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改革方向的思考和建议
2022-05-31胡文娟何松涛韦红群何珊珊李燕飞青蒙李莉苓
胡文娟 何松涛 韦红群 何珊珊 李燕飞 夏 青蒙 霜 李莉苓 苏 林 唐 亮 黄 艺
(1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广西南宁 530007; 2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07)
蚕种是蚕桑产业的“芯片”,蚕种质量安全是蚕桑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1]。家蚕微粒子病是一种可以通过胚种传染的病害,且能通过野外昆虫进行传播,是对蚕桑产业具有毁灭性危害的疫病,是蚕种生产中唯一被列为检疫对象的病害,一旦在蚕区大面积流行,将对整个蚕桑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家蚕微粒子病检验检疫也是蚕种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2]。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部分省市的质量监督局已不再向该地区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即中国计量认证/认可证书(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CMA),下放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验的权限是未来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的发展趋势。广西是全国最主要的蚕桑生产基地,在此形势下,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制如何改革,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全国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基本情况,通过对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现状与问题及母蛾自检制度的评价,提出广西蚕种检验检疫改革方向建议,以期为稳定广西蚕种质量,促进广西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1 全国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1.1 全国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的基本情况
19世纪60年代法国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巴斯德创立家蚕母蛾镜检法防治家蚕微粒子病,沿用至今已有150多年,对家蚕微粒子病的防治起到了关键作用[3]。我国在蚕桑产业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建立完善了家蚕微粒子病防控技术体系,农业农村部发布了NY 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4]、NY/T 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5]等2部行业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T 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6]、GB 19179—2003《桑蚕原种》[7]、GB/T 20395—2006《桑蚕微粒子病病原鉴定方法》[8]等3部国家标准。全国以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验为主,把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列为备检项目,取得了诸多成功的经验,并有效控制了该病害对蚕业生产的毁灭性影响[9]。
1.2 重点蚕桑生产省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主要模式
全国各省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主要分为蚕种母蛾统检和蚕种母蛾自检2种模式。
1.2.1 蚕种母蛾统检模式 浙江、四川、重庆和广西等4个省(市、区),通过制定颁布省(市、区)级蚕种管理条例,规定蚕种需要经省(市、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检验蚕种母蛾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浙江、重庆和广西3个省(市、区)内均分别只有1家蚕种质量检验机构获得CMA资质,其中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9年底机构改革申请资质认定复评审未被受理。
表1 浙江等4个省(市、区)蚕种母蛾统检模式的比较
1.2.2 蚕种母蛾自检模式 除上述4个省(市、区)的其他蚕区,省(市、区)内有明确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蚕种质量监督管理,蚕种生产单位自行开展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检疫,自检合格即可销售。生产单位自检程度按各省(市、区)情况有所区别。如广东省蚕业技术推广中心有CMA资质,只负责桑蚕三级原种的母蛾检验和全省的成品卵监督检验,并接受部分需出具CMA报告的一代杂交种母蛾的委托检验,其余的一代杂交种母蛾检验均由蚕种生产单位自检。江苏省内的蚕种质量监督管理由江苏省蚕种所负责,主要负责江苏省内蚕种的成品卵检验,全省从三级原种到一代杂交种的母蛾检验都是蚕种生产单位自检,蚕种母蛾检验的自检程度最大。
1.3 全国蚕种检验检疫改革方向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10](下文简称《意见》)提出“动植物检疫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11]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清单尚未公布,意味着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是否在清单内仍是未知。2019年底,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构改革时申请资质认定复评审,因《意见》的发布实施,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此类申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无法延续其CMA认证。因此,过去要求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必须统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发展趋势有矛盾,不利于蚕桑产业的发展,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权限下放由生产单位自检是未来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的发展方向。
