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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挑战与防

2022-05-30范姜婷

海南金融 2022年9期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个人信息

范姜婷

摘   要:随着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兴起和应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货币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模式和投放机制基本确定,已在相关城市进行数字人民币的试点研究,但法定数字货币配套法律法规还未正式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法定数字货币还需要解決法偿性范围存疑、所有权归属不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及金融监管是新难题等诸多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是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全面流通、应用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走向国际化和法治化的必要方式。

关键词:数字货币;法偿性;个人信息;金融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9.008

中图分类号:D922.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9-0081-07

一、引言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形态,各国逐渐开始发行、运行一些脱离实体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存在储存使用成本低廉、流通过程简便、后台可控制的优点。而私人数字货币难以监管并且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一旦发行机构失控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和金融安全。为了抑制私人数字货币的缺陷和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由国家发币机关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成为世界趋势,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研究法定数字货币问题,各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币模式、投币机制和底层技术基本确定,已经有部分国家开始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运行。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团队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功能目标、技术路径、发行模式、投放机制和运行框架的构建以及法定数字货币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进行了研究;2020年,我国开始在多个城市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本文侧重于从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和分化开启其法律问题探讨之门,以数字货币的产生与分化作为理论基础,梳理当今世界和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实情,分析我国法定数字货币问世后在发行、交易和监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具体分析其法律问题,研究其风险产生之原因,最终提出规避法定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方案。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奠基和发展状况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及分化

最初的数字货币被笼统概括为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在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与通信技术产生之前,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都是按照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货币价值,依靠数据的流通实现货币的交换。电子货币只是用电子数据形式承担法定货币的数字转化,本质上还是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泛指一切可以通过无纸化方式转移、存储、交易的货币,它的发行主体不限于中央银行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私主体亦可发行。随着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成熟,使得数字货币彻底与其他去实体化的货币分化出来,数字货币是专指运用区块链技术,以节点网络为基础、运用加密数字算法,以一串数据链形式表现的分布式记账单位,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产生意味着数字货币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数字货币的诞生也给各国的金融系统和货币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有些数字货币由于缺乏中心监管,可能会出现数字货币犯罪行为。

私人数字货币依赖企业和机构的中心架构,以企业和机构的信用为担保,一旦发行私人数字货币的企业或机构的出现财务或信用危机,或者中心架构存在漏洞、被黑客侵入,此类数字货币系统将会崩盘,因此依赖国家信用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势在必行。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成本低、易扩散等特性可以帮助央行避免传统纸币发行的弊端,减少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成本,提高货币的发行效率,同时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摈弃私人数字货币难以监管的高风险特点,是各个国家维护货币主权的必然选择。所谓法定数字货币是指该国中央银行按照该国法律制定的,并以国家手段控制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和监管,以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以国家信用为保障,是具备法偿性的法定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实践。

(二)全球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现状

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在金融货币领域的发展,同时减少私人主体发行货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并且采取了一定的实践。厄瓜多尔为了减弱美元在其国内的地位,自2014年开始在国内发行法定货币,但自发行开始一直没办法得到民众的认可,于2018年中止发行。加拿大于2016年由其央行开始了名为Jasper的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使用分账式账本技术进行支付、清算和结算,加拿大的研究在运行中引发了一些问题,至今仍在实践当中。英国暂时还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但其国内研究提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替代美元在网络上建立新的货币霸权,削弱美元的主导地位。委内瑞拉的石油币是由当局发行以国家信用为保障,同时以石油资源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固定币值,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稳定性提供了双重保障,石油币可以用于国际间和国内的支付结算,这是全球第一个法定数字货币。

我国认识到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国际趋势和市场需求,于2014年开始了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研究,明确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逐渐开始明确了一币两库三中心的体系架构,采取后台实名登记保证监管、前台资源流通交易的双重机制,实现法定数字货币可控的匿名性,兼顾保护用户隐私和监控法定数字货币犯罪活动的监管。我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9年,我国数字货币开始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等地启动试点测试,并于2020年10月增加了多个试点地区,形成“10+1”格局,截至2022年,我国共有六家国有银行启动人民币的数字钱包,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钱包以APP的形式出现,支持离线支付方式,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等多个领域。2021年7月,我国央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从央行层面上定义了数字人民币,阐明了人民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的研究背景、目标愿景和基本立场。但是也可以发现,数字人民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法律地位存疑,导致其在我国全面流通会面临较为严峻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全面流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范围亟需研究

法定货币的法偿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拒绝接受法定货币是违反国家法律并且需要接受惩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定货币才享有完全的法偿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幣可以清算、结算我国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人民币的支付,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货币的法偿性通常需要要求货币市场流通、给付债务功能的发挥来实现,因此首先需要保证货币本身的流通性。如果法律未规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即便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之后,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接收数字货币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制裁,不仅导致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障碍,也与国家法定货币的规定背道而驰。

