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研究

2022-05-30马红英

学理论·下 2022年8期

马红英

摘 要:土地革命时期在闽西革命根据地施行的劳动法(主要六部)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保护劳动者主张的重要实践 活动和法律成果,其劳动立法环节对于当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系列劳动法规的立法过程具有重要的溯源意 义。通过对比研究六部成文法规,以历史性、结构性的视角探究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过程,从立法理念、立法 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四个维度来进行分析,溯源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过程及变迁,并总结其运行的经验教 训,启迪我们从立法理念上要破除“劳资对立”、立法依据上要讲究“实事求是”、立法目的上要实现“促进经济繁荣、 成果人民共享”,不断推动当今劳动立法的科学性和制度化,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关键词: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劳动立法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8-0063-04

近代以来,中国工人饱受内外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 压迫和剥削,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 低、劳动环境恶劣、政治地位低成为其显著特点。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中国革命道路的失败教训,走上“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道路,革命主体由工人阶级转向工农无产阶级联盟,创建工农红军开辟红色政权。这一时期的闽西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体系地开展法制建设的根据地,也是其劳动立法思想的重要开端,中华苏维埃政权颁布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对当时根据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革命斗争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探究闽西根据地劳动立法及其运行,对于探索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之源和劳动法的发展脉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其立法过程和运行机制对于今天劳动法的建设过程、解决劳资纠纷起到现实指导作用。

一、闽西根据地劳动者状况及中共保护劳动者的主张

(一)大革命失败前后闽西劳动者生存状况

大革命前,闽西的社会经济制度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土 地占有。农村土地高度集中。“据龙岩、永定、上杭、连城、长汀、武平六县调查,田地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 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这可见农民要求土地之迫切,而两年来广大的农民斗争,目标完全在于土地。”[1]此外,高额地租使得劳动剩余被地主富农所占用,佃农交完租金所剩无几,往往需要借贷维持生计,地租与高利贷的双重剥削逼得农民走上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烈。

另外,闽西距离厦门通商口岸较近,洋货充斥市场,对 本地经济带来巨大压力,致使手工业濒临破产。以烟丝、纸张业为主的福建在外国资本和本国军阀势力冲击下一落 千丈,大量手工业者破产,失业的工人和农民没有别的出 路迫为兵匪,闽西成为“土匪世界”,动荡不安。在北洋军阀的暴虐统治下,闽西呈现“匪军遍地,暴敛横生,农辍于耕,工失于肆,商罢于市,百业凋零,金融纷乱”[2]2-5的混乱状况。

(二)中共保护劳动者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其自身发展与工人阶 级的现实状况紧密相连。中共“一大”确定了《中国共产党 纲领》,通过《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决议》指明中国 共产党的道路和任务,并明确工人是重要的工作对象和力 量,要团结和发展工人力量,发动工人运动,使得其成为推 动革命的中流砥柱。1922年召开的中共二大首次提出“改 善工人阶级待遇”的主张,力求从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工资 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给予社会救济这几方面保护工人基 本权益。为具体落实工人的各项权利,中共二大表決通过 《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该决议案将劳动保 护从单纯的倡导上升到立法高度。会后,中国共产党更为 广泛地开展对工人运动的组织和领导,产生了中国第一个 产业工会,并诞生第一部《劳动法案大纲》。它规定了劳动 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固定每日工作时长,提出最低工资限 额保障、规定休息时间、建立工人保险制度等。

8月,《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得到热烈支持,而后中 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立即发布《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 旨在以“通告”的形式由各地工会组织面向广大工人进行普及宣传,获得工人支持和反馈,团结工人力量。唐山工会首发,上海随即积极响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热烈反响,政府被迫同意在宪法制定过程中补充《劳动法大纲》。席卷全国的五卅运动爆发期间,全国性罢工有 100多次。

但是,随着“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的相继爆发, 国共合作关系破裂,大革命走向失败。中共终于认识到党 内合作的形式使得中共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直至最后被出 卖迫害。为挽救党和革命,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 “八七会议”审查和纠正大革命后期的错误,确立了土地革 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中国革命的中心由城市转向农村。

