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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家庭的“合家”研究*

2022-06-06胡英泽郭心钢

开放时代 2022年3期
关键词:小家庭分家大家庭

■胡英泽 郭心钢

[内容提要]传统时期中国家庭的再生产方式包括“分家”与“合家”两种形式,学界过去只强调分家,忽略了与分家并存的合家问题,制约了人们对于中国家庭制度的全面认识。现有家庭研究,片面强调家庭变动中“分”的作用力,而相对忽视“合”的作用力,并且将合家视为一种静态的、无形的文化现象。传统文献和新史料均反映,“合家”是中国家庭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合家”以父系亲属关系为主线,形成三种结构、六种基本类型。“合家”有多种原因,在减少贫富分化、抵御灾荒、保障孤寡老幼、实现经济合作、维系家庭情感、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合家”是宗族之外或宗族不发达地区,家庭自身经过调适实现社会救济和保障的方式,国家也通过儒家意识形态宣扬、社会教化加以提倡。这对于重新认识与理解中国家庭和社会的长期变迁具有重大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马克思认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分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①“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②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家庭“两种生产”的功能。

20 世纪40 年代,费孝通提出家庭的三角结构的理论,用于分析家庭的结构特征和演变特点。他把家庭看作“父母子形成的团体”,即父母子的三角社会结构。家庭“这三角结构是一个暂时的结构。在一定的时间,子方不能安定在这三角形里,他不能永远成为只和父母联系的一点。他要另外和两点结合成新的三角形。于是原有的三角形也无法保持它的完整性了。这并不是原有三角形的意外结局,而是构成这三角形的最终目的。三角形的破裂是他功能的完成”。③“三角形的破裂”就是分家的结果,是家庭再生产的过程。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形成“双系抚育”,为了“社会完整”,家庭的功能是抚育。④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抚育作用所以能使男女长期结合成夫妇是出于人类抚育作用的两个特性: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过程相当的长。⑤费孝通还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破裂了的家庭”。“在普通情形中父母可能外出或疾病,更严重的情形是父母可能死亡,社会上固然有续弦、再嫁等办法来应付这危机,但是在一个破裂了的家庭中,孩子的抚育不能中断,所以社会也得预备下随时可以接替,至少部分地接替这项任务的人,使这一社会中的孩子,不能因为父母的丧失能力或死亡而得不到抚育的保证。”因此,抚育的作用也超出家庭的三角结构,把父母的任务分散一部分给家庭之外的人去担负也是事实所必需的。⑥这些任务是怎样一层层分出去的?谁来担负这些任务?根据什么?用什么方法来确立这些责任?一般说来,最普遍的是亲属原则。“在没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农村中,那些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引起家庭破裂的剩余分子,不容易经营独立的生活,因之不得不并入其他团体,依赖完整的家庭谋取生活。在江村这类团体占全村户数的3.8%。”“破裂了的家庭”并入其他家庭,形成“Expanded family——扩大了的家庭”。⑦

20 世纪80 年代,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费孝通发现,随着家庭生产组织功能的转变,1983 年,江村有10 户小家庭和2 户残缺家庭合并成6 户主干家庭。他认为这是体制改革后家庭结构变动的一个“苗头”,与当时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关联甚密。“没有经济的合作互惠,即使有了合户的可能性,也未必出现家庭的合并。”⑧1984 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四川九个县2237 户农民家庭进行调查时发现,在实行责任制后合家的有31户,占当时调查户的1.38%。⑨

20 世纪90 年代,随着社会转型和深度变革,独生子女结婚之后出现了“四二一”家庭结构⑩,有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选择“不嫁不娶”模式,出现了“并家”婚姻。⑪出于经济上的分工与合作,中国农村正形成一种“分中有合”“分而不离”的新型代际关系。⑫有些家庭甚至开始“不分家”,分家变得有名无实。⑬

从费孝通提出“破裂了的家庭”“合户”到现当代学者对社会转型期家庭“分中有合”“分而不离”“并家”等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学术和现实问题:“三角形的破裂”即分家是一个总的趋势,但绝对不是垂直、单线发展的分裂,出于家庭抚育的情感道义或互惠合作的经济理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会重新合并成为一个家庭。但现有研究侧重现当代社会,集中于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学科,历史学的研究薄弱,相对于分家制度,中国传统社会有没有“合家”制度?“合家”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家庭的什么问题?“合家”的具体实践内容是什么?在宗族之外,中国家庭的团结是如何维持的,社会救济是通过什么形式实现的?对于认识中国家庭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学术问题。本文就是继续费孝通关于家庭合并问题的研究,拟就中国传统时期的“合家”制度进行探讨。

费孝通认为,根据一个家庭里包括哪些成员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中国的家庭从结构上分为四个类型:一是残缺家庭或不完整的家庭;二是核心家庭;三是扩大家庭;四是联合家庭,在中国通常称作“大家庭”。⑭这种分类法是以有没有夫妇所形成的核心和有多少个核心为标准。基于中国传统家庭是以亲子关系为主轴的特点,费孝通后来又调整了家庭分类。把两代重叠多核心家庭合并在第三类,称为主干家庭。同胞多核心家庭则指联合家庭或大家庭。

中国的家庭结构反映了家庭自身再生产过程中的复杂面相。不同于日本和印度的长子继承制、英国等欧洲国家的世袭制,中国家庭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实行“诸子分家(析产)”。分家又与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重大问题联系紧密。因此,分家成为长期以来中国家庭和其他相关课题研究的焦点。分家研究对认识中国家庭及其变迁具有重要意义。但诸多分家研究成果,容易让人产生这样一种认识:所有的家庭都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分裂,所有的家庭均线性地朝着分裂方向发展。这是一种平面的、单线的历史观,既不符合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也难以涵盖中国家庭实践的全部经验。费孝通划分的四类家庭结构既可视为中国所有家庭的共时性结构,也可视为一些家庭自身发展变化的历时性结构。

家庭规模的大小和结构的变动,同时受到两股作用相反的力量的制约,一股是产生和维持大家庭的向心力,一股是促使家庭分裂的离心力。⑮这两种力量纠缠和消长的角力过程,才是家庭发展与演变的趋势和常态。郑振满的研究表明,“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总体格局,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甚至,可以说,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主导地位。”⑯这提示我们,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有很强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单方面强调大家庭的分裂,不能展示中国家庭发展变迁的全貌。分家之外,还有另一种家庭再生产的方式,即“合家”。强调“合家”,不是否定分家的重要意义,而是借助“合家”来反思分家研究,透过“合家”来丰富对中国家庭实践的认知和理解。

目前学界对家庭的分、合关系有一定讨论,但对“合”的理解与我们所要讨论的“合家”并不相同。“合”与“分”相对,我们认为,“合”包括三种含义:一是合并、复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结合到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家庭,“合”表现在抚养、赡养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功能⑰,家族、宗族的观念认同⑱,以及对过去大家庭的怀念、留恋情绪⑲。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二是合作,指独立家庭之间的合作。在中国,分家后的若干小家庭在经济互动方面的表现,并不像弗里德曼所称是“合理地按与陌生人相同的处理方式来制定契约性条款”⑳,而是存在经济上的协作和互助,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表现出新的实践类型。三是联合、结合,指独立家庭之间的联系,家庭之间密切联系而不分散。麻国庆认为,合“主要指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这种文化上的联系,即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合作的优先性以及参与文化礼仪和一致对外的义务”。㉑王跃生针对社会学、人口学研究的问题,提出家庭、家户、直系组家庭的边界和形态上的“分”与“合”,“合”指家际之间因抚育、赡养、礼仪等形成的关系。㉒

由上可知,已有研究所讨论的“合”主要是指独立家庭之间的合作、联合,而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分家后重新合并为一个新家庭。他们注意到中国家庭“合”的一面,但是,一方面他们的视角主要设立在分家研究基础上,是从分家来看待“合家”,来理解“合”的内涵,甚至将“合家”看作“非常”现象;另一方面他们过度强调“合家”在观念上、社会文化上的意义,忽视了“合家”在重塑和改变家庭结构,影响家庭成员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具体实践和客观作用。

