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2022-05-18
A 江苏省:“双减”政策落实情况成督导重要内容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在明确实施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上,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种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每3 至5 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
条例坚持监督和指导并重,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具体规定。
(作者:杨滢,摘自江苏人大网)
B 陕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施行。这是该省首次制定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作者:秦骥,摘自2022年3月25日《陕西日报》)
C 上海市浦东新区:打通“便利市场准入”最后一公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于2022 年3 月15 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第七部浦东新区法规。
在确定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行政确认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细化内容,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包括探索各类登记事项的确认制创新:在名称登记方面,推行申报承诺制;在经营范围登记方面,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明确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由其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在住所登记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释放场地资源,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规定直面优化营商“软环境”、夯实发展“硬实力”,围绕智慧高效服务,努力打通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助推信息公开,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体系,实现登记确认的标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注重材料精简,登记机关不再收取市场主体内部决议等自治性文件材料,精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突出智慧便利,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线上办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便捷获取市场主体的相关公示信息。
(作者:刘天韵,摘自上海人大网)
D 广东省广州市:为广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2年6月5日施行。
条例规定了市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压实从市区到镇街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了影响生态环境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共参与制度,将“三线一单”制度纳入条例,明确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自然资源,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条例首次确立镇街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对交接断面水质管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细化了高污染燃料、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等控制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的限制性要求;环境噪声方面,严格控制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特定的时段不得从事高噪声活动;在光污染控制方面,创新性制定对光源和照明设施的控制性要求。
(作者:杜娟,摘自2022年3月17日《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