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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与共同富裕

2022-05-22罗楚亮

金融经济学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经营收入人均收入低收入

罗楚亮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梁晓慧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一、引言

随着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发展目标的渐次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阶段性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不平衡,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总体较低。尽管脱贫攻坚、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消除了现行扶贫标准下的绝对贫困(周力和沈坤荣,2021[1]),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并未根本改变。在消除绝对贫困后,仍将有大量人群的经济状况处于较低状态,并存在较大规模的低收入人群(杨立雄,2021[2];黄征学等,2021[3])。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阶段性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农村低收入人群能否形成可持续的收入增长内生动力,进而为稳步进入富裕状态奠定基础。

为此,本文立足于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从收入来源结构和人口特征两个角度讨论农村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相对落后的影响因素,以获得相应的政策启示。本文对于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界定,采用的是相对收入标准,指的是农村收入最低40%人群。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大致推算这一人群的长期收入增长状况(沈扬扬和李实,2020[4];叶兴庆和殷浩栋,2019[5]);另一方面也是与世界银行所倡导的“共享繁荣(Shared Prosperity)”模式相一致,即经济发展应当关注最底端40%人群的福利状况。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长期收入增长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收入总体上获得了较为明显的增长,这也包括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但从相对意义上看,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明显更为缓慢(杨穗等,2021[6])。农村收入最低40%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从1980年的117元上升至2020年的7536元,而相同时期中,农村人均收入总体水平则从191元上升至17131.5元。从图1可以看到,尽管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但与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曲线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特征也体现在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平均收入的比率上。1980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均值相当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而在随后的年份中,这一比率持续下降,2018年降至41.6%,随后略有上升,2020年约为44%。这意味着,相对于农村居民的总体收入增长状况,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相对是更为缓慢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实施了精准扶贫战略,集中力量脱贫攻坚,并成功实现了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采取了产业发展、就业带动以及转移支付等多种措施扶助贫困人口发展,但在这一期间,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的基本态势并没有得以改变。这意味着,推动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可能是一项比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更为艰巨的任务。

三、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状况的来源构成分析

为了进一步讨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分项收入构成特征,本文采用了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CHIP)的历次农村住户调查数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8年进行了全国住户调查,每次调查都包括一定数量的农村住户。历次住户调查数据介绍可分别参见Luo et al.(2020)[7],本文不再赘述。

根据农村居民经济活动的变化,表1将收入分成7大类,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总体人群的分项收入来源构成变动进行比较分析。从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水平看,1988年为325.85元,至2018年上升到5290.97元,增长了4965元。不同类别的人均收入总体上都有所增长,本地工资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和农业经营收入是农村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的重要贡献因素。本地工资收入由1988年的人均收入15.25元大幅上涨至2018年的1675.02元,同一时期中外出务工收入和农业经营收入的涨幅尽管略小于本地工资收入,但对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也具有较大的贡献。非农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在过去长达30年的时间增长较为缓慢。转移净收入和养老金对整体收入水平及其增长的贡献相对有限,但转移净收入在1995年至2018年期间呈持续增加的特征。

表1 农村低收入人群与总体人群收入及其增长差异的来源构成

续表1

相对于农村整体收入水平,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幅度都要明显更低。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从1988年到2018年增加了4965元,远低于农村总体13535元的增长幅度。从相对水平来看,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对于农村居民总体的收入份额总体上有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与图1的情形类似。低收入群体在1988年相当于整体人均收入水平的46.75%,降至2007年的43.34%;2007年至2018年期间进一步表现出持续下降倾向,降至37.18%。这表明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于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能力相对较弱。

从分项收入构成来看(表1(C)部分),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外出务工收入与农村总体人群之间的差距最小,并从1995年以来具有逐渐上升的倾向。2013年和2018年这一比率分别为88.93%和73.94%,表明外出务工活动具有缩小农村低收入人群与总体人群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且这种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在逐渐增强。与此类似的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转移净收入相对增长较快,1988年只相当于农村总体人群的22.92%,而2018年上升至35.06%,表明转移收入针对低收入人群的瞄准性在逐渐增强(1)这一现象一方面与转移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增强有关(罗楚亮等,2021[8];耿晋梅和岳树民,2019[9]);另一方面也与低收入家庭中的经济活动更加偏向于农业生产,更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农业生产性补贴具有一定关系。。与外出务工收入不同,本地工资收入成为农村低收入人群与农村总体人群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这一分项收入中,农村低收入人群相对于农村总体的比率尽管从1995年到2007年期间有所上升,但相应年份的相对比率都明显低于总收入比率。

