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05-17阮昌海李佳钦李金鸿麦绮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
阮昌海 李佳钦 元 敏 李金鸿 麦绮萍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
2020年初,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被曝光,瑞幸咖啡投保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瑞幸咖啡的损失。同年末,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国际金融报》曝出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了蚂蚁集团总保额高达15 亿元的“IPO 董责险”,这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董责险的高度关注。随着新《证券法》于2020 年3 月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的不当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这对A 股上市公司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而董责险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上市公司风险的工具,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的董责险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其相关理论发展相比欧美国家来说滞后许多,且存在董责险产品种类与条款不够丰富完善等问题,其在市场的整体投保率仍旧处于较低水平。
一、董责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董责险在国内市场尚处于发展伊始阶段,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以及新《证券法》施行的推动下,董责险的发展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董责险作为我国的新兴保险产品,国内公司投保率远远不足,投保需求亟待满足,发展前景可观。已有调查显示,股东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因此进一步发展董责险至关重要且任重道远。
(一)董责险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优化公司治理模式的需要
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投资风险的存在,购买董责险将有效保障股东们的利益。董责险作为一种良好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帮助公司降低管理层的履职风险,在决策管理发生失误的情况下,能够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失,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赔偿(雷啸、唐雪松、蒋心怡,2020)。但是投保董责险并不代表必然得到赔偿,因为条款中设有除外责任,这类似于引入了一个第三方监督机构,意味着投保公司的董事及高管在进行决策之前需更加深思熟虑,进一步规范了董事及高管的决策行为(吴学安,2020)。同时,保险的赔偿金能够降低公司经营的风险,给上市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时打一针“定心剂”。董责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其分散与转移风险的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执业风险,增强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能进一步推动公司良好发展,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体系的规范性,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除此之外,董责险还对公司管理层有着“激励效应”以及“监督效应”,可以有效缓解由于风险厌恶而造成的投机动机约束,具有良好的风险转移作用,能提高企业活力与创新能力,对于提高公司价值增长有着显著作用(周杰怡、殷炼乾,2021)。研究发现,董责险与企业价值呈正相关关系,即企业购买董责险会提升企业价值(张顺杰、吴晶晶、宁鑫,2021)。
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需要
对董责险产品进行发展创新,要求保险公司在为企业量身定制产品之前,需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及信用评估水平,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其产品的种类和相关条例也会作相应的完善。董责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保险,其中一点体现在其不存在标准化的保单格式,更多地是让保险人以投保公司历史经营情况作为考察依据进行量身定制,通过增加多样化的附加险条款,定制更符合各投保公司需求的产品。这样的举措有效地推动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完善了国内保险市场在董责险这一空缺中存在的不足(张瑞纲、张浩,2019)。一款好的董责险产品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管理体制的完善,一方面,可以迎合国内企业的投保需求,提高国内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对董责险产品的科学设计、再保险兜底等有效手段,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赔偿保险金标准的规范也能够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无论是对于投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这都是双赢的局面。此外,提高董责险投保率也能促使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平衡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性。
(二)董责险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1.与董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
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变化催化了董责险的成长,司法部门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了现代企业的制度建设,推动了董责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证券法》中对于集体诉讼制度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在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的同时,董监事及高管承担着更大的责任,面临更高的职业风险,也更被要求提高其自身的风险意识。为规避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在参与公司治理、履行职责中因客观原因造成失误而承担的风险,寻求保险保障十分必要,引入董责险更是刻不容缓。随着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实施与完善,董责险也将在未来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2.公司企业对于投保董责险的需求日渐加大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出炉,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该事件导致康美药业成为国内第一家因为财务造假被重罚的上市公司,这起案件也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案件。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曝光到康美药业案一审落地,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索赔案件的增加,上市公司诉讼风险也在攀升,投保意愿逐渐增强,董责险投保迎来高峰。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2020年新增董责险投保公司多达170家,截至2021年11月19日,投保公司已增加至216家。投保率的稳步上升表明,董责险已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认可。
