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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林伯渠主持下的党风廉政建设

2022-06-07唐颖文

清风 2022年9期
关键词:林伯渠干部作风陕甘宁边区

文_唐颖文

(作者单位系湖南常德市委党校,本文是湖南省社科评审课题XSP22YBC490 阶段性成果。)

从1935 年到1948 年,中国共产党在陕北度过了近13年的时间,这在历史上称为延安时期。延安时期,作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对陕甘宁边区党的作风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他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许多重要阐述和具体实践,推动了陕甘宁边区党员干部优良作风的形成。

注重思想教育,奠定坚实基石

“干部决定一切,干部的思想更决定一切。”林伯渠认为,思想意识问题是干部作风问题的根源,要改进干部作风,首先就要加强思想教育。在林伯渠的主持下,陕甘宁边区政府多次召开干部作风座谈会,专门讨论机关作风问题。1945 年六七月间,林伯渠就曾先后四次就作风问题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作风是执行政策中整个方向中的枢纽,边区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改善作风、检讨作风;边区党员干部是群众选举出来的,要做好人民的勤务员,就要“使得作风更能适合人民的需要”。

同时,林伯渠认为,边区政府应是廉洁的政府,边区各级公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贯彻廉洁奉公和民主科学的作风。“所谓民主作风,就是群众路线;所谓科学作风,就是实事求是。”那么,怎样树立廉洁奉公和民主科学的工作作风呢?林伯渠也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认为,一是要学习研究掌握政策;二是要调查研究贯彻政策;三是要有责任心和积极性;四是要善于分析、有预见性。林伯渠的这些观点对当时边区党员干部思想觉悟的提高、工作作风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些深刻精辟的观点,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林伯渠言行一致,不仅教育他人,而且事事率先垂范。他说:“我自己的生活享受,决不能超过一个普通工人所有的享受,革命的利益对我们来说,应该高于一切。”作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虽身居高位,但他从不搞特殊,从不计较个人享受与地位,不考虑个人得失,而是凭勤勤恳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大公无私的好作风,为广大干部做出了表率。

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为中国共产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规范。延安时期,林伯渠在加强边区各级党员干部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的同时,还主张“应该注意革命的纪纲”,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为边区党的作风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林伯渠主持的边区政府先后颁布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为边区优良作风的形成提供重要保证。1939年4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应“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扬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的效能”。1941 年5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进一步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3 年2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对改进各级干部的领导作风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且在厉行节俭方面专门制定五项规定,以改善党员干部的工作、生活作风。

不仅如此,边区政府还颁布具体条例、行政法规对党的作风进行明文规定。1943 年4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和1943 年5 月针对边区区级以上干部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文件,对党员干部的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在工作作风上,要做到服从上级、团结同级、关心下级及群众;要实事求是、严于律己、积极负责、埋头苦干、遵纪守规。同时,对能够做到这些并“足资表率”“堪称模范”的党员干部要予以奖励;对不服从、不尊重上级,对下级疏于管理,怠工渎职、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侵犯群众利益的干部予以惩戒,而且强调,受惩戒者若一犯再犯,则须加重处分。这些具体法规条款为监督干部作风提供了依据与规范,为树立良好作风提供了参照。

此外,林伯渠认为,转变干部作风,改善干群关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反对贪污腐败;他在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期间,始终把反对贪污腐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林伯渠先后在1938 年、1939年带领边区政府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这两个条例对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尺度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加完备,在条款内容上由以前的九条增至十一条,在量刑尺度上也有明显变化。

以上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了边区党员干部的行为,用铁的纪律严格要求党员,将党员约束起来,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健全监督体系,营造良好环境

优良作风的形成和保持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唯有多方面、全方位监督,才能保证优良作风建设落到实处。林伯渠主持下的陕甘宁边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初步构建了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人民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能够有效防止和克服党内不良作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首先,突出党内监督。一方面是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当时作为边区政府八个主要行政部门之一的“审计处”,其主要职责就是“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事项”,即对边区党员干部和各部门行使行政、经济监督权。1941 年,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通过相关条例,决定在边区两个以上县设立“督察专员公署”,并对督察专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督察所属各县经费之收支情形”“所属各级公务人员之考核”等,并且要求督察专员要亲自轮流巡视各县,并将巡视情况直接呈报边区政府和上级机关。可见,林伯渠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对党内的监督不只停留在认识层面,更是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专司其职,注重监督检察,发挥其实际效能。另一方面,边区政府在林伯渠的领导参与下通过召开干部作风座谈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此来约束、检查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状况。

其次,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林伯渠首先在陕甘宁边区探索了“三三制”民主政权。所谓“三三制”,是指在陕甘宁边区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党外的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三三制”民主政权充分调动了党外人士参与政权建设的积极性,有力地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党外人士在此过程中对共产党员也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最后,重视群众监督。在发挥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的同时,林伯渠主持的陕甘宁边区始终诚恳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注重通过人民的监督来纯洁党的面貌,改进党的作风。一方面,从法律上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等规章制度对边区人民的监督权利提供法律保证;同时,林伯渠多次签发政府命令,要求各级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及时认真、公平公正处理。边区政府在林伯渠带领下高度重视群众控告公务人员的案件,并细致查明、严格处理,督促共产党人严于律己,促进了干部良好作风的形成。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践行群众监督路线,让群众的监督权利得以真正落实。人民群众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他们不仅出来说话,提出自己的要求,还监督检查政府的工作,发现了很多实际问题,兴利除弊。通过选举,群众建立了自己的参议会,他们更普遍、更切实地起来管理政权,真正认识到自己才是边区的主人,促进边区良好作风的形成,也让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延安时期是党加强作风建设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时期,林伯渠作为边区政府主席,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尽心尽力地主持陕甘宁边区工作,让党的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渐培养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新的工作作风,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为革命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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