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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实证分析及预防策略
——以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为视角

2022-05-18王枫梧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商业秘密保密

王枫梧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0)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进路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迫切性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1]。商业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的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为代表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更容易被侵害,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信息,甚至携技术资料投奔竞争对手等行为频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破坏了营商环境。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2]。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3]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订,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基于此背景,研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状况

笔者登录“中国知网”(2)登录中国知网查阅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通过指定条件“主题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共查询到学术论文1366篇。再通过指定条件“来源类别为核心期刊”的方式,查询到267篇学术论文,其中通过指定条件“学科”划分(3)按照中国知网学科门类划分,犯罪学被划归在公安学学科之内。,查询到刑法类论文111篇、经济法类论文68篇、公安类论文6篇(4)参见李兴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经验总结》,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第2期第109—111页;张海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以杭州市2003—2005年数据为例》,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第1期第206—207页;周映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与证明要求》,载《人民检察》2011第11期第41页;戴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方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第63—67页;李俊莉:《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与刑法修正》,载《人民司法》2008第19期第69—71页;田恩义:《试论计算机犯罪》,载《教育探索》1999第1期第59—60页。,其他类论文82篇。6篇公安类论文中,1篇是关于司法审计的,2篇是关于计算机犯罪的,3篇是关于犯罪侦查和调查的。由此可见,理论和实务界较多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而较少关注该罪的犯罪预防问题。

(三)本文的研究方向和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转换研究范式,以犯罪学的视角来观察和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侵犯商业秘密已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运用司法大数据、案例分析等方法,重点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分布、被告人员、信息类别、泄密途径、保密措施、惩处手段等,通过研究来发现此类犯罪的规律、行为特点,并借助犯罪学中的三级预防理论构建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体系。

二、样本的选择及实证分析

(一)样本的选择及范围界定

本文的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及《刑事审判参考》书中的案例,并以此来展开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11月27日完成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故公布的主要为 2014 年之后的裁判文书[4],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设定的检索时间条件为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本文选取的样本具有权威性、公开性、合理性和验证性。笔者于2021年11月10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全文检索: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由:刑事案由”“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刑事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公开类型:文书公开”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62份判决文书。经逐案筛选,排除重复与不相关的判决文书,共获得有效判决文书32份。

(二)样本的样态及分析结果

1.案件分布

(1)时间分布。从时间分布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共计32份,其中2014年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有9份。如图1所示。

图1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时间分布

(2)地域分布。从地域分布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5个省级行政区(直辖市)依次为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北省、北京市,分别为5份、4份、4份、4份、3份;其他省级行政区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均不足3份。

(3)法院层级分布。从审理法院层级来看,2014—2021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依次为28份、4份,各自对应的占比依次为87.50%、12.50%。如图2所示。

图2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审理法院层级分布

2.被告人情况

(1)性别分布。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共有54人。男性被告人为50人,占比为92.59%;女性被告人为4人,占比为7.41%。如图3所示。

图3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性别分布

(2)文化程度分布。从裁判文书样本中提取到的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受过高等教育(5)此处高等教育是指判决文书中记载的被告人学历为大专、本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信息。的被告人有21人,占比为38.89%;受过初中教育(6)此处初中教育是指判决文书中记载的被告人学历为初中信息。的被告人数量最少,有4人,占比为7.41%;受过中等教育(7)此处中等教育是指判决文书中记载的被告人学历为高中、中专信息。的被告人有7人,占比为12.96%;不详者有22人,占比为40.74%。如图4所示。

图4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分布

(3)职业分布。从裁判文书样本中提取到的被告人职业情况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职业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被告人数量最多,有24人,占比为44.44%;职业不详的被告人数量最少,有2人,占比为3.70%。如图5所示。

图5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被告人职业分布

3.信息类别

从裁判文书样本中提取到的被侵权的商业信息类别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经营信息被侵权的有5份,占比为15.62%;技术信息被侵权的有25份,占比为78.12%;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被侵权的有2份,占比6.25%。如表1所示。

表1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信息被侵权的类别(单位:份)