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家庭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合家”与“分家”相对,“合家”是指一个大家庭分裂成若干小家庭之后,这些小家庭或其中部分小家庭出于抚育赡养、经济理性、家庭情感等原因,又重新合并到一起同居、合爨、共财,组成一个新家庭的现象。“合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家的前提是分家,分家是合家的必要条件;第二,合家是一种行为,不是指合在一起的状态,“合”在这里用作行为动词;第三,合家是明确、具体的实践,而不是无形的、精神和伦理上虚的东西;第四,合家一般是两三个小家庭的合并,未经过分家的合家与超出五服的合族现象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中;第五,合家之后形成的家庭还可以分家。

二、“合家”的类型、仪式

在古代官修正史中,我们仅见到少量的合家案例,而各地方志中,却存在不少相关史料。依据对“合家”的定义,我们从古代方志资料中整理出了464 个合家案例。从年代分布看,隋代有2 例;宋代和元代各有7 例;明代增加到38 例,主要集中在明代中后期(成化、嘉靖、万历年间);清代陡增到410例,清代前期(顺治、康熙时期)略少,清代中后期较多(雍正、乾隆之后)。仅就这些数据而言,从中古到晚清,合家案例呈逐渐增加趋势。

中古之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累世同堂的大家庭依然受到鼓励和提倡,但是朝廷放宽了对分家的严格限制和处罚力度,民间分家行为得到社会承认,成为较为普遍的习惯。合家建立在分家基础上,分家的普遍化,客观上使合家现象随之增加。当然,方志资料对中古以前合家现象几无记载,并非全部事实的真实反映。方志所载历代合家案例的多少,不仅与各代国祚长短有关,还受志书遗存状况、方志编纂详略、编纂者主观取材等因素限制。虽然仅见数百个合家案例散布于千年历史长河,但合家是构成中国家庭实践的重要方面,则没有疑问。

本文主要研究明清时期的“合家”现象。依据当代中国省级行政区进行划分,明清448 个合家案例,分布于南北方23 个省、市和自治区。其中,淮河以北地区涉及9 省,计204 例;江淮地区涉及3 省,计79 例;长江以南地区涉及11 省,计165 例。分省来看,江西65 例,数量最多,占总数的14.51%;河南50 例,占总数的11.16%;湖南43 例;安徽42 例;山东40 例;河北37 例;山西39 例;陕西30 例;浙江29 例,湖北19 例;江苏18 例;其他如四川、广东、云南、福建、广西、吉林、辽宁、贵州、甘肃、海南、宁夏、上海的案例数均在10 个以下,合计36 例。统计结果显示,合家现象在中国南北方均有出现,分布范围较广。合家案例数量在各地分布不均,差别较为明显。北方黄河中下游的豫、鲁、冀、晋、陕等省较为突出,江淮地区主要集中在皖、鄂、苏三省,长江中下游的赣、湘、浙等省亦占有较高比例。一般被认为是宗族比较发达的闽、粤等东南边陲省份,合家案例较少。

“合家”有3 种结构,一是完整家庭与完整家庭合家,二是完整家庭与残缺家庭合家,三是残缺家庭与残缺家庭合家。按照合家主体间的亲属关系和代位关系,我们将“合家”分为6 种类型(见表1)。统计明清448 个合家案例,我们发现相同代位家庭的合家案例数多达337 例,不同代位家庭的合家案例只有109 例,另有2 例合家代位不明。其中,兄弟合家者232 例,占相同代位合家数的68.84%,占全部合家数的51.79%;若加上从兄弟合家者,所占比例将进一步增大。可见,兄弟合家是合家的主流。其次,叔侄或伯侄合家者有72 例,占合家总数的16.07%。叔嫂或伯娣合家者有55 例,占合家总数的12.28%。还有一部分合家出现于妯娌、婶侄或娘侄、姑媳等亲属之间。

“合家”的6 种类型基本以父系为主线,由不同家庭亲属关系搭配组合形成。母系亲属关系一般不会牵涉其中,因为分家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年或已婚兄弟,分爨另居,分割继承财产。即使一方家长去世,其子亦有按股分家、承继财产的权利。事实上,不论合家参与者身份如何变化,兄弟关系仍是这种类型的前提基础。所以,合家主体必然以父系家庭为主,合家类型亦以父系亲属为主线。

合家时,若家中长辈健在,晚辈通常会向长辈请示,以征得他们同意。嘉庆、道光年间,湖南湘乡县增生葛大宾,父亲早亡,在与已分家的兄长合家前,他须要“请于母”。㉓合家过程中,若遇阻碍,长辈也可能出面调解。乾隆年间,河南偃师县人郭宗周食指繁多,其异母弟延周见状,请求与兄合爨,但被宗周拒绝,继母刘氏出面“力主之”,于是兄弟二人终身同居。㉔合家需要请示健在长辈的作法,既体现了传统中国家庭的伦理道德,也折射出家长对家庭重大事务的绝对权威。

大家庭分裂时,为明确财产分割,恐口无凭,往往订立分家文书。分家文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遇有家庭财产纠纷,常以此为重要凭据。合家时,既然分家后的小家庭又要合并为一个大家庭,象征小家庭私有产权法律保障的分家文书便不合时宜,多半情况下要毁掉。明弘治七年(1494 年),安徽亳州武平卫尚源、尚澄、尚清、尚洪四兄弟立券析产,后来尚清致富,念及母亲,便在弘治十七年(1504 年)“会兄弟三人,对众焚券,复还同居”。㉕焚券的目的,一方面可使合家名正言顺,另一方面也是为避免引起财产纠纷。

表1:明清时期“合家”基本类型分类统计

合家时征得长辈同意或是焚烧分家券,表明合家具有一些象征性或具体性的程序、仪式,而亲族戚党、父老乡亲常被邀作见证人。光绪年间,山东寿光县庞家庄人蔺魁武秉持家政,只因食指繁多与弟分家,数月里,他心中始终不乐,于是“召诸父老,泣请与两弟复同居”。㉖有众人见证,合家顺理成章,对再次分家也是一种约束。

一些家庭不只一次合家,而是合后又分,分后再合,一波三折,反反复复。有合家后再行分家者。嘉庆、道光年间,河北沙河县人王守成,见叔父亡后,堂弟守义年幼不任家事,虽分居已久,守成复合之,并亲为其经纪。待守义自立,“而后析之”。㉗有合家后又多次分家、合家者。道光、同治年间,四川富顺县人王焕礼与兄银礼、宗礼析居后,家渐小康,而银礼二子益贫,焕礼怜而合之。“稍裕,倏议分,分复窘,又求合,居数年,复议分。”㉘反复分家、合家的情况,说明中国家庭的结构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长期稳定或呈线性演变。

从分家到初次合家,间隔时间或短或久,不一而论。有分家仅数日即行合家者。乾隆年间,山东昌乐县人潘滋,中年与兄分爨异居,然仅“累日”,复又合居。㉙有分家数月即行合家者。光绪年间,山东寿光县庞家庄人蔺魁武与两个弟弟分家数月后,泣请与两弟复同居,至年老才分开。㉚有分家数年而行合家者。嘉庆年间,江西浮梁县黄坛监生吴文源,与兄文海“析居有年”,因兄贫困而复与之合居。㉛亦有分家数十年乃又合家者。雍正年间,山东宁阳县诸生王廷櫆兄弟六人,析爨二十年后,廷櫆靠勤俭发家,遂复与五家合爨、同居、共财。㉜分家至合家的间隔时间完全没有规律可循,表明合家具有随机性,但这并不意味可以随便合家。

经过合家,几个小家庭组建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家庭。这个大家庭的维系时间,短则数年,长则十数年,甚至数十年,终其一生。乾隆年间,山西平定县庠生赵玉珻,与弟析箸后,复合爨数十年。㉝咸丰、同治年间,安徽宿州候选县丞汪长庚与兄已析爨数年,复又合爨,终其身。㉞从合家到再次分家的间隔时间也无规律可循,我们很难给中国家庭变迁设定一个固定图式。

“合家”是几千年中国家庭历史变迁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从现有史料来看,合家在明清时期表现得相对突出。“合家”有3 种基本结构,并围绕父系主线形成6 种基本类型。合家有请示长辈、焚烧分券、众人见证等仪式特征。分家至合家的间隔时间或短或久。合家后大家庭的维系时间长短不一,多数家庭仍然可能再次分裂。不同家庭处于分或合的不同演化阶段,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亦存在差异,我们不能用固定模式套在中国家庭实践的经验上。

