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缘何难见曙光?
2022-05-24熊锦秋
熊锦秋
2022年4月9日,连续九十日合计持有曙光股份超10%股份的股东通过上交所发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后,4月11日中午,曙光股份紧急发布盘中公告,称相关股东发布的通知违规无效。笔者认为,应充分保障股东的正当权利。
曙光股份的这场争执,主要缘于去年9月公司决定收购关联方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但这两个车型均已停产多年,相关专利有些已到期失效。此次包括深圳中能在内的7名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22年5月5日召开,其提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此外还包括罢免现任董监事、选举新的董监事等合计22项议案。
曙光股份认为上述7名股东自行披露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无效。一是7名股东并未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比如相关委托书不是原件,董事会要求补正文件资料但至今并未补充)。二是中能等提出全面改选董监事会,实质上已构成收购,但中能负有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按规定不得收购。三是有几名股东使用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股,不具备以自己名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笔者认为,曙光股份上述三个理由值得商榷。首先,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反馈意见,然后才是监事会审议、股东自行召集等程序。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直接不同意即可、股东可进入下个流程,非得让股东补交资料,那股东大会召开或许就遥遥无期。前置程序不仅需要股东,也需要董事会依法依规运作。
其次,提议全面改选董监事会未必构成收购。所谓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7名股东中有3名结成一致行动关系,与其它4名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选各的董监事或难实现控制权。而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其它合格股东也还可以提出自己的董监事人选,7名股东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未必就能顺利当选。如果把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常行为,随随便便就视为收购行为,那将过度束缚股东的手脚,股东的正当权利也或被剥夺。
其三,股东同样可行使两融信用账户所持股票权利。按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券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股东通过信用账户持股,当然可指令券商行使这部分持股的股东权利。按《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持股应当合并计算;无论是普通账户还是信用账户,最终实际行权的应是投资者(股东)。几名股东联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主要看合计持股数量是否超过10%、持股时间是否超90日,具体的行权技术问题不应影响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曙光股份以公司名义发布公告認为7名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无效,翻阅《公司法》,其中并没有赋予公司这一权限。《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曙光股份7名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其他股东若认为不合法、属于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诉,而非以公司名义发声,至于董监高就更没有利用公司名义来制止股东的正当行权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的运作行为,如果可能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失,其它中小股东当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维权,其中就包括联手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目前上交所网站为本案7名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提供了信披渠道,其它股东(包括大股东)也应积极参与该次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来表达自身诉求,从而让上市公司治理在法治框架和理性氛围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