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权之争,一场激烈的“持久战”?
2022-06-07付杰
付杰
当地时间2022年5月4日,美国华盛顿,堕胎权利倡导者在最高法院外聚集,向反堕胎人士抗议示威。
2022年5月2日,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披露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以下简称多布斯案)的判决意见草案,报道称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在其起草的多数意见书中准备推翻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以下简称罗伊案)。消息甫一爆出,群情汹涌,民意沸腾。这则新闻之所以如此轰动,不仅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极少发生判决草案被提前泄露的情形(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内鬼”应属无疑),更在于罗伊案被公认为50年来最高法院做出的最重要的判例之一,一旦该案被推翻,無异于美国政治上的“9·11” 事件。
堕胎是美国社会的核心议题之一,大到总统选举,小到公民辩论,对于堕胎的态度已然将普通民众撕裂为两个泾渭分明的阵营:支持堕胎者被称为“选择派”(pro-choice),反对堕胎者被称为“生命派”(pro-life);前者多为自由派人士和女权主义者,后者多为保守派人士,如天主教徒、新教原教旨主义者。两派围绕堕胎问题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没有硝烟的激烈“内战”。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堕胎并不算美国社会的一个问题,根据英美法的传统规则,孕妇在胎动之前堕胎不受法律规制。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美国才出现堕胎相关立法,这主要源于职业医生的推动。
除了职业医生为了打击民间游医、建立行业垄断的因素,一些美国本土主义者担心外来其他种族移民人口增长过快,而白人清教徒女性生育率下降,也开始积极推动堕胎立法,比如:1821年康涅狄格州的《反毒剂法》,1859年美国医疗协会(AMA)建议各州禁止没有从业资格的医生从事堕胎,187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康斯托克法》禁止邮寄用于避孕和堕胎的物品。到了1900年,美国绝大部分州都通过立法将堕胎定性为犯罪行为。
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整个国家处于一股焕然一新而又剧烈动荡的社会思潮之中,黑人平权运动、反战运动、性解放运动接力般一浪高过一浪,女性主义运动也加入其中推波助澜,将民权运动推向新的高潮。
在这一运动中,一些女性主义组织为了争取女性的堕胎权而不懈抗争,包括寻找合适的案件,将堕胎权问题提交到最高法院,通过法院的终审裁判实现女性的自由堕胎权。这时一位名叫诺玛·麦科威(Norma McCorvey)的女性正好进入了他们的视线。
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不慎怀孕,由于收入较低且没有固定居所,21岁的诺玛并不想生育腹中的孩子。但得克萨斯州制定了严格的堕胎法,堕胎属于犯罪行为,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的情形才不会被入罪。
无奈之下,诺玛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于是女权主义组织与诺玛一拍即合,决定由2名女律师——萨拉·维丁顿和琳达·科菲作为诺玛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挑战各州的堕胎法,实现女性的堕胎自由,从而改写司法历史。
为了隐私和安全,诺玛·麦科威化名“简·罗伊”(Jane Roe),在1970年3月3日起诉了所在地达拉斯县的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控告得州堕胎法违宪,并请求法院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
1970年6月17日,得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对罗伊有利的判决,但拒绝颁布禁止堕胎法继续实施的禁令,于是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12月13日,罗伊案正式开庭审判,双方主要围绕妇女的选择权和婴儿的生命权展开激烈交锋。韦德的代理律师强调即使是母腹中的婴儿也是有生命的,允许堕胎将意味着随意扼杀无数鲜活的生命,得州政府禁止堕胎正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符合宪法原义。而罗伊的代理律师维丁顿则针锋相对地陈述道,宪法所保护的是人出生后的权利,并不是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从宪法现有条文中也无法推出这一权利;是否堕胎也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堕胎只是孕妇与医生之间的关系,政府无权干涉。此外,她还认为堕胎问题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富人可以去往允许堕胎的地区实现目的,穷人往往无法拥有这项选择。
