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存证中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2-05-31田颖
田颖
摘 要:因電子证据中心化存证存在易篡改易破坏、电子证据存证成本高等问题,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数据十分必要。然则,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在技术、法律、应用等层面出现了一些困境。笔者通过对区块链存证所遭遇的困境进行分析,探究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9-0151-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09.034
Dilemma and Improvement Path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Electronic Data Storage
TIAN Ying
(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 Due to the problems of centraliz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easy usurpation, easy destruction and high cost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t is necessary to use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deposit electronic data.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deposit electronic data,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in technology, law and application. By analyzing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blockchain certificate deposit,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improvement path of electronic data of blockchain certificate deposit.
Keywords: blockchain deposit certificate; electronic data; authenticity
0 引言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突飞猛进的推进,互联网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已然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是,由于其具有易篡改性、易消亡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认定难度较大、采信比例较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它的出现为改善电子证据存证难的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然则,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保存证据的新生技术,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完善。
1 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概述
1.1 区块链存证技术内涵
区块链在本质上是一种点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存证数据是指证据存证在区块链上,取证也要取经过“上链”的证据。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同步联动存证技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将需要保全的证据信息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并通过密码学工具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和时间戳签名,然后将数据信息记录在节点上,从而完成数据存证的过程。
1.2 运用区块链存证的必要性
1.2.1 区块链存证能提高电子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是证据“三性”之一。电子数据证据依托于电磁介质,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因为其他的介入而导致数据本身发生改变或者导致作为中心的存储介质发生损毁。在区块链中,不存在中心节点,每个节点所拥有的数据区块即账本数据,都是一致的,因此,篡改或破坏单个节点的账本数据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没有任何影响[1]。通常情况下,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数目成千上万,要篡改大部分节点的“共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而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
1.2.2 区块链技术能降低存证的成本。具有高公信力的公证存证在之前是电子证据存证的主要方式。然则,公证存证的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都比较高。在公证存证的过程中,预约公证时间、与公证员交流沟通等,都需要花费时间。除此以外,申请人还需要支出一定的公证费用。而区块链依靠分布式共识的技术特性,将电子存证转化为公众见证存证,从而降低了电子存证的成本。
1.2.3 区块链技术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电子证据必须满足关联性的要求。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内容和载体两个方面。在内容方面,要求电子证据能够发挥印证待证明的事实的作用。在载体方面,要求电子证据和案件当事人具有物理空间上的联系。在传统存证模式下,当事人主要采用网页截图、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电子证据。然则,这些方式都可能使得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距离增加,从而降低它的关联性。相对而言,区块链技术因具有可追溯性的特点,能够增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在载体关联性方面,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通过时间戳的方式无差别地记录每条信息数据的来源及流传过程,从而帮助链上证据在时间连续性上得到保障。在内容关联性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同步记录的方式,提升相关事实彼此的牵连关系。
2 区块链存证遭遇的困境