4.泄密类型

从裁判文书样本中提取到的商业秘密泄漏途径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泄露商业秘密的主要途径是由企业内部员工或离职员工泄密,在32份样本中占比为93.75%。具体泄密形式为:(1)在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业竞争者;(2)在职员工利用商业秘密私自在企业外开展类似业务;(3)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业竞争者;(4)离职员工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企业开展同业竞争。如表2所示。

表2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泄密形式

5.争议焦点

从裁判文书样本中的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非公知性、重大损失、保密措施等认定情形有争议的情况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非公知性认定存有争议的案件有9份,占比为28.13%;重大损失认定存有争议的案件有8份,占比为25.00%;保密措施认定存有争议的案件有5份,占比为15.63%;其他情形存有争议的案件有6份,占比为18.75%;认罪认罚、无争议的案件有11份,占比为34.38%。如表3所示。

表3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6.刑罚种类

从裁判文书样本中提取到的被告人刑罚的种类情况来看,2014—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6人,占比为11.11%;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3人,占比为79.63%;缓刑的有22人,占比为40.74%;单处罚金刑的有3人,占比为5.56%;无罪的有2人,占比为3.70%。如表4所示。

表4 2014—2021年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刑罚种类

(三)犯罪规律和行为特点

从32份样本数据的分析情况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被告人主要以男性为主,高学历且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或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别比较单一,主要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是内部员工或离职员工泄密;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有无保密措施及保密措施相当性认定;案件的刑事处罚主要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并无从业禁止。由此不难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要存在案件分布区域化、被告人员重点化、技术信息高侵化、泄密途径二元化、保密措施争议化、刑罚手段简单化等犯罪规律、特点和司法特点。

三、三级犯罪预防理论及启示

现代犯罪学的犯罪预防理论,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在犯罪预防的研究和实践中产生较大影响的系列相关理论。包括:新社会防卫论;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的预防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三级预防理论;综合防控犯罪理论。其中,三级犯罪预防理论是当今具有一定影响的犯罪预防理论,属于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5]。1976年,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犯罪学院的P·J·布兰丁海姆和F·L·福斯特发表在《犯罪与少年犯罪》上的《犯罪预防的理论模式》一文中,通过借鉴模仿公共卫生领域传染病的三级预防理论,首先提出了三级犯罪预防理论[6]211。后来,该理论由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在《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一书中进一步系统化,成为一种成熟的犯罪预防理论。目前,该理论是美国犯罪预防的主导体系之一[7]。

(一)三级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类似于公共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模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都旨在解决犯罪不同发展阶段的问题。从公共卫生的观点来看,第一层次的预防是为了避免疾病或者问题的最早出现所采取的行动。这包括由公共卫生官员所做的免疫疫苗接种和环境卫生治理的工作。第二层次的预防超出了一般的社会关注点,集中于那些已经表现出疾病的早期征兆的人和环境。这个阶段包括对结核病人的X光检查和为接触有毒物质的人员定期提供检查等。第三层次的预防存在于疾病或问题已经表现出来这一阶段。这个阶段的活动旨在消除已经出现的直接问题并采取步骤防止问题再次出现[6]12。

1.第一层次的犯罪预防

刑事司法领域内的第一层次的预防是鉴别、确定那些为犯罪提供机会或促成犯罪产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这里归纳的预防方法多种多样,而且可以在一系列的社会组织内使用。其中包括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私人保安和就犯罪和预防犯罪进行的教育。环境设计包括一系列旨在使罪犯的犯罪更加困难、使居民更容易监视和使安全感更高的犯罪预防方法。提高可见度的建筑方案、多加照明灯和门锁以及在自己的财产上做记号以便于认领等都属于环境设计的范畴。邻里照看和公民巡逻加强了居民对其居住区的控制能力,并加大了潜在的罪犯被发现的危险。

