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共同体建设策略研究
——基于“项目-组织”互构的视角
2022-05-20陈易涵
陈易涵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首次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此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成为地方治理的重点任务。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乡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重视,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但我国作为一个国土辽阔和治理体系复杂的大型国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中央政策设计目标与地方政策执行结果之间常常发生偏差。换言之,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国家性总体战略,在执行方面不仅需要考虑客观层面的地区差异,更要考虑组织层面的协调合作能力。在落地实践层面,建设和维系乡村振兴战略共同执行的组织形态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治理议题。
一、“项目-组织”的互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一)理论基础:共同体理论和项目制理论
上述研究问题的重点在于怎样建构能够保持和维系乡村振兴政策共同执行的组织,以此来矫正政策执行偏差。正如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以“制度-行动者”二者互动的分析框架来解释政策执行偏差问题[1],在当前中国的治理体系中,政策执行的各级实践者也是作为一个在制度框架下的集体行动群体。但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实施中,参与主体不再局限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还包括村集体组织、村民农户、企业公司等,各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基于共同利益目标而联结存在,行动出发点也是以村庄的地域为中心。因此,本文认为共同体组织能更有效解释乡村振兴战略基层实践的组织形态。另一方面,项目制作为当前国家治理与行政体制运转的一种重要制度形态,其承载着中央的政策意向并通过分级运作方式[2],对国家政策执行和战略实施的成效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共同体理论和项目制理论对本文的研究问题具有理论启示意义。
共同体理论源自西方,最早是在公元前由亚里士多德[3]提出关于“城邦共同体”的概念,强调群体由天性的善而凝聚起来,是城邦思想的精神内涵所在。其后卢梭[4]在《社会契约论》里谈到“政治共同体”,将国家和人民联结起来而不是将二者视为对立。滕尼斯[5]将“共同体”概念首次集成并细化,指出共同体的建立是基于共同的情感、文化风俗和精神,从而形成统一的集体组织。由此可见,这些共同体概念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共同体内涵有所区别,是一种机械的形而上学的集成组织,但也初步表现出共同体里存在着“集体-个体”互相依附的关系。根据学界已有研究,现代社会的共同体研究主要是在社会学领域。在实践层面以我国已有经验为例,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前以及后面相当一段时期存在着“人民公社”“单位”等具体的共同体组织形式,将民众的生活和工作全部集中在统一的组织下分配和管理,在农村地区以村庄所在地为中心形成实际意义上的“乡村社区”[6]。关于“乡村共同体”的说法最早由李培林[7]对城中村的研究中提出,指出这个共同体组织中包含产权的重新界定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是现有农村社会的部分缩影。另外学者温格[8]还提出关于实践共同体的论述,它是指所有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关注点,共同致力解决一组问题,或者为了一个主题共同投入热情,在这一共同追求的领域中通过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而发展自己的知识和专长,为共同体的实践行动诠释内涵。综上所述,现有的共同体理论对组织内的个体关系或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以及形塑共同体的因素已有充分探讨,为本文后续讨论提供了理论启示。
项目制理论同样源于社会学领域的研究,以渠敬东[9]等的研究为起点,认为我国的治理改革前的总体性支配权力为一种技术化的治理权力所替代。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给央地关系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行政体制中形成了“项目管理”的运作模式。从央地关系角度延伸至政府治理角度,杜春林和张新文[10]认为项目制是依附在科层制体系上的一套政府管理机制,它依附并嵌入科层制体系,促使政府间形成互动关系。项目制作为国家治理与行政体制运转的一种重要制度形态,对国家政策执行和战略实施的成效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制运行模式的优势所在。
由此可见,共同体理论深入讨论群体形态的发展,项目制理论深入讨论国家总体集权背景下为行政体制运转所提供的制度形态和治理工具的应用。
(二)联结两种理论:“项目-组织”的互构
