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本土化分析评估的哲学基础
——从地方化认识论的角度看
2022-05-17贝智恩
贝智恩
1 引言
论证,作为一类说理实践活动,普遍存在于所有已知的人类社群中,是维系这些社群正常运行的一种主要手段且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论证为不同行为主体间搁置争议、协调立场、达成共识等社会互动设立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另一方面,论证也为行为合理性评价提供了规范性标准。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支配论证顺利实施的论证规则、评估论证有效与否的规范性标准,以及赋予论证步骤具体功能的论证程序是否也是普遍的?亦即,是否存在一套跨越社会文化差异的统一的论证结构,它揭示并刻画了控制论证成功进行的普适性规则?对上述诸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论证本质及其特点的理解,这是论证理论兴起的初衷。
在西方主流文化中,经典论证理论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囊括分析学(Analytic)、论辩术(Dialectic)和修辞学(Rhetoric)三大领域。其中,分析学催生了形式逻辑的发展,影响了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经由中世纪直至近现代的论证理论研究;这一研究进路注重论证的形式化特征,强调前提和结论间的形式支持关系,在莱布尼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布尔、弗雷格、罗素、怀特海和塔斯基等人的努力,基于形式公理化方法的数理逻辑得以建立。借助学术史的考察和逻辑谱系学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以形式逻辑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论证理论既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纯粹思辨的结果,它产生并依托于通过构建抽象理论来描述世界、同时以该理论作为方法来处理日常事务和满足实际需求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逻辑学为其提供基本结构,形式公理系统及其推演成为论证理论的主流。
然而,在二十世纪后半叶,情况发生了转变,非形式、非公理化的逻辑研究进路越来越得到重视,语境和论证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造成这种转变的哲学基础根植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对生活形式(Lebensform)和社会实践的强调。([10])根据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观,所谓逻辑推理(logical inference),就是由社会规则所掌控的语言博弈,这些规则对置身该社群且参与实际推理活动的成员而言具有逼迫性(compulsion)。([9],第I 部分,第116 节;第VII 部分,第30、35 节)彼得·温奇(P.Winch)追随维特根斯坦的见解,结合社会科学中的逻辑考察,进一步指出,“逻辑标准不是上帝直接给予我们的礼物,而是产生于生活方式或生活模式中,并且只有在其中才是可理解的”([8],第100-101 页)。维特根斯坦和温奇的观点引出了对如何描述、提取和应用这些涉及情境的论证规则,以及如何重新刻画论证结构的追问:图尔敏模型中针对论证评估的“场域依赖性”(field-dependent)的讨论([5])、佩雷尔曼等人提出的“新修辞学”(The New Rhetoric,[4])、范·爱默伦的“语用论辩术”(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7])以及借助语言学资源从语用维度考察论证和推理结构的语用逻辑(Pragmatic Logic,[17]),都是在上述学术背景下对经典论证理论进行的扩展和修正。他们超越了以往对形式逻辑的偏好,更加关注日常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论证实践,引入语用和修辞等因素,并采用跨学科方法进行论证理论研究。
总括而言,西方主流论证理论的论证概念虽经历了从形式到非形式的嬗变,但主流论证学者们依然共享同一个理论假定:论证研究的核心任务是从先验理性观点出发,分析和构造有效论证的一般性(普适性)结构。因而,具有上述假定的主流论证理论存在以下四点局限:
(1)论证主体的理想化:无论是形式论证理论对论证主体的“零主体”处理,还是非形式逻辑的理性听者、语用论辩术的理性批判者,其论证主体都是事先被确定好论证角色、被人为地划分到不同阵营、负担着由该角色所限定的论证义务和承诺、且满足特定理性条件的理想化主体,实际论证主体的社会文化身份被隐匿了。
(2)论证语言的固定化:从方法论层面看,各种论证理论都是事先确立对论证本性及其特点的一般性理解,再根据这种理解建构一套研究论证的方法,然后通过对现实论证细节进行重构,使其适合于运用自身理论来进行分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以特定顺序排列的论证步骤的意义(特别是其中所承载的文化意义)被掩盖了。