农业经营收入与非农经营收入,对于农村低收入人群与总体人群收入差距具有不同的解释效应。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农业经营收入相对于农村总体的比率通常都要明显高于总收入,表明农业经营收入具有缩小农村低收入人群与总体人群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且从1988年到2013年期间,这一比率相对是较为稳定的,但2018年下降了20个百分点。非农经营收入中,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相对比率一直要明显低于总收入,并且具有不断下降的倾向,2018年降至6.14%。这一现象表明,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活动中,对农业经营活动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而从非农经营活动中的获益则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居民经济行为的“非农化”倾向明显,这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但农村低收入人群在这一过程中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表1(D)部分给出了各分项收入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和总体人群收入差距的解释份额,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差距主要是由本地工资收入和农业经营收入所解释。本地工资收入的解释份额总体上有所上升,从1988年的19.96%上升至2013年的48.09%;农业经营收入的解释份额总体上有所下降,从1988年的59.57%下降至2013年的14.61%。从2013年到2018年期间,本地工资收入的解释份额下降了10个百分点,而农业经营收入的解释份额上升了4个百分点。低收入群体较为依赖的外出务工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在2013年以前持续上升,但比例份额较小,至2013年成为收入分项中贡献最小的因素。这也说明,低收入群体可能大多选择外出务工获取收入,以此提高总收入的同时也缩小了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对收入差距贡献程度一直相对较低,但前者的贡献份额随时间持续上升至2013年的9.03%,后者同期整体上表现出下降的特征,然而2018年则分别出现了下降和上升的特征。

为了描述农村低收入人群与农村总体人群的收入差距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表2根据CHIP2018给出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低收入人群与总体人群收入差距的分项收入构成。总体上,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低收入群体收入相当于总收入水平分别为28.96%和42.66%,说明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低收入人群与农村总体人群之间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收入差距,并且东部地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相对收入水平比中西部地区要更低一些。因此,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要实现推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目标,都需要推动低收入人群更快的收入增长。

表2 农村低收入群体与总体人群收入差距的地区差异(2018年)

从分项收入来看,农村低收入人群外出务工收入相当于农村总体人群的比重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均为70%左右,但在本地工资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农业经营收入中,东部地区低收入人群与农村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都要更大一些。东部地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本地工资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只相当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26%左右,而中西部地区为41%。非农经营收入的比率为负表明,经营性亏损可能是东部地区农村低收入人群收入较低的原因之一。东部地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转移净收入相对比率要比中西部地区高出7个百分点,意味着转移性收入向低收入人群的偏向性要更高一些。

从农村低收入人群与当地农村收入总体水平的差异解释份额来看,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本地工资收入、农业经营收入和非农经营收入都是最为主要的解释因素。东部地区本地工资收入对于低收入人群和当地平均水平的差异的解释作用更强,这意味着在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尽管通常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在不同收入组之间的分布可能也是不均等的,进而成为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中西部地区农业经营收入对于低收入人群和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收入差距的解释份额为22.05%,高于东部地区的16.27%。这表明,农业经营活动对于中西部地区不同收入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具有更为重要的解释作用。家庭非农经营活动的解释份额在东部和西部地区均为17%左右。

四、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人口特征及其对家庭收入的影响

(一)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特征

低收入群体的人口特征与农村总体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农村低收入人群与平均收入水平之间的收入差距具有怎样的解释作用?这是本部分试图回答的问题。

表3呈现了低收入群体和农村总样本在户主及家庭结构方面的特征差异。户主年龄在低收入群体和总样本中相差并不大。户主平均年龄时间也呈现上升特征,由1988年的43岁左右上升至2018年的54岁左右,这一现象一方面可能与中国的“老龄化”趋势有关(林宝,2021[10]),另一方面农村老龄人口的独居倾向也在增强(何欣等,2020[11])。

低收入群体中户主受教育程度明显要低于平均水平,受教育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及以下。从不同年份变动看,低收入群体户主受教育程度由集中在小学及以下过渡到主要集中在初中和小学及以下,而农村总体户主平均受教育程度由聚集在小学逐渐过渡到初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在高中的占比在低收入群体和总体中的占比在不同年份均集中在10%左右,但低收入群体较总体大约低3个百分点左右。户主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比例在低收入和总体中分别由1988年的30%和33%上升至2018年的47%和52%,低收入群体上升得更慢。而对比户主受教育程度在小学的人群占比,低收入群体这一比例尽管由1988年的60%下降至2018年的44%,但总体上这一比例则由56%下降至35%,明显低于低收入群体的比例。这些结果意味着低收入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尽管有所提高但仍要低于平均水平。低收入群体家庭中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88年的5.5年上升至2018年的7.75年,同期总体水平则由6.02年和8.12年。低收入群体中劳动年龄受教育年限略低于总体水平。

