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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标准

2022-06-03岳骥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2年9期
关键词:执业资格工程设计工程师

岳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 100037)

1 引言

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建筑行业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自1997 年举行首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来,至今已有25 年的历史。25 年来,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立足于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并结合中国实际,根据我国建筑业的特点和显示需要,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总体上看,该制度基本能够满足行业发展需要。

但是,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体系来看,尚有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完善,即“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职业实践环节是指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必备学历之后并在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所从事的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配合以及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活动。职业实践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现场配合、业务管理、学术研讨等。职业实践应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并记录登记在册。由于以前没有统一的职业实践标准和规范管理,在职业实践环节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实际操作中以毕业年限代替职业实践年限,以单位证明作为职业实践的证据,导致开假证明报考、挂靠报考的现象时有发生,职业实践环节的认定流于形式。

2 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标准现状

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师职业实践现状与特点见表1。

从表1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师职业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表1 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师职业实践现状与特点

由于历史原因,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较为相似,都由学会负责管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美国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整体由协会或学会进行组织和管理,政府只进行宏观调控和协调;德国工程教育与职业资格紧密联系,德国高校就是工程师的资质鉴定机构;日本的注册建筑师与注册结构工程师认证是一体化的,主要由政府负责建筑士注册管理工作。

以英国为代表的由行业协会负责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国家里,行业协会比较发达,在维护建筑领域中的职业秩序、保障执业水平,维护结构工程师和业主双方合法权益,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和中国香港会员等级较多,有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之分,学会为会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为工程师维持、改善和扩大其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从注册制度来看,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完善的注册制度,针对不同学历人员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科学、规范的注册条件和资格审查程序,如英国和中国香港成为正式会员的3 种路径、导师负责制度、资格审查的面试环节、提交工作日志等,这些措施保证了职业实践的真实性。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职业实践的要求较为严格,英国和中国香港的职业实践要求包括3 部分:培训要求(针对毕业生)、工作经验要求和IPD/CPD 要求,职业实践制度最为完善;美国要求在注册工程师指导下完成职业实践,并且需5 名工程师推荐;德国大学教育与职业培训十分紧密,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保证了“成品”工程师培养目标的实现;新加坡对4 年的实践经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注册工程师监督下完成不少于1 年的设计单位实习和不少于1 年的施工现场实习。

3 国(境)内外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差异分析

3.1 差异表现

可以从评估内容、评估形式和评估主体3 个角度来看国(境)内外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的标准之间的差异(见表2)。

3.2 差异分析

从表2 可以看到,除日本因为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二者合一使得评估标准较低外,表2 中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评估相比中国内地在内容上要细致不少,特别是在英国和中国香港的工程师注册制度中,职业实践评估的环节中,行业协会、产业人士和雇主都参与其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控制、监督、反馈的机制,充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表2 国(境)内外结构工程师实践标准比较

综合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师职业实践制度都有其一定的独特性和先进性,而且是根据各国(地区)自身情况经过多年调整完善,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中国内地与之虽有差距,但不应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应该结合具体国情和发展需要设计和完善我们的职业实践制度。

4 我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实践评估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现存问题

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文件未明确规定职业实践环节的认定问题,职业实践单位、内容的审核上均有漏洞。考前的职业实践的认定形同虚设,毕业年限等同于实践年限很不合理,部分人员如在读硕士、博士,根据本科毕业证上的毕业日期就可以相应缩短规定的工作实践的时间,部分人员甚至根本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另有部分人员虽是土木工程专业及相近专业毕业,但毕业后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以外其他行业工作,参加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只是想获得注册职业资格,以便挂证赚钱,严重扰乱了结构工程师执业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实际操作中以毕业年限代替职业实践,以单位证明作为职业实践的证据,导致开假证明报考、挂靠报考的现象时有发生,职业实践环节的认定流于形式。目前,国家对于这一环节的认证和考核,主要是对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年限和实践单位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考核,这些条件仅是对考生的实践时间提供了保证,但是对于实践内容、能力和效果并没有进行考核。此外,还缺乏一个有效的惩罚机制,无法对造假的个人和单位实施有效的处罚。

我国对职业实践的考核模式最初借鉴于美国,但与美国模式还有一定的区别。职业实践环节是注册结构工程师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但现在注册准入制度中,明显重资格考试,对实践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实践也仅仅是年限的规定,而没有对相应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造成职业实践环节无法可依,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管理体制。

