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隔代赠与受遗赠人须及时接受
2022-05-30吕若琦
吕若琦
【案例】现实生活中,老人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孙的情况很多。但许多人都不知道,将财产留给儿子和留给孙子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小程序的忽略,就可能导致财产隔代遗赠的愿望不能如意实现。
陈爷爷一生共养育有四个子女,陈爷爷与老伴含辛茹苦地把孩子们抚养成人,随后他们各自成婚生子。除二儿子陈小曦(化名)一直打零工之外,其他的子女均有比较稳定的工作。近年来,陈爷爷的身体每况愈下,于是他开始筹划自己身后事的种种事宜,尤其是自己名下房子的处理安排,更是作为其中的重点。
陈小曦婚后家境较为困难,一直都是租房子居住。更不幸的是,陈小曦正值英年就因病过世。去世那年,陈小曦的儿子陈兵(化名)尚未成年,其妻子文化不高,只能靠着打零工勉强拉扯陈兵长大。
陈小曦去世后,他的妻子没有能力再去租房子居住。于是孤儿寡母的,只能和陈爷爷老两口一起居住在陈爷爷狭小老旧的房子里。
前两年陈爷爷的老伴过世后,陈爷爷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虽然陈兵已经长大成人,但家庭生活依然艰苦。眼看着母子俩的生活如此艰难,陈爷爷内心焦灼不安。为了让他们有个栖身之地,陈爷爷决定把房子赠予孙子陈兵。于是他找来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咨询如何办理赠予事宜。
陈爷爷说:“黄律师,我的老伴已经去世了,我的二儿子也已经去世,我的其他孩子的生活过得也不错。二儿子去世后,他的孩子陈兵生活很艰难。我经过慎重考虑,想把我名下的房产在我百年之后留给孙子陈兵。这该怎么办呢?”
律师则回答:“首先,房子是您的个人财产,您有权对它进行处置。其次,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有效传承给您的孙子。但是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我建议您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陈爷爷在律师的指导下立了遗嘱并去做了遗嘱公证后,便将此事告知孙子陈兵。没过多久,陈爷爷就过世了,之后陈兵和她的母亲一直住在陈爷爷留下的房屋内。母子俩寻思着,既然遗嘱已经做了公证,那爷爷的遗产就是自己的了。
三年过去了,陈兵才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遭到大伯和三叔的阻挠。陈兵愤怒地说,这房子明明是爷爷留给他的。遗嘱你们当时也看到了,现在你们为什么来阻挠我过户?
大伯却说,这遗嘱是说房子给你,可为什么这都三年了,你也不去办理过户呢?既然如此,那我们兄弟几个作为老爷子的第一继承人,自然有权利分得他的遗产。
几番争执之后,陈兵不得不起诉大伯和三叔。让陈兵意外的是,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依照法定继承程序,由陈爷爷的四个子女等额继承该房产份额。这让陈兵懊悔不已。
明明是做了公证的遗嘱,为什么最后就无法实现了呢?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进行评析。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否则孙子、孙女并非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确实想把自己身后财产留给孙子、孙女的,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实现。因此,本案中爷爷所订立的遗嘱形式要件完备并且进行过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行为有效。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本案中,陈兵并未在知晓遗赠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因此,法院以此為由,最终做出了依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的判决,陈兵未能顺利继承爷爷的遗产。陈兵只能依照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应属于其父亲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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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能够直接对话时,其可以直接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文字或录音录像的形式作出,并由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签字确认。
2.在受遗赠人无法与法定继承人直接对话时,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在邮件底单中明确文件名为“接受遗赠声明书”,以利于在日后的诉讼中举证。也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才知道存在遗赠的,建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受遗赠人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出于道德和伦理,也应尽己所能承担赡养、照顾老人的责任,关心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或参与老人的丧葬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