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若干思考
2022-05-30朱清孟
朱清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也是全国职教大会召开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又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新《职业教育法》重点强调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法律地位,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全面阐释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目标、体系等内容,充分反映了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的现实需求,为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奠定了法治基础。
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一基本定位,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方向、治理主体、治理体系和治理保障等不同维度出发,勾勒出了提升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基本框架,绘制了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蓝图,对于推动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的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的关键期,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整体研究,从而做出整体规划与系统安排,真正把新《职業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贯彻落实到职业教育改革实践中。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
坚持和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好“把方向、揽全局、抓思想、建队伍、促党建”的总要求,才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办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学校要依法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校过程中。强化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必须坚持党建统领,把握好党对职业学校办学治校的领导权,发挥好党组织在职业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学校党委、学院(部)党组织、基层党支部“三级网格”党建工作体系。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职业教育“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培养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遵循,阐释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要求和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要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根本特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牢牢把握职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动摇,多方发力筑牢意识形态阵地,守稳守牢意识形态安全底线。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为落实这一根本任务,职业学校要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目标,统筹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建立完善“三全育人”体制机制,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思想引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技能提升各个环节;要筑牢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用好思政课主渠道,占领网络主战场,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师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位的新时代育人“大先生”。
二、探索多元主体办学,着力构建多主题协同治理格局
构建政行企校社多元主体办学格局,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为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学校依法办学、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主体办学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重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强化统筹管理,依法推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依法落实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举措,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增强职业教育发展动力。
(二)发挥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
新《职业教育法》中有25项条款47次提到企业,要求“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新《职业教育法》创新性地将原法中的“产教结合”修订为“产教融合”,突出要在“融”上下功夫。一是强化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运行机制,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二是丰富企业办学形式,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通过共建职教集团、设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混合所有制办学、股份制办学等方式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三是创新企业参与方式,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管产业学院、研发中心、培训机构等,共同开展订单式培养、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在招生就业、专业建设、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深度融合的“校企命运共同体”。
(三)扩大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对办学微观事务的管理,为职业学校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治教、学生依法受教的良好局面。要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推进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面向市场积极实施自主办学,提升学校依法办学能力;要建立新型教师管理机制,依法建立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机制,优化内部薪酬分配、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制度,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能力;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加强学生权益保障,维护学生实习、升学、发展等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依法受教权利。
三、改革治理评价机制,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
深化具有类型教育特色的评价机制改革,是提升職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加快治理评价机制改革,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目标性,探索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评价体系,把职业教育的制度改革优势转变为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效能。
(一)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新《职业教育法》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要遵循教育规律,重点突出就业导向、技能导向,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一方面,要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另一方面,要突出技能导向,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在法律层面畅通职业教育升学通道,搭建职普融通的“立交桥”,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
(二)建立健全学校质量评价体系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根据新《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质量评价体系,就要完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要完善评价标准,依据国家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实习、教材标准,紧扣提高实践能力和适应职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强化诊断改进,完善学校内部质量评价体系,持续开展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着力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三)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质量统筹监管力度,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效能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行业依法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企业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拟招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职业学校依法完善多元质量评价机制,以评促教、以评促建、以评促学,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多元评价体系。
四、优化建设发展环境,健全职业教育办学治理保障机制
优化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发展环境,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治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提出了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愿景,提出要共同打造“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一)加大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保障”单列一章,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促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保障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另一方面,职业学校可通过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形式获取社会资源,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此外,需要发挥行业、企业、民间组织等在经费投入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健全成本分担机制,拓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二)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地位和待遇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就需要完善政策保障,加大激励力度,拓展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路径。完善政策保障,要探索技术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技能导向的人才使用、职业技能认证、职称评审以及职级晋升等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制度;加大激励力度,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技术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奖励,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获得感和职业认同感;拓展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路径,要坚持“育训并举”,使其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营造关心支持职教发展的社会氛围
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要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职业教育的社会氛围营造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大国工匠进校园”和“劳模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宣传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故事、优秀事迹、专业成就等,引导公众了解职业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技术技能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行业协会等的研究优势,依托“中国职业教育博览会”、驻马店“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国际论坛”等交流平台,探索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模式。三是凝聚各方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合力,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支持产业、行业、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推动“职业精神+文化传承”的养成融入人才培养和职教改革全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22-04-21).http://www.gov.cn/xinwen/2022-04/21/content_
5686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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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世建,魏立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府注意力演化:基于1978—2021年国家产教融合政策的文本分析[J].职教论坛,2022(6).
[4]孙善学.新《职业教育法》立法指向、制度体系与关键概念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16).
(作者系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河南省关工委副主任、河南省教育厅关工委主任,曾任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河南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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