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关于数字经济的意见
2022-05-30
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函,同意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中央网信办等20部门组成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这是继数字经济政策密集落地之后,政策层在组织、实践层面对数字经济的重要布局,数字经济有望加速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方案,从数据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布局。中央此举意在为未来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带动以数据为基础的数据产业发展进一步积累资源和动能。
这些有关数字经济的新变化,意味着数字经济方面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如何解读中央关于数字经济的有关意见?
从内容看,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明确数据权属和分类,二是构建数据交易的机制体制。数据权属的明确,权责进一步清晰,实际上是为数据交易奠定法律基础。当然,新的方案还未就此进行明确,而是希望建立一个权属清晰的体制,从而使相应的数据交易得以进行。尽管目前上海、北京、海南等地方都开始尝试建立数据交易所,尝试数据交易。不过,从规模和交易频次看,仍然属于初始的尝试阶段。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的重心,将从消费端转向生产端,未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重心,都会从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数字化,转为面向生产的数字化。
新的构想尽管为数据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并不意味着对数据产业或数字经济发展就能形成短期推动。未来依靠数字技术来产生数据,而不是把数据变现,在其它领域同样如此。此前靠资本和市场扩张收获“流量”的模式,将面临越来越高的商业成本和监管壁垒。
目前,从数字经济在国内的发展趋势看,在互联网平台受到整顿,国内5G网络已度过大规模普及建设阶段后,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动力将有所减弱。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4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速增长,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但增速较上一年下滑了5.9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增速下滑的趋势值得关注。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预计增长至42.4万亿元,占比为37.06%,占比较上年略有下滑。同时,中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低于美国、德国、英国21.4个百分点,低于全球平均值5.1个百分点。
数字经济未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数据资源的权属问题。目前受到约束的互联网平台所秉承的流量经济,实际上争议的核心就是数据使用权问题。以互联网消费为代表的现有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在市场扩张遇到边界,数据获取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依靠自身积累的客户数据,正寻求在消费、金融领域进行变现。這对目前实体经济和金融领域带来很大冲击,也是互联网平台被整顿的重要根源。
因此,明确和解决数据资源权属问题,可说是越来越具有现实性。就数据资源而言,尽管在医疗、金融领域仍有一些发展空间,但在反垄断制度日益完善、相关领域监管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流量经济受到约束和制约,意味着目前以消费者数据为基础的大量数据资源,在消费端获得应用和开发的空间将受到约束。
从整体趋势看,在互联网平台受到约束、流量经济遇到增量瓶颈的情况下,以终端数字消费为主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在经历快速增长的阶段后,正面临发展和转型的瓶颈。
对数据产业而言,一方面,加强监管意味着以消费者数据为主的大数据资源,还面临进一步开发和“导流”的制度性障碍;另一方面,物联网、产业互联网等生产端数字产业化发展,不仅面临数字基础设施不足的障碍,其产业化发展本身仍需要技术上的突破。
此外,生产端还面临缺乏大量生产数据的基本障碍。因而,数字经济未来新的增长空间中,生产端大量数据需求是目前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数据交易机制的核心动力。
从目前数据产业本身看,在“东数西算”的战略之下,中西部地区正在搭建数据中心,以满足目前和未来大量数据存储的需要。但这些数据的应用,数据资源的开发,不仅面临制度上的基础问题,更缺乏数据应用领域的开发。
在以大数据产业发展著称的贵阳,目前贵阳的大数据产业主要集中于存储,扎堆的大数据投资项目主要是数据中心,即“机房经济”。要想挖掘数据资源,不仅需要实现数据的积累和挖掘,更需要技术和产业的支撑,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数据的升值。但是,实体经济不强、缺乏数据开发能力,已成为贵阳发展的最大短板,这使得其数据产业总体处于价值链层级中低端,核心竞争力较弱。因此,各地大数据产业如果希望进一步发挥作用,仍需要基础产业提升和融合发展。未来数据产业发展与否,在于大量生产数据的积累、应用和开发,这也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的未来重心,开始从消费端向生产端转移。
中央深改委有关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构想,意味着将解决数据权属的模糊地带,进一步实现数据的可交易、可转移。这为数据大规模开发提供了制度和市场基础。未来的趋势,在消费端数字产业化告一段落后,数字经济的增长重心将转向生产端。
中央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为平台经济发展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相关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规则对于市场的重要性。遵守与发展规则的同时,创新的融入也至关重要。从数字经济的创新层面而言,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规制的发展密不可分。一方面,数字背景下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多样,权利边界不断扩张,权益冲突日趋增加,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短视频版权之争等。另一方面,数据和流量成为生产要素,导致市场竞争更为活跃,竞争行为呈现新特征新模式。对于这些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法律纠纷,应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兼顾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对此,要从大量司法审判中提炼裁判规则,加强行业指引。在此背景下,需要从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互联网治理语境下的互联互通、平台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等方面加深研究,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