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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昂《缅甸法律故事》中的“法官”形象研究

2022-05-30张智

名作欣赏·学术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村长缅甸老虎

张智

关鍵词:缅甸 法律故事 “法官”形象

一、引言

1926 至1929 年,缅甸著名历史学家、法学家、教育家、民俗学家貌廷昂a在敏东地区的乡村进行搜集、整理、翻译《缅甸法律故事》的工作。1962 年,该书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书中共收录法律故事65 则,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法典,另一个是民间纠纷裁决实践。该书一经出版,就引起了缅甸与西方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撰写书评,参考引用,如何四维、杰拉德·R·莫兰和罗伯特·E·诺顿、休·廷克、卢德维克·斯滕巴赫、J·邓肯·M·德雷特等。既然这是一本法律故事集,那么化解纠纷的“法官”就显得格外重要。他们秉持的态度和原则既体现着统治阶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愿,也彰显着民众对公正正义的诉求和体认。正如刘红(2017)所言:“对于民间故事而言,作品中的形象往往是群体情感与观念的缩影,凝聚着特定群体的生活、信仰及理想,具有更为深刻的价值与意义。”为此,以“法官”形象为切入点,探讨缅甸民间纠纷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官”类型

一般来说,法官是对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廷昂《缅甸法律故事》中,“法官”类型多样,有时是动物,有时是村长,有时是路人,有时是“法律公主”(The princess learned-in-the-law)b。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官,这里的“法官”主要是指那些能够对纠纷进行裁决的人或拟人化的动物。通过对廷昂《缅甸法律故事》的梳理和分析,发现该书中的“法官”类型主要有四种,即动物“法官”、村长“法官”、路人“法官”和“法律公主”。

(一)动物“法官”

在《缅甸法律故事》中,充当“法官”角色的动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老虎,另一个是兔子,如故事《老虎法官》和《兔法官》。《老虎法官》讲述道:豺夫妻闹离婚,为了三个孩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它们找到老虎进行裁决。老虎判决它们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然后,把第三个孩子撕成两半,每人拿一半回家去。面对这样的裁决结果,它们伤心极了,但也只能无奈地回家了。《兔法官》的主要内容与前者相似。水獭和豺合作捕食,找到食物后共享。第二天,豺找到了食物,而水獭没有任何收获,它们共同享用了食物。第三天,水獭捉到了一条白杨鱼,分成四份,自己想要鱼头和鱼身子。豺认为不公平,双方争执不下,就找到兔子评理。兔子把白杨鱼从头到尾进行平均切割,各拿一半,它们高高兴兴地离开了。在这两则故事中,裁决结果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从相似性方面来看,老虎和兔“法官”都维护了法律尊严,秉公裁决。从差异性方面来看,裁决结果对当事人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影响。老虎并没有考虑争议对象特点,而是机械地按照一般物品进行平均分割,忽略其鲜活生命体这一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身为法官的老虎也是杀人犯。这种裁决结果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痛苦,使得豺夫妻失去了一个孩子。裁决不仅没有解决双方纠纷,反而加深了双方矛盾,相互埋怨,不利于人际关系融洽。这种裁决同法律故事初衷相悖。反过来再看看兔子的裁决。兔子明白了水獭和豺所争议对象的特点,了解了它们之前的约定。据此,它将白杨鱼从头到尾平均分配。当事双方谁也没有吃亏或占便宜,都觉得公平公正,双方都很满意。不仅化解了纠纷,而且维护了双方的友谊。对比这两则故事,可见“法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遵守一个原则,即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使当事双方都满意,这也正是法律故事本意所在。

(二)村长“法官”

作为最底层管理者的村长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拥有一定权力,但在《缅甸法律故事》中,并未显示出村长的纠纷裁决权。涉及村长化解纠纷的故事也不少,如《争吵的两位樵夫》《两位打斗的樵夫》《金子变铜,儿子变猴子》《鼠吃铁,鹰叼子》《赶象人》《小鸡和大公鸡》《麻雀和老鼠》《棕榈果》《黄瓜纠纷》等。每当当事人找村长进行裁决时,村长要么因没有证人而无法裁决,要么因案件太小而让当事人直接撤诉,要么做出一个令当事双方都不满意的裁决。以《黄瓜纠纷》为例,故事的内容梗概是:一户人家的黄瓜藤爬到了邻居家,结出了黄瓜,邻居家就把黄瓜摘掉了。主人索要未果,就去找村长评理。村长认为黄瓜应为邻居所有,主人自然对这个裁决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找到法律公主。法律公主的裁决结果与村长恰好相反,认为黄瓜藤根在主人家里,邻居应该归还黄瓜。在《缅甸法律故事》中,这是少有的、由村长裁决的民间纠纷。裁决结果与法律公主截然不同,这说明:第一,当人们产生纠纷后,可以直接找村长进行处理。当然,也可以直接去找法律公主。这种做法是被允许的,不存在越级上告问题。第二,当纠纷双方对村长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到法律公主那里重新裁决,结果可能会与村长的完全相反,但总会令双方信服和满意。第三,从法律公主和村长的权威方面看,法律公主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明显高于村长。第四,从裁决结果方面看,法律公主的裁决往往带有“终审”性质。