三、“合家”的原因、功能

合家原因有多方面,既有贫富分化等内在因素,也有战乱、灾荒等外在因素;既有孝悌情谊的主观因素,也有鳏寡孤独等客观因素;既有单一因素促成的合家,也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合家。“合家”因每个家庭所处的不同境况而呈现相异的面相。尽管如此,我们仍尝试从类型意义上归纳合家原因。

我们把合家原因分为9 类(见表2)。除22 例原因不明,因某一方孤寡老幼而合家者172 例,占合家总数的38.39%;因小家庭间贫富分化而合家者154 例,占合家总数的34.38%(前述两者合家案例数之和占得七成以上,是合家的主要原因);因孝悌之情而合家者45 例;因灾荒而合家者16 例;因一方病残而合家者11 例;为使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而合家者8 例;出于经济考虑而合家者2 例;因官府和社会教化而合家者8 例;其他如亲属干预、分家不便、亲属遗嘱等不易归类者共10 例。合家原因既反映出个体家庭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复杂问题,又体现了家庭在抚育、赡养、教育、政治、情感等方面具有的重要功能。

表2:明清时期“合家”主要原因分类统计

下面我们对几大合家原因分别予以介绍。

(一)孤寡老幼

明清时期人均寿命和预期寿命比较低,成年人平均寿命基本在50岁上下,45—60岁是当时的正常死亡年龄。㉟王跃生的研究表明,儿辈35—39 岁这一年龄段,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和父母均不在世的家庭各占一半。㊱另外,受官府提倡、民间约束、家庭实际等因素限制,有的寡妇不再嫁或难以再嫁。这就造成不少“破裂了的家庭”即残缺家庭,并产生两方面重要后果:一是在独立的家庭内部,部分家长中年时便可能面临家庭残缺的风险,父母双系抚育形式受到破坏;二是在独立家庭之间,部分中年人作为亲属必须承担其他家庭长辈、晚辈的赡养、抚育义务。在经济水准较低,没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农村,分家后的各小家庭不易经营独立的生活,存在合家的可能与必要。

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抚育幼孩、赡养老人。有因一方家长去世,家遗孀孤艰于生活而合家。其中,有因兄弟去世而遗孀孤者。光绪年间,河北威县刘纯修兄弟四人,以贫析居,纯修“佃田以耕,渐致小康”,季弟家修去世,遗子女各二,皆年幼,纯修曰,“藐藐诸孤将何依乎?此吾之责也”,于是“复与共居,饮食教诲,一身任之,俟男婚女嫁以后,又复与析居”。㊲有伯叔父母亡故而遗孤者。同治、光绪年间,山西临晋县举人韩新济父亲与叔父早年析居,“叔父母殁,弟新灏幼且贫,复与同居”。㊳有侄儿去世而遗孀孤者。光绪年间,山西河津县西梁村耆宾阮廷实与兄析爨已久,“兄子殁,遗孀媳幼子无依,复引与合爨”。㊴

宋元以后,统治者大力表彰守节妇女,建立贞节牌坊,民间贞节之风逐渐兴盛。节妇或独身一人,或扶老携幼,生计往往艰难,贫穷家庭更甚。除了生计问题,孀妇有时因家无成男而遭地痞无赖欺凌,也会遭亡夫直系亲属图谋财产而强迫改嫁,甚至发生人命官司,面临牢狱之灾。㊵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堂、保节堂等,它们有一定的田产,会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特别是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会给寡妇抚恤金。㊶这都为寡妇生存和守节提供了条件,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残缺家庭的合家。

在宗族力量较弱的地区,不少寡妇选择与亡夫直系亲属合家共爨,这样既可保全家财,延续子嗣,免受欺凌,又能维持基本生活,立志守节,争取名誉。有的寡妇与亡夫兄弟合家。康熙、雍正年间,江西瑞昌县王仙乡余珀明妻田氏“年二十五而寡,长子二岁,幼遗腹生。母怜其少寡家窘,强再适。氏自经救醒,夫兄瓒明怜其志,令合爨”。㊷有的寡妇与妯娌合家。同治年间,江西彭泽县儒士高懋芬妻周氏二十一岁而寡,夫兄懋淑妻汪氏二十八岁而孀,子炳麟甫周岁。高氏兄弟早先析箸,至是周氏“念己产虽较汪稍丰而命薄相同,不合爨不能成其志。由是姒娣相依,甘苦与共,抚炳麟成立”。㊸

因一方年老无依而合家。乾隆年间,河北满城县人史国平妻郝氏,念分爨已久之夫兄“年老绝嗣,贫窭无依,复招之同居”。㊹因一方年幼无着而合家。雍正年间,山西长子县人刘熊占,因“叔某久不同居,忽病亡,遗孤幼弱”,于是熊占“复与合炊,衣食婚娶于已子无异”。㊺

与孤寡老幼合家,既是中国传统纲常伦理的要求,也是家庭孝悌文化熏染的结果。通过合家,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生活有了一定保障。有的家庭为这种负担所累,但正是家庭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他必须选择担当。即使心有不满,力不能及,也不能轻易表露,去违逆社会传统和民间舆论。

(二)贫富分化

大家庭的分裂可能降低生产的规模效益,也可能调动小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对于分家积极或消极后果的判断,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并不符合中国家庭实践的实际。家庭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单位,除了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外,家长个人能力、家庭向心力以及外在环境都会影响家庭的发展演变。分家后的小家庭,有的逐步兴旺发达,有的则渐趋贫困衰落,抑或一齐兴旺或均行衰落,不能一概而论。

生活贫苦是导致大家庭分裂的重要原因,也是促成小家庭合家的关键因素。家庭的致贫原因有多种,这些致贫原因既反映出家庭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也体现了传统乡村社会文化、风俗对家庭发展的不同影响。

有因食指繁多致贫而合家者。家庭人口多,意味着消费需求大,劳动者需要付出更高的劳动强度和辛苦程度,才能满足家庭消费的增长,这易使家庭陷入一段时期的发展困境。㊻乾隆年间,江西奉新县下坊人赵橧与季兄榰分家后,榰因食指繁,致家中落,于是复合爨数年。㊼咸丰年间,山东宁海州人李正暄先是在父亲主持下与兄分家,之后父亲亡故,其兄因食指繁多,生活拮据,正暄乃迎兄合居。㊽

有因不善经营致贫而合家者。家长作为一家之主,负责家庭生活的组织、决策、指导和协调。一个家庭若能长期维持富裕的水准,离不开家长的精心经营。㊾家长若有经营头脑,则家庭兴旺,反之,家长不善经营,则家庭衰落。咸丰年间,河北定州杨家庄贡生刘建东,与弟镇东析居有年,“弟不善经理,家落而身亦亡”,建东不忍其侄生活艰难,复与之同爨。㊿

有因负债致贫而合家者。清代河北永年县人张书谟与兄书典析产后,其兄“负债几倾产”,书谟“招与合爨”。51合家时,富裕一方有义务为负债一方偿还债务。光绪年间,河南修武县岁贡生薛作中与兄弟分居后,“念兄嫂之艰,复合爨,为还前债”。52

有因经商失利致贫而合家者。明万历年间,山东栖霞县人王之柱与诸兄分居,季兄“以里社之役贩货,产尽而负犹累累”,之柱于心不忍,乃“复与之合居,以赡其生,且出所蓄贮以偿所负”。53乾隆年间,江西婺源县汪口村人俞联芳与弟析居后,弟“经商失利”,联芳乃“代偿逋,复令合爨”。54

有因赌博致贫而合家者。雍正、乾隆年间,河北武邑县诸生张永图与兄析产后,兄“以博倾家,无以自存”,永图“复迎与同居,每岁以腴田十亩租入恣兄用”。55同治年间,河南项城县人张连元与兄殿元分家后,兄因“嗜摴蒱”致田产荡尽,连元“复与合爨”。56

