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
2022-05-20李杰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对消防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使得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问题尤为突出,此种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仅关乎着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也直接影响着消防法律法规能否切实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的目标。对此,文章首先阐述了何为溯及力,并分析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对策,旨在深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关键词: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溯及力”作为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表现,这一问题也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性内容。事实上,法从产生之初,便处于不断发展状态之中,这是时代、社会、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衔接?新法的制定是否会对其生效前的事实产生影响?能否影响到法律效果?而这些体现的便是法的“溯及力”。
一、溯及力概述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主要指的就是,法律的调整是否适用该法生效以前的事件、行为。如果具有适用性,则称为具有溯及力,反之,则证明该法没有溯及力。根据现代法相关内容,现有法律通常只能应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发生的法律事实,而对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调整后的法律并不能适用。因此,法律的使用主要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事实上,分析法的溯及力问题,主要目的就是探究立法本质问题,只有立法机关确定对应的法律法规范围后,法律适用机关单位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1]。
对于新法而言,如果该法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没有溯及力,也就是“不溯及既往”;若是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与此同时,也可改变已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则称其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能应用于该法生效前已经完结的事实,但却可以应用到该法生效前,处于已开始、延续状态但并未完结的事实,可以理解为一种一直处于持续性状态的事件和行为,即“不真正溯及既往”。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不足
在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并未表现出过多关注,针对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本身概念、原则、界限等内容,现有研究还停留在表层,并未深入展开,这也导致法的溯及力制度价值无法充分体现,也难以发挥作用。而现有固守单一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质上依然存在平等、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对此,主要从现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出發,侧重分析了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消防法律法规的范围界定问题。在《立法法》中,并没有将强制性标准纳入法律体系中,但从多个角度看,应当将其以技术法规融入法律体系中。截至目前,我国公布的消防类国家标准共计182项、技术规范33项。因为消防安全本身就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定等问题。所以,在这些标准中,都含有大量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条文,所以,应当解决消防类强制性标准尚未纳入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2]。
第二,新时期,以往的消防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落实措施等已经无法适用,而原有火灾防控技术也很难满足新形势下,新技术、材料、产品以及工艺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新法制定后,必然会对多方组织、人民等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才可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而此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同一法律事实却用不同法律标准衡量造成的消防法实效性问题。
第三,目前,立法机关并未解决实体法、程序法的溯及力问题,导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左右为难的情况。一方面,若是使用新法要求既有建筑,则非常容易出现违背以往原则的情况而败诉。另一方面,以往老旧的建筑不符合新消防安全标准,如果发生火灾等事故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立法部门需要积极解决程序法溯及力原则的缺失影响消防法律法规的及时统一适用问题[3]。
三、加强完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对策
基于溯及力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不足,不难发现,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问题对于消防法律制度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最终都要遵照《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依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时的溯及既往,不断丰富深化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的内涵,并在具体实践中始终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切实提高对例外时溯及既往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必要性的重视度,充分发挥消防溯及力制度的积极意义,从而助推社会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一)明确制度建立意义
我国自立法开始,经过实践与发展,转变到修法时代,这一过程使得法的溯及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下,想要构建、优化出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最为关键的是处理好新、旧法之间的溯及力问题,只有新旧问题相互协调,才可以更好地落实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任务。在国际化发展趋势下,国家也要求消防立法应当积极接轨国际,促使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以统一、公平的安全要求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向国际方向发展。加强明确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建设意义,能够更好地为我国消防工作提供价值导向,辅助国家有关机构制定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政策与制度,并推动其在立法实践、法律适用中的落实[4]。
(二)规范溯及既往范围
对于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确定问题,简单说就是,不能盲目注重个体利益,而忽视保护重大公共利益。所以,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溯及既往的消防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当确保制定的内容具有充足的理由,并明确具体限度、方式,限制溯及既往范围、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并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类强制性标准。所以,法律的实施缺乏有效的载体,针对此情况,立法机关应当积极加快开展相应的工作,明确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并对其中涉及的溯及既往过渡期、范围、内容等进行明确,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方面,应当对溯及既往的内容进行严格限制。由于建筑防火、消防管理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尤其是社会发展需求下,消防类强制性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增加,速度加快。若是每一次新法施行后,都要求改进消防设施以及管理措施,将会降低公众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信任度,非常不利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故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对缩小的范围,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并确定好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内容。比如,结合火灾发生特点,应当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溯及既往的内容,严格限制为“安全疏散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为主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当火灾发生时,要确保人员得到及时疏散和救援。
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确定溯及既往过渡时间。对于立法机关来说,需要制定好相应的过渡条款,针对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范围、内容等进行明确,同时,要规定出具体的过渡期限,如果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过渡期可控制在半年以内。针对建筑结构改造、增加消防设施难度较大的情况,可以设置半年或者一到两年内的过渡期限。
(三)树立新的溯及力原则
立法机关应当从消防行政管理入手,明确出涉及大量程序性规定的内容,以“从新”原则为依据,依照新的程序法处理还没有处理的法律事实,发挥出新的程序法的法律效力。如果新程序法会对主体人实体权利造成影响,则可以采用旧法,可以理解为“有利”原则。比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实施,其中新增加了简易调查程序、一般调查程序,如果在该法生效前已调查结束的火灾,若是当事人在法律生效后才进行的申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这应当以“有利”原则为依据,则采用旧法规定的调查程序执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
(四)加强條款合法性审查
溯及既往立法需要合法性审查,通过此种外部监督
作用来约束法律实效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条款纳入权力机关审查范围内,审查溯及既往条款包含的范围、内容等[5],进一步明确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界限,从而更好地判断出溯及既往的条款,是否需要进行法律漏洞填补,进而为公共消防安全利益提供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文章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研究,希望可以提高业内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视,严格把握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外延,进一步加强完善消防立法溯及力制度,最终更好的落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1]任海新.追诉时效溯及力应适用“从新兼从旧”原则[N].检察日报,2021-04-06.
[2]阎红涛.消防法律法规的部分立法缺陷及解决对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35(S2):68.
[3]司戈.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02):166-171.
[4]刘江民,王俊.论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与火灾隐患的认定[C]//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7:295-298.
[5]芦家奎,张仲凯.基于国外消防体系与管理的有关思考[J].今日消防,2020,05(07):85-86.
[6]张旭.消防法制建设及消防监督的关联分析[J].今日消防,2020,05(07):93-95.
作者简介:李杰(1989.07—),男,陕西省渭南市华县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消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