(三)路人“法官”

在《缅甸法律故事》中,时有路人充当“法官”的现象,如《害怕被埋的学生》和《热情的青年男子》。《热情的青年男子》的故事内容梗概是:一位小伙爱上了一位姑娘,来到姑娘家和她畅谈,以至于忘记了时间。直到深夜,他说自己对姑娘是一片真心。因为自己回家要路过一片墓地,要不是对姑娘的爱慕,是不会在姑娘家待到深夜的。从姑娘家出来,小伙子回家经过墓地时,看到两个食人妖因争夺一具尸体而产生纠纷,就帮着进行了平分,他们非常满意。为了表达谢意,食人妖挖出两罐金子送给了小伙子。在这则故事中,小伙子就是一个普通路人,他的裁决结果令当事双方都满意,因此得到了回报。尽管故事内容具有极强的幻想色彩,但是民间纠纷化解原则和精神得到体现,通过故事再次告诫法官公正裁决和让当事双方满意的重要性。

(四)法律公主

在《缅甸法律故事》中,绝大部分民间纠纷由法律公主裁决。在缅甸历史上,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权利,女性村长和女性仲裁者普遍存在。然而,廷昂通过梳理和研究缅甸史料,发现王座法庭并没有女性法官的相关记载。那么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统治者为什么要虚构出这样一位法律公主?从法律故事内容来看,除了少部分纠纷由动物或村长或路人裁决外,其余均由法律公主进行裁决。可见,法律公主的地位很高,目的就是为了塑造和树立一个权威形象。法律公主的裁决合理恰当,能令当事双方都满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前面已经提到,村长常常对某些纠纷无法裁决或裁决结果不能令当事双方满意,在这些故事中,村长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人物,他们出现在这类故事中意在衬托法律公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反过来看,这些民间故事编写的主要目的是让基层“法官”参考,塑造一位比村长更加权威的法律公主形象,能够增强法律故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王权和法律公主的双重权威作用下,法律故事以行政法规文件分发到基层,在村长化解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官”形象

(一)近在咫尺,及時化解

《缅甸法律故事》中囊括了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包括人身安全、债务、实产寄托、夫妻关系、继承权、奴隶身份、盗窃和抢劫、地界、诺言、约定、赠物等。从这一点上看,《缅甸法律故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涵盖面非常广泛。在化解这些纠纷过程中,“法官”是不可或缺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及时性。在缅甸,村长是最基层的管理者,他就生活在人民群众中。当人们产生纠纷以后,能及时找村长进行调解和裁决。这种即时性能有效地阻止矛盾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第二,便捷性。当纠纷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到镇上的王座法庭申诉。王座法庭会及时进行重新裁决,还原事情真相,做出令双方都信服和满意的裁决。这种申诉机制及其效率能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权威性。在缅甸不管纠纷的大小,“法官”都会受理。大事如国王与有夫之妇通奸,其妻子可以去法律公主那里状告国王。小事如两个邻居为了一根黄瓜而发生争执,也会到法律公主那里去上诉,法律公主都会给出合理裁决。

