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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微企业点亮一盏微光

2022-05-19朱柯丁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政策措施民营企业融资

朱柯丁

3月29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21条稳经济措施,旨在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生产经营,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为市场主体,解决了社会大部分就业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为响应政府防疫防控相关政策都停止了经营活动,为此付出了难以想象的代价。因此,为中小微企业纾困,尤其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政府应实施更切实可行、能落地的金融扶持措施,为中小微企业的生存解决实际困难,但在实際操作《若干政策措施》中的金融扶持政策时可能还会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中小微企业信贷准入的问题。一些经济指标不符合银行常规准入标准的企业,比如会计年度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亏损企业,如何获得政府的担保?“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担保费率降至0.5%,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费让利确实降低了一些成本。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成本来说,所占比例极小,而对于更多不符合银行准入条件的企业,特别是首贷但缺乏强担保和历史财务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标准的企业,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也无法使其达到银行的准入标准。

其次,初步符合银行准入标准后,融资担保中心担保条件是否满足银行对企业的要求?是否还要企业增加担保项?比如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控制人资产连带担保等,对于轻资产、高科技企业,这又是一道门槛。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也是基于允许准入并且可以授信的企业,不符合第一条的,第二条基本也是形同虚设。

第三,银行要摒弃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偏见,放宽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这点基本是所有银行的底线,因为银行普遍实行信贷风险的控制,责任风险管理制度日益强化,一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因为有着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而去突破银行的风控政策。

锦上添花的金融扶持政策解决不了因疫情造成生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探讨如何雪中送炭才是为其纾困的一盏微光。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给银行以行政性的指导文件。明确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贷款难、还款难、续贷难的担保措施的同时,应会同市银保监会指导银行,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对于需要延期和展期的企业,给予充足的宽限期,且在宽限期内能还款的企业,其延期和展期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在实践中,市银保监会、金融机构、财政、融资担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应更加贴近市场主体,充分下沉,与基层街道、基层的工商联组织深入了解属地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制定对企业信贷切实有效的帮扶政策。同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给予中小微民营企业担保的时候,可充分征求基层街道、基层的工商联组织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并由财政局或金融办进行审批和推荐,更快捷可靠地获得政府金融担保机构的认可。

追加中小微民企实际控制人或一定比例的股东的连带责任担保。在有政策性融资机构担保的情况下,追加的连带责任担保会让企业在申请担保和贷款的时候更有担当和责任感,也从而让银行有更多的安全感,适当放宽不良贷款率。当解决了担保和责任的问题,银行才能放心大胆地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若干政策措施》中所提到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才会落到实处。

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要落到实处。银行在完成政策考核指标时,不能偷换概念,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停留于“中小微”的字面。一些国企下属的中小型规模的企业,由于国企的背景,获得信贷的机会远大于民企,而真正有需要的民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青睐。建议普惠金融的考核指标应该把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和民营控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区分,将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限制在民营企业的范畴中。

只有解决了民营中小微企业获得准入、获得授信、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企业才有资格去享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所列举的优惠。这样,真正需要获得金融支持的民营企业才会真正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发展,政策所指向的目标才会雪中送炭,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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