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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业绿色发展探讨

2022-06-08郭冬艳王振东

自然资源情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矿业青海省勘查

郭冬艳,杨 繁,董 煜,王振东

(1.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青海省地质调查局,青海 西宁 810001)

矿业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思想在矿业领域的具体体现。相对于传统的粗放式矿业发展模式而言,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目的是切实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推动矿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1]。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地域特征明显,共有矿山500余座。全省四大支柱产业中的三大产业(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四大优势产业中的两大产业(冶金和建材)均以矿产资源为依托,矿业开发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2]。但矿业绿色发展还存在发展基础仍显薄弱、企业创建动力不足、制度政策外部激励不够等问题。青海要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建设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对矿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系统梳理了青海矿产资源概况和矿业绿色发展现状,提出了“十四五”期间青海省矿业绿色发展的建设路径、政策建议,为西部地区制定矿业绿色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1 矿产资源概况

青海省共辖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44个县(市、区、行委)。2019年,GDP2965.9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48981元。矿产资源丰富,共发现矿种136种,109种查明资源储量,60种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10位。其中锂矿、锶矿等10种矿产位于全国第1位。青海省共有矿山500余座,大中型矿山占比 25%(图1)。全省从业人员共5万人。矿业总产值545.15亿元,综合利用产值119.55亿元,矿产品销售收入503.84亿元,利润总额50.23亿元,人均产值106.77万元。能源矿产的矿业总产值最高,为247.2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45.34%;其次为化工原料矿产(以盐湖类矿产为主)和有色金属矿产,分别占矿业总产值的40.35%和3.91%。

图1 青海省矿山规模结构图

2 建设经验

从自然资源部门工作部署看,矿业绿色发展具体包括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等5部分[3]。青海省“十三五”期间积极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建设经验。

2.1 完善了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青海省从试点推进、合同管理、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等方面逐步探索完善管理制度。2016年安排了绿色勘查示范专项费用1000万元,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确定10个绿色勘查示范项目。2017年修订探矿权管理合同,将绿色勘查纳入合同管理。2018年出台绿色勘查试行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探索在地质勘查各方面和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勘工作和生态环境协同共进。2020年出台了《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青海高原绿色勘查规范》《高原绿色勘查地质钻探规范》等相关文件,明确了省、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地勘单位绿色勘查管理职责。按照绿色勘查与地勘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六同时”的原则,细化了地质勘查规划部署、地勘项目申报设立、设计编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勘查工作要求,为全省地勘项目绿色勘查管理提供了依据。

2.2 开展了绿色矿山“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

青海率先构建了多部门协同合作,国家—省—市(州)—县四级绿色矿山联建联创的工作机制。“十三五”期间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从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绿色开采、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社区和谐8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将其作为绿色矿山遴选的依据,共遴选了97座绿色矿山,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18座,占比18.56%;省级绿色矿山29座,占比29.90%;市(州)级绿色矿山23座,占比23.71%;县级绿色矿山27座,占比27.83%。树立了不同类型的绿色矿山典范,形成了海西州“盐湖+旅游开发模式”、都兰县五龙沟金矿“金辉模式”、海东市平安区西沟峡砂石矿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等模式,并在全省宣传推广,很好地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2.3 提高了盐湖矿产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通过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是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首先,开展了盐湖矿产和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应用。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实现了我国盐湖提取溴素工业化生产装置和溴素产品零的突破,钾盐6项技术进入《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19版)》。在德尔尼铜钴矿开展了提高钴、硫等有价元素回收率关键技术及工程化研究;元石山铁镍矿投资3020万元开展了红土镍矿脱硅试验和改扩建工作,建成年处理24万t红土镍矿生产线。难选高硫铜钴多金属矿清洁高效选矿关键技术进入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其次,建设察尔汗盐湖、西台吉乃尔盐湖和马海盐湖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动态数据库模型,进一步提高了盐湖利用水平。察尔汗盐湖采矿回收率提高5%~10%,选矿回收率提高7%,镁盐综合利用率5.8%,钠盐综合利用率85%,锂盐综合利用率15%,尾盐矿石再利用434万t /年,盘活承压卤水钾矿2277万t。

