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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22-05-19

工友 2022年5期
关键词:肖某旷工车位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女工以怀孕需要休息为由旷工,能否将其解聘?

《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经全体职工讨论、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员工管理办法》中提到,员工未经请假或者虽已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没有上班,均按旷工论处。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将其解聘。一个月前,女工肖某以怀孕需要休息为由,连续11天没有上班。请问:公司能否依照前述管理办法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宋可琴

宋可琴读者:

公司可以依照前述管理办法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肖某应受《员工管理办法》约束。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只要公司的《员工管理办法》履行了对应程序,便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肖某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怀孕并非肖某违反规定的“护身符”。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强调的仅仅是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并等于不可以使用其他合法理由,即只要用人单位有其他合法理由,照样可以行使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肖某未经请假,连续旷工11天,大大超过“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底线,当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了公司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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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如何确定共同债务?

《工友》编辑部:

我丈夫私自向肖某借款20万元后,面对肖某前来索要,毫不知情的我迫于无奈曾帮丈夫偿还5万元。近日,肖某以我帮助丈夫还借款,等于追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我共同偿还余款本息。请问:在肖某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我家日常生活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申莉莉

申莉莉读者:

你的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即不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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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但只有“明示”才可以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包括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等。二是债权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本案情形恰恰表明你可以免责:一方面,你帮助丈夫还过借款,只能表明你有过“助力”行为,并不等于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与丈夫共同还债,也不等于已经向债权人肖某追认“共同举债”。另一方面,因借款涉及2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肖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已经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工友

人防车位能否买卖?

《工友》编辑部:

我购买一处小区房屋时,开发商见我非要车位不可,为促成交易,遂给了我一个车位并在合同中写明了编号。可当办理位产权手续时,房管部门以所涉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为由拒绝。请问:我能否撤销购房合同?

杨小娟

杨小娟读者:

你可以撤销购房合同。

首先,买卖人防车位的行为违法。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也指出:“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人防车位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因而不可以买卖、办理产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中,采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购房者,使购房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进行交易,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购买目的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再次,你有权寻求救济。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正因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实施了欺诈,决定了你具有诉请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撤销购房合同的选择权,乃至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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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立独 138861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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