有因酗酒致贫而合家者。康熙年间,湖南攸县廪生刘应洵,“怜兄嗜饮失业,复合爨同居,终其身”。57乾隆年间,山东德州人于守业,因弟守宗“嗜酒游荡,屡劝不听”,遂析产为二。数年后,“弟产荡尽,复与共爨,若未析者”。58

有因奢靡致贫而合家者。康熙年间,山东栖霞县瓮留庠生李生楷,十四岁时与兄弟分爨,之后兄生楙“以奢靡破产”,生楷乃“以己产复与之合”。59

有因善施舍致贫而合家者。道光年间,山东海阳县庠生于贞裕与昆季分家后,弟“喜施济,日久不支”,贞裕遂与之合产共居,始终无间。60

贫富是相对的。横向看,有贫穷家庭,也有富裕家庭。纵向看,富者可能变穷,穷者可能致富。“富不过三代,穷不出五服”,家庭财富状况的起伏升降,正是社会流动的重要表现。一些家庭经济衰落的同时,另有部分家庭通过多种途径致富。一方致富可能促成合家。

有因善治生致富而合家者。道光年间,安徽怀宁县人郝邦成与伯叔析居十余年,邦成“善治生,家业丕振,复请合爨,四世同居”。61咸丰年间,湖南邵阳县人曾子茂与兄弟在父命下析箸,后来子茂“治生稍裕,即请合爨”。62

有因勤俭致富而合家者。雍正年间,安徽太平县人周国桥与兄弟析居后,国桥“以勤俭致饶,乃复合居,而以已产共之”。63同治、光绪年间,陕西同州人许世珍,少时与诸兄析居,世珍“食力自赡,比长,家稍裕”,而诸兄皆贫,世珍乃复与之同居,衣食奉养,爱敬备至。64

有因经商致富而合家者。清代,江西庐陵县郭陂人萧邦贤与兄弟析箸后,“商游获利,归复合爨”。65嘉庆中叶,山西虞乡县薛家庄人贾迎相,因岁祲与两兄析居,各自谋生。迎相经商陕西,“数年携有薄赀归,即泣请两兄仍共爨”。66

邢铁认为在自然经济的生存环境中,比较容易维持大家庭的状态。一旦商品经济进入,大家庭便难以维系。一般能够长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必须保持纯自然经济的生产生活方式,防止商品经济的渗入。67但是我们看到,迨至明清,随着商品经济渐趋繁荣,一部分中下层家庭通过外出经商活动摆脱贫困,积累财富,分家后发展状况相对较好,他们与贫困兄弟合家,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发生变动。

通过对家庭致贫、致富原因的分析,又引出新问题:处于贫富两端的小家庭合并后发展状况如何?有的大家庭被拖累致贫。光绪年间,山东福山县进士王乘燮兄弟四人,于序为季。母亲去世后,兄弟析居十余年。乘燮见诸兄贫苦,复同居,然仅有薄田数亩,合家后“家益不支,作寒氊生活,以补助之”。68有的大家庭合伙致富。嘉庆年间,河南巩县七里铺人王兴道兄弟三人,虽最幼,然兴道“席先世农业,兼事商贾,基业日廓”。析居后,两兄家渐落,兴道不忍手足之间肥瘠不均,“议复合爨,量材授事,责其成功,食指倍前,家益饶裕”。69由此可见,合家的后果也是双向的。

一个大家庭抓阄分裂之时,固然期望各长家业,大振家声,但分家后各小家庭很难做到同步富裕或共同富裕。多数情况下,彼此贫富分化,甚至分化极为严重。基于血缘、亲缘上的文化传统,穷户需要倚靠富户,富户亦有责任帮扶穷户,由此产生的合家,在客观上使贫穷家庭免除破产之虞,对大家庭的维系、发展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一些大家庭因新增负担有可能陷入困境。

(三)患病、残疾

身患疾病影响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重病者艰于自食,基本无法独立生活,需要家人悉心照料,一些小家庭便因此合家。康熙年间,安徽青阳县上图人徐俟宾“因弟病㾮,复合爨”。70嘉庆、道光年间,河北沙河县人李添银“家贫甚,嫂孀居,姪又病痞,势不能存活,添银招与同居,傭作得值以养之”。71

患者若是久病沉疴,需长期服药治疗,持续的医药费用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不小的经济负担。若因治病而变卖祖业家财,这是家人不愿看到的。合家能减少这种负担和风险。乾隆、嘉庆年间,江西婺源县翀田人齐元梅兄弟四人在父命下分爨,“三弟元桥善病,不能治生,田产已鬻”。元梅则多方赎回,“犹念病久不痊,复与同居,医药不惜重费,怡怡至老,友爱如初”。72

间歇性疾病患者,平日无恙,一旦病发,恐出意外。好的办法是有人常陪身边,遇事可及时救助。光绪年间,河南郾城县人梁克勤父母去世后,叔父析产而居,后叔父去世,“叔母孀,独无依,复婴疾,疾作瞀乱失恒度”。于是,克勤“迎而合爨,养终其身”。73

肢体残疾者,不便参加劳动,生活亦难保障,需要有人照料。康熙年间,河北横水县东庄庠生尚修分家后,“弟残废不能度日,复与同居,终其身”。74咸丰年间,江西婺源县考川附贡生胡大樟与堂兄析居已久,后堂兄“两足病跛”,复合爨。75

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一方面难以给家庭带来收入,另一方面又常需有人陪伴照料,给家庭带来生活上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导致家庭发展停滞甚至衰退。人常言“一场病,一场空”。一场大病足以摧毁一个家庭的经济基础。既然小家庭无法独自应对病残带来的困难,合家则提供了一条可行途径。

(四)科举、读书

科举入仕对传统中国家庭而言,是一件极为重大的事情。在科举制的历史长河中,我们既能看到像孔乙己这样穷困潦倒的知识分子形象,也能看到像范进一样中举之后喜极而疯的例子。曾有多少书生为了举业上的成功而耗尽毕生精力,又有多少家庭为了望子成龙而倾尽所有。

治举的过程漫长而艰辛,这既需要一定的财富基础,又需要充裕时间来复习功课,甚至需要有人端茶送水、洗衣做饭,免其后顾之忧。雍正年间,浙江开化县人杨廷玉昆季五人,析箸已久,为使三弟廷相专心读书,复与同爨,后来廷相得以高中进士。76

有的学子在合家后让亲人代理家事,自己得以专心治举。光绪年间,辽宁开原县文庠生刘书阁家中人口不多,颇有私财,而兄凤池食指繁多,入不敷出。书阁“乃请于母,求与兄合产同居”,并将“家计讬兄经理,已则勤读以谋上进”。不久,书阁以案首游泮,文名甚噪。77

合家前,一些小家庭因条件有限,治举学子缺乏复习应试的时间、精力和财富。合家后,兄弟、婶娘、伯叔等亲属尽可能提供足够优越的条件,在各方面予以监督、帮扶和资助。其中,有的学子不负众望,取得了较高的功名成就。不得不说,“合家”对于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五)灾荒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灾荒对个体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灾荒来临,农业基础自然再生产过程遭到破坏,个体家庭的生存条件陡然变得恶劣,有些大家庭选择在此时分家,各谋生路。不过,已分家的小家庭又可能在荒年时合并起来,集体协作,增强抵抗灾害的能力,一起渡过眼前的困局。

有兄弟因荒年而合家者。嘉庆年间,山西临汾县大荒,国学生、乡饮介宾梁克勤与兄弟析居多年,至是“复合爨共食”。78道光、咸丰年间,陕西兴平县连年闹饥荒,邑人田星潭因“诸昆弟先析居者,率不能自赡”,于是“悉招令同爨,衣食皆与共”。79

有叔(婶)侄因荒年而合家者。咸丰初年,江苏丰县遭遇水灾,邑庠生李著焕兄弟三人,时已分爨,“伯兄即世,家遗老弱几断炊,乃复合爨,延师教诸姪读,迨年丰业复,始更析箸”。80咸丰、同治年间,河北南皮县闹饥荒,邑人许国珍当时已与叔父析居,“叔父将携家乞食,国珍止之,遂毀分约,仍同居”。81