二、董责险的发展现状
(一)董责险的发展
董责险是舶来品,始创于20 世纪30 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美国,60 年代中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80年代美国华尔街公司财务丑闻事件的爆发更是让董责险因其有效降低公司风险、缓解代理问题的作用而风靡美国。如今,董责险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覆盖率极高,例如欧洲公司的董责险投保率高达90%。
在美国,美股上市公司董责险的投保率高达96%。据纳斯达克统计数据,2004—2014年期间,美国保险业每年的董责险保费超过54 亿美元。董责险承担潜在的巨额抗辩与和解成本,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在美国股市的投资活跃度、增加美国股市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这也说明,在市场中,董责险对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险种于2002年被正式引进中国市场,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董责险为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企业管理层、保护投资者权益添砖加瓦。
然而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中国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远远低于外国公司,2019 年我国A 股上市公司的董责险投保率不足10%。董责险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初期,由于当时的相关法律与诉讼制度极不完善,难以发挥其原本的作用,对投资者的保护有限,直到2011年才出现了第一例董责险理赔案件。
董责险最开始只保障董监事及高管个人,后来由于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它已经不仅可以保障因董监事及高管个人在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还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当陈述等问题造成的中小投资者损失,甚至还可以覆盖部分公司雇佣不当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从上市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情况来看,保障惠及中小投资者。
与此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问题,监管部门从监管的角度也越来越多地追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的责任。2021 年3 月12 日晚,广东榕泰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广东证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处罚中,对信息披露违规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上限被打破,广东榕泰拟被处罚300万元,而实控人杨宝生则拟被罚330 万元。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扩展了实控人的责任,董责险也把实控人纳入保障范围之内。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董责险的完善程度必定不断提升,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二)董责险的现状
经历了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而爆火的董责险,其市场的渗透程度逐渐加深。2020 年,A 股市场上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新增了约170 家,保额与保费也得到大幅提升。此外,这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被保险人也不尽相同,绝大多数企业是为董监事和高管投保,也有一小部分企业将公司本身也纳入被保险人范围。
从董责险的投保地区板块来看,截至2019 年8 月,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投保的上市公司较多,而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购买董责险的企业较少。例如广东省投保董责险的企业共83家,但贵州省的投保企业只有1家。
虽然董责险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现实障碍。
三、董责险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董责险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目前我国有关董责险投保的相关法律条文不多,仅有2001 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18 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鼓励企业通过投保董责险转移董监事及高管在正常履职时存在的潜在风险的任意性条款。在董责险高度发展的英美国家,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要求企业投保董责险。一方面,与董事责任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对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健全。通常情况下,与诉讼有关的违法证据材料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股东的诉讼请求会因为举证困难而被法院驳回,这会打击股东诉讼的积极性,导致许多公司的纠纷难以协调(李奇阳、李兆华,2021)。另一方面,董责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对“第三者”没有法律定论,只对股东作了主体认定,再加上《证券法》中缺乏对董监事及高管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标准,当他们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时,其是否对投资者进行损失赔偿也是不明确的,这往往会引起企业的诉讼纠纷。所以,对于董责险这一责任保险而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更是刻不容缓。
(二)市场群体受众面窄
首先,我国董责险的主要市场受众是上市公司,而其中的中小企业通常是家族企业,大部分股东为家庭成员,形成了股权的高度集中。公司在招聘选拔时,可能会偏向于聘用有血缘关系的人,影响优秀人才的引入。企业在这样一种“家族治理”模式下,股权结构过于简单,大股东的决策权大于小股东的话语权,后续更容易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保险公司往往不会承保此类具有主观道德风险的企业。其次,一方面,由于董责险需要“量身定制”,中小企业因难以承担过高保费而选择不投保;另一方面,董责险保险期限较短,通常只有一年,如果现实中在该期限内没有发生理赔,一些公司往往会存有侥幸心理而选择不再续保,减少这部分的成本支出。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维权积极性不高,面临较大诉讼风险,却又不会选择通过购买董责险来分散与转移风险,而是自己承担损失。
(三)董责险保险条款不合理
2002年国内董责险签订了第一份保单,但由于缺乏经验,很多相关产品的条款照搬国外的合同条款,并不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目前,我国董责险保险合同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我国董责险的保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摊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即一般都是由公司承担全额保费支出,而在英美等国的董责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支付赔偿金、诉讼费用的90%~95%,董事则承担5%~10%。二是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不明,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高管等的责任范围,但没有对董事责任、高管责任、个人责任及公司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区分和解释。因为相关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难以厘定多方的责任比例。除此之外,董责险保险合同中还存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不灵活、相关条款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等问题。
