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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享电动车“下黑手”刑法可能找上门

2022-05-30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9期
关键词:财物罪数额较大公私

颜梅生

共享电动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已越来越受到寻常百姓的欢迎。可偏偏却有人下“黑手”:有人随意藏匿、有人任意损毁、有人恶意丢弃……岂不知,刑法可能找上门。

将共享电动车据为己有可构成盗窃罪

【案例】 李某为让共享电动车成为自己的专用工具,曾采用喷漆等方式,秘密将一辆共享电动车进行改装。一个月后,见“平安无事”,又以同样的方法,为三名家人每人“配上”了一辆,涉案金额达1.23万元。

【点评】 李某已构成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金额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以行政拘留方式处罚;反之,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分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正因为李某四次盗窃、金额达1.23万元,决定了其罪有应得。

损坏共享电动车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案例】 因偷盗共享电动车电瓶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五日后,陈某不思悔改,将气发泄在共享电动车上, 他先后21次给电动车轮胎放气、拿走电动车座椅、破坏其他部件等,不仅导致他人无法骑行,而且造成1.2万元损失。

【点评】 陈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損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陈某的行为无疑与之吻合。

无事生非损毁共享电动车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 为表现自己“从不怕事,也敢惹事的能耐”,2019年11月7日,古某突发奇想,当着女友及4个好友的面,无事生非地将五辆共享电动车收集在一起,浇上汽油,付之一炬,造成共享电动车损失1.25万元。

【点评】 古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即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也指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古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共享电动车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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