法定数字货币法偿性问题不仅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偿性,还涉及到法偿性的范围问题。货币的法偿性可以分为无限制的法偿性和有限制的法偿性,人民币就是具备无限法偿性的货币,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人民币,并且没有例外规定。而当前流通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都是由公司或者金融机构负责的有限法偿性的货币,以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信用做担保,可以承担一部分结算功能,但是他人有权拒绝接收此类货币。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存在较大难点,如果在赋予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的同时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承担一部分的支付、流通和清算功能,但在缺少技术设备或不被信任的情况下可能被拒绝接收,影响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流通。如果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内具备完全法偿性,则可能会对现金和现行金融系统造成一定的冲击,可能会导致大量金融脱媒、银行存款大幅度转移和脱离实体经济服务等问题。

(二)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归属问题存疑

传统货币作为实体物,通过所有权的转移完成流通和支付,法律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需要以特定的方式公示公信,传统货币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就是完成“占有”的交付,货币从原占有人转移到新占有人手中,货币所有权随之转移。而法定数字货币去实体化,从本质上讲是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通过加密算法形成的数据链,货币本身只是一串数字,不可能按照常规的占有转移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组织架构,用户在初次使用法定数字货币之前,需要由认证中心对其身份信息及账户进行实名制的认证,基于此架构,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可以采取将法定数字货币通过数字钱包转移给受让人来改变“占有”或通过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公示所有权归属来实现“登记转移”。由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功能是流通和支付,如果按照登记公示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必然会阻碍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妨碍发挥货币的功能。如果按照双方数字钱包中货币数额的变化来判断,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字货币可能无法实现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数据的流通是否代表占有和所有的改变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面临着深层次的法律风险问题。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法定数字货币是使用计算机代码来实现支付、清算和存储的,其所有权的认定主要根据身份信息代码各私钥来判断,并通过网络信息交换实现货币的所有权转移。法定数字货币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对各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可以准确识别异常交易和账户,各项交易信息及数据均会在数据链上留下痕迹,银行可以掌握数字货币的交易后台,增加了暴露交易用户隐私的风险,个人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对财产权益的侵犯。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信息被赋予了超过其自身的重要价值,数据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异常重要。传统的货币体系中,银行和相关部门只有在用户发生存取以及交易结算的情况下才能掌握用户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监管部门不直接掌握用户的身份信息和货币交易情况,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帐本技术(DLT),以数据化的形式将个人账户相关信息确定下来,以后台登记的身份信息和登陆私钥来明确所有权归属,所有账户的交易信息和数据都会被大数据中心随时记录存储,监管机构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同时由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后台的可控匿名性导致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无法对监管机构匿名,尽管减少了银行的人力审查成本和工作负担,提高了识别异常交易的效率和准确度,但银行的监管功能使得用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基本上处于半透明状态,易产生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和监管要求

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存在使得法定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更难以被发现。洗钱犯罪和虚假货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还是金融领域危害社会经济的犯罪行为。我国央行是打击洗钱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其他银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反洗钱犯罪进行监控和分析,如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随着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进步,数字货币交易形式更加的灵活多变,数字货币自身具有隐蔽性和数字性,导致货币流通不需要通过银行结算系统,仅需点对点的方式在双方均离线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使得法定数字货币的洗钱犯罪更加难以侦破,传统的反洗钱法律无法规制现有的数字货币的深层问题,无法有效应对数字信息的数字货币监管问题。我国《银行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主体地位,然而法定数字货币仅仅依靠金融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双离线情况下的法定数字货币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传统的反洗钱主体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法定数字货币的出台导致传统的反假币机制陷入困境,数字货币具有去实体化的一串数字化加密数据链,传统概念上的“伪造”“变造”货币的表述难以适用于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造假是通过黑客攻击法定数字货币认定登陆系统或者破译数字货币算法技术来实现,难度极大,往往有可能通过复制数据链信息或传播复制链信息,同时由于数字货币的高私密性、高便捷性等特点导致数字假币难以识别。另外,数字货币的监管手段更加复杂,不像传统货币易于监管,需要更加先进、科学的监管手段才能有效监管。

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范围探索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后与传统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人民币的无限法偿性,能够在我国境内直接清算和支付所有的债务,不过需要根据发展阶段来逐步推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使用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在技术手段全面普及之前,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流通必然会受到限制,加之社会公众的使用习惯需要一定的时间改变,短期内强制规定法定数字货币不可拒收难以执行,因此可以规定在部分领域、地域和部分人群中允许交易方拒绝接受法定数字货币,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一些小额零售领域、落后地区和中老年群体,允许交易双方自由选择给付货币的类型。