从家庭劳动年龄人口中的性别结构特征看,低收入群体中劳动年龄人口男性相对于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在1988年略低于总体水平,之后年份与总体基本上均保持在0.5左右。从年龄结构看,低收入群体相较于总体具有更低比例的劳动年龄人口和更高比例的老年群体比例。1988年劳动年龄人口在低收入群体和总体的占比分别为64%和67%,随后年份均持续增加至2013年的71%和76%,2018年略微有所下降。老年群体比例在低收入和总群体中由1988年的5%分别上升至2018年的17%和15%。低收入群体家庭人口规模相较于总体更高(徐月宾等,2007[12]),且这一差异随时间变得更加明显。1988年低收入群体和总体家庭规模分别为5.33和5.01,随后年份均有所下降,且农村总体下降得更快,至2018年分别为4.17和3.74。

分区域看人均收入对数和低收入群体占比,中西部地区总体收入水平要低于东部地区,但中西部地区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在2013年之前甚至要高于东部地区,表明东部地区低收入群体面临的境况更差,但在2018年表现出东部地区低收入群体收入高于中西部地区的特征。低收入群体在中西部地区占比在不同年份均远远高于东部地区,基本保持在70%至80%之间。农村总体在地区间的分布也有类似的特征,即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在不同年份均保持在60%左右。但低收入群体在在中西部地区的人群比例要明显高于总体水平,这也表明中低收入群体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

表3 低收入群体人口特征

(二)农村居民收入函数

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明显低于总体水平,为了探讨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缓慢与其人口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本部分试图通过基于收入函数的分解,讨论人口特征因素对收入差异的解释程度。首先,以家庭人口特征为解释变量,估计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函数;其次,基于回归模型分别预测出总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人均收入差异和不同人口特征下的收入差异;最后,根据不同人口特征下的收入差异分别计算出其对人均收入差异的贡献份额,以揭示人口特征对低收入群体收入低增长的解释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函数的解释变量,主要从户主特征、家庭人口结构和家庭就业结构特征层面出发,设定回归模型(1):

Lninci=α0+α1Agei+α2Age2i+α3Edu1i+α4Edu2i+α5Edu3i+β1Mschoh+β2Rgenderh+β3Rlabor1h+β4Rlabor2h+β5Numh+γ1Emph+γ2Emp_zyh+Prov+εi

(1)

其中,i和h分别表示户主和家户层面,Lninci表示人均收入水平的对数;Agei和Age2i分别表示户主年龄和年龄的平方/100;Edu1i、Edu2i和Edu3i分别表示户主受教育程度为大学、高中和初中,其中以小学及以下作为基准组;Mschoh表示家庭劳动年龄(16~65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Rgenderh表示家庭劳动年龄人口男性比率,用劳动年龄人口中男性人数相对于劳动年龄人口总数的比率衡量;Rlabor1h表示家庭中劳动年龄人口占比,以家庭中16岁至65岁人口数占家庭总规模的比例定义;Rlabor1h表示家庭中老年群体人口占比,以家庭中65岁以上人群占比定义;Numh表示家庭规模,以家庭人口数来定义;Emph表示家庭中是否有非农就业人员,有则定义为1,否则为0;Emp_zyh表示家户是否有自营,有则定义为1,否则为0;Prov和εi分别表示省份的虚拟变量户主层面的残差项。

表4是根据模型(1)回归的结果,户主年龄在不同年份与人均收入的关系均呈现倒U型关系,即随着年龄的增加收入水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特征,但在2002年这一关系并不显著。其中,1988年、1995年、2002年、2007年和2018年的年龄拐点分别为44岁、47岁、46岁、40岁和43岁。这一结果也较为符合生命周期模型,即收入随着年龄增长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特征,通常在年轻时收入较低。

表4 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回归结果

从户主受教育水平看,整体上户主受教育水平越高人均收入水平也越高,且不同受教育组随时间变动均表现出相对收入更高的特征,即教育回报率随时间也呈上升趋势。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和初中的教育回报率在不同年份有所差异,2007年以前的这两类群体教育回报率相对较低。教育回报率在近些年有所增加(邢春冰等,2021[13]),尤其体现在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中,这也意味着收入水平的差异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Devereux and Fan,2011[14];Aakvik et al.,2010[15])。家庭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越高其人均收入水平往往也更高,不同年份保持在1%~5%左右。