一些小家庭在灾荒来临时选择合家,以使双方同心协力,共渡一时困难,待“业复年丰”,始行二次分家。可以说,灾荒既能导致分家,也能促成合家。既有研究多关注荒年时的分家现象,却未注意荒年时的合家现象。如果说分家是家庭面对灾荒时的消极反应,那么合家则是家庭面对灾荒时的积极应对。

需要另外说明的是,因灾荒而合家的16 例中,北方的山西5 例,河南3 例,山东2 例,河北和陕西各1 例,南方的江苏、浙江、湖南、江西各仅1 例。因灾荒而合家者,北方多于南方,侧面说明灾荒频仍是中国北方的重要环境特征之一。

(六)孝悌之情

以往家庭研究多强调制度、权利、义务、经济理性等,较少涉及情感因素。孝敬父母、友爱兄弟既是传统美德,也是良好家风,更包含了天然的情感。《尚书·康诰》云,“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82不孝不友实为罪大恶极。

现有分家研究认为,儿媳的表现和地位是影响分家与否的重要因素。83婆媳矛盾、姑嫂矛盾常常导致大家庭的分裂。兄弟分居之时,父母倾向与孝顺子媳同居共爨。光绪年间,山西沁源县张定邦妻王氏“于归时舅姑在堂,夫兄弟六人,氏居独有贤声。迨兄弟分爨,舅姑以氏贤,愿与同居”。84

分家后,受一些内在、外在情感因素影响,存在子、媳与(继)父母重新同居合爨的现象。清代,广东阳山县城南人唐才达之妻成氏,二十岁而寡,无子,孝事庶姑,其乐融融,“庶姑故有子妇,分爨有年,见成与姑同处,自愧弗如,乃求复同居”。85道光年间,山东巨野县刘官屯人申继先,有继母弟述先,继母魏氏偏爱其弟,勒令析居,寸田不给继先,后继先以孝悌之行感动继母,魏氏“遂视继先如述先,复同居”。86

相比因孝而合家,因悌而合家的现象更多一些。分家常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些兄弟分家后仍然感情深厚,不忍各居,于是幡然醒悟,主动要求重新合家。康熙年间,河南孟县人薛慈声与弟治声“初因糊口艰难,兄弟分居,后情弗能释,重为合爨”。87咸丰、同治年间,陕西同州附贡生张允修,“母卒,弟求分爨,允修百词谕解,继以涕泣,终不悛,遂尽委产业,令其自择。又作豆萁词并古歌,冀其感悟,弟亦旋悔,延戚党诣兄所,负荆复与同炊,终身无间言”。88

有的兄弟形分气连,情意拳拳,本无分家之意,碍于父母之命才无奈分家。待父母去世,没了牵制因素,兄弟即重新合爨共居。明弘治十五年(1502 年),河南真定县大旱,真阳保人胡宣以“家口众多,岁谷不登”为由,命令儿子胡子通和胡子逵分家,兄弟俩虽十分友爱,但“又不敢逆亲之命,不得已而异居”。正德四年(1509 年),“兄弟不舍,复合居一处,家私财产,略无间言,和睦终身”。89以此观之,父母离世不仅是兄弟分家的当口,也是合家的重要时间节点。

有的家庭因妯娌矛盾而分家,分家后,感情深厚的兄弟则通过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合家。咸丰年间,河南汜水县人张星与弟张珍、张义性均孝友,但“闺壶不和,痛哭析居”,分家后三兄弟密谋“各以饮食衣服事难其妻”,久之,三家“复合爨”。90

贤妻劝夫合家的案例也有一些。明正统年间,陕西白水县临川里人刘赟“与兄质贤、弟贵赞皆异爨,后兄弟各不克自立,赟以其妻马言,复与同居,克全友爱”。91雍正年间,湖北汉阳县曾思谋之妻彭氏“性淑善,夫与弟已析居,弟贫,力请于夫,复合爨”。92

妯娌关系不一定都很紧张,有些妯娌相处得很融洽,兄弟间时因矛盾而闹分家,妯娌则想尽办法,感化丈夫,使之重新合家。乾隆年间,陕西朝邑县马福义之妻赵氏与马福智之妻郝氏“事翁以孝闻,义、智有微嫌,欲分炊,二氏劝之不听,乃阳从之,而饔飱薪米仍若未析时,且常以古人友爱事相感动,义、智因复合爨。自是内外益雍肃,家事隆隆起,相聚六十余年”。93“家和万事兴”,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健康向上发展的重要原因。亲子关系、兄弟关系、婆媳关系是家庭中非常重要的三对关系,它们的好坏直接影响家庭的稳定与团结。合家对巩固兄弟情谊、宽慰父母身心,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此外,妇女是整个家庭关系的润滑剂。俗语有云:“家有良妻,如国有良相。”“家有贤妻,胜过良田万顷。”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对家庭发展的积极意义,不能被低估和忽视,值得深入研究。

(七)经济理性

弗里德曼从兄弟间的经济竞争关系和利害冲突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分家背后隐藏着对经济权利的争夺,以及经济因素的考虑。94同样,合家也是小家庭出于经济考虑的理性选择,是对现实生活状况做出的积极应对,暗含着合理配置生产资料的经营观念。

几个小家庭合并成一个较大家庭后,集体生产、分工协作、规模经营的优势得以顺利发挥,一些家庭因此实现家庭经济向好发展。顺治年间,浙江镇海县应逊、应凯、应丰、应和四兄弟在父命下分居,应和独自奉养父亲,家境渐佳,于是邀请诸位兄弟合爨,应逊和应凯以担心拖累为由,拒绝合家,应丰则言“季亦须有辅”,于是兄弟重新同居合爨,“协力经营”,共事其父。95乾隆年间,江苏睢宁县刘履和兄弟四人在父命下分居,父亲去世后复又同居,并“相诫不听妇言,家务粮差及训课子弟,各有专司”。96

家庭中消费人口与劳动人口消长及其产生的生存压力,是导致分家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促使小家庭再度合家的重要动力。出于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和实现资本联合的考虑,合家比单干具有一定的优势。虽因资料局限,方志对于因经济理性而合家的记录较为简略,但是从“协力经营”“各有专司”等字眼,我们仍能看出大家庭内部协作分工的积极作用。

(八)社会教化

“合家”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这种基础来自中国儒家文化以及官府对儒家孝悌文化的宣传和推广。一个地方官员的政绩,突出表现在对境内百姓进行社会教化的成效方面。

分家后的小家庭之间产生纠纷——多半是财产纠纷——而长期无法解决时,地方官府会介入调解,但通常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谕办法,使其感悟和好。万历年间,辽东举人龚应祥任陕西固原知州时,“善能治盗,具干济才,乡民有魏姓弟兄相诉一事,积数年不能决。应祥甫下车,鞫之,援古人孝友典实,反覆劝喻。讼者皆泣下,各自引咎,遂解,复共爨”。97作为宣扬社会教化的典范,这些事迹以宦绩的形式写入了方志。

作为地方上的文化人,绅衿儒士有时也会在合家中扮演教化者的角色。咸丰年间,浙江临海县人张锡兰,见有兄弟析产者,“曲喻之,仍合爨如初”。98

同居合爨大家庭的模范典型,会在地方上形成一种社会风气,有的家庭受到感化或是仰慕家法而合家。这可能抑制大家庭的分裂,也可能促使小家庭合家。康熙、乾隆年间,湖南邵阳县人戴如镜“昆季谋析产,尽以父田与之,身自置业。复谓析产非古,仍合居”。99

在吉林,流传着“哥俩合家”的民间故事。据说,从前有兄弟俩,老大憨厚老实,老二为人鬼道,父亲去世后兄弟俩分家。弟弟每年种地时都要占哥哥的一个地畔,老大看不下去,兄弟矛盾遂起。二人找到县衙,知县一审,知其二人系亲哥俩,就让他们先去店中安歇,第二日再审,稍后还给兄弟俩送去一封信,上书“同胞兄弟一母生,祖宗事业不必争,一年倒比一年老,还得几世为弟兄”。就这么,兄弟感悟,你推我让,最终决定重新合伙过日子。100

