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
2022-06-02张春国
张春国 刘 梅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2)
一、引言
《证券法》之前在 1998 年、 2005 年以及 2013 年经历了三次大修改,后来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体系。虽然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修改完善,但是证券市场的信息违规披露现象却从未停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指故意隐瞒重大事件或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披露自身实际经营状况的行为。而这些披露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关联交易、恶性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的线索。故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以海南海药为研究对象,对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介绍
海南海药因多项违规披露,在2018年收到多份行政处罚书。2018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深证监管局公布了《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从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看出,海南海药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7年4月25日,海南海药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向重庆金赛医药支付1亿元,银行资金流水摘要记为支付往来款,但本次交易没有实质性的交易背景。重庆金赛随后于2017年5月3日将1亿元支付给海南海药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
2.对重大担保事项以及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海南海药控股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在2016年3月28日、11月15日,为重庆金赛医药提供担保,两次担保金额分别占海南海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45%、6.54%,上述担保事项未在年报中披露也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2016年8月,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分别向重庆金赛转入共计2.8亿元,公司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海南海药及全资子公司海药大健康管理2017年度向重庆亚德科技提供约1.95亿元的财务资助,公司迟于2018年4月24日才披露相关情况;海南海药的合伙企业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企业于2017年7月20日以6000万元的价格把海南赛乐敏24.98%的股权转给深圳赛乐敏,海南海药迟于2018年5月19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3.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2017年9月15日,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5.39%,应当在三日内公告,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的情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股份,然而在上述限制期内,海南海药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万股,销售额约2436万元。
4.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等
2015年至2016年,海南海药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了3个募集资金专户,但募集资金未经董事会审议决定,且未能及时存入募集账户;2014年至2016年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未有效执行,发货时就已提前确认收入,与披露的收入政策不一致;个别会计处理与交易实质不符,部分交易未记账等;2017年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延迟了两个月才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三、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规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表1 海南海药2017年前5大股东
通过对海南海药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的分析发现,海南海药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其股权结构不合理,并且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效力。这都将为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提供机会,也是此次违规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例如海南海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的资金运作事项也未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就海南海药的股权结构而言,2017年前5大股东中,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08%,除了第二股东外,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不到4%。由此可以看出南方同正作为海南海药的控股公司,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刘悉承则为南方同正的实际控制人。在这种股权结构制度下,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绝对控制权,可以选举和控制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使得公司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就根本上来说就是公司高管未能勤勉尽责导致的。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都是要经过高层人员批准或者指示的。在利益的驱使下,高管人员只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法律法规,缺乏信义责任,完全忽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缺乏职业道德,从而导致公司此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针对海南海药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刘悉承、董事王伟、财务负责人林健受到了公开谴责处分,警告、罚款30万元、10万元不等。
3.审计机构未对异常事项为保持充分关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海南海药2015年到2018年外部审计都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所以海南海药被立案调查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也因此事被海南证监局警告。证监局认为天健事务所在审计海南海药项目中,未对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缺陷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异常事项等保持充分的关注,并且这些问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中都不难被发现,然而天健事务所却没有意识到。
