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2022-05-30李石川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其带来的一些其他问题,其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层出不穷,乱象频发,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和使用上以及缺乏对信息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民法、刑法相比,行政法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更符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因此加强行政法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程序、完善行政法保护的监督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行政机关由单纯的个人信息保护者角色向个人信息使用者和保护者双重角色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同时,也要注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行政法
如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工具也应运而生,例如计算机和手机。这些工具使得我们的生活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尝到各种美食,不用出门逛街就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衣服和生活用品,付款时也不需要带着钱包,只需要一个二维码就足够了,很多身份证件也可以在手机APP中完成个人信息核验申领电子证件,例如驾驶证,这些便利全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在时代的洪流中大数据飞速发展,呈现出爆炸式增长趋势,庞大的数据反过来推动着数据收集、储存、处理技术的进步,这让人们认识到“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我国学者在探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大都是从民商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的,在行政法方面研究较少。基于此,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了。
一、大数據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定义的确定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根基,如果连“个人信息”是什么都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人们在个人信息在受到侵犯被泄露时而不知情,不知道什么是个人信息情形,从而导致救济不当,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或者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收集、使用的过程中便会出现归属不明,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所以把“个人信息”的定义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下来,吸收古今中外的经验,既要体现出我国国情的特点,也要是与世界法律制度相契合。
对此,我国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例如《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四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2021 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3,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个人信息的含义进行了阐述。
(二)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大数据时代没有个人隐私”似乎正在成为现实。例如2016年的徐玉玉案件。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优异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之后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将用于上学的学费,最后因伤心过度导致昏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也没能挽回其宝贵的生命。经审查,酿成惨剧的原因是,包括徐玉玉在内的五万余名山东省 2016 年高考考生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传播出售。
现如今,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2020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发现了5例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一例是一名20岁女孩,在确诊前的活动范围较广,接触人员数量较多,因此需要接受核酸检测的人的数量较多,在疫情背景下,一人确诊往往会引来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其被谣传被确诊后还随意活动,引起了周围公众的焦虑和恐慌,纷纷向女孩宣泄不满的情绪。确诊后根据防疫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确诊患者的流调信息,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流调信息公布后,没过多久,该确诊女孩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出现在网络之上被疯传。
面对个人信息被严重侵犯的现状,虽然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了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同时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层出不穷。
在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急迫。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我国并没有一项专门立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使有一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但是其条款也是比较分散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案件中,对于是否能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无法给予行政机关手段指导。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此问题,填补了专项立法的空缺。
(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储存程序的随意性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需要提交个人信息的场合越来越多。例如个人简历,在早些年时候大多数是纸质的个人简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愈发的成熟,现如今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个人简历录入个人信息;在网上购物时,为了可以准确邮寄商品,购物平台都会要求购买者提供收货地址、手机号码、收件人姓名等;还有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下载各种相关的APP,很多都需要录入个人信息,不可否认在这些提交的信息中有一些是必要,但是也有许多是无用信息,可有可无的,如果不对这些收集主体加以规制,可能就会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继而导致一些乱象出现。同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往往忽略了在收集、使用和储存公民个人信息上的程序性问题。第一,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为图省事选择走捷径。第二,行政机关在收集、使用公民信息时有时候会和其他机关资源共享。第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随意处置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无形之中加大了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综上,这些主体在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是否都遵守了法定程序?程序是否有明确的规范?这些操作上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三)行政法保护缺乏监督管理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和市场经济主体都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主体,同时,市场经济的相关主体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比行政机关本身对公民的侵害要更为广泛和普遍。在某些方面,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导致公民泄露的根本,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样的“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正是因为市场主体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需求,才有了闻风而动的投机分子铤而走险地去违法买卖信息。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直接导致了行政主体在对公民收集、存储个人信息时处于缺失的状态,使得违法买卖、违法共享个人信息成了家常便饭。例如,一些互联网公司彼此共享客户信息,甚至有打印社直接公开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此外当某些用户访问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时,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会根据他们的消费习惯对他们进行不同的对待,从而抬高机票,火车票的价格和酒店。提到的现象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甚至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即“大数据杀熟”。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加强政府对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是我国信息收集的重要主体,其作为政府的主要力量,行政机关自有属性就可以面向大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收集个人信息的数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因此可以拓宽行政复议范围,完善相关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明确侵权行为,以此作为复议的依据。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诉讼也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即使没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也应当能够提起诉讼,毕竟个人信息泄露后对其造成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毁损有时候也是巨大。而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更容易造成这样的损害。从整个行政法体系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范围都是在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之内,所以,需要整合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和救济方式,给予公民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行政法的规则,将其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
(二)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储存程序
首先行政机关对于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储存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对收集的内容和用途进行必要的说明,不能超过其权限范围使用。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说明或者因疏忽而未说明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违法收集的行为。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公民的个人信息,定时更新,及时维护。最后,行政机关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如果使用不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时,公民可以寻求行政赔偿救济等。
对于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更应当严格把控,更加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且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除了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外,应当增加机构组织的协会或是上级领导的同意和准许,只有这样才能严格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才能对个人信息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维护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出现的问题,个人信息行政保护机制的不断提高使得法治政府的建设进一步推进,让个人信息侵权的漏网之鱼无处可逃。
(三)完善行政法保护的监督管理
行政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个人信息保护贯穿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管制度。首先,除本人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他人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备案,应当向行政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说明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事项,这一过程称之为事前监督。其次,行政监督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内容和事项进行核准和审查,由监督机构来决定是否同意该行为,这一行为称之为事中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意义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可能发生,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之中。最后,如果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行政监督机构针对被侵害的行为进行调查,制定解决方案,使被侵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行政救济。
四、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隐私是最贵重的奢侈品,我们在享受科技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一些烦扰,在这个时代下,我们大部分人的个人信息是暴露在阳光之下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然不是单纯涉及一个部门法领域,它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问题,不论公法抑或是私法均有涉及。尤其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当前政府行政职能及权力获得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收集、处理、使用公民信息方面更为便捷,行政机关作为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公权力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不免会接触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治理社会、服务公民会更加智能化、高效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若对行政机关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将会愈演愈烈。客观地说,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各个领域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行政机关一时间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逐步探索,慢慢进行改善,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基于此,选择对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意义尤为重大,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必不可少的指导作用。
作者单位:李石川 河北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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