我国传统戏曲中有一些关于合家的剧目,通过演戏来实现教化。剧目《分家记》写道,古代陈庆荣娶妻金氏,十分贤德。其弟庆标之妻王氏不贤,生下二子,十分纵容,养成刁滑顽皮之性。王氏还挑拨离间,造成兄弟不和,只好请娘舅前来分家。分家后,王氏将家产卖光吃光,一家人住牛棚草舍。后来王氏改邪归正,请来族长太公、娘舅再作合家证明,二家合并成一家,兄弟妯娌重归于好。101此外,流传于山西临汾的戏曲《合家论》,也是讲合家故事。

不论是有关合家的剧目、故事,还是官府、士绅对合家的提倡和劝解,文献资料所传达出的均是对合家以及合家背后孝悌伦理的教化。一个能够长久维系的大家庭,必然有它值得效仿借鉴的良好家规家风,自然也是民间社会的美好愿望。虽然分家在明清时期逐渐普遍,但是政府和社会从未停止过对合家的褒奖和颂扬,从而形成一种家庭的观念和意识形态。

各地方志记载合家事例,本身就体现了官方有意的提倡,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儒家的意识形态的宣扬。一些读书人自觉地仰慕、追求大家庭,例如,乾隆时期,湖南邵阳县进士欧阳俊“慕泾阳姜氏家法不析产业,嫡兄早异居,复合爨”。102统计合家案例的主人公身份信息发现,177 例有明确身份,占合家案例总数的39.51%。其中,生员、国学生占到三分之二103,进士仅占2.82%。农民占11.86%,各级官员占7.91%,商人占4.52%。其他诸如教员、处士、医生、木工等仅占很小比例。从这些数据来看,合家现象似乎多发生在生员、国学生等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群体的家庭。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余271 个占到总数60.49%的无法辨识合家主人公身份的案例,他们多数应当属于普通百姓,合家可以解决这些家庭面临的现实需要。

(九)其他原因

除了以上几种原因,以及分家原因不明者,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这些原因虽就文献记载而言并不多见,但也反映了不同家庭的遭遇和对合家的需要。

表3:合家案例中177位主人公身份信息统计表

有的家庭在亲人临终嘱托下而合家。道光年间,山东博山县国学生孙毓恒的兄长毓寅病重,自知不愈,便将刚满周岁的儿子,托付给了毓恒。而毓恒受兄托孤之命,“与侄合爨,抚养教育二十年不少懈”。104晚清时期,江西庐陵县仕郎延福渔塘人周继贤听从父亲病革之际的嘱咐,对三个弟弟加以悉心照料,“友爱终身,爨析复合”。105

有的因分家后生活不便而合家。河南孟县杜村人石泰久,与侄温璞析居十数年,皆感不便,于是在同治十年(1871年),乃复合炊。106

合家须由若干小家庭共同参与,彼此应允,方能达成。在合家过程中,有的家庭主动,有的家庭被动。乾隆年间,山东阳信县人曾士选与兄析居已有十年,其兄因“家业凋零,复愿合爨”,最终“士选依允,略无怨言”。107光绪年间,河北昌黎县监生董荩娶妻不久,父亲经商东北亦未归,叔父便要求分家,并“麾之使去曰:食指日繁,汝夫妇可自谋生活,汝祖母汝弟汝当养之,勿依赖也”。董荩“不敢违,遂分居”。一年后,董荩家中断炊,父亲寄回数十金。此时,叔父“又招之同居”,而董荩“罄所有以献”。哪里知道,其叔父“旋耗尽,又逐之去”。108董荩对于叔父借口分家、合家以谋私利的行为,毫无招架之力。

有的是自愿合家,有的则表示拒绝。嘉庆、道光年间,湖南衡阳县祝启伦兄弟早年分家,后启伦亡故,其妻萧氏抚育一子一女,启伦兄知弟家产耗尽,打算合家,却被萧氏以“兄弟皆长且众,懼不睦而负伯意”而回绝。109晚清时期,湖南龙阳县人张顺昌与两兄早年分家,眼看自己家业渐起,兄长则家产渐薄,生活困窘,便提出与兄长合家的想法,长兄以“食指众,恐相累”为由而拒绝。直到次兄去世,顺昌才将寡嫂迎养于家,同居合爨。110

还有拒绝不成反遭强迫合家者。乾隆年间,陕西韩城南西庄人张景饶,幼时与兄分家,长大后自家产业渐厚,于是邀请兄长合家同爨,其兄“不欲以家累”婉拒,景饶“强而后可”。111光绪年间,陕西南郑县人王训有一堂兄名斌,嫂姬氏,此二人“性俱褊急,与训久判财业。斌素贫,见训小康,强与合爨”,引得族人纷纷为其鸣不平。112

家庭具有生产、生育、抚养和赡养、教育、家务劳动、娱乐和情感慰藉、政治和宗教等方面的基本功能。113通过合家,一些小家庭弥补了分家后至合家前这一阶段家庭功能的部分缺失。合家后的大家庭在抚育孤幼、赡养老弱、照顾病残、照顾孀寡、教育治举、集体生产、应付灾荒、团结家族、树立良风、维持治安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

从合家原因的多样性来看,参与合家的几个小家庭或是处于不同步的发展周期,或是居于不对等的社会伦理次序,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合家动机与对待合家的态度。史料中“请合”“迎合”“招合”“收合”“挈合”等词体现出小家庭在合家中的主动性,“强合”“令合”“拒合”等词显示出小家庭对待合家的强势态度,而“与合”“愿合”“求合”“无怨言”等词则间接表明部分小家庭是被动地接受合家。从根本上讲,“合家”仍然是家庭中“合”力与“分”力互相角力较量的结果。

四、“合家”涉及的财产分配问题

与许多国家不同,中国家庭财产继承实行的是诸子分家制。“一个家庭的集体所有权的部分,对这个群体的成员并不完全保持同等权力”。114除父母若在世需要自留一部分养老财产外,诸位兄弟在分家时基本遵循平等、平均的原则分配家庭财产,尤其是土地、房屋、农具等能够拆分的东西,客观上不能拆分的财产则共同占有和使用。财产分割并不是数量上的完全对等分配,同时还兼顾财产质量以及家庭成员的贡献大小等方面。订立析产文书后,各个小家庭分灶另爨,开始独立经营各自家业。从大家庭分得的那部分财产,属各小家庭私有,产权边界相对明晰。尽管生活、生产上时常协作,但作为经济单位,他们彼此独立。

几个小家庭在合并之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各自的私有财产。“合家”如果仅仅是合爨、合居,基本上不会涉及财产合并。但是,综合所有合家案例来看,“合家”通常是合爨、合居、合产一并进行,即若干小家庭重新组合在一个较大的家庭内,一同吃饭,合居一院,共有财产。这样的“合”,已经不是无形的、文化意义上的合,也不是单纯的、为实现经济协作的合,而是在饮食、起居、生产、情感、财产等方面完全联结,合并在一起的实际行为。合家之后,原本属于小家庭私有的财产成为新的大家庭的共有财产,所谓“资财不分畛域”115。由此也可看出,分家是地权分散的一个重要机制,而合家则是抑制地权分散的一个重要机制,这是以往研究未能注意的。

分家后在短期内合家的小家庭,其财产与第一次分家所得的数量基本相等。在长时期内能够保守家业的小家庭,其分家后的财产也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各小家庭基本是将分家时所得的财产合并。又因为分家采取的是均分的办法,可以说每个小家庭对于新的大家庭的“财产贡献”基本均等,或者说相差不大。“田产增则公”116,合产后大家庭新增的财产,一般充作大家庭的公产。

然而,常见的情况是,合家时各小家庭私有财产数量并不对等(或者说已经不是分家时所得的数量),甚至家庭间的贫富状况比较悬殊。从上文合家案例可知,因经济分化而合家者占相当数量。这种情况下,合家的一方要么家境贫穷,要么家产荡尽,没有或仅有少部分家产。他们与富裕一方合并时,富裕家庭原有的私产就变成了合并后共有财产的主要基础。在上文所述合家案例中,康熙年间山东栖霞县李生楷“以己产”与破产之兄合家,雍正年间安徽太平县周国桥与兄合家时亦“以已产共之”。