刑事司法系统的活动也属于第一层次的预防范围,警察的出现也许会影响一个地区对犯罪的吸引力,也会降低对犯罪的恐惧。法院和矫正场所的存在能够使罪犯觉察到危险加大,从而有益于第一层次的预防。有关犯罪防治的公众教育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可以影响公众对犯罪的认识。如,私人保安能够增加司法机关的威慑力量。这些和其他许多第一层次的预防都是为了避免最初和继续受害这样一种目的而实施的,这有助于降低犯罪率和公众对犯罪的恐惧。

2.第二层次的犯罪预防

第二层次的预防是在不法行为实施之前从事对潜在罪犯的早期识别并试图干预。第二层次的预防意味着社会和刑事司法系统正确识别和预测问题的能力。预防的方法之一是发现犯罪高发区和其他易于孕育犯罪活动的地区。许多在这类目标区的预防活动都与第一层次预防中列举的活动相似。区别在于是防止导致犯罪行为出现的问题(第一层次的预防),还是将努力集中在已经出现的孕育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上(第二层次的预防)。第二层次预防的典型例子就是美国“芝加哥区域方案”,该方案可以鉴别出犯罪高发区和产生犯罪的地区,然后将注意力只集中在这些地区中的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上。

许多第二层次的预防涉及将有问题的青少年从刑事司法系统转由其他机构处理的问题。许多转处方案已经运用,而且还有许多新的方案正在产生。像离家远足、荒野历险和运动项目等方案都属于这一层次的预防。从发现有问题的环境和对这些问题提供干预两方面来说,学校在第二层次预防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显然,第二层次预防的许多活动都掌握在每天与导致越轨行为和恐惧的个人及环境打交道的父母、教育工作者和社区领导者的手中。

3.第三层次的犯罪预防

第三层次的预防是通过使罪犯不再犯罪的方式处理实际的罪犯和进行干预。这一层次预防的大部分都属于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工作。逮捕、起诉、监禁、治疗和矫正等活动都属于这一层次的预防。介入这一程序的非司法机构项目包括私营矫正项目、社区内的司法转处和一些社区矫正。由于第三层次预防在其他教科书和已经存在的大量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著中的传统地位,它在关于犯罪预防的讨论中常常被忽视。但是,不论及第三层次的预防是短视的,并且忽视了旨在预防未来犯罪活动的许多努力[6]13。

各个层次的犯罪预防中的方法和干预措施绝不仅仅限于上面提到的这些。在建议的每种预防方法之内都还有许多其他变更和理想的方式。

(二)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之启示

三级犯罪预防理论是经典的犯罪预防理论,来源于公共卫生健康领域,强调犯罪预防的事前、事中、事后等不同阶段。第一层次犯罪预防主要关注可能导致高犯罪率的情形,应对可能为犯罪提供机会的社会环境。第二层次犯罪预防强调关注那些可能更容易发生犯罪的群体和个人。第三层次犯罪预防则指加强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及组织进行事后惩罚,形成威慑力,使得犯罪人不再犯罪,达到对犯罪的预防。虽然三级犯罪预防理论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但在犯罪预防的实施层面却是需要同时运作的。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言,因为其本身具有隐蔽性、模糊性及预防难等特性,加之部分公安机关受案立案难、公众意识不强以及法律执行效率低等因素,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防无形陷入循环矛盾境地[8],亟待建构一个整体性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防体系。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防策略

三级犯罪预防理论的核心就是将犯罪的预防划分为三个阶段: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9]。

(一)初级预防

犯罪初级预防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属于事前预防,针对的是普通个人,要改变的是容易导致犯罪的社会文化因素。初级预防是基础性的,若能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效果最好。

1.加强员工管理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受到企业的保密措施保护,最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也最容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个体即企业内部的员工,因此减少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出现的关键在于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管理。从表2中不难看到,32份样本数据中,内部员工泄密占比为59.37%,离职员工泄密占比为34.38%。企业内部员工泄密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而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实施其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前提所在。因此,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管理,防止员工泄密是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所在,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做好在职员工的保密培训工作。要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培训与学习,让员工明确在具体工作中的保密职责和义务,提升保密意识;同时,要让员工了解泄露商业秘密的相应法律后果,警示其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二是要解决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竞业禁止问题的相关规定集中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8)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与涉密员工签署相应的保密条款或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以便在其离职时可以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另外,对于即将离职的涉密员工,企业需要及时查清其手中使用或保管的商业秘密,并做好记录封存工作;在涉密员工离职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之后,企业也要进行定期的回访,关注其最新就业动向。

