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2-06-01于菁
于菁
摘 要: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数字化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点。随之,数字普惠金融开始逐渐发展,满足了“三农”、小微企业等主体的金融需求,拓展了金融服务广度。但是,由于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大多缺乏信用信息,存在难以用传统资信评估模型判断信用品质等问题,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关键。为此,在梳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信用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金融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4-0126-03
數字普惠金融实质上是一种数字技术化的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摆脱空间与时间的束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不仅使得普惠金融的金融效率提升,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随着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帮助中小企业、农村及个体户解决融资难问题,我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并依托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将国内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推向新高度。但随之出现的信用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也给建设良好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一定困扰。因此,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普惠金融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文献综述
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成熟,对普惠金融也十分重视。Beck(2007)在银行渗透率和使用情况基础上选取8个指标构建了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Sarma(2008)在Beck研究基础上增加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指标构建了普惠金融指数,并对全球的国家进行测算,还在2016年进一步完善了指标体系。Arora(2010)使用相对性指标,衡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发展程度。Chacravarty&Pal(2013)引入包容性参数完善了评价指标体系。Gupte(2012)对不同时期印度普惠金融进行了对比。可见,国外学者对普惠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指标体系和指数构建上,由于国外数字化也在逐渐发展过程中,目前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还比较少。
国内学者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集中在信用信息共享、风险控制和适应性等方面。王晓明(2017)认为,提高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关键在与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张刚(2017)认为,目前普惠金融平台有一部分客户的数据库,但信息整合和风险管理能力远不如银行系统,要进一步收集普惠金融主体的信用信息。邹德军(2015)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最重要的是进行信用风险控制,要有效利用和信用信息,并且政府要加强监督。梁冰(2016)认为,应设立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风险指标量化标准并进行风险预警。白钦先(2013)研究表明,由于各行业规划的差异性,数字普惠金融未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由于数字普惠金融是比较前沿的问题,虽然我国在金融数字化领域达到全球领先水平,但是国内外学者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研究还略有不足。目前国内外学者都认识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是信用信息共享和数据收集,研究主要涉及到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构建、风险控制等方面,还有部分学者分别对普惠金融的主体进行研究,但对如何实现数字化征信、数字化风险控制等具体问题的研究还较少。
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信用规模逐渐增加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截至到2021年6月,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排名前五名的省市。2020年,我国金融支付用户规模已经突破9亿,增长超过15%;网上支付规模达到274.54万亿,农村地区使用电子支付的成年人比例接近80%。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1年3月末,普惠金融贷款余额达到23.46万亿元,同比增长28%;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16.67万亿元,同比增长34.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信用规模迅速增加。
(二)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高授信审核效率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逐渐完善,征信系统规模已达到全球领先水平。目前已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 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其中小微企业信息占53%,信用信息查询量和使用量也大幅增长。数字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够提高信贷审核效率,尤其是对征信白户、小微企业等普惠客群。据北京大学数字研究中心对新网银行的研究数据显示,信用白户授信通过率为36.10%,高于均值和非信用白户通过率,能够有效服务缺乏信用历史数据的用户,并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可见,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完善我国征信数据并提高授信审核率。
(三)数字普惠金融信用风险特征变化
数字金融服务突破了传统金融模式,所呈现的信用风险特征主要集中于信息安全与风险管控等层面。例如,互联网交易中由于信息交换、电子转账、电子支付等交易内容都是依靠虚拟数字技术执行的,因此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在识别身份和信用评估上存在困难,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传统信贷审核评估模型不适用于小微企业、农民等普惠客群,因此要构建适用于普惠金融主体交易行为的信用画像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提高信用评级的精准度,防范违约风险。
(四)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2020年《民法典》完善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身权利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成为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同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并设定了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限额,在资金用途、贷款支付、风控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同年10月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征求意见。同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标准,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各类机构持牌经营原则和“特别业务规则”。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普惠金融征信体系覆盖面不够广泛
我国征信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数据库为主的,普惠金融客群大部分是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或信用产品的群体,存在信用白板或缺乏信用记录、财务信息不完善等问题。数字普惠金融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可以收集客户使用智能设备的在线交易活动、行为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但各平台或客户端无法实现实时、完全的信息共享,数据质量和时效性难以保证。同时,部分省市建立了针对普惠金融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但仍无法形成信用联动,因此,仍存在信息孤岛、征信覆盖面还不够广泛的问题。
(二)数字化手段运用不足导致风险增加
数字普惠金融的客群主要是传统金融未覆盖到的特殊群体,这些群体存在信用记录不完整、轻资产、信贷需求额度小、分散等特点,因此,现有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无法评价普惠金融客群的信用品质。据银保监会资料显示,部分银行的普惠金融业务规模增长速度快,但存在贷款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违规放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这说明,随着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数字化手段运用不足影响信贷审核的有效性,导致风险增加。
(三)金融机构数字普惠金融信用服务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的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的立法、行业规范、标准、监管等还不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机构中除了传统金融行业中的银行、保险等,还有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服务时其信用成本、信用评级指标等标准有待规范,还未能实现满足个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
(四)金融监管部门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不充分
数字普惠金融实质上是普惠金融的数字化,涉及到金融、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工作,其监管部门尚不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金融业务的监管,而普惠金融主体涉及面广、差异性强,监管标准的制定十分复杂。除此之外,对于数据的收集、使用等领域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明确的监管部门,极易出现侵犯客户隐私、违规收集数据、数据使用不当等问题。
四、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渐完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日益丰富,但大多都是以法规、地方条例和办法的形式公布,与信用相关的立法仍不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涉及数据统计、信息收集使用、隐私保护、权益保护、网络安全、监管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普惠金融信用的法律法规。因此,要逐步完善数字普惠金融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信息和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使数字普惠金融相关工作有章可循。
(二)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构建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可以按“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思路,调动各平台和机构的积极性,完善小微企业、农民等普惠客群的信用档案,多维度收集信用数据。促进数据标准化建设,推动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降低征信成本。培育普惠金融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的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推进金融数据、政务数据、互联网数据共享,拓展数字普惠金融征信的广度和深度。
(三)构建数字普惠金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使用智能设备进行在线交易过程中收集到大量的交易信息等,传统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已不适合用于评价普惠金融客群的信用品质。而推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创新和完善,按照数字普惠金融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收集其行为信息,如通过联系人、交通轨迹、交易偏好等行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衡量借款人的信用品质。
(四)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信用服务市场
要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的顶层设计,推进信用产品的应用,制定信用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扩大信用服务市场规模和服务范围,丰富产品线,提高信用服务质量,满足更广泛的信用服务需求。特别是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信用服务,要求信用服务机构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改革,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库系统,并进行数据标准化收集和应用。要勇于创新,使信用服务的质和量都有所突破。
(五)优化数字普惠金融信用生态系统
完善支持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包括征信、支付、担保、破产等方面,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的相关法制环境,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客群的金融素养,完善数据产权交易和流通制度、信息安全制度、隐私保护制度,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的整个信用生态系统。数字普惠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各部门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信用管理原则,形成信用联动机制,促进熟悉普惠金融信用生态系统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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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ial Credit System in China
YU Jing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huhai, Zhuhai 519088,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inancial digitization is the foc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to meet the financial needs of “three rural”,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financial services.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credit information in most of the customers of Inclusive Finance, it is difficult to judge the credit quality with the traditional credit evaluation mod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edit system of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is particularly critical. On the basis of combing the credi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i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of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in China.
Key words: Inclusive Finance; credit system; financial digi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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