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走失 学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22-05-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35期
2016年秋季,原告韩某的女儿小韩进入被告某中学学习,韩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将小韩送到学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学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小韩所在的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韩某未加入某中学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两天后,韩某才得知女儿所在班级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韩某随即赶到学校,得知女儿已于放假当天下午离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走访得知,小韩在放假后和同学一起离开学校去附近超市买了些物品,后小韩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其因寻找女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44.9万余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中学补偿原告韩某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中学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
2020年11月,韩某向河南省鄢陵县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小韩死亡,并以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失踪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某中学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如原告韩某这类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被告某中学对小韩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及小韩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其赔偿5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万元。
(据新华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