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真的是“你想分开就能分开”吗?
2022-05-30枚森
枚森
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呈,意味着员工已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该决定传达给了用人单位。可有些员工或事后反悔,或一直仍在原岗位上班,或在离职前遭遇伤害,那么,对由此导致的纠纷真的因为“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只能由员工自食其果吗?
递交辞呈后上班遭遇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 2019年3月1日,谢女士曾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表示将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岂料,仅过去一周,谢女士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而公司面对谢女士的工伤赔偿请求却一口拒绝,理由是谢女士既已递交辞呈,便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自然没有包括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内的相关义务,谢女士也没有相应的权利。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雖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权,只要员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了辞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表态、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对应时间届满后便告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递交了辞呈,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彼此之间哪怕是员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亦无需承担法定义务,因为:一方面,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无疑仍是用工与被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正由于员工递交辞呈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定责任不因员工递交辞呈而解除,决定了公司仍然必须为谢女士的工伤买单。
期限届满后继续留岗工作,有无劳动关系
【案例】 2019年4月15日,曾女士曾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要求解除与公司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没有作出答复,而曾女士本来就非决意离职,于是乎曾女士在30天之后仍在原岗位上班,公司也照常对曾女士记考勤、产量、发放工资等。2019年7月,曾女士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到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自己的积蓄不够支付医疗费用,曾女士迫于无奈只好要求公司垫付,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在曾女士递交辞呈的30天后,劳动合同已告解除,公司已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曾女士照样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垫付医疗费用的责任。虽然在曾女士提交辞呈之后的一个月,不管曾女士的想法是否发生改变,也不管公司是否表态、是否答复,都意味着原有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原有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等于彼此之间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反,曾女士继续上班、公司继续接受,表明尽管彼此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有着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原有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是新的劳动关系形成之时。因为该情形完全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吻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递交辞呈后反悔草率行事,能否要求收回
【案例】 因好友相邀合伙创业,钟女士未考虑好友是否拿定主意、创业计划是否切实可行,便于2019年5月31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表示将在30日后离职。谁知,仅过了一周,好友便以需要再好好合计为由取消合伙创业。钟女士当即为自己草率提交辞呈的行为而后悔,并基于担心丢掉工作,赶紧向公司撤销辞呈。但公司拒绝钟女士的撤销请求,甚至明确表示钟女士必须按时离职。而钟女士以公司不同意其撤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点评】 钟女士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存在“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与之对应,钟女士能否获得赔偿金,自然也取决于公司要求其离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员工在递交辞呈时,便已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员工撤销申请,员工本身并不享有撤销权。结合本案,鉴于公司收到辞呈后,钟女士的辞职行为便已生效。公司不但接受王女士的辞呈,甚至拒绝王女士的撤销申请,乃至要求王女士在期满后离职,无疑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