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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的探讨

2022-05-30李沛霖

客联 2022年8期

李沛霖

摘 要:仲裁能够在保密的条件下,专业的、灵活的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争议进行解决,因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过仲裁进行解决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本文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分析;其次从迅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专业化人才参与、保护商业秘密四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适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最后给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为今后更好的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可仲裁性;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成本;商业保密

从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纠纷的发生概率较大,常见情况包括下面三种,首先是合同带来的纠纷;其次是在没有允许时擅自对知识产权加以使用,导致侵权纠纷发生;最后是知识产权有效性带来的纠纷。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分析可知,标的额一般是较大的,带来的社会影响也较为深刻,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审理工作。在现阶段,各个国家间的经济交流更加的频繁、深入,而这就使得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明显增多,多重管辖权、法律冲突等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对诉讼方式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对纠纷加以解决时,仲裁是可行的手段,若想保证其应用效果更为理想,必须要针对其展开深入研究。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分析

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加以分析可知,简单来说就是将每个国家现行的公共政策作为依据,选择仲裁方式来对知识产权问题予以解决。知识产权涉及到的类型较多,专利权、商标权等均在其内,可以这样说,不少的国家在对可仲裁范围予以确定时,版权、专有技术争议均纳入其中,但是商标权、专利权如果出现争议的话,则针对实际情况加以分析,通常来说,此方面争议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是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造成损害,在具体赔偿方面存在争议;其二是许可协议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方面争议;其三是商标有效性、专利强制许可导致的争议。在争议发生之前,当事人并不会达成仲裁协议,但是侵权行为会带来较为激烈的冲突,事后想要达成仲裁协议也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使得仲裁案例数量较少,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争议仍旧具有可仲裁性[1]。从理论层面来说,此种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然而实际案例是较少的,直到1982年,美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专利法》中才对这个原则予以确认。对商标权、专利权存在的合同争议加以分析可知,不少的国家将其看作是普通合同纠纷,因而对其进行仲裁是适宜的。在不少的国家会将公共政策作为理由,不允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且通过行政机关、法院等加以处理。美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则对此加以清晰界定,专利有效性争议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且这个论断也得到了广大学者的普遍认同。从我们国家的现状来看,在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仲裁法》,其中针对仲裁范围加以明确,对相关条文的表述加以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纠纷是具有可仲裁性的。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适裁性分析

(一)迅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呈现出无形性、可复制性,在进入到科技快速发展时代后,其还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在短时间内就会实现更新换代。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话,权利人遭受的侵害更为严重,而且范围也会持续扩大,一旦非法复制品进入到市场后,由于其价格较为低廉,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著作權人无法将非法复制品全部召回。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侵权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话,带来的损害是更为严重的。对知识产权侵害进行诉讼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而且此类纠纷牵涉的人员较多,若想保证权利人拥有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必须要寻找到效率更高的解决方式,仲裁在此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现行的仲裁规则来说,仲裁时限的相关规定较为详细,通常是将6个月作为时限,如此就可保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理工作,当事人权益可得到切实维护[2]。

(二)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需要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针对专利侵权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从所得结果来看,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支出的费用平均在260万美元左右,而事实调查的费用占比超过50%。而商标权、版权等案件涉及到的技术事项较少,然而诉讼费用也达到6位数,其中的绝大部分花费在专家聘请、翻译、差旅等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过高对其造成的压力非常大[3]。正因为诉讼所要投入的成本过高,仲裁则成为了主要的选择方向,有了专家仲裁员后,聘请专家方面的费用支出就可避免,而且当事人也可对仲裁语言加以选择,如此就可使得翻译费用大幅降低,而且翻译不当问题也可消除。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核心问题成为关注的重点,对案件事实加以调查所要投入的资金也会明显减少。在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解决时,仲裁是可行的方式,通过其可以保证诉讼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