2 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的现状与问题
2.1 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12]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以下简称“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是广西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即获得市场监督局CMA认证的机构。为了严格控制家蚕微粒子病发生传播,结合广西蚕种生产实际情况,提高对该病的检测水平、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DB45/T 82—2014《桑蚕种检验检疫技术规程》[13]、DB45/T 90—2014《桑蚕种质量》[14]、DB45/T 972—2014《桑蚕微粒子病病原鉴定技术规程》[15]等3部地方标准。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实行蚕种母蛾统检模式,由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承担全区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全区三级原种母蛾、一代杂交种母蛾检验检疫任务,并且每年2次对全区各生产单位入库蚕种成品卵监督抽样检查。
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严格按照相关检验标准操作执行,检验程序管理规范,检验质量可控安全。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每年检验三级原种母蛾约750个批段、一代杂交种母蛾约1 500个批段,监督抽样入库的成品卵约120个批段,母蛾动态抽样(即蚕种生产季节对产卵后的母蛾进行现场装袋抽样)约80个批段,多年来广西区内未出现过家蚕微粒子病暴发的情况,对保障广西蚕种质量安全,支撑蚕桑产业科研攻关、桑蚕种质资源保护、桑蚕新品种培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对促进广西蚕桑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均作出了突出贡献。
2.2 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制母蛾统检模式存在的问题
2.2.1 生产单位与检验机构之间利益和责任不同 广西家蚕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是委托检验,蚕种生产单位将蚕种母蛾送至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后,经检疫合格即可上市合法销售。这种统一检验蚕种母蛾的方式可以节约大量成本,为广西蚕桑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只能对送检样本的检验结果负责,对于样本的代表性无法控制,生产单位与检疫机构之间的利益和责任有区别,存在个别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对送检母蛾样本弄虚作假导致蚕种母蛾检验合格而实际蚕种超毒的风险。
2.2.2 蚕种质量监管部门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广西现行家蚕母蛾统检模式使得所有蚕种质量监管和检验的工作统一由一个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任务繁重,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大。同时数量庞大的委托检验工作不利于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大范围开展和质量监督效果的提升,尤其是现在广西90%的蚕种生产单位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管理难度更大。因此,迫切需要对广西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模式进行改革。
3 广西实行母蛾自检制度的评价
根据当前国家“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及广西母蛾统检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广西实行的母蛾自检制度进行评价。
3.1 广西实行母蛾自检的优势
3.1.1 增强蚕种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树立优良品牌信誉 实行母蛾自检后,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对自己生产的蚕种质量负责,可以有效督促蚕种生产单位提升质量观念,增强竞争意识,促进蚕种质量提升。
3.1.2 减少蚕种生产单位送检环节,增强市场竞争力 蚕种生产单位分布在广西的各个市、县、乡镇,由蚕种生产单位自检一代杂交种母蛾,生产单位少了送检母蛾的程序,节约了成本,缩短了检验时间,应对市场价格起伏时运作更加灵活,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3.1.3 减少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的母蛾委托检验任务,加大监督力度 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更多的人力物力用于蚕种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包括动态母蛾抽样检验和成品卵质量监督检验,有利于加大监督检验的力度和抽检范围,提升蚕种质量监督管理效果。
3.2 广西实行母蛾自检存在的问题
3.2.1 广西实行母蛾自检与现行蚕种管理条例不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12]明确规定了蚕种销售需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而蚕种生产单位不具备申请法定资质检验检疫机构的条件,缺乏推行蚕种生产单位自检母蛾的法律依据。
3.2.2 广西蚕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 广西蚕种产量销量在全国位居第1,2020年,广西蚕茧产量已连续16年居全国第1,生丝产量连续11年居全国第1,蚕茧、生丝产量分别占全国的55%和36%,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蚕桑产业总产值近500亿元,成为广西重要的民生支柱产业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16]。广西54个脱贫县中有46个县发展种桑养蚕,蚕桑产业在脱贫攻坚中为广西做出了重要贡献,百色、河池等贫困地区通过种桑养蚕带领很多贫困户实现了脱贫致富[16]。蚕种质量与农民养蚕收益密切相关,蚕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
3.2.3 蚕种生产单位自检能力不足 由于广西长期实行由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承担全区蚕种母蛾检验检疫的制度,各蚕种生产单位对检验检疫设施设备的投入较少,检验技术力量薄弱,大多数蚕种生产单位的检验人员为兼职,只能做简单的预检,其母蛾检疫技术水平有限。要全面推行一代杂交种母蛾检验自检的模式,短期内仍然存在困难。