2.加强保密措施

加强保密措施的首要任务是在企业内部制定科学、明确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可以包括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制、商业秘密范围、涉密人员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涉密载体管理、奖惩等。科学、明晰的规章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做好商业秘密“物防”工作,让员工得不到输出商业秘密的机会,如对存有重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实行拷贝限制,用移动储存介质拷贝计算机内存储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登记审批。最后是要特别关注涉密员工的管理及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的管理。要优先选择工作年限长、忠诚度高、对企业文化认同感强的员工参与涉密工作,同时与涉密员工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责任,对员工的保密行为给予经济上的鼓励和补偿。

3.加强企业自律

企业自律是企业伦理学和企业文化学用语,指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理性自觉和自我约束[10]。企业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严格生产经营行为,取信于民,赢得社会信任。否则,终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如:新发公司为提高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年底派公司职工徐某良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公司,在获取生产技术未果的情况下,又派公司保安部部长姜某甲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员工,实施非法获取生产技术信息的行为。2006年至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国通过姜某甲相继结识鑫富公司员工谢某、姜某乙、马某甲等人,并伙同新发公司董事长李某等人,以利诱的方式先后从上述人员处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D-泛酸钙岗位原始记录、操作规程、设备图纸等系列生产技术信息。为此,新发公司陆续支付给谢某、马某甲、姜某乙等人好处费(9)参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临刑初255号。。

4.加强警示教育

企业要定期给员工开展相关侵犯商业秘密案例警示教育培训,一方面加强员工对国家保护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普法教育效果;另一方面通过真实的案例来警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提升其保密意识[1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培养公民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运用电视、网络、报纸等“线上+线下”方式[12],加强对商业秘密相关知识的宣讲,潜移默化地帮助公众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仅仅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意识,更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既要自我控制不去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要在自身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去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

(二)次级预防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次级预防考虑的是犯罪时的情境因素,是针对潜在的犯罪人和被害人,将预防重点转向关注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性,即要通过减少、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来对犯罪进行相关预防。

1.增加犯罪困难

增加犯罪困难,即通过增加犯罪的复杂程度来为犯罪设置障碍。其策略主要有:(1)目标加固。目标加固也称强化目标,即通过对可能的犯罪目标配置特定设施或对目标本身进行物质性强化来增加侵害目标时的难度,使犯罪人因不敢或不能而放弃犯罪[13]。加固的手段多样,如设置电脑软件核心技术防复制、防盗安全装置、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等。(2)入口控制。入口控制策略是对进入设施进行控制,包括入口的对讲系统、凭电子卡刷卡进入、包裹检查等措施。(3)出口检查。出口检查主要是针对外出携带的图纸、文件、电子光盘、U盘等物品进行严格登记和管控。如:2007年至2012年3月,邹某利用担任常州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360玻璃成纤离心机生产、售后服务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司图纸保密管理规定,将公司按工作需要下发的全套360玻璃成纤离心机零件图纸私自截留,从单位带回家中保存,并于2012年3月从金源公司离职(10)参见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11刑初68号。。此案例说明公司未对涉密图纸外带出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从而为犯罪提供了机会。(4)监督管理。公司加强对员工在公司以外场所开展工作时的涉密工作监督、管理,对设计图纸等关键信息应采取专门保管措施,堵塞信息外泄渠道,防患于未然。

2.增加犯罪风险

增加犯罪风险,即借助增加被逮捕的危险来提高犯罪的风险。其策略主要有:(1)促进自然监控。提高办公场所的透明度有利于员工对不法行为的辨识,进行防卫空间设计以增加不法行为被发现的风险等。(2)减少匿名。对员工开发的技术信息应添加标识度,以方便身份识别及技术鉴真等。(3)利用场所管理。对办公室加装视频监控以发现不法行为,企业奖励员工对犯罪的举报行为等。(4)加强正式监控。加强正式监控措施包括人脸识别系统、入室盗窃报警、配置保安人员等。