基于上述两种理论的讨论分析,共同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成体组织形态。而乡村社会自古带有共同体的特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政策基层实施的各参与主体可以视乡村振兴这个共同目标而凝聚在一起,具备以共同体来进行分析组织行为的前提。项目制作为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运转方式,通过其事本主义的特征和制度化组织的影响,为政策更加快速、有效执行提供行动方式。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指出,行动者和结构的建构并非两组彼此独立的现象,而是代表着一种二重性,结构同时具有约束和促使作用。在此基础上,将结构二重性理论以“互构”的视角运用于农村组织研究,认为农村组织研究的特点在于瞄准行动者和行动机制,以农民的组织行动为分析单位,研究农村治理可以从农村组织形态中找到理论的生长点[11]。由此可见,通过行动者和行动机制的互动分析,可以在行动和组织上对国家政权组织和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解释,又能对现实社会组织进行建构。
本文试图提出一个“项目-组织”互构的分析视角,联结两种理论在中国制度背景下的治理优势,为后续文章的分析提供一个理论支持。
二、理论概括: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内涵
本文以“乡村振兴共同体”作为核心概念,指代在基层实践范围,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而联结起来的集体行动组织。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建设有助于化解国家政策进场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内在矛盾,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目标、共同意愿和共同合作的组织有机体。乡村振兴共同体作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而联结起来的组织形态,其不同于现有研究所探讨的“乡村共同体”。乡村振兴共同体是乡村共同体的衍生,并依托于政策战略而有机形成。以下将从功能定位、组织形态、建构路径三个维度与乡村共同体进行差异化比较(见表1),从而更加明确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内涵。
第一,在功能定位上,乡村共同体注重保障个人权利, 强调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寻求社会联合, 体现出公共理性[12],体现乡村共同体的精神引领作用;乡村振兴共同体注重其在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联结作用,强调在各参与主体基础上的组织集合。因此,乡村振兴共同体实际上是以乡村振兴政策目标为导向而形成的多方合作共同体,相对于乡村共同体,其参与主体在组织内的运转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规范,而不是仅有精神价值上的凝聚。
第二,在组织形态上,乡村共同体强调以乡村自治社区为实体组织基础,促进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互动,以共同体精神引领乡村自治[13];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具体运转以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实现组织层面的重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服务。
第三,在建构路径上,乡村共同体的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以建构乡村政治共同体、乡村经济共同体、乡村伦理共同体、乡村精神共同体为主的四位一体为发展路径[14];乡村振兴共同体作为乡村共同体的衍生,其建构路径以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为总领,分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条发展路径,在实施层面以项目为依托精准改造乡村社会。
表1 乡村共同体与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差异分析Tab.1 Analysis of differences between rural revitalizationcommunities and rural communities
三、以项目为载体:乡村振兴共同体建设的策略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项国家性的总体政策战略,面对众多地区差异和自带不同利益的目标群体,该政策的推动实施成为一个浩大的工程。而贯彻执行重大政策的关键点在于厘清如何在现有组织框架内,完善有利于政策实施的组织形态以及运转模式。以“项目-组织”的互构视角来分析乡村振兴共同体建设的策略,一来项目制作为具有激励性的制度形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执行组织惰性;二来在执行层面的下级“反控制”逻辑下,上级组织的刚性控制和约束显然不足以使得政策目标完全不偏离最初的设计,在此基础上需要通过建立协同合作的组织来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最后项目的运转细化乡村振兴的政策目标,使得政策效果可观并量化。通过研究发现,乡村振兴项目的运转过程中形塑了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建设,同时共同体的组织属性也嵌入带有技术性治理的项目实施中(见图1),最后通过归纳乡村振兴共同体内的乡村振兴项目来总结建设策略。
图1 乡村振兴共同体的行动模式Fig.1 Action model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communities
(一)乡村振兴项目运转形塑共同体组织建设