2.1 从技术方面看,区块链证据在入链前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所有证据遇到的紧要问题就是真实性,它要求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入链前证据的真实性是基础和前提。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需要证据在入链前和入链后两个阶段的真实性均得到认可。如果入链前电子数据被篡改,那么对该电子数据上链保存只能是“垃圾的进进出出”。以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权证链为例,其中的“PC端录屏存证工具”可以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重要证据,并将其哈希值同步上传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防篡改存储。如果当事人删除对自己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后,再使用权证链APP的录屏存证功能进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固定并上传录屏,那么该电子数据在入链前真实性就已经荡然无存了。鉴于目前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无法确定担保上传的数据是客观真实有效的原始数据,从源头到上链的进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人为操纵的机会,故而司法实践中对区块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仍然存在争议,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优势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936B45BE-0483-448F-ADEB-57F9034D0057
2.2 从法律方面看,缺乏统一审查规则
2.2.1 区块链存证技术缺乏国家和行业统一规范标准。对于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而言,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举足轻重。现下,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数据存证场景运用上,依然存在技术上的风险亟待解决。目前,区块链主要基于五层技术架构,通过算法技术的组合,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产生信任。区块链的五层复式技术架构都有可能会因受到黑客攻击而导致整体瘫痪。此外,区块链技术因具有不可篡改和全网共识的特性,电子信息一经存储便被全网的节点所获取且无法被删除,因此,对于那些不构成诉讼证据的其他个人电子数据信息就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此外,现如今,各样区块链存证平台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所使用的存证技术设备和拥有的存证技术水平也错落不齐。我国相关部门还未公布统一的区块链存证技术规范标准,区块链存证行业对于技术运用也并未生成一致的行业准入门槛标准。这种操作过程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将会给法院带来繁重的审查内容。
2.2.2 缺乏明确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审查规则。当下市场中的区块链多为联盟链和私有链,它们仍须借助于第三方机构开展,如“存证云”“易保全”等。这些存证平台是凭借自己所具有的技术优势以及所能经营的业务范围展开相应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然则,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区块链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获得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可并不相同,且并无统一、明确的平台资质认定标准。笔者通过比较“华泰一媒公司诉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京东公司侵害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判决书发现,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东城区法院虽然是在同一年分别审判了这两个案件,也在判决书中都认可了“保全网”“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这两个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但是资质认可依据的标准却不同。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保全网”存证平台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检测而具有存证资质。北京东城区法院认为“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认证而具有存证资质。不同法院对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具备出具电子数据证据的资质的审查判断标准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则,难以避免因主观因素而影响司法公正性问题的出现。这导致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发展步伐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掣肘,不利于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生产力,更加不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
2.2.3 从应用层面看,法务人员未能充分发挥区块链存证的优势。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是大数据时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电子数据“存证难”的问题。要使这项存证技术在司法实务中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需要法务人员对其有一定水平的了解掌握和运用。然则,法务人员虽然了解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但因日常法务工作繁忙,在技术证据认定上缺乏必要的洞察能力。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段莉琼通过向一定数量的法官发布调查问卷的方式,并分析有效样本发现,80.89%的裁判者饱含认知热情,认为区块链技术证据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存证、提升审判质效。但感性的热情不代表理性的认知,即便是已经搭建司法区块链平台的互联网法院,只有24.02%的裁判者对区块链技术比较了解,其他法院的了解比率甚至不到3%[2]。当法官普遍对区块链存证技术认知匮乏,并不具有区块链存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甚至对其一窍不通时,其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三性”的心有所疑会径直带入到区块链存证的怀疑中去。这不仅会增加区块链存证质证阶段的困难性和复杂性,而且可能导致其在裁判中不能做到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果断裁定。
3 区块链存证的完善路径
3.1 严格审查入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前端控制和司法推定都是降低入链前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难度的方法。按照该前端控制的理念要求,电子数据的区块链存证保护能够打破原来的事后救济取证存证方式,即并非需要当事人在察覺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开展将证据上链保存的行动,而是在电子数据生成之时就对其进行自动化同步存证。将该技术应用到区块链存证中,能有效防止举证方采取“多版本预留”存证的方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版本内容,从而导致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降低。司法推定的通常模式是,案件中满足某种特定条件的,就可以推定证据是真实的,当然对方提出有效反证的除外[3]。笔者建议可以直接推定司法联盟链证据真实。司法联盟链平台是司法机关联合各大权威机构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和联盟链技术优势进行构建的存、取证系统。它有司法公信力做保证,具有相对严格完善的技术、管理规范,且接入点资格限制要求、各项相关接入技术标准均已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就明确了接入点的资质要求,这能够提高入链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4]。故而,对于取证时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以及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可以直接推定。普通区块链存证,由于没有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保证,是否对入链前的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推定,需要审查区块链平台是否具有中立性、技术能力是否达标、是否实时入链等。