两者的辩论其实和民众的关切一样,核心就在于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权衡取舍。两者的对峙不仅仅是医学上的生命起源问题,还涉及宗教立场、道德伦理甚至政治哲学的论辩。“选择派”秉持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立场,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女性不是生育的“容器”而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生育,正如女性主义者、妇女节育运动的先驱玛格丽特·桑格所说:“没有权利支配自己身体的女人,不能说自己是一个自由人。直到女人有权利自觉选择是否做母亲,她才有资格说自己是一个自由人。”而“生命派”坚持主张生命权利至上,胚胎也是人,这就将是否允许堕胎转换为是否有权杀人的问题。他们认为堕胎无异于有组织的“屠杀”,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是对美国价值观的严重威胁,尤其是一些宗教组织,更是从宗教教义的立场出发,极力反对堕胎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罗伊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次庭审时,大法官正处于新老交替之中,只有7位大法官审理此案(最高法院共有9位大法官,即众所周知的“九人”)。但由于案情极为重要和敏感,法官们决定应重新论证此案,就连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说:“在我的任期内,这是本院最为敏感和棘手的一个问题。”1972年10月11日,罗伊案在9位大法官都出席的情形下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宣布了由布莱克门大法官起草的判决书,9位大法官以7:2的投票结果支持了女性的堕胎权。在判决书中,布莱克门从3个方面展开说理:
其一,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但个人隐私权应受到宪法保护,堕胎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只有“压倒一切的、重要的国家利益”才能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最高法院认为得州“对胎儿生命的保护”尚不构成此种限制。
其二,关于生命起源于何时,“当那些医学、伦理学、哲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们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致意见的时候,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也不急于寻求答案,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以及广泛的争议性。”但在法律上,未出生的胎儿并未被视为完整意义上的“人”,因此孕妇的生命健康和个人自由等权利应优先得到保护。
其三,最高法院在解构的同时也建构了全新的规则,将女性的孕期分为3个阶段,分别界定了孕妇和州政府的权利范围:第一阶段,为怀孕前3个月,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和实施堕胎手术,因为这个阶段胎儿尚未成形,堕胎不会损害女性的身体健康;第二阶段,为怀孕3个月之后,州政府可以基于对孕妇健康的保护,对堕胎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第三阶段,为怀孕7个月后,即胎儿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时期,州政府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可以选择禁止堕胎,根据医学判断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堕胎的情形除外。
罗伊案至此虽然尘埃落定,却没有一锤定音,反而一石激起千层浪:“选择派”欢欣鼓舞,庆祝女性自由堕胎时代的到来,“生命派”则如丧考妣,誓要为推翻该案战斗到底。两派从此开始了漫长的斗争,并渗透到整个国家的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之中,就像斯卡利亚大法官所说的,“罗伊案没有化解人们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反而成为了加深和扩大分歧的最主要原因,正是罗伊案将分歧推向全国,从而给解决分歧制造了无穷的困难。”
化名“简·罗伊”进行起诉的诺玛·麦科威曾在堕胎诊所工作多年,然而到1995年她皈依了基督教,成为了一名积极的反堕胎人士。
律师萨拉·维丁顿。
在罗伊案后,“选择派”和“生命派”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相关案件源源不断地涌向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虽在个案中对罗伊案有所调整甚至不断折中,但总体上仍然坚持了罗伊案的裁判规则,直到1992年另一个案件的到来,才极大地撼动了罗伊案,不仅女性的堕胎权大为收缩,连罗伊案的判决依据也被整体置换了。
1982年,宾夕法尼亚州制定了《堕胎控制法》,对女性的堕胎权施加了5个方面的限制,包括已婚妇女堕胎需要事先告知配偶、18岁以下的未婚少女堕胎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堕胎许可与24小时等待期、所有堕胎手续须填写相关报告并进行备案(在“紧急医疗”情况下可以不遵照上述要求)。
针对该法,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对宾州州长罗伯特·P.凯西提起诉讼,双方在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互有胜负,最终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这就是1992年的“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以下简称凯西案)。当时的背景是,主张推翻罗伊案的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先后任命了5位大法官,此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保守派占据优势,有几位大法官明确表示要推翻罗伊案,在许多人看来“生命派”这次稳操胜券。
然而,1992年6月29日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9位大法官以5:4的微弱优势维持了罗伊案的核心判决,但同时又对女性堕胎权施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而且在说理和论证进路上也迥异于罗伊案。这份判决与其说是严重的倒退,不如说是重大的妥协,既安抚了“生命派”,又对“选择派”有所交代。