1929年,毛泽东同志率红四军入闽,创建了以龙岩、永 定、上杭为中心的闽西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同志十分关注 工人运动,深刻认识工人力量对于巩固工农联盟、取得革 命胜利的重要作用,参加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指导通 过《政治决议案》,深刻分析根据地内各阶级经济地位与革 命态度,并明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指出党必须加 强对工人运动的领导,为工人阶级政治斗争指明方向。在此基础上,闽西早期劳动法规也随之伴生。

二、闽西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及运行

(一)主要内容:六部成文法规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主要有 6部:《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闽西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劳动法》以及新《劳动法》,六部法 规在立法过程、实施环节等方面不断演进。(见表1)。

《上杭县劳动法》(旧称《上杭县劳动问题案》),地方代表大会以“议案”的形式于 1929年确定,并在上杭县区域内实施[3]。条文只有9条,内容简明扼要,其核心观点主要集中在增加工资、解雇工人、政府救济失业工人、工人的人身权利等方面,并指出工人具有罢工、结社等相关政治话语权利方面的绝对性权利[4]。然而,从结构上看,该法并没有“总—分”章节式的规范文本,条款内容比较宏观。虽是通过“议案”进行立法的意思表达,但创立了劳动立法先河,是全苏维埃区域最早出现并具体施行的劳动法律,集中体现了首创精神。

《永定县保护劳动法》,永定县在1930年召开了当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在上杭县先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部分补充,形成13条,但整体上还是相似。

《闽西劳动法》,1930年 3月颁发,该法适用范围较以 往法条有很大突破。该部法律共有九章 82条,第一章是总纲,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对从事不同行业和工种的工人进行分类阐述,按照行业类别和工作性质进行区分,有工厂工人、运输工人、自由手工业工人、商店工人等,对女青工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体现了面对当时复杂的社会环境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分层分类讨论保障各个行业工种工人的利益,第九章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社会救济的观点,为“失业工人救济条例”。

《劳动保护法》,1930年 5月在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上通过,全文分成八个章节42条,内容主要在劳动时 长、经济待遇、劳动保护措施这三个层面,还特意提出了劳动监察保护的措施。在此基础上,伴有《劳动保护法解释书》对其中条款进行中外对比阐述,进行强调补充。这也是首部在全国所有根据地推广通行的劳动法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一共 十二章75个法条。第二章规定劳资双方必须办理雇佣手 续;第三章中首次提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不被随意辞退,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五章分别从缩短工作时长和延长休息时长、增加节假日来保障休息权;第七章第八章特别强调了女工的待遇和青工童工的年龄要求、劳动强度要求,对女、青、童工人进行差别待遇,从法律形式层面确保平等权;后三章分别就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社会保险、解决劳资冲突及违反劳动法的机关等方面做出条文规定,对执行该劳动法的部门做出规定, 使得劳动者不仅有法可依,并且有法能依。这部法律在闽西根据地适用范围广、使用时间长,意义重大。

该法律在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后,逐步展露出其局限 性。因为在根据地的实践环境中真正意义上的工人比较 少,很多是雇佣辅助劳动力,如中农、贫农和手工业者,他 们的权利难以保障,于是1933年决定再次起草劳动法。新《劳动法》共有十五章121条,在保持原劳动法的基本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细节解释,比如对学徒的规定、雇佣 关系处理的灵活性以及工会等组织规则。并且发布了《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部法律整体上对废除工头制度,工作时间、休息时 间的制度,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制度,女工、青工、童工 的保护的规定,工人的社会保障,劳资争议的解决和违反 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释。

(二)立法分析:理念、原则、程序、技术

1.聚焦立法为民的理念。从《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到 1933年新《劳动法》这些应用于闽西地区的六 部劳动法,立法理念总体是“为民”,聚焦在根据地人民群 众特别是劳动者的“难点”“痛点”。立法的目的集中体现在保护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益,从单一的工资要求逐渐扩展 到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制度、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读 书权等,从单一的经济要求扩展为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 权利要求。这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共产党历史逻辑的统一。然而在实践中也有苛刻条文,如“工人被盖均由东家供给”[5],而这一过分“保护无产阶级劳动者权利”的理念贯穿闽西革命根据地劳动法变迁的始终,即使 1933年新《劳动法》的颁布和施行也并未从根本上意识到“劳资两利”。对此毛泽东同志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深刻指出党在 1931—1934年所进行的“左”倾错误是不能再被允许重复的[6]。