从长期来看,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家全面流通必须具备完全法偿性,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因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存在媒介不同,其法偿性与现金不应该有差别。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前期可能会对当前金融和货币体系造成冲击,一部分银行存款和电子货币进入数字钱包,从而引发“金融脱媒”,但这种情况完全可控,可以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完全法偿性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一些金融发达的地区设置法定数字货币的示范区,允许软硬件设施欠缺的地区后行,逐步建设法定数字货币需要的金融设施,潜移默化的宣传普及法定数字货币,让社会公众慢慢消化法定数字货币所带来的冲击,不断调整法定数字货币的适用性。

(二)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属和转移

根据我国对法定数字货币“一币两库三中心”的设想,鉴于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只是一个数据链,由“三中心”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确权公示看起来很合理,可是这样的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货币的流动频繁,对于三中心的工作压力太大,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登记转移”的方式不适用于流动频繁的货币。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可以采取同样的“占有转移”的公式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数字货币从一方的数字钱包转移至另一方完全可以实现所有的转移,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法定数字货币附条件的特定化交易中,如果条件达成才能转移特定货币的所有权的转移,也完全可以通过搭载智能合约的方式在钱包中冻结该笔货币,在完成约定条件时,将该笔钱完全划归对方所有。可以说,无论是一般性交易还是特定化交易,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生效均可以采取“占有转移”的方式完成,这样的模式减轻了“三中心”确权的压力,避免无权处分情况的发生。同时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要考虑其最终性的问题,央行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最终机构,央行所有权转移系统应当确保此项交易和钱款的转移在法律上最终确定,实现结算的最终性,避免交易虽然实际在中央银行的系统中进行但由于风险交易结算可能被取消,可以利用分账式账本技术将支付结算的功能转移给分布式的网络节点,实现交易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上的确定性。

(三)加强法定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鉴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甚至监管过程中都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央行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前务必要在确保法定数字货币的安全稳定流通不受限制和尽可能少的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必要的利用信息和处理数据的同时要注意对数据隐私绝对的保护,这是我国确保法定数字货币安全流通必要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背后被隐藏的个人信息范畴。一般而言,传统货币用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背书会登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證号码等信息,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涉及的信息可能会覆盖传统的范围,在此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可能包括账户信息以及能够识别到或关联到特定个人的相关信息。其次,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获取限制,法定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等信息与通信技术形成的一种实名制的货币,有关账户信息数据都会保留在认证中心的后台数据库当中,尽管在流通过程中不会轻易被获取,但用户每次使用数字货币都会在第三方机构留下相应的数据信息,可能会造成信息的泄露。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中间机构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过程中有权获取的信息范围以及严格限制使用信息的目的、场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只能适用于当下交易服务当中。为了避免第三方侵犯个人隐私,央行还应当加大反黑客侵入技术的研究,提高法定数字货币个人账户的信息安全性。最后,明确侵犯法定数字货币背书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无责任的规制对用户缺乏拘束力,应以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为个人信息保护作保障。

(四)优化法定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方案

针对数字货币的反洗钱和反假币等货币犯罪的新特点,不仅需要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反假币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应加强数字人民币的金融监管力度。首先,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难度构建新的“监管沙盒”模式,即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一个安全控件,在不危害金融安全的情况下鼓励金融创新和发展,避免严格监管成为法定数字货币深入推广使用的阻碍,坚持监管与鼓励并存的谦抑性监管原则。我国可以在明确监管部门的同时成立专门的科技创新促进机构,即可在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内部成立“监管沙盒”操作小组以负责“监管沙盒”的实际运行、操作管理及优化改进,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技术监控法定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规范交易行为,实现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另外,应当扩大金融监管主体的范围,确立以央行为核心、其他商业银行为主干的监管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是对数据的监管,以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为底层网络的内在制度,对监管的技术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要求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法定数字货币介入的第三方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还包括所有可能接入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的机构。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存在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大数据中心,由央行牵头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参与中心建设,整合各银行的资金和技术资源推动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协作和信息沟通,建立统一化、标准化的金融机制以创建良好的数据处理分析中心。由央行控制的大数据中心来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和预测未来发展方向,针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及时监测追踪,做到提前预警,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

五、结语

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已经成为全球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我国中央银行正在大力研究发行数字货币需要攻克的各项技术难关、金融难关和法律难关。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货币运行全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及其问题,未来应通过系统而又全面的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扫清我国法定数字货币问世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障碍,保障数字货币的全面流通和交易,减少可能发生的法律和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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