合家后的大家庭,有的可以维持很久,甚至若干代。同时,一部分大家庭在若干年后再次分家析产。这时的分家,与第一次分家的情况稍有不同。从文献来看,虽然有不少兄弟推产、让产现象,但第一次分家时的财产分割基本以大家庭的财产为基础实行诸子均分。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民间习惯。而合家后再次分家时的财产分割,有的实行均分,有的则不是均分,因为合家时各小家庭对于大家庭的“财产贡献”并不一定均等。合家后再次分家时的财产分割方式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均分配,一种是差等分配。

有的按照“股”或“房”均分。不论合家前各小家庭的财产厚薄状况如何,合家后这些财产都将成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如果可能,等到再次分家时,这些共有财产一般按股均分或者按房派分。咸丰年间,安徽怀宁县太学生郝邦晟与同堂兄弟十人早已分家析产,后邦晟经商获利归乡,广置田园,“与诸昆弟合爨,已而析居,照房数派分,一无所私”。117晚清时期,江西湖口县监生潘泰铨兄弟六人早年分家析产,泰铨勤劳耕作,土地增加数顷。而其诸兄因年成不好,家产渐薄。于是“复为合爨居,久之,生齿日繁,铨乃将先年自股田地并自续者,重与均分,勺合不少吝”。118两个案例中,再次分家时的财产主要来自合家时相对富裕的小家庭,分家时这些财产作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由各房均分。

有的按照子代数量均分。学界通常认为,分家析产时的“均分”,是按股、按房来分配,而不是按子辈人数进行绝对的平等分配。119但在合家案例中,出于孝悌伦理、骨肉亲情的血缘和亲缘关系,按子代数量均分的现象并不少见。清代江西弋阳县人邵坚旺与弟早已析居,后弟家业尽失,一妻三子的生活无法维持,于是坚旺复与之合爨。坚旺去世时,嘱咐族亲“吾一子而弟三子,所置田产若吾与弟各半,后又将莫给矣,愿画为四分”。120光绪年间,安徽霍山县人孙世效,因三兄及嫂均亡,遗一侄孤苦无依,于是“引与己同居,饮食衣服如己子,长为毕婚。后将已家赀析为三,命二子与侄均分之”。121由前面案例可知,合家后再行分家时的财产是按照子代人数均分,而非按股或按房均分。

有的将合家时并入的财产如数返还。如果合家的一方是丧父型残缺家庭,仅留孀妇与幼子相依为命,另一方与之合家,既能照顾孀孤,还可代为经理,保守其家业。待幼子长大,成立家室,再行析分时,会将其原有家产照数返还。嘉庆、道光年间,河北沙河县王守成叔父去世,遗孤守义,年幼不任家事,虽分居已久,守成仍复合之,并“躬为经纪,俟守义成立,而后析之,已无毫发私”。122清末民初,山西临晋县王殿元叔父和叔母相继离世,遗子尚且年幼,殿元“挈之合居,教养周至,俟能自立,归还其遗产如初”。123

有的分给一定数量的财产。乾隆年间,河南中牟县农民张其灿从弟其辉去世,留下孀孤无依无靠,其灿“乃迎归合爨,抚姪如己子,长为娶妇立家,割己田二十亩与之,俾力耕糊口”。124雍正年间,江西鄱阳县人王玺“二岁父出其母,继母张生玉,父殁,玺事继母,抚弱弟,孝友无间。比玉长,请析产,玺恣弟意,一无所校。数年玉丧其资,复请合爨,许之。数年,又请析,玺给田宅如初”。125

大家庭初次分家时,虽有兄弟让产、推产的义行,但基本遵循均分方式。由小家庭合并成的大家庭再次分裂时,财产的二次分割方式显得较为多样。这与合并时小家庭对大家庭的财产贡献有关,也与家长本人的性情有紧密联系,伦理道义、血亲联系让他们必须承担起保全、扶持和救济另一方的责任与义务。

合家以及合家之后共产、析产的事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时期以个体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尤其是北方自耕农较为普遍的情况下,不像南方宗族发达、族田较多,可以通过宗族、义庄的形式提供社会保障和救济。当遇到家庭残缺、灾荒、经济困难等问题时,“合家”这种形式发挥了社会救济、保障的功能,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家庭的凝聚力。

五、结论

传统时期中国家庭的再生产方式包括“分家”与“合家”两种形式。分家是主流,更具有普遍性,但分家以后家庭发展演变并不都是单向的、直线的,可能会出现反向的合家现象,而研究者过去只强调分家,忽略了与分家同时并存的合家问题,制约了人们对于中国家庭制度的全面认识。有的学者虽然关注当代社会的合家,但多从静态的、文化的或精神的角度加以论述,甚至将“合家”视为一种与分家对立的不正常现象。基于传统中国家庭实践的丰富史料,我们发现相对于分家产生的家庭分裂作用,“合家”形成的家庭复合、合并则发挥了抑制、平衡家庭分裂的作用,是中国家庭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类型,提供了从分家、合家两条线索、两种类型认识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家庭规模、基层社会等新视角,这对理解中国家庭制度、社会的绵续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传统中国以至现代,合家现象长期存在。“合家”是指一个大家庭经过分家后,所形成的小家庭部分或全部重新合并起来同居、合爨、共财的现象。通过对明清方志中合家案例的统计,我们发现合家具有比较明显的时代差异和区域特征。从年代上看,史料显示隋唐以前、宋元时期存在合家现象,明清时期编纂大量地方志,反映了明清时期众多合家的事例。从区域上看,北方多于南方,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淮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而西北、东北、西南、岭南等地区偏少。由于所用资料的局限,深层的原因尚待进一步考察。

按照合家主体间的亲属关系和代位关系,“合家”可分为3 种结构、6 种基本类型。相同代位合家者占主流,其中又以兄弟合家者居多。“合家”基本以父系亲属为主线,经过不同搭配组合而成。合家过程中具有向长辈请示,焚毁分家券,邀请亲友见证等仪式。合家前的分家时长与合家维系时长,或短或久,从数日至数十年不等。若干个小家庭合并在一起,不仅家庭规模有所扩大,而且家庭内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随着家庭的分与合,呈现出动态的演变图景。这直接影响到一定时期内大家庭和小家庭所占的比例。

在传统小农社会,为什么要合家,合家发挥了什么作用?合家原因包括贫富分化、孤寡老幼、孝悌之情、灾荒、病残、社会教化、教育、经济理性等。不同原因中又细分为多个侧面,各种合家原因体现了合家的多项功能。研究表明,“合家”是家庭之间主动或被动的调整、适应,在避免家庭贫富分化、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孤寡老幼、实现经济合作、维系家庭情感、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宗族-族田常常被认为是提供社会保障、救济的主要形式,在宗族不发达的地区,或者说在宗族之外,家庭的团结依靠什么来维持?家庭的救济通过什么来实现?亲属关系的扩展尤其是父系亲属是最方便的路线。合家有多种原因,但从经济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小农社会,无论是出于经济理性还是出于情感道义的合家,相对于合家之前,家庭更完整,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为家庭的生产、生活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合家时,各个小家庭的财产都充作新的大家庭的共有财产,但每个小家庭对大家庭的财产贡献并不完全相等。合家后,由新任家长主持全家的事务,新增加的财产也作为大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合家后的大家庭二次分家时,与最初分家时的财产分割方式有所不同。除了采取按股均分的办法外,还有隔代均分,按合产原数返还或给予一定数量的财产等方式。

“合家”对中国家庭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察历史时期的合家现象,我们认为探讨家庭变动必须从“分”与“合”两种相反相成的作用机制入手。过度强调家庭中“分”的力量,而无视或忽视“合”的作用,并不能从总体上反映中国家庭变迁的内在逻辑。分家不是家庭演变的唯一线路。合家虽然不是主流,但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分家与合家相依共生、与时俱进,成为两条线索,一同形成中国家庭史的完整面貌。部分学者认为家庭将随着现代化进程而不断小型化、核心化,小家庭先进、大家庭落后的观点值得商榷,也不符合中国家庭实践的历史经验。

“合家”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文化的意义。合家现象在长时段历史进程中均有发生,而且牵涉地域范围非常广,这说明“合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合家”所体现出的家庭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抚养和赡养等方面的社会功能,更加显示出中国传统“家文化”的深厚内涵,以及在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合家”既是出于个体家庭的现实需要,也经过了国家儒家意识形态的宣扬、官方的社会教化、读书人的有意提倡。当下,尽管中国的生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国家和民族的基石,仍然会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页。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176、215—216页。