乡村振兴项目主要包括开发和运营两个主要环节。首先,在开发的项目申请上由发改委和乡村振兴办牵头,清查项目的开发条件并评估项目的可开发价值,乡镇和村组织需根据申请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的规划方案[15];其次,在项目落地运营的后续环节里,主要由村集体统一负责或与社会组织、企业进行合作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和向上争取资金。在自筹资金的过程中,大部分是通过村民或村集体的资产流转对村里闲置房屋、土地进行运作转换以获取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包括乡村振兴示范村的村财补贴、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财政补贴等。在乡村振兴项目成功开发和运转后,村集体和农民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可以通过物质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获取经济和品牌效益,乡村整体上能获得基础设施的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在乡村振兴项目的开发到运转过程中有多个参与主体,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基层政府、村组织、农户、社会组织和企业等,这些参与主体围绕乡村振兴这个共同目标,开展项目开发运营和合作。在项目存续的过程中,这些参与主体对乡村振兴的目标产生了集体行动,进一步动员和凝聚这些带有不同利益立场的参与主体,有助于把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一方面,项目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是在各实践方的合作协调中得以推动执行的。项目制作为一种带有激励性的治理工具,在乡村振兴项目里的激励旨在引导适应项目目标的实践方参与进来。通过项目的成立,围绕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使得这些实践方成为一个共同体,为共同的政策目标运作,在此过程中乡村振兴共同体的组织成员得到填充,这些实践方自带的技术或职能互为补充,形塑共同体组织的发展,同时也推进项目运转进而改善乡村面貌。
另一方面,每个乡村振兴项目都带有精细化目标和自身的操作流程,在项目过程的具体实践方并不天然具有执行乡村振兴政策的单独行动能力。由此,项目实践方的协同合作成为执行原则。从现有的经验出发,中央从顶层设计开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现“四个优先”保护;地方政府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出台法规保障和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意见及政策文件;基层政府通过向上争取和申请项目落地,规划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村民参与,同时寻求外部资金注入。除此之外,项目运营由项目具体执行方负责,上级实践方进行定期督查、考核,在此过程中形成非正式的协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协作关系实际上扩大了项目参与主体的自主权,从而促进共同体组织的协调性和灵活性,拓展项目实施在科层体制下的动态运作。
苏怀青最后选择走出婚姻的牢笼,这是一个勇敢的行为,体现了女性人格价值观艰难、曲折地向更高层面的完善。但这样娜拉式出走会是像鲁迅先生所讲的“不是堕落,就是回来”。的最后结局吗?这留待我们思考,但是女主人公的悲剧,向当今的女性们却昭示着这样一个真理:女性只有从深层意识中彻底摆脱了封建传统文化的糟粕物,坚决摆脱依赖性,不是被动地去取悦男性,从男性的固有的眼光中勇敢地迈出来,从狭隘的眼光中开拓出来,从卑微的自尊中扩大出来,从贬抑的身份中昂扬出来,获取真正的经济独立,才能真正从心理上,物质上为自己争取到作为一个“人”的自我与价值,让“女”与“人”完成最完美的结合。
综上所述,在乡村振兴项目的运转中,通过协同合作,形塑了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从而使各主体的职能和技术得到协同发挥,完善政策的精准实施。
(二)组织属性嵌入乡村振兴项目实施
乡村振兴共同体作为组织形态,其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基层政权、社会组织或企业、自然人,未有现成的组织模式和制度。但是乡村振兴共同体是为执行乡村振兴战略而建立的,从根本上是在执行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理性命令,在项目实施里需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从而在乡村振兴项目实施中嵌入行政组织属性。
第一,在乡村振兴项目实施中,上级组织部门通过向村里派驻第一书记,发挥其作为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员”作用。一方面,驻村第一书记制度推动了国家科层权力结构进一步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由上级选派知识型人才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了解广大农村地区的真实需求,使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驻村第一书记依托乡村振兴项目所在地的天然资源,通过实践考察,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项目的开展发挥个人技能和职能,使得乡村振兴政策更加有效,乡村治理成果更加突出。
第二,在乡村振兴项目“委托-代理”的实际流程中,在执行层面围绕乡村振兴项目运转形成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是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具体组织形式,是乡村振兴项目执行的末端,从而成为推动项目运转的直接组织。在项目小组里包括各实践方的代表人员,以此动员协调多个参与主体的资源和积极性,使得乡村振兴项目运转的条件得到满足。项目小组具有扁平化组织的优势,在指令传达和项目反馈方面能够与其他实践方进行直接沟通,从而完成各种项目考核任务和实施任务。
综上,驻村第一书记和项目小组在乡村振兴项目里发挥的作用意味着组织属性嵌入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使得技术化治理方式在组织属性的影响下能够更加秩序化和高效化,从而实现组织形态对项目的改造和重构。
(三)实证探索:柯城-余杭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共同体发展