从家庭层面看,家庭劳动年龄人口男性比率越高,其人均收入水平在1988年往往越高,而在2007年之后则呈现人均收入越低的结果。家庭规模越大其人均收入水平往往更低。家庭中劳动年龄人口占比越高,其人均收入水平往往也越高,这一影响尤其体现在2018年,这是因为劳动年龄人口越多通常其收入来源也越多。除2013年,家庭中老年群体占比越高通常人均收入也越高,老年群体一方面可以实现隔代照料,从而增加中青年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概率(邹红等,2018[16]),增加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另一方面随着预期寿命的增加,老年群体仍可以通过农业生产或参与劳动力市场获得收入。

从家庭就业结构看,有非农就业的家户通常收入水平更高,1988年相对于没有非农就业家户人均收入水平高10.56%,随后年份这一影响有所下降,至2018年为3.95%。有自营的家户人均收入水平通常更高,且1988年至2013年这一系数在增加,但2018年有所下降。这说明自营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的提升作用在增强。这可能与市场化改革后提高了个体户的经营权力,进而增加了其收入来源有关,这一结果也反映了市场化程度在提高。

(三)低收入群体与总体收入差异的解释因素

(2)

根据表5结果,在人口特征中,家庭人口结构对低收入群体与总体收入差异的解释程度最高,并且这一解释份额随时间在增加。1988年家庭人口结构对收入差异的解释份额为18.05%,之后年份整体呈增长态势,至2018年达到45.34%。结合表3结果表明,低收入群体家庭规模比较大,且劳动年龄人口相对比较少,劳动力缺乏以及老龄人口增加对低收入人群家庭收入将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成为低收入群体与农村总体人群的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表5 人口特征对低收入群体与总群体收入差异的解释

家庭就业结构和教育对收入差异的贡献也相对较高,但两者随时间分别呈现下降和上升的特征。其中,家庭就业结构由1988年的13.21%下降至2018年的4.79%,而教育则由1988年的8.05%上升至2018年的11.32%。从表5可以看到,1988年家庭就业结构对收入差异的贡献要高于教育,但随时间逐渐转变为前者贡献小于后者的特征。这也意味着,随着教育回报率的提升,低收入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其难以获得更高的教育回报,从而会进一步拉大与总体的收入差异。应当注意到,省份在1988年对低收入群体和总体收入差异的贡献高达59.4%,随后年份持续下降至2018年的36.3%。这说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对低收入与总体收入差异的影响较大,即低收入群体可能更多集中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总体而言,低收入群体中家庭人口结构对其与总体收入水平差异的贡献最大,而教育也开始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成为新时代下的重要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对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工作的延续和拓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需要着重考虑的一部分人群是仍处于较低收入的群体。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CHIP)中历年(1988—2018年)对农村住户调查的数据,基于收入结构增长特征以及人群结构特征视角,分析了低收入群体与总体收入差异的来源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发现:

第一,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随时间有所增加,从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的来源构成来看,本地工资性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以及农业经营收入是其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

第二,低收入群体与农村总体收入差异随时间也在扩大。外出务工收入和农业经营收入具有缩小低收入群体和总体收入差异的作用,转移净收入尽管绝对水平不高,但相对于总体的收入水平随时间大幅度上升;本地工资性收入具有扩大收入差异的作用。从收入差距解释份额看,低收入群体的本地工资性收入和农业经营收入也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第三,从不同区域看,东部地区低收入群体与总体收入差异要大于中西部地区。从收入来源看,经营性亏损可能是东部地区低收入人群收入较低的重要原因,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净收入作用要明显低于东部地区。

第四,家庭人口结构是低收入群体与总体收入差异的重要贡献因素,户主受教育程度在近些年对收入差异的贡献也开始变得重要起来。区域因素的影响尽管有所下降,但在农村低收入群体与总体人群的收入差距中仍起着非常重要的解释作用。促进劳动力流动及其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对于改善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缓慢状况至关重要。

本文的结果为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缩小与总体的收入差异提供一定的实证依据。基于低收入群体可依赖的有限收入来源,本文认为应当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以工资性收入带动低收入群体总收入的增长,进而缩小与总体收入差异。同时应当注意到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在东部地区应当提供更多的非农经营环境,降低低收入群体由于非农经营亏损拉低收入的可能性,而在中西部地区应当进一步提高转移净收入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在制定缩小低收入群体和总体收入差异的相关政策时,需要关注到导致低收入群体中收入差异拉大的家庭人口结构因素和教育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转移性收入对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保障作用,并提高教育普及率以提高低收入群体自身获取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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