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两桶钱引发的亿元“亮资”诈骗案
2022-05-19余东明张海燕
余东明 张海燕
后山脚野地,民警一锹一锹地往下挖,终于露出一个包裹严实的水桶,另外一桶很快也被挖出。打开水桶,分别是码得整整齐齐的80万元现金,两桶共计160万元。这是上海警方近日破获的一起上亿元“亮资”诈骗案的部分赃款。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事先搭建取款通道,雇用人员分别饰演生意双方,以需要“亮资”向受害人借款1亿元,并以提供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过桥资金”上亿元。上海警方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快速反应,坚持破案与追赃同步推进,在上海、福建两地全链条摧毁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福为首的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目前已挽回被骗方经济损失8100余万元,其余钱款仍在全力追查中。
“亮资”骗走1亿元
有一笔巨额石材交易想要在上海进行交易,但根据行情,上海A公司需要向交易方福建B公司“亮资”以展示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但大额“亮资”对A公司而言过于吃力,需要寻求“过桥资金”作为担保。
所谓“亮资”一般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向另一方展示资金实力,以促成合作或者买卖行为。
今年1月21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何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蓝某凤及朋友陈某英。对方表示,希望能从何先生所在的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作为“过桥资金”,并保证仅需持有3小时即可。事成之后,1亿元原路返还,何先生可收取“好处费”20万元。
资金只要外借3小时,便可获利20万元,何先生觉得十分划算。在征得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何先生拿了好处费,并口头约定于1月24日,在位于北京东路的藍某凤公司(实为租借的民宿)内进行转账操作。
1月24日下午,何先生如约而至。现场除了蓝某凤、陈某英二人外,还有自称是蓝某凤生意伙伴的B公司,即某石材公司业务员黄某等人。
眼见“做生意的双方”都在,何先生没有起疑心,即按照约定向蓝某凤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转账1亿元。之后,陈某英借口安排当晚答谢宴席先行离开,何先生则与蓝某凤等人在现场闲聊,等着在3小时后重新将钱款转回。
然而,仅仅过去半个小时,何先生突然发现该笔资金已被分成几笔从对公账户转走,察觉被骗的何先生当即报警。
1米深土挖出两桶巨款
接到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蓝某凤、黄某等4人当场抓获,并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专案组仅用了9个小时就将事先借故逃离现场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英抓捕归案。
1月25日,专案组循线深挖,又在虹口区某商务楼内将骗局幕后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福抓获。陈某福随身携带的一张分工表中详细标注了骗局中每个人的扮演角色和任务分工。
据此,警方又顺藤摸瓜,很快将该诈骗团伙的其余犯罪嫌疑人逐一抓捕归案。
虽然,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但是受害人的钱款在打入对方账户后,在短短半小时的时间内就被分成几笔提现,并经过道道关口“清洗”,不知去向。
为此,警方坚持破案与追赃同步推进,根据案侦进展情况动态梳理涉案账户和资金流向,并按照“发现即止付”的原则,启动国家反诈平台及时对涉案嫌疑账户进行止付冻结,有效阻断涉案资金流动,最大限度地避免被骗方的财产损失。
在5天时间内,专案组先后前往江苏、江西等5省7地,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5400余万元。
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坚持打击犯罪全链条,深挖隐藏在该案后端的“洗钱提款”犯罪团伙,并于1月29日在福州将负责取款的犯罪嫌疑人林某福抓获。
“将林某福抓获后,他供述称,自己在陈某福的指使下,已经将取现的钱款分散隐匿在亲友处或掩埋在野地中。”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赵炜说。
根据林某福的口供,并对陈某福、林某福二人社会关系的细致排摸,警方先后从二人的亲戚处收缴涉案现金2490万元。
据陈某福交代,在他家后山脚的野地里埋着两个桶,里面藏有一部分赃款。于是,民警立刻赶往埋藏地,一锹一锹地往下挖,挖到深达一米处,终于露出一个包裹严实的水桶,另外一桶很快也被挖出。打开水桶,分别是码得整整齐齐的80万元现金,两桶共计160万元。
另外,民警还从“洗钱提款”犯罪团伙成员林某斌等人处缴获了涉案佣金33万元人民币。
经过不懈努力,警方目前已经成功追回了涉案资金8100余万元,陈某福、陈某英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黄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其余涉案资金也已有线索,警方正在全力追查中。
精心设计的骗局浮出水面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浮出水面。
原来,陈某福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精心预谋了这起骗局,事先制定了严密的计划。他一方面指使陈某英招募人员策划实施对何先生的骗局,另一方面又安排在福建的亲戚林某福想方设法打通各个取款环节,为诈骗得手后的钱款转移做好准备。
面对金钱利益的诱惑,陈某英按照陈某福的谋划,牵头招募了多名社会人员实施骗局。
陈某英以承诺给予数十万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诱饵,先找来朋友蓝某凤,称自己想做一笔石材生意,但因是失信人员不能注册公司,故让其帮忙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之后,陈某英又物色了黄某等人扮演福建某石材公司工作人员。
就这样,陈某英唆使上述人员对何先生共同实施了所谓借用“过桥资金”用于“亮资”的骗局。
在钱款到账之后,陈某英借机逃匿,而藏身幕后的陈某福则按照既定计划立即转账取款,并幻想借着牺牲蓝某凤、黄某等人隐藏自己。然而,天网恢恢,陈某福、陈某英最终还是没有逃过警方的追捕。
“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陈某福雇用专业人员迅速提款,其中5000万元通过银行账户提出,光佣金便支付了20%。”办案民警赵炜说,这些提取钱款的涉案人员已经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将接受法律制裁。
若明知“亮资”方故意诈骗仍出资相助,涉嫌共同犯罪
据警方介绍,一般情况下,“亮资”方应当使用自有的真实资金进行展示,由此获得对方信任,进而顺利开展相关经济活动。
然而,现实中有的公司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汇集足量的资金,就会通过短期借贷来制造资金面上充裕的假象,这时就可能会产生商业欺诈、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资金出借方而言,如果明知“亮资”方有诈骗的故意,还出资实施共同诈骗行为,则会涉嫌共同犯罪。
警方提醒:在经济活动中,双方都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展示自身资金实力,不能恶意以借贷的手段虚增资金,更不 能以此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出借方在出借之前一定要全面考察对方的真实性,涉及大额资金流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切莫因贪一时之利陷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一旦被骗要及时报案,争取最佳破案挽损时机。
(《法制与新闻》总第36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