3.2.4 利用现行成品卵检验标准监督抽样检验成品卵质量有局限性 一是因为母蛾感染程度不同,胚种传染率有极显著差异(胚种传染率0~100%),而现行成品卵检验标准是以30%的平均胚种传染率来推算病卵率、病卵集团数阈值,其判别信赖度存在缺陷[17-18]。二是广西生产的蚕种多为平附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5]成品卵家蚕微粒子病检疫的平附种成品卵抽样,是一段蚕种只随机抽取其中2张蚕种,1张作为正样,1张作为备样,正、备样的对应性不强,如果正样检测后存在异议,重新检测备样,结果未必一致;而且一段蚕种的品质仅依靠其中随机抽取的某张蚕种的带毒情况表示,抽样本身科学性不足。因此,广西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82—2014《桑蚕种检验检疫技术规程》[13],成品卵抽样是以母蛾检疫批为单位,在3个以上样点以本为单位(4张蚕种为1本)随机抽取5%的蚕种,抽样不足10本时,抽够10本,沿蚕种纸的中缝每本纵向剪取37.5 cm×1.5 cm,一分为二,1份正样,1份备样。就平附种而言,广西地方标准相较于行业标准,抽样代表性、正样备样的对应性方面都有所改进,但是抽取方式复杂,不利于大批量或大范围的抽检。三是无论根据行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抽取成品卵后均需待成品卵催青孵成蚁蚕后才能检验,这样所需的检验时间长,检验结果滞后,更无法满足即时浸酸蚕种的检验需求。据统计(表2),广西近5年即浸种数量占全年蚕种生产总量的一半左右,如果成品卵检验只抽检入库的冷藏蚕种,检验覆盖面不足。202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行业标准NY/T 3677—2020《家蚕微孢子虫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19]中提出了一种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适用于蚕种及家蚕幼虫组织中微粒子的检测。但是该方法操作流程多、技术要求高,适合实验室级别检测,应用有一定局限性。因此现在迫切需要研发灵敏、便捷、高效、成本适中的新型成品卵检验检测方法。
表2 广西2016—2020年蚕种即时浸酸种与冷藏浸酸种比率 %
4 广西蚕种检验检疫改革方向建议
4.1 建立新的广西蚕种质量监管模式
建议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10],待农业农村部《蚕种管理办法》重新修订颁布后,申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建立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承担全区蚕种质量监管、三级原种母蛾检验,蚕种生产单位承担家蚕一代杂交种母蛾自检的广西蚕种质量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生产单位增强市场竞争力,监管机构增大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因三级原种母蛾的检验检疫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蚕种生产单位暂时不具备承担该项检验的能力,由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检验三级原种母蛾,可以在源头上有效保障蚕种质量。
4.2 加大母蛾动态抽样力度和成品卵抽样检验覆盖面
母蛾动态监督抽样与成品卵监督抽样功能互补,加大抽样力度,共同保障监督抽样检验质量。
4.2.1 加大母蛾动态抽样力度 就成品卵的监督抽样检验而言,散卵种较平附种抽样更具代表性、抽样方式更加便捷,所以散卵种产区成品卵监督抽样可以做到每批次都抽检,对监督成品卵质量具有一定优势。广西生产的蚕种主要是平附种,成品卵抽样的样本代表性有限,加之广西生产的蚕种生产量大、即时浸酸种的生产和销售时间间隙小,难以做到每个批次都抽检,质量监督效果有限。但是,平附种的优势是通过母蛾家蚕微粒子病检验后,可以精确地淘汰有毒蚕种,病原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母蛾动态抽样是针对平附种较为有利的蚕种质量监督手段,建议加大母蛾动态抽样力度。
4.2.2 加大成品卵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覆盖面 母蛾家蚕微粒子病检疫是一种间接的检测手段,而成品卵家蚕微粒子病检疫是对蚕种实施直接检疫,较母蛾检测科学,可以减少母蛾检疫因母蛾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等问题造成的误差,但是成品卵检测在判断标准和抽样技术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因此,受蚕种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限制,现阶段家蚕微粒子病检测手段仍然以母蛾检测为主。但是,成品卵检测可起到对生产企业的监督、震慑作用,是母蛾检测的重要补充。建议加强对本区域内蚕种成品卵质量的监督抽查,扩大抽检覆盖范围,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蚕种成品卵质量进行监督,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4.3 加强蚕种生产单位母蛾自检能力建设
4.3.1 加强检验员检验技术培训,提高家蚕微粒子病检验水平 建议广西蚕种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1期检验员检验技术培训,提高全区蚕种生产单位的家蚕微粒子病检验水平。检验员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检验员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考核。各蚕种生产单位根据蚕种生产量需配备相应数量的检验员,并且列入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条件。
4.3.2 加大资金项目扶持,改善检验条件 在项目资金扶持上向检验检疫倾斜,重点扶持蚕种生产单位的检验检疫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改造,优化广西蚕种生产单位的检验条件。
4.4 加快成品卵检验新方法研究
随着生命科学研究方法的不断进步,蚕种检验已进入分子技术时代,应该尽快做好相关研究。首先,要加强对广西蚕种业中流行微孢子虫研究。摸清他们的亲缘关系及其对种业的危害问题,找到各种病原的保守基因,为开发特异引物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加强成品卵快速检验方法的研究。现在有很多种核酸扩增的方法,例如PCR法、荧光定量PCR、LAMP法[20]、重组酶介导的扩增(RAA)等技术,这些方法也能与免疫层析试纸条相结合,成为一种快速高效、易于判读的新型家蚕微孢子虫检测方法[3],并且通过进一步研究改良流程,降低成本,使之适用于生产检测。再次,研究与分子检测技术相匹配的检验标准。由于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灵敏度高,理论上蚕卵微孢子虫检出概率会大大提高,但微量带毒可能不会对丝茧育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需要研究发布与丝茧育、种茧育相匹配的家蚕微粒子病分子检测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