柯城-余杭乡村振兴共同体项目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覆盖余东、余西、碗窑、斗目垅、直力、五十都、洞头七个村,主要聚焦于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具体来说,余东村和余西村发展农民画产业,包括农民画开发推广和画匠培育以及建立写生民宿;碗窑村发展窑瓷产业,包括古龙窑修复等;斗目垅村发展手工面产业,包括建设德门龙手工面生产加工车间;直力村发展水果产业,包括建设香榧、葡萄柚种植基地;五十都村发展茶产业,包括培育打造“金钱眉”养生茶;洞头村开展农民画研学体验活动。项目实施以来,德门龙面条、五十都金钱眉、直力葡萄柚在售卖包装上使用余东、余西村的农民画装饰,五十都金钱眉养生茶使用碗窑陶瓷制作而成的茶具进行配套,碗窑的陶瓷在外观上以农民画为样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特色产业聚合、乡村文化融合的良好共享态势。至此,共同体每个村经营性收入均达到了30万元,有效提高了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经济水平。
在人才振兴方面,余杭区选派乡村振兴领域内具有良好经验和素质的干部驻入项目所在村,通过参与乡村产业规划、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将余杭区乡村振兴的理念经验分享到柯城。驻村第一书记通过开展乡村振兴讲课堂,开办农民画匠、村播直播、茶艺厨艺、民宿管运等培训班,有力培育了各类乡土人才,从而促进乡村人才库的建设。
通过乡村振兴共同体内的项目建设,村庄之间通过开展不同特色的发展项目,从分散的示范点到集聚的乡村振兴共同体,形成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的局面,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最终更大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结论
从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来看,乡村建设始终在国家主导下进行。进入新时代后,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优先发展乡村社会,由此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是基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作出的结构性调整。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政策实施方式和行政体制运作难以适应和匹配新形势下的乡村社会环境,通过治理工具与政策执行的匹配、治理工具与组织的互构,形成了本文所提出的“乡村振兴共同体”。
在此,通过本文的论述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类似于乡村振兴战略这种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仍是以自上而下的理性命令为主导,但从地方政府到基层政府再到村组织,呈现出从“命令-指导”到“协调-组织”关系的转换。从这个基本结论出发,可以探讨乡村振兴共同体对乡村发展的影响。
首先,从积极影响看,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形成使乡村治理体系得到具体完善。乡村振兴共同体以乡村振兴项目为载体,通过明确项目执行目标,联结项目中的参与主体,将政府层面的政绩生产利益与农村社会的发展利益乃至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或企业的经济利益统一至项目里,从而使得乡村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拥有联合的前提,实现乡村治理的系统化结构。这种共同体的创新,一方面,在乡村治理关系复杂的基础上,使得政策实施效应“扩大化”,从项目申请上开始明晰需求以及利益关系,能够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乡村振兴共同体依托项目制运转实现了技术属性与组织属性的互动,通过吸纳项目运转的各阶段实际成果,并嵌入组织制度的秩序规范,使得组织的刚性运转调和项目的弹性化,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不同的治理环境。因此乡村振兴共同体基于上述两方面的优势,为乡村治理提供可行化策略。
其次,从负面影响看,乡村振兴共同体内不明确的权力分配和职能边界问题容易产生阻碍协调合作的境况。乡村振兴共同体虽然将项目内的参与主体联结在一起,但是这个共同体并不拥有正式的组织形式,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和职能分配。政府部门作为政策发布的主体方,对政策的相关实施和规定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压缩基层政权和其他参与主体关于项目的自由裁量权,与上级政府若有意见冲突,容易产生执行层面的矛盾;乡村振兴共同体内的各参与主体在原先的组织内都拥有自身的职能要求,而在共同体组织内未有确切的规定,在内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容易产生职责推诿现象,降低项目实施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由此可见,乡村振兴共同体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背景,并能够与现有行政体制的主要制度形态相结合形成有效互动的关系。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乡村地区治理的复杂性日益突出,如何建立和维持共同体组织内长效协同的机制值得讨论。共同体作为乡村振兴的内生力量和情感基础[16]以及联合多方主体力量的组织,须以乡村实际需要为导向转向协同治理。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场域内主要依靠“政府管控”的治理实践,但实际上在社会治理环境变迁以及执行复杂的背景里,依靠政府主导力量的政治生态已经不适应实践,乡村振兴共同体内需要整合分散力量,以组织实际需要进行职能分配。政府部门仍需要发挥引导作用,健全组织内利益表达机制,以服务组织需要为核心,分配好各主体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