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考量与建构研究
2022-05-30毕岚欣杨启涵
毕岚欣 杨启涵
摘要:隨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于刑事风险的意识逐步加强,但是民营企业中的刑事合规制度在当前我国仍属于制度空白。企业的刑事风险相较于其他风险的严重性较高,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企业的毁灭性影响,而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企业的自我监管来减轻刑罚,降低企业风险的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我国当前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需求,我国应当在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控制企业的刑事犯罪可能性,同时在司法的干预下将刑事合规纳入法定刑的考量,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合规制度中的应用,推进民营企业中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24.074
1民营企业中引入刑事合规的价值考量
1.1刑事合规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合规制度最初来源于美国,当时通用电气公司以企业本身在起诉以前就已进行过必要的合规管理为无罪辩解的合理事由,由此引发了行业从业者对于合规管理制度的关注。企业合规行为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的强制要求,又包括了在行业中根于商业运营特点与管理经验而长期建立的行业内的商务规则,以及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以真诚守信用为内核的商务道德。随着企业犯罪逐渐增加,在商业犯罪领域,企业的合规则表现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国的研究者认为,刑事合规就是“为防止因该公司或员工相关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刑事责任,国家采取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促使该公司以刑事法律的规范来认识、衡量和防范企业的犯罪经营风险,制订并落实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规划和举措”。也就是说,企业刑事合规就是企业依据刑事法律而建立的符合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内部治理系统,通过建立合理的刑事合规风险机制,来实现预先的自律监管和检查,透过达到或自我修正来降低企业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使企业的运营活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从而有效的防范公司运营中的犯罪风险。企业刑事合规在中国属于新兴制度且仍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企业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法规风险,企业刑事风险更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毁灭性影响,所以企业更应重视。
1.2刑事合规是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刑罚从通常来看是指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法,在人们犯罪之后给其以惩罚,并对其使用刑罚来表达犯罪的强制威慑力,让人们以害怕的心态而不能继续实施犯罪,以此来减少人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以及对刑罚基础理论的研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单纯依靠事后的强制性刑罚的震慑并无法充分达到刑罚犯罪预防的功能与实效,有效地抑制犯罪。刑法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惩处犯罪行为来使公民意识到该行为是错的,引导公民的行为,使公民遵守法制产生对法制的敬畏,从心中产生法制的向心力,使得公民因理解、敬畏法制规则而避免犯罪行为,起到预防犯罪的功效。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积极防范手段,防止违法犯罪的出现,减少公司违法的几率,合理的回避公司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现代企业管理流程中,公司领导层或高管往往会为谋求最大利润,而采用某些非法手段,比如行贿受贿。在这一活动中,公司企业会涉及非法犯罪活动,但是假如在企业自身实行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就能够更高效的使该公司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信息更加开放、透明化,进而有效地实现了公司企业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像专利侵犯,或者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等对于这些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所发生的案件,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也很大的可能会使公司存在倒闭的可能,通过进一步建设并完善刑事合规体系,有益于通过更加合法合理的方式查清根源,从而对犯罪行为予以坚决遏制,最终有效防范多种犯罪行为。企业违法的防范从根本上依靠我国的司法力度,所以国家司法力量在对公司运营中的犯罪的防范与惩戒有着难以取代的功能,但是国家对于企业中的具体经营资料的获取能力仍然有限,加之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过多干涉公司本身的各项事务,更多的防范工作还要靠公司自己来进行防范,自行监管,最后达到我国刑法与公司规制共同合力降低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
1.3刑事合规赋予企业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刑事合规建设的本质正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犯罪。英美法系各国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衍生出了合规无罪抗辩制度,明文规定了如果该商业机构可以通过证明经过根据需要进行了合规管理制度的尽职工作,就能够被免于刑事责任。而大陆法系各国中意大利和法国,也都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合规可视为能够减少判刑情节,对特殊犯罪来说,合规也可视为无罪抗辩事由。在中国2016年的雀巢公司五名雇员侵害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案中,雀巢公司曾以在企业手册中履行了对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义务,以及对员工犯罪事实不知情为由进行了抗辩,但最后因被中国法庭认为能够支持其抗辩的理由而被改判为无罪。尽管建立刑事合规机制,并没有彻底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但是如果公司本身以及司法规范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犯罪行为的可能,法官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就可以科学裁定从轻或者减少刑罚。并且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还可以通过对已有犯罪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查清事实。基于企业刑事合规体系,迅速反应并按照企业事先已有的规定进行先行排查,核实有关问题,还做出了一些企业力所能及的举动,并尽到了企业注意和监督义务,为申请企业从轻犯罪惩罚或者免于刑罚提供了理由。现实的法律实务中,一些知名企业深陷于司法程序之中,遭到处罚甚至撤销经营资质,致使品牌形象轰然倒塌。若能够从轻惩罚,就等于给予公司一个起死回生的机遇,时不至公司倒闭清算,进而实现不危害市场经济的目的。
