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被多次罚款 法律支持吗
2022-05-30杨学友
杨学友
【案例】2018年9月22日,叶美英与某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任销售人员(2020年3月1日起担任销售经理,2020年6月26日起调整为销售顾问),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业绩提成组成。自2019年11月起,公司数次作出《处罚通知》,以叶美英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多次罚款、扣款,合计56000元。
2020年7月7日,叶美英以公司拖欠、克扣工资,未足额提供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其请求为:1.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克扣、处罚的、拖欠的工资合计117385.63元(其中罚款、扣款56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72576元。
仲裁院作出裁决: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叶美英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克扣、处罚的、拖欠的工资合计110741.67元(其中罚款、扣款56000元);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叶美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582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其主要诉请理由为:1.叶美英在职期间,未遵守职业道德,多次伪造渠道返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叶美英所主张的克扣工资实际系公司对叶美英业绩的考核,应属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2.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叶美英系自行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扣款部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该部分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法对减少劳动报酬负有证明责任,然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扣款的合法性,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叶美英请求公司支付罚款、扣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叶美英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582元。据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点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均系受劳动合同法等民法调整。用人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行政执法主体,亦无法律授权,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奖惩管理办法不得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因违法而无效。
当然,对违纪员工,公司有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对于劳动者确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奖惩制度应予处罚,即可在劳动者的绩效工资中进行处理,即減少或扣发一定的绩郊奖金。而本案公司虽认为叶美英存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未遵守职业道德,多次伪造渠道返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严重失职将公司管理层内部信息截图外流,直接导致公司的商誉受损等等,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