐渐向特定区域集中,便于农业分区规划,提升农业专业化水平。最后,土地流转运用市场机制使土地根据其固有的特性而类聚,促进地域上的专业化生产,特定区域农作物品类一致,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户引入病虫防治、良种引进等专业化科技服务的成本。
(二)土地流转拓展了农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化分工相对落后,至今还保留着一些自我生产、自我消费的自然经济形态,特别是一些劳动机会成本较低的老人、妇女,其参与农业劳动的目的仅为获得粮食等生活资料,不追求农业经营效率,从而使农地利用低效。土地流转使农地作为生产要素具有了价格,大大拓展了农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首先,一些农民之所以仅为满足自我消费而低效利用农地,是因为他们仅考虑自身的劳动机会成本,一旦农地可以流转,农地经营权的价格显现出来,他们就会把占用农地的机会成本纳入经济决策之中,当土地流转价格达到自己的预期收益时,他们便会退出自给自足的农业经营,让渡农地的经营权从而获得市场回报。其次,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活跃了农村市场,新农业形态通过农超对接、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外部市场主体产生更加紧密的联系,带动资本下乡,使冷链仓储等物流企业、连锁超市等零售企业、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链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到农村经济中来。再次,土地流转使农业专业化分工日益细密,农业经营摆脱了家庭劳动力的硬约束,农业雇工日益普遍,一些不便外出务工、无法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妇女、老人重新参与到农村劳动力市场中来,从事看园守门、剪枝采果、清洁包装等工作。最后,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价格波动对农产品持续稳定供给的影响弱化,反映了市场深度的拓展。
(三)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民市场机会及其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
市场交易能使参与各方受益,但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得失直接影响他们对市场的情感与态度。土地流转不仅使农民直接受益,而且为农民提供了丰富的市场机会,增强了农民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从而改善了农民市场体验,增加了农民的获得感。首先,土地流转有利于减少农民兼业现象,促进农民职业规划和人力资本积累。一些农民由于舍不得放弃承包权,外出务工同时又继续耕种自家的承包地,平时在城市务工,承包地往往由老人或亲朋好友简单看管打理。遇农忙季节才返乡务农,这样根本无法精耕细作,农业经营效益较低。此外,在城市的非农工作不稳定,职业前景不明朗,而土地流转则让农民在保留承包权的同时让渡农地经营权,兼业农民可以放弃兼营农业专心在城市务工经商,从而有利于其职业规划和人力资本积累,增强其就业能力。其次,土地流转便于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经济机会。在小规模农地上,由于总收益不高,较大的农业经济投入并不可行,农业设施建设、农机添置都受农地规模限制,农民的农业投资、管理和运营等众多经济机会受到抑制,而土地流转使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为农民打开了发展设施农业、实行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机会。再次,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加深社会分工,催生了农村新职业,如农机操作工、农业经纪人等,同时扩大了农资与农技服务、运输与仓储等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规模,农民有了更丰富的职业选择和经济机会。最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土地流转和相应的土地整治,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三产融合、新业态的诞生和成长。三产融合、农商文旅联动为农民提供更丰富的就业机会和投资机会。
四、土地流转使农民在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满足高阶心理需求
需求的满足能产生获得感,但需求特别是心理需求的满足不一定要有具体的获得之物。心理需求有多个层次,被尊重、参与公共事务、分享美好与成就他人等均是人作为社会化动物的高阶心理需求。土地流转能使农民特别是转出土地的农民在共享土地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满足特定的心理需求,从而产生获得感。
(一)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产生被尊重感
土地流转遵循平等自愿、自由契约的原则。农民在面对土地转入者、村集体甚至基层政府等农地利益攸关方时,其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体现,感受到被尊重。首先,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民非农业就业渠道越来越多,从而形成较大的土地流转的供给方,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转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于生计要求调整或重新分配承包地的集体意志日益弱化,村集体调整承包地的动力弱化意味着农户维护土地产权的能力增强。在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市场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实践中,村集体甚至基层政府扮演着中介和交易撮合者的角色,土地流转过程中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在以往土地利益博弈中相对处于强势的村集体和基层政府,派代表与农户面对面地讨论协商,此种状况特别能使农民感到被尊重。其次,土地流转合同到期之后,转出土地的农户可能不再流转土地而重新经营承包地,因此,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让渡土地经营权后仍然会关心土地质量,设法保留对土地经营权的某种干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地农业用途性质。在实践中,农民会根据自身土地利益来判断土地用途属性,如一些农地流转后改造成花卉苗圃基地,农民会根据相应植物的根深茎粗情况来判断土地质量是否受到影响,从而决定是否承认其遵循了不改变农地属性的原则。转入土地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外部经营主体为了保证经营的可持续性,往往十分重视与农民的沟通,在此过程中农民感受到被尊重。最后,外部市场主体与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交易一般都签订正式的契约,但仍然致力于形成关系型契约。一方面,外地经营者进村开展农业经营往往要利用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需要当地农民为其提供方便,至少不对其设置经营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还需雇佣本地劳动力,外来经营者常常主动与农民发展人情关系,参加农户的婚丧嫁娶,农民也因此感受到被尊重。
(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产生了公共事务的参与感