④同上,第109、116页。

⑤同上,第122页。

⑥同上,第267—268页。

⑦同上,第180—181页。

⑧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费孝通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92页。

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四川九县农户调查》,1984 年,转引自赵喜顺:《论我国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迁》,载乔健(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暨香港亚太研究所1991年版,第206页。

⑩郭志刚等:《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载《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1期。

⑪张欢:《苏南农村的“并家”婚姻模式及其新联合家庭结构》,载《西北人口》2019年第2期。

⑫肖倩:《分中有合: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家族——基于赣中南农村的调查》,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4 期;龚继红、范成杰、巫锡文:《“分而不离”:分家与代际关系的形成》,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⑬姚俊:《“不分家现象”:农村流动家庭的分家实践与结构再生产——基于结构二重性的分析视角》,载《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5期。

⑭《费孝通全集》第11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页。

⑮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第42 页;王跃生:《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维系与离析》,载《社会学研究》1993 年第1 期;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49 页;张国刚(主编)、余新忠(著):《中国家庭史》第4 卷(明清时期),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

⑯郑振满:《明清福建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⑰参见周长艳:《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家庭、宗族与社会保障——基于长江中游三省的考察》,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页。

⑱参见王松兴:《中国人的“家”(Jia)制度与现代化》,载乔健(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第10页。

⑲邢铁:《宋代家庭研究》,第42—44页。

⑳[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㉑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㉒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㉓同治《湘乡县志》卷17,《人物》,第51页。

㉔乾隆《偃师县志》卷18,《孝义传》,第11页。

㉕嘉靖《亳州志》卷4,《人物列传下》,第28页。

㉖民国《寿光县志》卷12,《孝义》,第93页。

㉗民国《沙河县志》卷8,《文献志上》,第15页。

㉘光绪《富顺县乡土志》,《耆旧篇》,第19页。

㉙咸丰《青州府志》卷49,《人物传十二》,第45页。

㉚民国《寿光县志》卷12,《孝义》,第93页。

㉛道光《浮梁县志》卷14,《人物》,第44页。

㉜光绪《宁阳县志》卷15,《孝友传》,第7页。

㉝乾隆《平定州志》,《人物志上》,第24页。

㉞光绪《凤阳县志》卷18,《人物传》,第26页。

㉟张国刚(主编)、余新忠(著):《中国家庭史》第4卷(明清时期),第50页。

㊱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㊲民国《威县志》卷10,《人物志》,第29页。

㊳民国《临晋县志》卷10,《乡贤录》,第9页。

㊴光绪《河津县志》卷8,《孝义》,第45页。

㊵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9页。

㊶冯尔康:《顾真斋文丛》,北京:中华书局2003 年版,第192 页;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版,第299页。

㊷同治《瑞昌县志》卷8,《人物》,第34页。

㊸同治《彭泽县志》卷13,《新节》,第40页。

㊹民国《满城县志略》卷12,《人物》,第16页。

㊺乾隆《长子县志》卷10,《人物下》,第7页。

㊻[俄]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㊼同治《奉新县志》卷12,《人物五》,第85页。

㊽光绪《增修登州府志》卷41,《贡生》,第60页。

㊾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

㊿咸丰《定州续志》卷3,《忠节》,第4页。

51光绪《永年县志》卷29,《笃行》,第14页。

52民国《修武县志》卷14,《人物》,第35页。

53光绪《棲霞县续志》卷9,《艺文上》,第45页。

54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38,《人物十一》,第21页。

55同治《武邑县志》卷8,《人物》,第18页。

56宣统《项城县志》卷24,《人物志三》,第31页。

57乾隆《长沙府志》卷31,《人物》,第11页。

58道光《济南府志》卷56,《人物十二》,第84页。

59光绪《棲霞县续志》卷7,《人物志下》,第4页。

60光绪《海阳县续志》卷5,《忠孝》,第17页。

61民国《怀宁县志》卷20,《笃行》,第45页。

62光绪《邵阳县志》卷9,《人物中》,第64页。

63嘉庆《太平县志》卷7,《懿行》,第34页。

64光绪《同州府续志》卷11,《列传上》,第45页。

65民国《庐陵县志》卷20,《耆献》,第26—27页。

66光绪《虞乡县志》卷8,《人物》,第27页。

67邢铁:《宋代家庭研究》,第51页。

68民国《福山县志稿》卷7,《人物志》,第13页。

69民国《巩县志》卷13,《人物志下》,第20页。

70光绪《青阳县志》卷4,《人物志》,第26页。

71民国《沙河县志》卷8,《文献志上》,第15页。

72民国《婺源县志》卷30,《人物七》,第6页。

73民国《郾城县记》卷23,《耆旧篇六》,第37页。

74乾隆《衡水县志》卷9,《人物》,第11页。

75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40,《人物十一》,第34—35页。

76乾隆《开化县志》卷8,《人物志七》,第12页。

77民国《开原县志》卷4,《人物》,第7页。

78民国《临汾县志》卷3,《乡贤录上》,第78页。

79民国《兴平县志》卷7,《艺文》,第29页。

80光绪《丰县志》卷9,《人物类上》,第11页。

81民国《南皮县志》卷9,《文献志三》,第42页。

82慕平(译注):《尚书》,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73页。

83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84光绪《沁源县志》卷3,《列女》,第11—12页。

85民国《阳山县志》卷12,《列女》,第11页。

86道光《钜野县志》卷17,《艺文志三》,第71—72页。

87民国《孟县志》卷7,《人物下》,第17页。

88光绪《同州府续志》卷12,《列传下》,第22页。

89嘉靖《真阳县志》卷8,《人物志》,第2页。

90民国《汜水县志》卷8,《人物上》,第34页。

91乾隆《白水县志》卷3,《人物》,第52页。

92乾隆《汉阳县志》卷29,《列女》,第35页。

93乾隆《朝邑县志》卷6,《孝友》,第57页。

94[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第29—30页。

95光绪《镇海县志》卷25,《孝义》,第32页。

96光绪《睢宁县志稿》卷16,《人物传》,第6页。

97宣统《固原州志》卷2,《官师志》,第67页。

98民国《续修台州府志》卷115,《人物传十六》,第16页。

99光绪《邵阳县志》卷9,《人物中》,第11页。

100梅河口市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主编):《吉林省民间文学集成:梅河口市民间故事卷》,1987 年,第385—386页。

101孙世基(编著):《中国越剧戏目考》,宁波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102嘉庆《邵阳县志》卷24,《人物》,第23页。

103这里生员包括附生、廪生、武生、增生、诸生和庠生等,国学生包括贡生、监生、举人和太学生等。

104民国《续修博山县志》卷11,《人物志》,第32页。

105民国《庐陵县志》卷20下,《耆献》,第33页。

106民国《孟县志》卷7,《人物下》,第27页。

107民国《阳信县志》卷5,《人物志》,第56页。

108民国《昌黎县志》卷8,《人物志下》,第29页。

109同治《衡阳县志》卷8,《列女传》,第31页。

110光绪《龙阳县志》卷16,《选举·征辟》,第6页。

112嘉庆《韩城县志》卷3,《续贤良传》,第7—8页。

112民国《续修南郑县志》卷4上,《人物志·孝义》,第8页。

113风笑天(主编)、朱强(著):《家庭社会学》,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109页。

114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64—66页。

115民国《英山县志》卷11,《人物志》,第65页。

116民国《寿光县志》卷12,《孝义》,第93页。

117民国《怀宁县志》卷20,《笃行》,第86页。

118同治《湖口县志》卷8,《人物志》,第47页。

119[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64 页;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5页。

120同治《广信府志》卷9之5下,《人物》,第9—10页。

121吴康霖(总纂):《六安州志》下册,合肥:黄山书社2008年版,第1103页。

122民国《沙河县志》卷8,《文献志上》,第15页。

123民国《临晋县志》卷15,《文选》,第39—40页。

124民国《中牟县志》卷3,《孝友》,第32页。

125光绪《江西通志》卷163,《列传》,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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