2企业中引入刑事合规的现实需求
2.1企业刑事合规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企业在其良性运转的过程中,内部的结构治理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司能否正常运转的前提。有学者指出企业合规,在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问题。尽管刑事合规管理建设一直是企业内部法律合规管理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时至今日,许多企业还没有关注到它的重要意义。不少企业还是仅仅保持在对民事法律积极合规管理的上,仍然忽略了对刑事合规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企业职工对法律合规义务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缺乏合规的意识,但是却没有发觉刑事犯罪风险才是中小企业濒临危险的最主要原因,而刑事合规制度成为民营企业最后的法治守护者。经营的犯罪风险覆盖了中小企业的建设、运营清理等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触及犯罪规定。犯罪经营风险与预防意识的不足,这也造成了很多的中小企业都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科学的犯罪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在民营企业中,由于没有国家的强制规范的规定,企业的规模参差不齐,合规部门的设立情况也各有特点。有的企业中虽然设立了合规监管部门,但也出现职责不清、分配错误等情形。许多中小企业所设置的犯罪法律合规管理制度的规范、业务流程并没有完全系统化、管理机制相对单一,也无法及时辨识风险。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有效预防企业的工作人员面临行政处罚或刑法追责的相关风险,同时会有助于企业防止出现严重的违法经营风险,并为企业保持稳健的运营环境和营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的声誉口碑,进而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事实上,每个企业的合规经营,最终也会有助于社会的公平竞争良好氛围的形成,进而帮助企业朝自身产品和服务水平聚焦用力,成为造福社会的进步力量。所以,为了防止刑事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形成一个从覆盖所有层级的刑事合规理念,并科学评估不同环节面临的经营风险,将公司刑法合规理念的内涵贯彻在公司的经营始终,只有强化合规意识,并引入国家刑法的合规体系,才能促进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2.2企业刑事风险日益增强
当今世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社会创造了各类产品和服务。但公司内部为了盈利而与个体经济的相互追逐,和内部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决定了公司会存在不同的犯罪风险。同时,公司又是由人和人共同组织一起经营的社会企业或法人机构,而企业发展又离不开人的管理、经营,这时公司就会出现社会资源分配不匀,利益分配不公正现象,这样公司就很大程度的会增加的单位犯罪的可能性。由于近年来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并且国家针对单位犯罪主体采取了双罚制的惩处手段,使得相关单位犯罪主体所存在的社会危险性也越来越加大。依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相关研究机构公布的2014-2017年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我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2014年的六百五十七例上升至2017年的二千四百八十一例,近四倍的速度上升,并有逐年递增态势。公司刑事案件的数量和涉案的数额均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公司犯罪会带来大量的产业动荡。若是知名企业更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重视,造成的影响更为轰动,后果不堪想象。所以,刑事合规对公司的发展与经济市场的平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犯罪以后单靠处罚无法降低对于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为实现公司稳定发展,降低公司在经营运作中的法律风险,把刑事合规融入公司运营管理体系当中是势在必行的,以优化公司管理、防范违法犯罪、避免司法风险。刑事合规管理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是無法比拟的,刑事合规管理虽然是公司合规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律风险的法律合规管理,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建立与发展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已成为今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2.3目前我国企业犯罪的处理模式亟待改革健全
企业犯罪往往由多种复杂的原因共同导致。因此,惩治企业犯罪的过程中,把公司犯罪与其企业人员中的自然人犯罪行为相区别往往十分困难。在公司进行了集体决定或依照规定合理的方式进行集体决定,并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以后,公司成员所采取的经营活动已经背离了公司当初决定或宗旨,以至于按照违法企业的规定判断是否就是公司意志。反之公司人员如果在依据既定政策或规定合理进行活动的同时,既不经意地触犯了刑事法律,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损害后果与公司决策机构或决定人的意思有关,公司人员也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在大规模的现代化公司中,部门体系庞杂,人员众多,企业部门分散、管理程序比较繁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一般不可能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而只是授权给各个部门具体进行操作,但是在实务之中,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高管进行了违法行为往往也会看作公司的犯罪行为,但很难只是认为是个人犯罪行为。相反,在中小企业中,因为员工数量很少,部门分工也不清楚,人员职能交叉混为一谈,公司代表人就会直接参与公司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常常被确认为单位犯罪。同样的损害结果,能否形成为单位犯罪主要取决于了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这显然不符合刑罚的初衷。
