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汉初的社会福利
2022-05-27田猛
田猛
摘 要:《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虽然这些福利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它们基本上符合汉初“宽厚清静”、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汉初;二年律令;社会福利;优恤与保障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06.048
《二年律令》于1983年出土于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是吕后二年(前186)施行的法律,其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汉初的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诸多方面,是极为重要的历史文献。值得注意的是,《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相关福利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优恤型福利与保障型福利。目前,学界已经对汉代社会福利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以《二年律令》为视角,从优恤和保障的角度对汉初的社会福利进行分类,并讨论其局限性的成果依然不多,本文试图从这两点出发,对其做进一步的探讨。
1 优恤型福利
优恤型福利,即对某些特殊群体优待照顾,从优抚恤,一般含有慰问、体恤的意味。王子今先生认为,汉帝国建立之后,“政治决策者们对于社会福利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①,事实确实如此,汉初史料中屡见政府颁行社会福利的记载,其中抚恤社会困难群体的次数甚多,福利的内容也颇为多样。
受“孝亲”“养老”等观念的影响,汉初的老人是受到抚恤最多的群体之一,其接受的福利一般有赐物、宽减刑罚、减免徭役和赋税。如《二年律令·傅律》中规定:“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伍七十五,皆受杖。”②即根据不同的爵位,7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领取手杖,9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每月领取一石鬻米。当老人触犯法律应当受刑时,官府也会适当宽减其刑罚,《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③“完”即保持完好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犯罪的是年过七十的老人,不能对其身体施以肉刑。老人还享有减免徭役的福利,《二年律令·傅律》中规定:“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④“睆老”指的是减半服徭役,“免老”指的是免除徭役,不同爵位的老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时便可以将徭役相应减免。此外,《汉书·贾山传》中还有汉文帝为老人减免赋税的记载:“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⑤“算”即算赋,是汉代的一种人头税,对于年龄达80岁的老人,可按规定免去其家中两口人的丁税。“事”指的是服徭役,对于年龄达90岁的老人,可以免去其一个儿子应服的徭役。可以看出,老人在汉初所享受的福利较为多样,不仅享有赐物、宽减刑罚等福利,在承担徭役、赋税的义务上也有所减免。
对于产子家庭和孕妇,政府也会加以优抚,可令其减免赋税或宽减刑罚。如汉高祖七年(前200)下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⑥即如果百姓家中产子,可以免去该户户主两年的徭役。当户主产子达到一定数量时,其徭役甚至可以被永久免除,如《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⑦意思是假如产子五人以上,等到儿子都已经傅籍,女儿也十二岁了,户主便可以不再服徭役。当孕妇犯罪时,则会对其适当的宽减刑罚,汉景帝三年(前154)下诏:“孕者未乳……当鞠系者,颂系之。”⑧“颂”读“容”,是宽容的意思,在此引申为宽松、不桎梏,即拘押一般罪犯的时候,要缚住其手脚,但对于犯罪的孕妇,则可以适当体恤,不在其身上施加刑具。可以看出,汉初对于孕妇和胎儿是持保护态度的,多子的家庭还会被免除一定的徭役和赋税,这不仅是出于鼓励生育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慈幼”的考虑。
有人因公殉职后,其家属也会被政府加以抚恤,常见的方式是向殉职者的子嗣赐以爵位。《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⑨“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⑩从中可以看出,赐爵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无爵赐爵,即赐给无爵者的子嗣“公士”的爵位;第二种是父子同爵,当殉职者与其子嗣爵位相等时,赐二人爵位均升一级;第三种是子承父爵,如果殉职者有爵位,但子嗣无爵或爵位不及父亲时,可以直接继承亡父的爵位。除此之外,汉初的赐爵还有特殊的情况,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因公殉职的高级官员或将领,皇帝为了表彰和纪念其功绩,抚恤便更为优厚,其子嗣甚至会被封为列侯,如汉高祖时,“周苛子周成以父死事,封为高景侯”k,汉景帝时期,也曾“封故楚、赵傅、相、内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为列侯”l。
2 保障型福利
保障型福利是為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故生活困难的人或家庭提供的福利,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福利思想在先秦时期就有所反映,如《礼记·礼运》中就有“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m的表述,《国语·晋语》中也曾提到“养老幼,恤孤疾”n。到了汉初,统治者对于老幼废疾者、鳏寡孤独者的赡养问题、生活保障问题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对于老人的赡养,汉初政府除了会进行物资补助外,还在法律上予以保障,规定子孙要承担赡养责任,否则将受到处罚。《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他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o即家中有年过七旬的老人时,儿子需要尽赡养的义务,不能与老人分户居住,分过户的儿子可以允许他“归户入养”。《二年律令·户律》中还有通过经济制裁督促子孙尽孝的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p意思是假如子孙对老人赡养不力,老人有权从家中赶走子孙,使用子孙的房屋、田产、奴婢。此外,《奏谳书》中甚至有不赡养父母要被“弃市”的案例:“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论子?廷尉毂等曰:当弃市。”q “弃市”是死刑的一种,最高处以死刑,这无疑是对不想赡养父母的子孙的最大威慑。可以看出,汉初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相当重视,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子女身上,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都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便使老人老有所养。