(三)专业化人才参与纠纷处理的需要

商标、专利等在专业要求方面是较高的,各项工作均要交由专业人才来完成,尤其是在对纠纷予以解决时,由于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较多,在进行判断时必须要有专家参与,这样方可保证判断更为合理。在我们国家,法官选任要按照具体的制度、程序展开,其在法律领域属于专家人才,然而从其他领域来看,其专业水平并不高。很多的法官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虽然经过了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其拥有的法律知识更为丰富,但是相关专业领域问题依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此时就必须要有专家学者的辅助,然而和技术专家审理进行比较可知,专业性依然是有待提升的[4]。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话,案件的审理可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负责,而且当事人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使得审理时间大幅缩短,而且整个审理过程更加的公正、合理。除此以外,仲裁员拥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因而能够寻找到更为可行的解决方式,争端处理效果自然更加理想,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也可得到维护。不少的仲裁机构已经建成了专家库,当事人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合理选择,因而在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解决时,仲裁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四)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智力成果是通过知识产权形式呈现的,其呈现出一定的秘密性,企业正因为拥有专利技术,所以能够获取较为理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人对技术秘密是非常重视的,因而会选择可行的方式加以维护。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的话,通常是要进行公开审理的,而仲裁则不同,只要在协议范围内,审理必须要做到保密,如此就可保证商业秘密发生外泄的概率大幅降低,当事人对此是非常认同的。在WIPO仲裁规则中,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是较为详细的,这就使得仲裁保密性大幅提升。由此来说,仲裁相较于诉讼,其保密程度是较高的,对知识产权纠纷加以解决时,仲裁方式显得更为合理[5]。此外,随着《纽约公约》正式出台后,外国仲裁也能够得到承认,涉外仲裁所具有的执行力也会得到提升,而且仲裁裁决也呈现出终局性。由此来看,在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仲裁是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三、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持续加快,整体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和国际其他国家的交流也更加频繁,而这就导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持续增加,当然,国内同样也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了使得纠纷能够顺利解决,当事人必须要寻找到更为可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而仲裁则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并得到了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在国内的受关注程度是较高的,然而相关的立法起步较晚,从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等相继出台,这就使得整个立法体系显得更为完善。另外来说,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世界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6]。从知识产权仲裁实践现状来看,各地仲裁委员会都纷纷相继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例如:由厦门市仲裁委牵头,中国大陆首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于2007年2月14日在厦门成立;2007年4月15日,武汉仲裁委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院;2008年4月25日,广州仲裁委成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同年10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也随之成立。但是,总体来看,各地的知識产权仲裁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

前文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当前的这一机制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和完善的机制,虽然这与我国的发展历程有着一定的关系,但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对造成这一现象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想提高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机制,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目前,各国仲裁委都在努力设立自己的专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但在实际操作中尚处在探索阶段,仍有许多路要走。在此基础之上,设立专业的仲裁机构,可以有效地弥补现有的诉讼及其它非诉解决机制的缺陷,同时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为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搭建起一座桥梁。

(二)建立新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仲裁相衔接的会商机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仲裁会商机制议定书》是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和西安仲裁委于2007年签订的。建立了一个由当地知识产权局和仲裁委员会组成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专家团队,探索新的商标纠纷解决机制,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本文认为,这种协商机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7]。

(三)在相关立法中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权利属性,因此在解决争议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比如:有关的法律可以将所有的争议作为解决,而可以将可自由处理的问题提交仲裁;在仲裁规则和裁决中,也可以灵活地做出决定,使得判决的结果仅适用于争议各方,而不会影响到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仲裁的有利条件,应当鼓励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但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仲裁的使用率不能与其自身的优势相提并论。本文作者认为,应该加强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争议的调解意识,同时也应该自觉地引导社会大众进行仲裁,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多元化化解机制。

参考文献:

[1]江任飞.基于Citespace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河南科技,2022,41(04):141-146.

[2]张文克.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完善之路[J].商业文化,2022(05):14-15.

[3]孙久姗,郑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协调[J].法制博览,2021(23):140-142.

[4]杜焕芳课题组,杜焕芳.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理论证成、域外借鉴和制度设计[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01):96-115.

[5]唐威.军民融合视域下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20,36(05):60-64.

[6]彭雪婷.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法律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7]刘慧.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河南科技,2017(08):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