(二)公平正义,人人平等

为了保障民间纠纷裁决的公平正义性,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相互牵制。第一,建立一套司法体制,以及从村长到镇法庭的联动机制。第二,建立保障体系。在缅甸,村长是一个特殊职位,采取半世袭半选举制。前任村长的儿子可以成为继任村长,但同时还要得到大部分村民的拥护。因此,村长要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尤其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秉持公正,否则将会失去村民的信任和支持。第三,佛教信仰的规约。缅甸是一个佛教国家,人们相信业报和轮回。佛教价值体系也影响着村长的言行,他们十分重视积攒功德。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如果村长存有私心而偏袒一方,功德就会减少。为此,村长不愿意因为处事不公而给自己带来恶业。第四,摘录具有典型性的法律故事。这类故事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全面性,还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得到实施和贯彻。在佛教信仰和行政制度的双重保障下,“法官”能够公平地裁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国王的剑》的故事内容是:国王非常喜爱自己的枣红马,晚上总要去马厩看看马。一来二去,就与巡夜人的妻子产生了奸情。后来,国王到马厩后就直接去找巡夜人的妻子,而不再去看枣红马。有一天,巡夜人发现了他们的奸情。国王答应给予赔偿。为了让巡夜人放心,国王把佩剑交给巡夜人做抵押。第二天,巡夜人本想拿着剑去找国王。担心国王反悔,不敢前去,就去找法律公主。法律公主经过调查,了解了事情真相,要求国王兑现诺言,进行赔偿。从当事双方地位来看,一个是国王,一个是国王马厩的巡夜人,他们两个人的身份地位悬殊非常大。在这个纠纷中,国王是有过错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裁决,直接影响着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严。从裁决结果来看,法律公主做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决,即便是高贵的国王犯了错,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

(三)明察秋毫,体恤民情

从缅甸法律故事的产生背景来看,统治者推行法律故事的目的在于教育引导基层管理者能够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强调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强调当事双方的满意度,如《老虎法官》和《兔法官》。从整个法律故事内容来看,这一精神始终得到了贯彻。也就是说,强制性功能比较弱,更多地在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有时候“法官”的人情味十足,这里的人情味并不是要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严,而是体现在裁决过程和结果上。如故事《养蜂人和赶象人》,采蜜人看到树上有一个蜂窝,就用烟把蜂给熏走了。他爬上树去摘蜂窝,可是下不来了。赶大象人听到呼救声,就过去救他,但是未能成功。这时,四个年轻人路过恰好看到了这一幕,解下纱笼,让他们跳下,结果六个人都受了伤。他们去看医生,费用是六个银币。但是问题是谁该出这个钱,他们只好去找法律公主。法律公主裁决:六个人都有疏忽的责任,采蜜人应该付一个银币,赶象人付三个银币,其他四个人总共付两个银币。在这则故事中,救人者反而要进行赔偿。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裁决,法律公主考虑到他们都是成年人,应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在实施救援时,就应该考虑措施的有效性。正是由于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每个人都有过错,都应该支付一定的医药费。不管是被救者,还是救人者,都应该全面地考虑,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能够警示教育其他人。

(四)有矛有盾,入理切情

在《缅甸法律故事》中,收录有一些这样的故事:故事情节相似,但是裁决结果截然不同。《死于野猪之手的四个学生》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外学习三年之后,四位年轻的学生归国了。他们分别学习木雕、雕塑、绘画和法术。有一天去森林里打猎,四人追赶一头野猪。到了晚上,轮流守夜,他们就逐步地把一个雕刻的野猪变活了,结果他们被野猪杀掉了。四个寡妇互相指责要求赔偿。最后,法律公主裁决为:前三个人无罪,赋予木雕野猪生命的那个人应该负责,他的妻子应该对其他三人的妻子进行赔偿。《死于老虎之手的四个学生》的主要内容是:四个学生在国外学习三年后归国。他们分别擅长解剖学、生理学、药理学、万能药。有一天,他们去森林里打猎,想射杀一只老虎,但是没有找到。他们就准备造出一只老虎,经过四人的努力,一只活生生的老虎出现了,结果把他们四个都给杀了,四个寡妇起诉让对方赔偿,法律公主裁决为四个人都有责任。

这两则故事的故事情节高度吻合,可以说它们就是同一个故事的异文。在第一则故事中,裁决结果是赋予野猪生命的那位学生的妻子应该赔偿其他三位寡妇;而在第二则故事中,裁决结果是四个学生都有责任,相互之间不应该赔偿。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似乎都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一方面这两种裁决结果都可以接受,都具有合理性,都可以接受;另一方面,搜集者也认可这样的裁决结果。在故事的搜集过程中,并不是说廷昂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他可能是出于呈现法律故事真实存在状态的初衷,才将这两则故事放在一起。这样一来,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裁决。

四、结语

缅甸法律故事的出现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它们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在逐步适应缅甸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长足发展,构成缅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故事的分析,可以看出缅甸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起一套特殊而有效的法律体系,塑造出良好的“法官”形象,彰显着统治者的智慧,承载着民众的公平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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