3.2 制定平台技术规范标准,完善区块链存证平台准入机制
3.2.1 制定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规范标准。第一,成立全国性的区块链存证行业协会,规定区块链存证行业技术标准。由区块链存证行业协会规定统一、先进的行业技术标准,围绕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关键技术方面提供方服务,能够帮助和指导各区块链存证平台实时组织技能培训,迅速地接受新的技术,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难题。此外,由行业协会教育、督促各区块链存证平台遵守行业技术标准,能提升各平台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法院采用率也会提高。第二,国家制定区块链存证应用下用户隐私保护的统一技术规范。例如,要求平台采用零知识证明和同态加密隐私保护技术。借助零知识证明,证明者除了向验证者提供论断的正确性证明外,不必再泄露任何有用的信息[5]。同态加密技术能够保障在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时,他人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看到的是经过同态公钥加密后的密文数据。唯有拥有对照私钥的客户端节点方可以查看到其他节点不能得到的明文信息内容,从而保证了整个存证的隐私性。936B45BE-0483-448F-ADEB-57F9034D0057
3.2.2 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规则。笔者认为可以由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法院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的规则。第一,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区块链存证平台不仅具备独立开展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能力,而且与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若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该区块链存证平台与存证申请人之间存在经济来往或者该区块链存证平台高管及经办操作人员与存证申请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等,则可以向法院质疑该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独立性。第二,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办理国家网信办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是否定期接受检查。未办理备案、拒绝接受网信办查验的,其平台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故而该平台并不具备存证资质。第三,审查其是否具备国家工业部门的技术标准认证和资质。区块链存证技术性特征明显,必须具备一定技术设备环境作为支撑才能顺利完成存证服务。
3.3 引进相关人才
3.3.1 允许法官聘请技术顾问。笔者认为对区块链有研究的技术顾问可以在法官聘请的情况下参与到涉及区块链存证证据的诉讼案件中来,采用通俗易懂的讲解方式将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专业技术信息及验证原理介绍给法官,破除审判中的专业壁垒。另外,技术顾问不过是法官的帮手,他在技术问题和事实问题上给法官提供的咨询和建议都是只具有参考价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证自己的公正性与中立性,避免出现技术控制司法权力的窘境。笔者建议将这些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有研究的技术专家的诉讼地位定义为“诉讼参与人”,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在保持客观中立的前提下对案件所涉及的区块链存证技术问题做出解释说明。然则,其做出的解释说明是否采纳由法官做出决定。这种技术顾问聘请制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区块链存证专业技术问题。
3.3.2 建立区块链存证司法专家智库。要使区块链技术更加有效地应用到司法存证行业中来,需要科技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建立区块链存证司法专家智库,加强科技与法律跨界交流,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行业的一次探索实践。第一,在各大高校开设区块链存证专业课程,培养区块链技术与证据法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为建立区块链存证司法专家团队培养人才后备军。具体做法有2点。一是对本科生,推行跨专业学习制,指导本科生既修读区块链技术书籍又学习证据法书籍;二是对研究生,就科研选题、研究过程等方面全过程指导学生研究区块链存证领域问题。第二,法院从各大高校通过考试招聘方式引入具有证据法学习背景、熟悉区块链存证技术规则的专业人才,建立区块链存证司法智库。区块链存证司法智库的主要工作是为法院审理区块链存证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向审判法官普及基础的区块链存证知识。
4 结语
理解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内涵,厘清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必要性和困境,严格审查入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制定平台技术规范标准,完善区块链存证平台准入机制,引进相关人才,从技术、法律、应用等层面完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对提高证据采信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永强,蔡宗辉,劉雅卓.区块链+大数据:突破瓶颈,开启智能新时代[M].北京:机电工业出版社,2020:40.
[2]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J].法律适用,2020(19):155.
[3] 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J].档案学通讯,2020(1):26.
[4] 韩婷婷.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研究:以互联网法院司法联盟链为视角[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6(4):65-70.
[5] 谭作文,唐春明.区块链隐私保护技术研究综述[J].广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20(4):1-15.936B45BE-0483-448F-ADEB-57F9034D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