中国农村存在较为普遍的集体经济空洞化现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面体现不充分,集体决策内容日益稀少,因而在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内容少,体现不充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过少,相关公共事务也与自身利益关切不大,农民参与热情不高。然而,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农村公共议题,农民在土地流转等土地处置决策中产生了公共事务的参与感。首先,一些地方实行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农民以特定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农民获得相应的股份,并依法依规享有股东的权利。农民以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参与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同于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以股份为利益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其农业经营管理决策均是集体决策,具有公共属性。农民在推选股东代表、讨论生产经营决策、制定利益分配方案过程中均能产生较强的公共事务参与感。其次,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带动和促进土地整治与村庄规划,从而激活了农村公共议题。土地整治、村庄规划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土地整治和村庄规划等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即便农民参与此类事务讨论的初始动因是基于其个体短期利益,也会由于参与的广泛性使农民不得不超越局部短期利益的思维局限,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对公共事务的理解和判断,从而有了公共事务的参与感,体验到当家作主的政治获得感。最后,土地流转是市场行为,流转价格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效益越高,土地流转的价格越高。一些地方老年农民较多,土地转出意愿较强,农民为了提高土地流转价格群策群力,一方面加强村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经营条件从而提高农业经营潜在效益;另一方面主动招商引资,寻找农业经营能力强即土地流转价格承受能力强的经济实体进驻本村,在此过程中,农民关心村务、协商讨论,产生了较强的公共事务参与感。
(三)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产生“君子成人之美”的道德获得感
市场交易是自愿、平等和互惠的,平等、自愿是交易的前提和形式要求,互惠互利才是交易的内在本质。大量市场交易买定离手,甚至交易双方是非人格化主体,买卖双方人际互动不多,虽然客观上让对方受益但较难产生利他的情感体验。然而,土地流转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土地流转后交易双方仍有较为频繁的社会互动,逐渐具有了关系型契约的特性,农民在转出土地后还能观察到转入方的农业经营活动,甚至以雇工、股东等身份参与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当转入方获得农业收益时,农民将感受到土地流转交易的互惠本质,进而产生利他的情感体验。首先,土地是农业经营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让渡土地经营权后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权,农民仍然会把转出的土地看作是自己的承包地,当转入土地的规模经营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时,农民直接感受到的是土地产生了收益,当茶余饭后讨论到土地转入者的经济成就时,农民会自动地把自己代入其中,认为自己土地流转提供承包地的行为是促成他人成就的重要原因,从而产生“成人之美”的道德获得感。其次,在许多情形下,农民在把土地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后,继续作为农业雇工在当地开展农业劳动,在自己熟悉的土地上,农民即使作为雇工仍然热切希望土地产出更多、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甚至主动运用自己的经验,额外做一些雇主没有安排的工作,如在雇主安排采摘果蔬时,顺手剪掉不利于果蔬成长的残枝。当规模经营者丰收时,农民便会将其归因为自己的特殊贡献。最后,农民与村外经济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后,外来的经营者往往主动与农民联络感情,农民也积极回应,在村组道路、场地、用水用电、排涝甚至防盗等方面给外部经营者提供方便,这些农业经营条件与环境的维护和改善大大降低了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当产生农业收益时,农民亦会联想到自己的此类贡献。
五、结论与启示
土地流转中农民获得感是农民在土地流转时需求满足的主观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经验的综合反应。农民的产权认知影响农民的获得感及其对土地流转的情感态度,是农民产生获得感的重要心理过程。土地流转彰显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及土地经济价值,从而锐化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获得感。土地流转促使农民获得了更多市场回报,改善了农民市场体验,让农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更多获得感。土地流转满足了农民在共享发展成果过程中的高阶心理需求,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产生了自我价值获得感、政治获得感和道德获得感。
产权是一束权利,体现相应的财产关系,包括使用(经营)、收益、交易(流转)等一系列权利,既有的权利不仅可由不同的主体享有,而且产权本身还可以不断细分,创设新的权利并产生新的权利主体。农地之上的权利及利益关系随场景的变化而变化,谁所有、谁支配、谁使用、谁受益及怎样分享农地收益等一系列权利界定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在乡村实践中,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志和当事人约定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土地规则的重要因素,但并不必然成为决定性因素,规则选择过程依赖权力、信息、力量对比和控制竞争。〔6〕土地流转丰富了农户的产权情景,在实践层面开拓了有利于形成新的产权认知的场景,让农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当前农地产权安排对其有利,从而产生获得感。从产权认知的视角考察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获得感,我们发现,农民获得感的锐化与提升不仅在于农民对实际获得的感知与评价,而且在于农民在广泛的经济社会实践中的情感态度与体验,这加深了人们对获得感生成机制的理解,为农村相关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有益启示。
首先,获得感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心理过程,任何惠农举措只有与农民的思想意识及认知水平相协调,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在涉农问题上,我们应尽最大可能坚持农民自愿原则,采取循序渐进、典型示范等方式推行相关政策举措,以便契合农民的思想转变及认知水平提高过程。针对一些如保护耕地、退耕还林等需要强制执行的政策,不仅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利益补偿机制以便获得农民的认同,而且要注重与农民的有效沟通,采用合适的宣传方式,在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为国家长远和整体利益作贡献,让农民获得更多精神上的满足,提升农民自我价值获得感、政治获得感及道德获得感。其次,提升农民获得感不仅要定向、定点地给农民带来实惠,而且要在市场经济中丰富农民的经济机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我们应推动精英下乡、项目进村、资本下乡等多种形式的人、财、物等资源下沉,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给农民带来农业转型升级、民宿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的市场机会,激发农村市场活力。对于因宜居性差、生态环境恶劣等原因而整体移民搬迁的农民,不仅要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而且应在移民所在地发展相关产业,主动为移民创造更多市场机会。让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经济效益和成就,改善农民的市场体验,从而提升其获得感。最后,提升农民获得感应注重盘活集体资产,引导和鼓励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土地整治与村庄规划,从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不仅给农民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机会,而且丰富了农民集体决策的内容,使农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了更多的实践支撑,从而让农民在参与公共事务中提升了政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