职业实践标准不完善,没有明确报考人所需职业实践的范围和年限。人事部考务中心人员对报考人员所带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对被审核人的工作内容进行考察,对审核人的结构设计相关资质没有硬性要求,认证能力不足。只要报考人员有职业实践经历,则通过被考核人的工作能力审核,未审核其职业实践工作能力是否满足基本的结构工程设计要求,能否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设计任务,在考试内容上也无法充分考核。

4.2 原因分析

4.2.1 社会信用和道德环境

发达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信息被社会所共享,一个人一切不良的行为记录将对其一生包括入学、就业、信贷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在严苛的社会信用环境下,个人实施诸如造假、挂靠这类欺诈行为会得到来自全社会的压力,因为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被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后将伴随行为人的终生,失信成本大大提高。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制度还未充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没有达到可以形成信用市场供社会共享的程度,个人在职业实践上造假的成本低、风险小,进而造成虚开证明、逃避职业实践的不良风气。

4.2.2 市场需求和供给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设计市场对企业没有设置太高的门槛,竞争较为自由。工程质量的责任最终落实到结构工程师个人。因而企业需要的并不是资格证书,而是真正具有设计能力的工程师,工程师在追求执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对职业实践的态度相对踏实。因而真正的市场需求不是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而是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能力,这样处于供给端的企业和个人都对其培训和学习中的职业实践过程予以足够重视,而不单单是追求最终的资格证书,这样的工程设计市场环境较为健康,社会的总体工程设计水平也较高。

我国对工程设计公司的资质有要求,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有关,工程设计企业需要发展,急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工程设计质量还没有完全做到最终落实到个人的终身责任制,设计人员在自身职业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只要拥有职业资格证书,仍可以进行设计。这样的制度使得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大量需求,而无视工程设计客观需要的职业实践经验。这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需求被放大,因而刺激供给端,最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想方设法尽快获得资格证书,职业实践的要求变成一纸空文。

5 改进建议

5.1 短期对策建议

5.1.1 实行注册工程师推荐制度

虽然调查显示,我国工程师的成长模式现状中,前辈带教的比例相当高,但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一直以来缺乏工程师对后辈的指导和推荐义务方面的明文规定。

目前,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执业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并不包含对指导和培养人才,而国(境)外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培养的规定中,已注册的工程师有培养指导和推荐人才的义务。我国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强调了对工程设计的责任,却没有强调对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实际上,从制度上落实工程师对后辈指导的义务是大有好处的,对后辈而言,已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指导既是一种提携,也是一种监督,能够充分引导他们的职业实践;对已注册的结构工程师而言,则是增进社会责任心、巩固自身所积累的工程经验的一个很好的过程;对注册考试而言,这样的制度可以降低职业实践造假的可能性;对社会而言,这样的制度可以形成良好的前辈带后辈的职业氛围。

5.1.2 完善相应的考试机制

考试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工程师独立设计一定难度的建筑结构的能力,应包括结构选型、结构分析、计算文本撰写和图纸绘制等各个方面。考查的设计难度应该是需要通过长时间专业在职的积累和练习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这样的考试内容更能反映出工程师从职业实践积累来的专业能力。考试形式方面,应能通过笔试考查工程师对结构概念和设计原理的理解能力与基本的计算能力。

5.2 长期对策建议

5.2.1 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业实践环节没有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和要求,仅仅是在暂行规定中规定职业实践的年限,并没有对职业实践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要求。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将难以建立有力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对目前的制度的修补仅通过行政公告,难以根本有效。应出台和颁布相关标准,完善职业实践体系,使职业实践环节的监控和管理能够有法可依,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业实践的作用。

5.2.2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和信息平台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建立个人和企业相应的信用制度体系很有必要,社会诚信的建设应当由政府主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管理和评估,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将个人和企业的诚信评价向社会公布,相关档案将伴随公民一生。弄虚作假,逃避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职业实践,作为一种失信行为,一经发现将录入社会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列入黑名单。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库使得公民的失信行为不但对其在本行业职业生涯造成影响,还将影响公民的生活等其他方面。只有这样,对个人和企业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从根本上将弄虚作假,逃避职业实践的成本最大化。

其他相关平台的完善也很有必要,实现社保系统的全国联网,有效监督人证分离的现象,降低挂靠的市场需求,将市场需求从资质需求转变为人才需求,才可以从市场机制上提高工程师的能力水平,使得职业实践被工程师积极认可并参与其中,将职业实践制度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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