3.降低犯罪诱惑

降低犯罪诱惑,即尽量使因犯罪所得的报偿减少,从而降低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预期。如在电脑页面上添加水印、技术图纸上加盖“受控”字样等。主要是防止不法行为人对商业秘密实施直接拍照、摄录以及将技术图纸直接复印,甚至截留后直接出售或网上发布等。如:被告人王某拿到图纸后,看到其上盖有“受控”字样印章并标有金源公司名称,并询问被告人邹某乙是否与金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等事宜(11)参见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新知刑初字第1号。。此案例说明被告人王某当时已对图纸的来源产生怀疑,如若当时能够及时制止,也就降低了犯罪的诱惑,不会成为本案的被告人。从另一方面来说,王某的怀疑,恰好能够印证其具有主观明知而故意实施不法行为的恶性。

4.消除犯罪借口

消除犯罪借口就是不使人们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为借口,或者辩解说自己没有其他选择。其策略主要有:(1)设定规则。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日常进出公司需打卡、政府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等。(2)张贴提醒。如张贴或展示“禁止复制”“企业财产”“请注意保密”等标志或字幕。(3)警示告知。如企业在公共办公场所设置注意保密相关展示牌,在个人办公电脑显示屏保上显示“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的行为”的标志等。(4)增进方便。如设置便利的计算机溯源程序,对公共办公场所、电脑设备等进行合理布局。

(三)三级预防

犯罪三级预防,主要是防止犯罪的重复发生,或者说是犯罪人的重复犯罪,保护社会免受这些犯罪人的再次侵害[14],它需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来实现,属于事后预防。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进行预防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惩治,实现刑罚的威慑目的。

1.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

当前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治并不严厉,通常是利用罚金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防范。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加强罚金刑在防范此类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详言之,应当有效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从物质基础层面依法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条件,最大限度地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充分运用好罚金刑,一方面可发挥特殊防范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对其他人员发挥警戒作用,以达到一般犯罪防范之目的[15]。

2.重构损失认定模式

重大损失认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方法多元化的现象,这是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标准限定在经济损失数额的弊端所致[16]。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此举的目的是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认定模式。重构重大损失认定模式,一方面是国家层面治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扩大犯罪圈打击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司法官员结合权利人公司因侵权而发生经营困难、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为人侵权所得数额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据此,重构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更有利于惩治犯罪,达到预防此类犯罪之目的。

3.充分运用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是新增加的刑罚种类[17]。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因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12)《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明确规定,此款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从业禁止的运用,以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的高发、频发。

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定刑一般较低,且实践中较多适用缓刑,甚至出现以罚代刑现象。这容易使行刑制度失去相应的威慑力,不但无法遏制犯罪,而且会刺激该类犯罪的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多以营利为目的,且多为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性较强,因此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制度,将每个负有保密义务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如此,不法行为人将会有所顾忌,从而达到威慑该类犯罪之目的。另外,这些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还能为已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18]。

五、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为当今社会关注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犯罪形态,且危害严重。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提升了刑期、扩大了保密义务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加大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精神。实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受案、立案时需证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及造成重大损失等难题;逮捕、起诉、庭审过程中存在非公知性认定、保密措施相当性认定、重大损失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的争议。结合国内外犯罪治理经验,犯罪预防无疑是最优的选择。公安机关应从犯罪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中汲取营养,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供给智识[19]。预防犯罪必须从实际的犯罪和受害以及想象的犯罪和受害两个方面着手,犯罪预防旨在减轻实际的犯罪程度和想象的对犯罪的恐惧的任何行为[6]11。本文是基于三级犯罪预防理论建构犯罪预防体系来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种尝试,从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及刑事司法预防三个不同层级进行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的手段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情形,彼此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严密的犯罪预防体系。因此,破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多发且危害严重的根本路径,是借鉴犯罪学相关理论知识来加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提高惩治的及时性和必然性,以实现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有效防范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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