2.推进科学立法的原则。闽西地区的六部劳动法奠定 了革命根据地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立法全过程的基础,集中 凸显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其颁布机构看,都是经由各级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等机构表决通过,充分 体现民主原则;法条数量增加、立法体例不断完善、立法过 程不断优化都体现其科学性原则。例如《永定县保护劳动 法》第 5条规定各行各业的工资变动调整必须严格遵循社 会的物价水平并根据具体劳动情况而定,需要政府和工会 部门的审核批准,体现了立法过程要依据客观现实条件, 如物价的比例。《闽西劳动法》依据当时各行各业的工人制定适合其权利的法条,如第六章《运输工人条例》第 3条“运 输易消耗之货品,要规定销蚀限度,老板不得任意克扣其 力资。”[7]虽然闽西根据地劳动法有超出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客觀事实部分,但是其立法过程初步建立党领导立法的 制度机制,通过立法原则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性 原则,对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启蒙意义。

3.规范制度立法的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法律上具有立 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于法律文件进行调整性活动过程中 程序性要求,指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 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顺序,一般是提议案、审草案、表决 草案、公布法案。任何立法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制 度化的正当过程”彰显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 念,也一定程度体现法制建设的程度。

从内容上看,《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都 是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议案集中表达了立法主题,形式 简单,没有一般的法律条款结构。而自《闽西劳动法》开始 以规范化的“总纲—各章节”的结构形式确定下来,为后面法律文本结构奠定了基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以及内容要求,为劳动立法提供了深厚的宪法依据,坚持依法立法。从立法主体上看,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主要的立法机构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例如《闽西劳动法》就是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审议并且通过的。随后的《劳动保护法》经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确定其立法机关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随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就在大会上审议并批准通过。而 1933年重新颁布的新《劳动法》则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并执行的。立法机构的不断程序化也推动着闽西根据地劳动立法的不断 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化。

4.“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公平正义是 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传统法律意义上,这种平等是法律层 面上的,是抽象而非具体的。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我们更加追求的是人在具体行为和社会行动中的平等,而这也正 是劳动法的本质和关注点[8]。因此,劳动法需依托并来源于社会事实,做到既统筹全局又个别指导,能够做到普遍性 与特殊性相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比较劳资 双方情形,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六 部劳动法规经历了从“一刀切”到“分层分类指导”到“灵活 化处理”的过程。《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保护劳动法》都 是面向全体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出发而设计的普遍意义的条款,而《闽西劳动法》对从属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工人进行区分,其劳动要求和条件也有所不同,其“分层分类指导”思想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条款中对女工、青工、童工、学徒的权利保护更加体现差异性这一点。

以集体合同的变迁为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首次在第三章中提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该集体合同是指工会和雇主签订的书面契约,主导权在工会上而非 用人单位即雇主上。这既损害了雇主的权益,也间接地损 害了工人的权益。1933年6月,陈云同志到闽西汀州进行 调研,详细了解京果业(包括糖类、粉类、土特产类以及 南货北货,烟草等)营业情况和在1931劳动法的推动下劳 动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调研过程中发现:工作和休息时 间不合理。工人在一年里几乎半年都在放假,但薪水照发。以汀州为例,最低工资增加最低3倍,最多可达到12倍,雇主无法负担如此之高的报酬以及过于理想的福利要求。如提供免费医疗,提供老弱病残孕的补贴等。对此,陈云同志重新指导了汀州京果业工人与资方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工人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为使星期日店内继续营业,工人可在七天内轮流休息。”[9]这一举措,推动了新《劳动法》劳动合同中对期限的重新规定。它在期限上按照签约劳动时长分成不满一年、无定期限、专项工程的合同。也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况:雇主与工人协商一致以变更的方式终止、劳动合约到期时可终止、合同里规定的工作按时履行后履行合同可终止。新的劳动法里,雇主具有在工会同意的前提下解雇工人的部分自由,受雇人也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未成年人劳动中发现劳动过程中的任何因素危害其身体健康,他的监护人都可以要求解除合约等,这些都体现出立法技术的不断灵活,依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优化。