2.4 开展重点地区矿业权退出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矿山生态修复是将因矿山开采活动受损的生态系统,通过人工恢复和自然恢复,在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同时,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首先建立了专题会、月调度、月例会、周例会、工作专报及联络协调机制等工作制度,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成立青海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环境恢复治理及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督促检查。其次发布了一系列治理方案指南,如《三江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及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青海省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环境恢复治理与验收工作方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指南》,明确了治理任务、标准、主体、期限等内容。投资10.57亿元,开展了21个重点工程,完成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10宗采矿权及75宗探矿权的退出工作,进行了47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此外,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面,青海省编制了格尔木市、都兰县、大柴旦行政区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格尔木市、大柴旦行政区纳入全国公告的50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单。

3 建设路径

矿业绿色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发展基础仍显薄弱、企业创建动力不足、制度政策外部激励不够等问题。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要求矿业绿色发展更加关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资源利用效率提高、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内容。青海省“十四五”期间,矿业绿色发展更应该注重系统部署,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水平的明显提升。

3.1 加强绿色勘查示范区建设

绿色勘查,强调注重矿产资源勘查与生态保护的协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其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青海省将探索绿色勘查示范区建设,选择资源较为集中、以财政项目为主的地区,全域推进绿色勘查。将绿色勘查示范区作为矿产勘查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平台,着力发挥政府引导、项目主体的作用,坚持依法勘查、源头管控和技术创新,探索绿色勘查新模式[4]。

3.2 区分规模、矿种、地区,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数量和水平

青海省矿山总体数量500余座,其中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矿山建设比例约为17.75%。下一步在增加绿色矿山数量和比例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提高绿色矿山级别。“十四五”期间,预计全省绿色矿山新增30座,大型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中型矿山80%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及小矿全面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生产运营。差别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规模上,注重以大中型矿山为主,小型矿山为辅;在矿种上,以钾盐、石油、天然气、煤炭、锂矿和砂石矿产为主。在区域上,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为主,建设绿色矿山。

3.3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创新驱动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

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是“十四五”期间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升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进而促进矿山经济效益的提高,激发建设绿色矿山的动力。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并落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制度,做好底数调查,掌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5]。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研发机构、企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发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市场,引导鼓励大型矿业集团开展技术研发,加大对盐湖锂矿产、清洁能源矿产、战略新兴矿产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力度。

3.4 明确主体责任,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流域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属于矿业绿色发展中末端治理的内容,一方面恢复并稳定矿区生态系统的功能,另一方面为后续矿业转型发展提供空间保障。首先,要严格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管和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金,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其次,对新建矿山,要强化准入条件,明确预防地质环境、土地和生态损毁的要求。生产矿山要着力完善责任机制,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责任。最后,开展黄河上游青海湖流域、湟水河流域、三江源段、祁连山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地生态修复工程。

4 政策建议

矿业绿色转型发展中各项具体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离不开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其中,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工作体系是行政保障,用地用矿和财税金融政策是矿业发展的空间和资金保障,系统的协同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4.1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

首先,探索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文件,使矿业绿色发展有法可依[6]。在省级矿产规划编制时,增加矿业绿色发展的有关目标要求。其次,在已发布的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对接其他省市矿山建设先进适用标准,推动青海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等建设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再次,系统性提升全过程各环节绿色矿山管理水平,逐步推进绿色矿山的管理体系认证。探索建立绿色矿山及其绿色矿产品的评价认证机制,促使消费者优先采购绿色矿山矿产品。最后,企业通过建设绿色矿山减低规制风险,并获得政策支持和补贴,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

4.2 强化政策引领,做好空间保障

首先,对于已获得绿色矿山称号的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矿山,优先予以延续采矿权。其次,对需要整合的资源,优先考虑绿色矿山,如资源丰富而开采技术及设备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采矿权、其他企业已灭失的采矿权、绿色矿山深部及周边不宜另设矿业权的零星资源。再者,推进净矿出让,可优先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或绿色矿山上试行,为绿色矿业发展做好空间保障。最后,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4.3 落实激励政策,拓展资金渠道

首先,统筹安排多项资金优先给绿色矿山或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项目。如地质矿产、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其次,完善资金奖励制度,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再次,绿色矿山作为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执行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绿色矿山优先享受财政资金项目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最后,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促使其享受绿色金融服务。

4.4 完善工作体系,严格监督检查

首先,严格按照绿色勘查相关制度要求,持之以恒地抓好绿色勘查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按照绿色勘查工作要求考核地勘项目合同管理和业绩信誉。其次,建立绿色矿山工作制度,完善绿色矿山申报、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抽查及常态化巡查办法。再者,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责任考核,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自然资源年终考核。最后,加强绿色矿山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绿色矿山名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衔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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