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2-05-30张晨玉
张晨玉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需要对电子商务税收和税收征管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全面有效的针对性建议。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互联网、计算机技术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电子商务为经济的飞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本质上就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有着庞大的销售群体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其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性给传统税收带来了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贸易方式,税收流失现象日益严峻,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征收计划的及时完成形成阻碍。电子商务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充足的税源,同时也对于我国传统税收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税收流失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研究,国外已经进行比较长的时间了。从国外对于税收流失研究内容的方面分析,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其次是相关税收单位是否具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权利,最后是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国外对于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征税;二是决定免除电子商务的税收,如Rasmussen、Newman认为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应该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强调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支持,消除虚拟和现实的区别,废除抑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相关规定,尽可能保持现有的税收征管原则和模式,免除电子商务的海关、数字信息商品等的税收,关注国家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电子商务贸易产生的税收,尽力消除电子商务贸易的国际障碍,加强国家间电子商务方面的联系。与此相对应的是英国等欧盟国家更关心政府的利益,并且极力维护税收公平。他们认为,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对此进行干预,干预的力度需要适当,相适应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需要逐步施行。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正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这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明显区别于发达国家,认为如果实行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就会大大减小本国的税基,税源也随之缩小,可能会引发财政收入不足的危机。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是中国学者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征税问题客观形势的日益严峻使得国内学者加紧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的观点。谭荣华教授的观点是,在当前情况下应该简化处理电子商务征税政策问题,积极尝试新的规则,以便可以更好地平衡各国税收利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征税信息化建设进程,在征税阶段积极运用新兴技术,提高征管效果。王君教授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保证不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前提,网络贸易的税负应当不断减轻。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立足于电子商务落后这一事实,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在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后,可以尝试实行中性税收政策。根据以上观点,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需要对电子商务税收和税收征管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全面有效的针对性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電子商务作为热门的社会现象,在以后的数十年中都将在商务活动中占有较高的地位,并且这种影响力仍在不断提高。对于这种社会现象和交易行为必须用法律进行约束。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正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这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我国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之外的其他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均是对电子商务活动开展所依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看来这种保护不能满足顺利完成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计划的需要。并且我国对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条理比较分散,且不具有强约束力,不利于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征税活动。现在制定的规范电子商务征税的条例大部分为行政法规,比起法律来说,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约束力更小。另外,我国现有对电子商务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是采用列举法来对电子商务中发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这种方法重视过去因素,不重视未来因素,使得不适应未来发展的因素继续留存,而新的规范条例难以进入,导致法律丧失灵活性和超前性,缺乏对新兴行业发展前景的适应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法律政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的征收实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性,而导致纳税主体可以借助网络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导致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难以确认应税行为是否发生,也无法确定具体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在网络贸易中产生的数字化产品,没有具体的形态,税务机关很难界定此类商品的性质,这是实际税收征收时面临的难题之一。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网络贸易交易凭证无纸化的不适应性。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明显的区别是,数字信息取代了传统交易中的最重要的凭据即纸质凭证,而数字信息极其容易被不法篡改,相对于纸质凭证,缺乏稳定性,因此税务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大部分人都是潜在的纳税人,但缺乏纳税意识,不能确定交易行为是否需要纳税,而税收征管法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税收申报义务,税收申报处在这种矛盾之中。我国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规仍不健全。电子化凭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得到了合法性认证,具有和书面合同相当的法律效应,但这种证明效力在交易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仍不充分。支付行为是交易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与资金的划转有关,其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更高,支付安全必须得到保障,才能保障电子商务迅速蓬勃发展。
三、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定规定
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在健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来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建立健全。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要领先于我国,其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制度建设也要先于我国。1996年,美国就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而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出台了《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对美国电子商务贸易领域的税收征管活动确定了尽可能不新增新税种的原则。美国还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而出台实施了新的法律制度《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的内容是允许美国的各个州向在其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征收相关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活动的行为,对全球的电子商务活动产生影响,推动了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建设进程。结合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经验来看,我国要健全电子商务征税法律建设,首先就是要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发展和收入制度等因素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对于我国来说,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机制,以流转税为主要税收收入方式,就不可能像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那样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其次还要考虑到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否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会使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的变化也体现了我国的政策目标。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以支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税法主要还是为传统贸易服务的,其中很多项目对于电子商务不适用,政府应当提高对电子商务的重视,意识到加强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首先我国可以坚持不增加税收的种类,而仅仅调整税收的征收范围,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完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条款政策和各项有关规定;其次,我国税法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范围需要根据现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电子商务的定义范围一直呈扩大的趋势,需要对此进行重新界定,可以借助电子商务的特性对电子商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使电子商务的概念、范围更加清晰明确,符合实际,避免出现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从而导致纳税人做出避税、逃税等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举动;最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包括在纳税人的范围中,保证电子商务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国经济持续良好的发展。
(二)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传统商务税收方法运用在电子商务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和漏洞。因此要加强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必须加大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如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由税务局机关进行纳税责任的追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即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然后由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审核其之后的网络交易行为,使得企业的不良交易记录真实地记录在登记系统中;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设计出相应的征税软件,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追踪,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从而实现对网上交易的监督和控制。
(三)提升税务机关征税人员素质
税收征管工作是由税务机关征税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的,税务机关人员与纳税人直接联系、作用,他们对待纳税人的态度就直接代表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提高税务机关征税人员的素质对于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面对纳税人的态度的同时,也要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重点提升。通过对税务机关征税人员态度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建立起高度专业化的征税队伍,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降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风险。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措施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问题与纳税人主观上不愿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直接相关,纳税人不自觉纳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会上升,而税收的征管效率会下降,导致更加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为了解决纳税人不自觉纳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纳税人是否主动进行税务登记、自觉缴纳税款等行为进行监控,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評级,公开公平公正打造纳税人信用体系,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受到外部监督,由此迫使纳税人必须遵守纳税原则,履行纳税义务。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于纳税行为的正面宣传,在社会中营造出纳税光荣的氛围。根据纳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对纳税人进行奖励或者惩罚,正向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反向惩治纳税人违法逃税偷税漏税等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