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运行情况调查及对策研究
2022-05-30史永丽高青马玉军
史永丽 高青 马玉军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金融业要紧密围绕这一方针,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多年来,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 在有效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功能,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组织专人对所辖古县县域内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运行现状进行了探访调查,并对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古县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和运行情况
金融机构网点设置情况。古县位于山西省临汾市东南部,下辖6个乡镇、73个行政村和6个社区,全县常住人口7.98万人(数据来源: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其中县城常住人口4.12万人,农村常住人口3.86万人。截至2015年末,古县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6家、营业网点27个,其中,县城营业网点12个、乡村营业网点15个、保险公司6家,营业网点全部设在县城。无金融服务网点的行政村64个,占全部行政村87%。
“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情况。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古县支行依据《山西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古县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局,按照有标识、有机具、有登记、有培训、有宣传的“五有”标准,在无金融服务网点的行政村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经过各方积极配合努力,当年年底全部建设完成,共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64个,达到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目标,并实现了五项工作职能:一是助农取款服务和惠农服务,如:转账、消费、小额取现、余额查询、现金汇款、代理缴费、小额农贷授信、新农合新农保业务代理、涉农财政补贴直补到户和国债下乡等;二是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开展反假货币工作;三是采集农户信息和反馈征信异议;四是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五是推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综合服务站”作用发挥不到位。经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广泛,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贷款需求。如:村民购建住房、婚嫁、看病、上学等生活资金需求;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流动资金需求;农民购置农用机具、化肥、苗木等生产资金需求。二是反假人民币和小额现金兑换需求。三是理财知识需求,如:存款、基金、国债等知识的普及。四是金融基本常识的普及需求。五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需求。
然而当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较少,古县辖内64个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有6个能提供一些简单服务,占全部服务站9.4%,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达58个,占全部服务站91.6%,远不能满足农民现实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后续管理弱化。主办金融机构政治站位不高,存在“强建弱管”现象。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选了场所、配了设施、定了制度、挂了牌子、有了业务、过了验收就完成了任务,服务站运行情况没有纳入业绩考核,对服务站后续运行管理不到位、对代办业务检查指导不充分、对代办人员培训不及时,使金融服务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设置不尽合理。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设置应根据乡村实际情况设置,一部分设在地理位置偏远,人员稀少的地方,便利性不足;还有的是多家机构重复主办,主责不清。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服务不到位。一是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场所大部分建在农村经营良好的商店,由经营者代办,占用经营者的营商场地、营商时间,但主办银行机构没有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报酬,代办人没有代办的积极性。二是部分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场所就选在村干部家中,挂了牌子、配了设备,代办人员是村干部。村干部忙于村务工作,不能有效提供金融服務。三是部分代办人由于外出务工或搬迁,金融服务自动停止。四是承建银行未对服务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造成服务人员不懂金融知识,无法为村民提供金融服务。
发挥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应有作用的对策建议
高度重视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重要性。各金融机构受人员和经营成本的限制,无法按行政村设置营业网点,大部分行政村金融服务缺失,影响农村发展。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是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的服务终端,是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投放金融产品的桥梁,是金融咨询、宣传的桥头堡,能够满足未设金融营业网点的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其重要性,建设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可以设立试验点进行先行先试,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益处。
转变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的运行机制。改变过去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建设的运行机制,转变为政府建设、村委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共用的政银合作共建模式。
一是政府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运行效果不佳,服务不到位,根本原因是缺乏运行资金。建议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由县政府牵头,将选配人员、建设站点、日常运行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场地设施费用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是村委管理。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应由村委负责,这样能使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更贴近农村、农业和农民,更有利于服务“乡村振兴”。
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和现场业务指导,保证金融服务规范合规。
四是金融机构共用。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小贷公司都可利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现场办理业务,开展自身产品推广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真正发挥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建设作用。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便农”政策的一项措施,是为广大农村居民就近提供丰富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一项惠民工程。因此,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好“金融综合服务站”的作用,不能为建立而建立,要切实体现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立的初心—便民为民服务,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成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支撑点。
史永丽 高青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
马玉军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古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