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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套入狱

2022-06-07傅剑

清风 2022年9期
关键词:彭某计费水电

文_傅剑

1963 年出生的钟瑞文,曾担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等职务。身为国企高管的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陈建军、徐龙日以及彭某(另案处理)签“阴阳合同”,通过虚增的方式套取公款高达130 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900 万元),并予以瓜分。

钟瑞文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1.352 万元和5.8万余美元。值得一提的是,就连船东按约定支付给广西水电工程局的10 万元奖励金,他也要据为己有。最终,钟瑞文及其同伙全部锒铛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套取公款近900 万元

2008 年8 月,广西水电工程局的第8-2 船物资出口非洲安哥拉需要租船运输。钟瑞文当时担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负责船运业务招投标工作。钟瑞文通过时任防城港新宏光联合船代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总经理彭某(另案处理)联系CPM公司,让CPM公司提供货载船参与船运业务招投标。在取得CPM公司的同意后,钟瑞文伙同陈建军、徐龙日、彭某商议,在与CPM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按每计费吨128 美元与CPM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另外约定了低于合同价的实际成交价为每计费吨113美元。

2008 年9 月4 日,广西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签订了第8-2 船海运合同。合同约定,广西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共同委托宏光公司代收代付海运费,CP M公司提供一艘货船承运。合同履行完毕,广西水电工程局最后按照38085.973 计费吨、每计费吨128 美元结算,支付了第8-2 船的船运费共计487.500416 万美元。在按照每计费吨113 美元的费率(扣除2.5%的佣金)付给CPM公司实际船运费419 万余美元后,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彭某共同将套取的国有资金57万余美元(已扣除2.5%的佣金)据为己有。其中,钟瑞文分得9 万美元,陈建军、徐龙日共分得44 万美元。

2008 年11 月,钟瑞文在广西水电工程局联系香港CPM公司租船运输第10船物资出口非洲安哥拉的过程中,故技重施,再次伙同陈建军、徐龙日、彭某,在与CPM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按每计费吨83 美元与CPM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另外约定了低于合同价的实际成交价为每计费吨70 美元。

2008 年11 月19 日,广西水电工程局与CPM公司签订了第10 船租船合同,约定广西水电工程局和CPM公司共同委托宏光公司代收代付海运费,若承运船到卸货港口后10 天内能安排靠泊卸货,每提前一天靠泊,船东向租船人支付奖励金1.5 万美元。

合同履行完毕,广西水电工程局最后按照56740.5 计费吨、每计费吨83 美元结算,支付了第10船的船运费共计470 余万美元。在按照每计费吨70 美元的费率(扣除2.5%的佣金)付给CPM公司实际船运费387 万余美元后,钟瑞文、陈建军、徐龙日、彭某共同将套取的国有资金73 万余美元(已扣除2.5%的佣金)据为己有。其中,钟瑞文分得近22 万美元,陈建军、徐龙日分得约48 万美元。

受贿金额上千万元

法院另查明,钟瑞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贿金人民币1241 万余元、58594.6 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80 余万元。

钟瑞文担任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鹏公司)董事长期间,自2014 年4 月份开始,为扩大公司营收,云鹏公司以广西水电工程局名义与佛山市万晖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腾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盈庆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韵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宏川公司、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雄轩公司等相关公司开展国资委明令禁止的无实物融资性贸易。通过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用于牟利,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该融资性贸易对方操控人罗某(另案处理)贿款共计人民币1068 万元,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4 年2 月至2017 年4 月,钟瑞文担任云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济民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在云鹏公司与广东仁兴药业有限公司解决未到期合同补偿方案及收购广西济民制药厂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股东郑某贿款共计人民币68 万元。

2005 年3 月至2014 年2 月,钟瑞文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副总经济师期间,在广西水电工程局与深圳市集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展向安哥拉出口物资的班轮运输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从2011 年下半年至2017 年收受深圳市集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贿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钟瑞文在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期间,在广西水电工程局与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运输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 年至2010 年期间收受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运输公司总经理彭某贿款人民币19 万元及美元近6 万元。

钟瑞文任广西水电工程局经营管理部主任期间,在广西水电工程局与广西华菱线缆有限公司、南宁一州达粉煤灰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物资采购业务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广西华菱线缆有限公司、南宁一州达粉煤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军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广西华菱线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龙日贿款共计人民币23 万元。

钟瑞文担任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在陆某以广西苗丰公司与云鹏公司开展大米贸易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陆某先后两次向钟瑞文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的贿款共计人民币2 万余元。

统统锒铛入狱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9 年7月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指定崇左市监察委员会对钟瑞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察调查;同年11 月19 日,对同伙陈建军、徐龙日立案调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案指定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钟瑞文于1998 年担任广西水电工程局国际合作公司经营部经理期间,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 次收受他人贿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7 年1 月,陈建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7 年1 月28 日至2020 年1 月27 日。

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20 年12 月18 日对本案做出判决如下:钟瑞文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 年,并处罚金300 万元;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陈建军此前犯贪污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 万元;徐龙日获刑7 年半,并处罚金100 万元;三人的违法所得也悉数被追缴。

判决下达后,陈建军、徐龙日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及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所提的异议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021 年4 月25 日,二审法院做出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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