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2022-05-18陈相利
陈相利
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伦理学会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马永慧
青年科技工作者、生物医学博士王萱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科技伦理原则”“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意见。
《意见》甫一出台,便引发科技界热烈讨论。此意见的出台会对科技创新带来怎样的影响?科技创新和传统伦理,这两者如何达到平衡?
对此,记者专访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伦理学会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马永慧,以及青年科技工作者、生物医学博士王萱,就此次出台的意见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趋势进行了解析。
科技创新遇到传统伦理如何达成平衡
体细胞克隆、基因编辑、人工智能、脑机接口、自动驾驶……当前世界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不同领域和层面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层出不穷,在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冲击着人类传统的伦理观念,催生新的科学伦理风险和科技治理层面的新挑战。
根据中国社科院组织的相关调查,在科技伦理领域最受关注的问题中,基因技术排在首位,机器人、人类增强、人工智能等分列其后。因与人类生命科学相接相关,基因技术一直备受关注。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更是将基因编辑的讨论推到一個争论高峰。
在该案件中,来自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及其团队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这也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该事件一经公布,引起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特别引发了法律和伦理方面的争议。
“基因生殖技术为人类敞开了‘美丽新世界的大门,但其新的风险也将我们推入了一个取消控制、普遍存在不确定性和流动的不可预料的社会当中。”马永慧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基因本身携带生物学信息,故对其的概念关乎人类自身的延续和未来。人们对贺建奎案的震惊,不仅因为他对于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践踏,更出于利益驱动下部分人对该技术风险的无所顾忌。
马永慧认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涉及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三者是技术应用从外到内的递进关系。“脱靶效应,镶嵌现象,长期的未知,不可逆转,终身承担的不可预知的风险,以及基因组突变、患病敏感性提升等问题,目前尚无法解决。”马永慧说,“如果说技术性风险可以通过不断发展技术而降低,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完善而消解,那么道德风险的消除必须依赖于对人性最深处伦理范畴调整的接纳。”
“一项技术的社会后果不能在技术生命的早期被预料到。然而,当不希望的后果被发现时,技术却往往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以至于对它的控制十分困难。”这是1980年英国技术哲学家大卫·科林格里奇提出的观点,被称为科林格里奇困境。
当前,一些新型科技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发展后果无法提前预测,促使其社会控制面临“科林格里奇困境”。
科技伦理问题错综复杂,除了技术层面涉及的风险受益评估和受试者/患者安全问题,还涉及社会层面的公正问题。马永慧列举,比如异种移植的可及性,花费巨大,未来技术发展成熟,如何与当前的器官分配系统整合?如何保证公平公正的分配?此外,在道德层面,还涉及人的尊严、动物权利福利、宗教问题等。
从果上治理前移到从因上治理
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上就开始广泛探讨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伦理问题。
此前,我国也在科技伦理问题上进行了系列探索。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体系”。
此次《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发布,成为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之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意见》明确,科技活动应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
《意见》指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时,要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
作为中国伦理学会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马永慧介绍,我国于2020年成立科技伦理委员会,中国伦理学会于2021年成立科技伦理专委会,这是落实党和国家要求加强科技伦理研究和治理的重要举措。中国科协也在积极推动成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融合科技伦理与学风道德建设,广泛汇聚科学家、工程师、法学家、企业家等跨学科的专家力量,开展伦理道德规范制定,强化国际间的交流对话,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针对科技伦理常涉及的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意见》提出,重点加强上述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
“《意见》的出台对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体制建设和制度保障方面,起到了打地基的作用。”青年科技工作者、生物医学博士王萱认为,对于涉及科技伦理的事件,从果上治理,战术前移到了从因上去治理。
马永慧也表示,传统科技活动中,对于科技伦理采取一种“先评估+再约束”的伦理管理框架,而技术本身迭代更新速度十分迅捷,需要采取“预见性+边发展边治理”的并行框架,科技伦理评估贯穿科技创新全周期,并实施一种调节反馈和共同进化的动态模式,从而达到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民的目的。
将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
涉及科技伦理的事件,在审查程序上应该怎么进行规范?根据《意见》,中国将制定科技倫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届时,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清单会不断完善,目前重点关注的主要是生命科学领域、医药健康领域、人工智能领域等。”马永慧说,应根据科技活动涉及的风险性的大小,分类进行上报和审查。如风险较小,可由医院或者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风险较大的研究就需要国家层面的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对于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意见》也进一步明确提出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
“查处的方式方法相当于对行为本身进行了一个量化。”王萱说。“这体现了我国对挑战伦理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鲜明的态度和决心,希望这种惩罚对研究者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马永慧说,这种治理框架要求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相得益彰、刚性监管和柔性伦理教育齐头并进、多元治理与伦理审查双管齐下。
《意见》还专门提出,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技术本身迭代更新速度十分迅捷,需要采取“预见性+ 边发展边治理”的并行框架,科技伦理评估贯穿科技创新全周期,并实施一种调节反馈和共同进化的动态模式,从而达到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民的目的。
借鉴国外公众参与模式缓解公众担忧
在现代科技快速迭代和社会应用不断创新的今天,科技伦理建设已成为全球性议题。面对科技伦理的冲击,国外又是怎么做的,有哪些方式值得参考?
马永慧说,西方国家对待新兴技术,一直采用前瞻性、负责任和审慎的态度,重视“负责任的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innovation)。她认为,国外科技伦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模式是我们相对比较缺乏的,也是最值得学习借鉴的。新兴的科学技术,如健康大数据研究,其发展迫切需要公众贡献自身健康数据,而公众对其缺乏了解和认识,加之近些年来公众对新兴技术可能造成的环境、健康伤害和社会风险愈发担忧,导致公众对科学家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对这一技术的理解和治理,显然不能沿用过去科学家教育公众这一单向的模式。于是各界开始反思科技与社会、科技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定位,试图寻求解决之道。
马永慧说,借鉴国外纳入公众参与决策的先例来看,纳入公众的观点显得尤为必要。公众作为新技术应用的受益者,有责任参与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研究当中去,知道什么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它可能的应用领域,以及它将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同时,公众又是新技术应用不良后果的承担者,有知情的权利,也有参与科技决策的权利。
“公众参与科学技术决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趋势,建立一种新型的政府—公众—科学之间的和谐关系对现状改善是可取之道。”马永慧说,公众参与是民主进程实践的重要标志,公众参与国家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程度,彰显着一个国家或社会民主推进的程度。不仅是科技决策,在风险界定、评估、风险管理与损害管控等阶段中,也应该强化信息透明与开诚布公,并且尽可能思考纳入研究所在地民众以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寻求具有社会强韧性的治理知识与共识,以解决公共争论中的歧视与恐慌。“伦理治理并非单向度考量伦理而忽视科技创新,也不仅是考虑社会福祉而忽视个体。伦理治理本质上是协同共治。”马永慧说。
◎ 来源|科技宣传文化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