(三)运行影响:繁荣发展中的不平衡因素

闽西根据地的六部劳动法规,集中体现了根据地党领 导人民在受压迫和剥削的状态下不断艰苦卓绝的抗争过程和积极的探索成果,真实地反映出根据地地区落后的发展面貌以及劳苦大众对于经济政治生活的诉求,确实促进了工人阶级的待遇提升,推动革命火種成为燎原之势。

经济上,提高了工人阶级的工资待遇。劳动法颁布后, 各地工会机构纷纷帮助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权益;工人 工资待遇相较于之前有所提高。政治上,鼓舞了人民群众 的革命斗争和革命建设的热情。政治权利的获得让工人备受鼓舞,工会组织的有力发展让工人们有所依靠,增加其团结性。通过自愿降低工资、组织募捐、购买公债、节衣缩食支援前线等实际行动大力支持苏维埃政权建设。军事上,受到劳动法切实保障的部分工人积极报名参加红军, 参加斗争。据当时史料记载,从阶级成分上来看,工人、雇 农、手工工人整体上占到中央红军全部人员的 1/4到 1/3, 而工人模范师几乎全部都是这些成分构成的[10]。

“左”倾路线的影响和劳动立法超出客观实际的情况, 对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比如,素有“红色小上海”美誉的汀州,工商业繁荣,工人的工资大幅度提高,1933年的工资是原先的1.5倍至15倍。“过高的工资和待遇,导致资方不堪重负,企业纷纷倒闭,加剧工人失业,经济滑坡萎缩。”[11]此外,对工农联盟产生消极影响。比如,“1929年夏收早稻登场的时候,农业生产丰收,而由于开展了所谓反富农路线、雇农工会盲目提高工价,导致粮价猛跌,一般农民连成本也收不回来。”[12]100-113工人的高工资,与农民相比造成巨大的剪刀差,引发物价上涨,破坏了工农联盟。

三、闽西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启示

首先,立法理念层面上要破除“劳资对立”。闽西革命 根据地的劳动立法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劳资对立”的观点。六部劳动法并没有统筹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只是单方面地保护劳工权利。因此,破除“劳资对立”理念,树立“劳资两利”观念,把握好立法的出发点,与当今社会发展现状相结合,在发展中要树立“共赢”意识,同时要多方衡量,看到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切忌片面和简单粗暴地提高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障,而是要树立统筹观念,实现多方联动,充分调动各方生产积极性,做到有序生产生活,社会繁荣稳定。

其次,在立法依据层面上要讲究“实事求是”。闽西根 据地劳动立法的很多规定,在当今来看都是现代化生产力 才能达到的标准,是社会主义建设较充分状态时所能实现 的目标。而当时根据地的生产十分落后,更没有现代化的 企业形态的工厂。如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系列法 律都在基于我国劳动法律的现实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 的最新变化不断调整,人们的就业观念不断变化、新兴行 业不断涌现、就业形式更加多元,这些客观条件的变化都 要求我们立法上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解决实际问题为 导向进行制度设计。

最后,在立法目的层面上要实现“促进经济繁荣、成果 人民共享”。经济发展出现诸多新问题,比如破坏环境,因 此随着经济发展类型逐渐向绿色环保的可持续方向转变, 立法目的上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上,要坚定不移地 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这也离不开构建新时代劳动关系和 不断深化劳动立法制度的研究,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提供法制基础,让改革开放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参考文献:

[1]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G]//.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2]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5.[3]弋戈.中央苏区社会保险溯源[J].中国社会保障,2019(6):61.

[4]吴升辉.福建中央苏区劳动法的制定与影响[J].福建党史月刊,2012(24):57-60.

[5]许毅.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597-599.

[6]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303-305.[7]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619-635.

[8]胡新建,郑曙光.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现实基础和立法趋向析论[J].理论导刊,2019(5):93-99.

[9]陈云.怎样订立劳动合同[J].斗争,1933(7).

[10]王明.中共的现状与任务[G]//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6:365-368.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陈云传(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38-140.

[12]蒋伯英.邓子恢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