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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有身价 损害环境要赔偿

2022-05-30黄丹雯

环境 2022年9期
关键词:磋商损害赔偿广东省

黄丹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广东立足“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聚焦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让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初步构建完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高位推动,建章立制固根本

“以往环境事件发生后,即使受害人拿到了应有的补偿,但是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却常常陷入无人理会、无人修复的尴尬境地,造成‘公地悲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杨迪感慨道。而现在,保護生态环境有了新的“法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终于有人“买单”。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根据相关要求,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前是“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如今,广东已经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截至2022年7月,广东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224宗,一批受到损害和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治理修复。如此不俗的成绩,离不开广东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主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加速向纵深迈进。

为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广东省政府于2018年4月成立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全部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导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我省还制订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据杨迪介绍,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2018年9月,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界定管辖范围、补充适用情形、部门分工及工作目标。202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对生态赔偿各方进行界定,并明晰案件调查、磋商、修复监管、资金管理等事项的工作流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多个职能部门,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广东落实落细,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健全完善了改革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其中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简易鉴定评估与赔偿磋商程序;省法院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实施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推进广东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广东省水事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则;省林业局研究制定推进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细则……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损害赔偿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以便各司其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主动衔接,部门协作添动能

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一套工作程序涉及多个部门。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改革工作重点,分工协作、狠抓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

“省公安厅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磋商等环节的工作,同时为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等生态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会面磋商等工作畅通渠道。”据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广东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占比较大,为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广东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动作战,有效震慑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达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主动衔接省司法厅,共同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积极推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截至2021年底,广东省登记设立有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7家、司法鉴定人128人,涵盖七个大类环境损害鉴定业务,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公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各地市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广州、中山、河源等市级和区级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从案件线索移送、参与磋商、支持诉讼、监督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具体衔接程序,细化衔接措施,以实际行动破解衔接难题,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勇于实践,地市探索出实效

夕阳西下,水清岸绿、鱼翔浅底。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修复给当地曾经的生态损害留下了新的印记,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案例实践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落脚点。在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实践正不断涌现。在省领导小组积极推动下,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一步发挥改革工作机制作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积极开展案件线索筛查,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广州首宗案件、中山首宗案件、肇庆首宗案件……近年来,广州、中山等地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效益的典型案例,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造样板。

“去年,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案,成为全省首宗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修复受损土壤、承担惩罚性赔偿、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广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案促治,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依法依规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引领性的索赔实践案例,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中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超标排污损害生态环境案件,是广东省首宗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案件,具有示范和引领意义。”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2021年,中山市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提出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与磋商程序,对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无爭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启动简易程序。同时,在全省率先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践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此外,深圳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制度,研究制定损害赔偿案件专家意见出具工作指引;韶关市探索建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预付保证金制度;清远市建立赔偿款分期赔付、第三方担保等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随着制度改革走深走实,下一步,广东省将继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及索赔实践,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加快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法治化转变。

链接

广州:创新探索,打好以案促治“组合拳”

广州市坚持探索创新,不断丰富索赔案件类型,探索首宗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请,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2021年,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倾倒填埋废弃药渣造成土壤等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造成损害数额约79万余元,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4月,由于双方磋商不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除提出判令该公司消除污染、修复受损土壤,承担事务性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常规诉请外,还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首次在该领域提出由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请。2021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请。

该案件系广州市首宗开庭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领导多次踏勘现场,并出庭提起诉讼。该案件还是全省首宗试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有效举措、有益探索,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山:创新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

中山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在全省率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与磋商程序,努力打造可借鉴、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2021年11月,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见证和指导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因超标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赔偿逾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工作。该案件从10月份启动,到共同委托鉴定评估专家完成简易评估,再到完成磋商、双方签订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用时仅一个多月,比常规案件的办理效率提升许多,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这是自广东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探索尝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首宗案例,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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