以上是对于有子嗣的老人的保障,老而无子的群体则被称为“独”。《礼记·王制》中说:“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r对于这四个群体,汉初政府也有着相应的福利安排,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其赐予衣食或减免赋税,如汉文帝前元元年(前179)下诏:“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以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s前元十三年(前167)再次下诏:“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t可以看出,皇帝不仅希望通过赐物来为鳏寡孤独者提供“布帛米肉”等基本生活物资,还希望通过减免租税以减轻其生活负担。《二年律令》中,也有对孤儿、寡夫、寡妇进行保障的法律条文,如保障孤儿的继承权和寡夫、寡妇的赡养。《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规定:“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后、户后。”u即户主死后,遗腹子继承父亲爵位、户主身份的权利依然会得到保障。《二年律令·户律》也规定:“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v可以看出,与老人相同,寡夫、寡妇也享有受子孙赡养的保障。
“癃病”即废疾的意思,汉初的残疾者和寡夫、寡妇所受到的赡养保障是相同的,子孙需要对残疾的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汉初甚至将子孙对身患残疾的父母的赡养置于其应服徭役的义务之上,《二年律令·徭律》中规定:“诸当行粟,独与父母居老如睆,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w“罢癃”指的也是废疾,即当家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父母时,男子应在家奉养父母,不能参与政府的运粮任务。此外,为了减轻残疾者的生活负担,《二年律令·徭律》中还有为残疾者减免徭役的规定:“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x也就是根据残疾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免除徭役,尚可劳作的残疾人在减半服徭役的基础上,要四人轮班为官府做事,“使残疾者由单纯的社会负担转化为能够以适度劳作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y。
3 福利的局限性
汉初政府实施了颇为广泛的社会福利,但是受封建社会时代条件的限制,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等级性在汉初的社会福利中十分明显,“是这一时期社会福利的根本特征”z。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出,统治者的等级观念十分明显,哪怕是最微小的差距,也要在统治者制定的福利政策中体现出来。以表1为例,老人被赐予的福利中,相邻的两个爵位之间的年龄标准大多仅相差1岁,象征意义十分明显,只有“大夫”和“不更”两个爵位之间的“免老”福利相差4岁。这也从侧面说明尊卑等级思想在统治者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即使是1岁,也要在福利发放时体现出来,彰显出自上而下不同等级之间的差别,明确出上层爵位者高人一等的地位。
其次,汉初的一些社会福利所能覆盖的人口数量也比较有限,其资格限制较为严格,真正受惠的人数相对较少。比如《二年律令》中给予产子家庭的福利,需要“百姓产子五人以上”才能免除户主的徭役,产子五人以下的则不在此列。从年龄限制上看,汉初诏令与律令中所規定的老人的福利—赐物、宽减刑罚、减免徭役、赋税等都需要达到一个较高的年龄标准。
由表2可知,除“免老”“睆老”的年龄标准相对较低外,老人需要达70岁才能减免刑罚,80岁才能减免赋税,领取鬻米的年龄,甚至需要达到90~95岁,这基本是“形同虚设”。据学者推算,汉初的人均寿命仅仅在20~25岁,人口结构呈现的是一种金字塔型。不难推测,能够活到古稀之年、耄耋之年的老人所占的人口比例应该很小,处于金字塔的“塔尖”位置,这就使受惠的人口数量受到了制约,只有较少的一部分人能享受到这些福利。
另外,汉初的社会福利在落实过程中也难以被监管,并没有形成健全持久的社会福利体系。如汉文帝在前元元年(前179)赐予天下鳏寡孤独者们衣食时,曾特地提道:“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有些应当“受鬻”的老人,却被一些官吏用“陈粟”敷衍了事,以至于文帝派遣专人巡视进行督查。“都吏循行”可能在短期内会收到一些成效,通过对地方官吏的监督,有利于将老人“受鬻”等福利切实的发放,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临时性的巡视方法无法根治官吏的怠惰或中饱私囊,民众应受的福利无法得到持续的保证。
4 小结
《二年律令》中有许多给予社会困难群体福利的法律条文,从中可以管窥汉初实施了颇为广泛的社会福利,包括对老人、孕妇、产子家庭、殉职者等特殊群体的优恤福利,和对残疾人、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体的保障福利。尽管具有等级性明显、覆盖人数少、难以被监管等局限,但汉初的社会福利基本上符合与民休息、“宽厚清静”的基本国策,不仅有助于减轻人民的生活负担、稳定社会秩序,也有助于弘扬敬老奉亲、扶助孤弱的社会风气。
注释
①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秦汉社会福利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55.
②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57.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20.
⑤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335.
⑥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63.
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58.
⑧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106.
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59.
⑩u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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