(四)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导致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增加
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违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如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加大对违法高管的处罚金额等。2021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要求事务,如董监事及高管的异议声明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细化和改善,公司和董监事及高管所面临的企业内外风险及监管风险都大幅提高,为此,许多公司为了给管理层一颗“定心丸”而投保董责险。通常情况下,董责险的投保金额在10万至100万元区间内,也有保额高达千万至亿元之间,如2020年恒逸石化为其董监事及高管所投保的董责险,保费支出不超过15 万元/年,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若多家上市公司出险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申请,那么高昂的赔款支出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四、解决董责险现实困境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对于董责险投保率低的相关建议大多数集中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加强对国内董责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等方面。要加快发展国内董责险市场,一方面必须明晰董事责任范围、健全问责制度(蒋菲、向燕子,2009),具体而言,应完善我国的股东赔偿和代表人诉讼机制。1991年,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初步形成,但由于其并不完善,在证券群体诉讼中难以得到真正的应用。完善代表人诉讼机制目前应着重于修改其受诉处理、资格认定及审查听证等程序,使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一套完整科学的系统。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引入公司补偿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公司替董监事及高管承担其诉讼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抗辩费用,并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公司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将一部分的高管责任转嫁给公司承担,分散高管的经营风险。
(二)把目标市场扩大或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
保险公司收取创业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作为保费,提供信用评估、风险评估等一系列服务。在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进行定期的信用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提高保费或不再承保。保险公司可根据最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承保,而保险期间的股份分红作为延迟交付保费的利息。在保险到期或保险责任结束后,企业需要支付保险公司约定的保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将公司股权归还,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会给予赔付。之后双方若继续履行合约,则一切照常;若双方决定停止合约,企业亦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费(支付信用评估时所需要的人工费用包括在内),同时保险公司转让股权。
(三)规范董责险合同制度
要实现董责险条款的规范化。对于董责险保费在公司和董监事及高管个人之间的分摊比例应有标准化的规定,个人承担的份额不宜过大,否则董责险对于高管工作积极性的推动作用很难落到实处,且会大大降低他们的投保意愿。当董监事及高管的“过失行为”发生后,为了确定其属于公司和董监事及高管应负的赔偿责任,应当制定明确和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不是局限于某一家保险公司,而应该实施于保险市场,避免保险公司借助免责范围的差异来进行恶性竞争。保险公司通过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来对董监事及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加以限制,推动金融证券市场秩序的完善。
(四)利用分保技术提升董责险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董责险具有保费高、保额高的特点,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保险人在承保董责险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会愈来愈高。过高的风险使得行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短时间内出现多笔大额赔偿金,极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若董责险以再保险为依托,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就有了保证,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也能够被有效分散。
五、总结与建议
本文基于未来信用市场的发展前景,提出实现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国内董责险产品种类这一目标,并期望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的董责险投保率,进而稳定国内金融市场体系与秩序。通过董责险的外部监管功能与风险补偿的作用,能有效减少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频率,同时也能保障公司董监事及高管的切身利益,分散公司因不当决策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文对国内现有的董责险相关产品的改进与创新进行了探索与研究,建议将信用评估作为基础核心,同时提供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一系列服务。根据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创新保费支付方式:在企业遇到信用危机,产生资金短缺问题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简单的信用凭证,帮助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此举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收取的股份实现利益最大化,在相同的风险水平下,获取更大的利润价值。
目前,我国的信用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对于董责险的探索和研究刚刚起步,且由于目前金融市场中可获取的数据有限,董责险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和未能解决的问题。但董责险的发展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多视角、多层次地对该险种进行改革创新,为其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