2.4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及企业家的政策仍然尽显保护态势,因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着力促进我国营商环境朝着更为公开、公正的现代化要求前进。随着“一带一路”的持续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环境的激荡变化对中国的民营企业提出较之以往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民营企业如果能够建立完善的营商环境,就更有可能在今后一个历史阶段在全球市场占据有利地位。如今,中央政府、各地区、各领域都在推动新型的政商伙伴关系的重塑,以构建适合民营企业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条件下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司法部门理应立足区域现实发展,精准突破,因地制宜,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建设蓬勃发展,为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奉献应有的社会力量。与此同时,司法部门也要立足政府职能权限,着力于营建祥和安定、平等公正、诚实秩序、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这要求检察机关和各地的政府部门向市场的各方面的服务环境持续发力,逐步将提高服务意识和优化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此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3民营企业经营中刑事合规的体系化建构
3.1民营企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
民营企业应当重视刑事合规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角色,并针对公司性质、刑事风险的关键领域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合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公司人员开展了定期训练,逐步建立规范化与常态化的合规训练制度。着重关注于企业本身在产品加工销售中的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污染环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受贿犯罪走后门等方面的犯罪风险问题。在公司中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稽核部门,以提高其独立性。同时还在监事会设有专门的合规委员会,由合规部门在审核后将结论直接提交给监事会中的专门委员会,以缩短报告环节,进而减少隐蔽问题的可能性,也便于公司最高管理人员准确地知晓合规风险问题,可以更好地应对风险。同时,要建立合规危机的处置机制。一旦违规行为产生或由违规行为而引发的社会危机爆发,公司将能够及时开启内部合规调查,一方面对违规进行全面揭露,另一方面对公司内部在监管部门介入后认真协调对接并按时正确上报信息,以修复和补充公司内部存在的合规管理遗漏与不足,实现动态的刑事合规体系。适当辅以委派独立性法律顾问开展第三方公司合规行为尽职调查,以防止第三方公司所发现的违法违规提问转变为该公司本身的合规风险问题。
3.2在司法干预下将刑事合规纳入法定量刑考量
企业的刑事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力量不言而喻是惩处刑事犯罪公司的主体,并担负着最主要的责任,把承担公司犯罪行为合规管理责任义务当作法律规定的量刑从轻情节,就能够指导公司正确地推进公司行使合规工作,从而取得了防范刑事犯罪的成效。通过关于企业内部究竟有没有建立了健全的刑事合规计划,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对公司违法犯罪的裁定减轻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来激励企业的合规遵守习惯的养成。并且公司律师团队应当基于企业自身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合规计划,使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发挥最大的成效。不得不说的是,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时间成本也很高,这也是导致部分资金比较雄厚的大公司也能够做出良好合规政策出台,但对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制度管理的原因之一。所以,如果把企业行使合规政策视为法律量刑情节,可以更加有效的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主动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不仅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即使公司人员内部发生了故意犯罪行为,也不至于造成企业内部濒临破产或者受到巨大处罚,也不至于造成公司的声誉因为内部人员违纪从而迅速降低,也有利于中小民营企业的存续发展。这样就比较有利于宽严相济的犯罪政策,达到给与企业适当改善其行为的机会,不至于因为企业内部高层员工犯罪而造成对企业内部致命程度的经济打击,达到促进内部市场均衡,从而促进法律制度效果与社会效能的统一。
3.3设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20年7月21日,国家中央政法委下发的《有关法律保护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若干意见》后,最高检批准了深圳市宝安区等六个检察院试点实施合规不起诉。另外,各地方检察机关也都在积极实施合规不起诉机制,达到了不错的社会效应。检察院针对一些因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发觉其内部存在建设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意愿的,可以根据企业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合规建设计划,并指导其推动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机制的建立,进而做出相应不起诉决策的机制。检察院针对提出合规计划的企业,采取暂缓起诉、合规检查和附条件不上诉的决定,设置相应的考察期限,责成其聘任合规监督人,该监督人对企业合规发展状况实施全程监督,并定期出具合规发展审计报告,在考察阶段完成后,检察院针对企业合规的发展状况,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判断。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检察院通常会将企业引入合规监督程序,在专门的合规监督人的配合下,对企业实施监管检查,并对合规制度建立的情况进行专门的评价,这样有利于企业实施合理的机制整顿,减少管理制度漏洞,降低违法犯罪的隐患。
4结语
刑事合规在当今逐渐成为防范企业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使得原有的“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事后惩罚”进行过渡。民营企业中的刑事合规制度透过对公司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减轻企业的风险负担,来鼓励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人员进行合乎规则的经营活动。减少我国在预防犯罪工作方面的压力的同时,促进公司的法律自治,对于当前防范企业犯罪活动有着非常重大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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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毕岚欣(1998-),女,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与公共行政;杨启涵,男,回族,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