在凯西案中,9位大法官的意见分为3派:布萊克门和史蒂文斯2位大法官持肯定立场,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怀特和托马斯4位大法官持反对立场,奥康纳、肯尼迪和苏特3位大法官则处于中间立场,并与布莱克门和史蒂文斯一起作出了肯定罗伊案的判决,达成了凯西案判决书的多数意见和主体部分。
华盛顿州州长杰伊·英斯利于2022年5月3日在西雅图的公园举行的集会上发表讲话,表示华盛顿州仍将是一个支持选择的州,妇女将能够继续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堕胎。
纪录片《推翻罗伊诉韦德案》(2018年)展现了罗伊诉韦德案在美国两极对立中摇摇欲坠的处境以及堕胎权斗争的政治化。
在联合意见中,3位大法官开门见山:经过对罗伊案有关医学研究和宪法问题上的考察,在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下,宣布维持罗伊案的判决。具体而言,宪法与各项法律原则虽然都在与时俱进,但还没到罗伊案的判决依据过时和失效的地步。罗伊案的判决一直遭到不少反对,但其所确立的规则对于堕胎问题依然适用,那就是女性的自由选择权大于州对胎儿生命的保护。但随后又长篇大论从3个方面对罗伊案进行了重大的修正和完善:
第一,对潜在生命的认识。凯西案距罗伊案已经将近20年了,在这期间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都快速发展,使得胎儿离开母体存活的时间也提前了,这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胎儿成活的时间提前,州政府进行立法干预的时间也随之提前。
第二,推翻“3阶段”划分法。3位法官认为,“3阶段”论错误地理解了孕妇权利的实质,也低估了州在保护潜在生命上的作用,因此主张州有权利在孕妇怀孕的整个阶段进行干预,通过立法保护女性的健康和胎儿的生命。但州在进行立法规制时不能对女性堕胎权构成“实质性障碍”,尤其是在前3个月,州进行管理的目标要有利于妇女的自由选择,女性依然有独立的最后决策权。相比于罗伊案,最高法院在凯西案中确认了州政府有权在孕妇怀孕前3个月进行管理,这是重大不同。
第三,堕胎权属于女性的个人自由。意见书指出:凯西案的一个关键词是“自由”,宪法保护公民在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决定,这些最为隐私和个人的决定事关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女性是否选择堕胎亦是其个人自由,宪法的承诺就是政府不得干涉。这可以说是凯西案与罗伊案最为根本的不同:在罗伊案中,最高法院主张堕胎权属于孕妇的隐私权,是属于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若侵犯了此项权利,法院会采用严格审查标准判定是否违宪;在凯西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堕胎权是女性的个人自由,如果一项法案的目的或者效果对女性堕胎构成实质性障碍,就形成了“不当负担”,在进行司法审查时通常会采用较为宽松的理性标准,对女性堕胎权的宪法保护显然打了不少折扣。
意见书最后一部分对宾州《堕胎控制法》的5个方面根据实质性障碍和“不当负担”标准一一进行了详细说理,只认定了“已婚妇女堕胎需要事先告知配偶”这一项侵犯了女性的堕胎权。理由在于,如果妻子把堕胎决定告知配偶,可能会有以下危险:丈夫向公众公开、在孩子的监护权上或离婚时寻求报复、对其进行心理恐吓或者情感伤害、虐待孩子、断绝母亲和孩子的经济来源等,这些危险不仅会让女性堕胎更加困难,更会给堕胎带来实质性障碍。
相比于罗伊案,“生命派”在凯西案中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罗伊案的核心判决依然未变,女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可以选择堕胎。在凯西案后,堕胎案件持续涌向最高法院,两派在漫长的拉锯战中互有胜负,但胜利的天平似乎逐渐向“生命派”倾斜,尤其是多布斯案判决意见草案的泄露,更释放出了强烈的信号。但罗伊案最终能够被推翻吗?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论断:“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的确,无论是种族歧视、经济垄断还是总统选举等问题都可以在法庭上得到解决,这就是美国社会的“政治司法化”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國也出现了愈演愈烈的“司法政治化”现象,尤其是在税收、堕胎、同性恋、枪支管制等领域,不仅普通民众日益分裂为旗帜鲜明的两派,就连美国政治运作也深受影响,比如每届总统选举,所有总统候选人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表明立场,以向选民交代、争取选票。目前,民主党属于自由派阵营,共和党处于保守派立场,两党政治也深刻形塑甚至支配了堕胎议题的走向。
在罗伊案中自由派大法官占据优势,这也是罗伊案判决能够赋予女性自由堕胎权的重要原因。到了凯西案,保守派大法官处于多数,虽然没有像许多人预测的那样推翻罗伊案,但也对堕胎权施加了更多限制。到了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有6位是保守派大法官,自由派大法官仅占3席,推翻罗伊案的条件似乎已经成熟了。
而这次引起争议的多布斯案,涉及密西西比州堕胎法案的合宪性问题,这份法案禁止孕期超过15周的女性在“非紧急医疗情况或胎儿严重畸形情况下”实施堕胎,即使遭到强奸或者乱伦致孕也不例外。在泄露出来的判决草案中,阿利托大法官写道:“我们认为,罗伊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在间接保护这种权利。”而且,罗伊案“从一开始就错得离谱”,推理“异常薄弱,并且该判决产生了破坏性的后果”,“现在是听从宪法并将堕胎问题交还给民选代表的时候了,这是宪法和法治的要求。”
目前最高法院已经确认这份意见草案的真实性,但表示它并不“代表法院的决定或任何成员对该案问题的最终立场”。罗伊案是否一定会被推翻,不到判决公布的那一刻谁也说不好,就像曾经很多人以为凯西案也会被推翻一样,结果还是遵照了先例。
可以预测的是,一旦罗伊案被推翻,美国社会将会更加对立和撕裂,“选择派”与“生命派”也会继续更加激烈的“持久战”。至于最终会演变成什么结局,谁又能猜得到呢?就像罗伊案的当事人诺玛·麦科威于1995年皈依了基督教,成为一名积极的反堕胎人士,而被告亨利·韦德则改换了门庭,从“生命派”转投到“选择派”的阵营。
(责编: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