在2002年中的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事务所由于利益冲突的原因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因此故意隐瞒了安然在会计财务上的违规操作和造假行为,使得投资者损失惨重。在此次海南海药违规披露信息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怀疑审计程序不充分的背后原因可能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发现异常却假装未发现或者故意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过低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处罚有一定的了解。但当上市公司仍选择从事非法经营时,必须经过权衡,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远高于证监会的处罚金额,公司不会受到处罚的较大影响。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证监局对海南海药的行政处罚大多是警告、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除了对名誉上的影响,对其并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对,其中深圳证监局对海南海药的处罚没有实质性的罚款,都是警告与通报以及相关责任人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海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处罚中,除了对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人民同泰)权益变动报告时最高罚款160万元,而最高罚款额也仅占海南海药2018年营业总收入0.1%左右,占2018年净利润2%左右;其他的较高罚款才30万元,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等行为的罚款就更低了,而这些轻微的惩罚也确实没有遏止海南海药违规信息披露的再次发生。
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规治理建议
1.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机制
海南海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持有公司大量股份。此外,高管本身具有信息优势,这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被转移给管理层。因此,公司应注意优化股权结构,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避免大股东权力过大。
由于机构投资者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缺乏合理的机制,机构投资者在缺乏利益诱惑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投资一家公司的。所以,公司可以考虑增加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企业法人交叉持股等方法[1]。此方法将股权比例平均分配给管理层、长期投资者和交叉持股的企业法人,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避免大股东的权力过大,在三者相互制衡的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下,不仅在面对外部收购时会产生较强的抵抗能力,同时也能合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加强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保证其独立性。同时,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并记录备案,以便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等社会公众成员监督。
2.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道德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和培训,对每个成员的培训结果进行评估和登记,建立高管的道德信用档案,详细记录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培训、奖惩情况,并公之于众,让社会各界通过档案充分了解管理者,让公众监督高管,有效防止管理者的不道德行为。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媒体等多种渠道,对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
3.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加强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建立创新型审计制度可有效增强事务所独立性,主要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桥梁,委托咨询、费用支付等工作都由第三方机构完成,降低审计双方之间产生经济利益关系的可能性,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2]。同时,事务所独立性的保持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也密不可分。会计师不仅要加强职业能力培训力度,也要注重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每年集体进行继续教育,定期参加培训并加以考核,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必要时可将培训和考核结果对外公布。
4.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违规成本过低造成的,这使得企业在明知违规行为会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铤而走险,一如既往去违规。例如海南海药在相继接到海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黑龙江证监局的警告后,由于违规成本低,依然选择违规披露。随后在2018年年末,又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为了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以及提高监管效率才是避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的关键。
(1)严惩控股股东和公司高层人员。目前,行政处罚类型主要以公开谴责、警告和罚款为主,处罚金额也有上限,对大多数管理人员起不到震摄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可以取消处罚金额上限,也不仅限于公司从违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与对投资者造成的利益损失的总和[3],可根据公司总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并且将警告、公开谴责与罚款同时执行。比如接到一次警告或者公开谴责也要罚款,罚款额对应总营业收入的60%;两次就翻倍,严重的甚至翻几倍。以此类推,还可以将证监会调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交由违法企业承担。像这样把罚款的基数大大提高,然后把每个主体违法的次数作为罚款额的次方,这样就大大提高罚款总金额,也让违法企业不敢轻易再次违法。除了行政处罚之外,对于恶性违规披露行为也可以考虑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有更强的震慑作用。这个罚款方案可用于企业,也可应用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人制度。首先,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用信息归集标准。按未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要求和未严格遵循严格的审计程序等标准分类。其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和区域限制。最后,建立健全惩戒机制[4]。比如事务所由于未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要求审计失败累计达到2次就取消事务所审计资格,未严格遵循审计程序要求审计失败累计达到3次就暂时取消事务所审计资格,期限按具体的失误程度而定,三个月、半年或者一年及以上,同时对该事务所其他审计业务也进行相应的排查。
(3)提高监管效率。在海南海药的案例中也不难发现,证监会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效率不是很高,海南海药 2016 年及2017 年的一些违规披露行为直到 2018 年才调查出结果,有明显的延迟。与事务所、司法部门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海南海药在短短一年内多次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当初,如果各部门能够交流合作,打通信息传递渠道,降低信息共享成本,或许披露违规等恶性案件的发生频率会大大降低[5]。为了提高监管效率,首要任务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同时利用互联网借助社会群众的力量,培养全民监督的意识,监管效率自然也会得到提升。除此之外,也可利用一些权威的自媒体实时为广大投资者解读上市公司重大的消息[6],不仅使公司受到舆论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公司恶行违规披露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能为中小股东提供企业近况,及时了解企业的潜在风险。
五、结语
鉴于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基于海南海药案例,分析其违规披露信息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道德教育;建立创新型审计制度,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违规成本,完善相关失信人制度等,提升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等等。除上述建议之外,也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