(3)论证结构的静态化:西方主流论证理论在讨论论证规则和由此形成的论证结构时,往往聚焦于具有某些辨识性特征的典型场景(例如制度性语境),由此所归纳得出的论证规则通常只相对于该场景的论证实践具有约束力,然而,研究者们却试图证明由他们总结提取出来的规则具有可以扩展到其他语境的普适性,由此造成了理论本身的语境封闭性和理论目标的语境敏感性之间的张力。
(4)论证评估的同质化:不管是形式论证理论对柏拉图普遍理性的追求,还是将合理性内置于人类内心义务的非形式逻辑,抑或是将合理性外化为主体间有效性的语用论辩术,都根植于西方主流文化的合理性观念,这种观念既非放诸四海而皆准,又限制了论证评估的范围、造成了论证目标的单一化,这种同质化的合理性概念无法对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各式论证有效性做出恰当分析。
为此,我们需要超越西方主流文化背景下的论证理论,不将理论视野局限在主流文化典型场景的论证实践,而是着眼于不同文化不同语境下的论证活动;同时,不将理论建构看作一项建立普适性模型的工作,而将其看作描述性记录以作为增进文化间理解的概念工具。本文将在逻辑具有文化相对性这一理论基础上([12]),从地方化认识论角度考察论证理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论证分析和论证评估。我们将表明,内嵌于论证活动的社会-文化特征在进行论证分析评估时占据核心地位,论证规则及其结构具有社群依赖性、语境敏感性和社会规范性,利用地方化认识论针对地方性知识的独有分析模式,可以为文化多样性背景下的论证研究提供新视角和方法论,从而奠定论证分析评估本土化的哲学基础。
2 知识概念的扩展:广义知识
认识论的研究对象是知识,自它从哲学中脱胎并逐渐凸显为哲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以来,贯穿其理论发展历程的,始终是这一基本主题:对人类认知能力的考量。而知识概念则统摄着这一主题,对知识概念的理解和刻画,引导着认识论的研究动向,影响着认识论研究的理论视角。地方化认识论对传统认识论的革新首先表现在它对知识概念的扩展。
传统认识论通过充要条件定义法来分析知识概念,将知识还原为几个本质要素,以此限定知识概念的覆盖范围。其中,最著名的JTB(Justified True Belief)定义就是将知识拆解为被确证的真信念,即把信念条件、事实条件和确证条件当作构成知识概念的充要条件。葛梯尔反例([1])和由此引起的针对知识经典定义的持续争论凸显了传统认识论非文化中性、语境无涉和覆盖面过窄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扩展认识论研究范围,摆脱对知识概念的本质主义理解,使其能对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多元认知实践有确切把握,推动当今认识论发展。([14])鉴于知识概念本身是具有历史性、阶段性、社会-文化性的开放概念,只有用家族类似来理解、通过对“知识”一词在人类语言中的用法描述、通过对知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所承担的功能说明,才能对知识概念有恰当理解。为此,地方化认识论提出广义的知识概念:
知识是一种智性活动的产物(the product of intellectual activity),它旨在对参与该智性活动的认知主体群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效用。
广义知识围绕智性活动展开,这意味着,要对知识做进一步分析,需要研究智性活动的内在结构,通过阐明智性活动各部分结构的认知贡献和彼此间关系,从而完成对知识的一个全面说明。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智性活动,至少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构成知识的产生、运作和评估过程:
(1) 认知主体(epistemic agent)——智性活动的参与者
(2) 认知方式(epistemic process)——智性活动的实施过程
(3) 认知效度(epistemic scope)——智性活动的合理性评估
从认知主体看,他(她)首先是作为某一特定社群成员在原生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其基本认知能力的习得离不开周遭环境的塑造作用,同时,在具体参与某一智性活动时,他(她)又置身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受到相应环境所设立的规范制约。其次,一名合格的认知主体应满足两个基本认知要求:(1)对自身的认知行为负有认知责任(epistemic responsibility);(2)对他人具有认知信任(epistemic trust)。前者保证了认知主体对自己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和由该能力所产生的认知后果有清晰认识,并能尽心尽力去完成;后者增强了认知群体的凝聚力,为认知主体从事大型复杂的认知任务创造了条件。最后,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认知主体做出了两点认知贡献:(1)塑造了属于该认知主体群的认知主体的认知能力;(2)促成了认知主体间的认知合作。通过第一个贡献,新生的认知主体掌握了相应的认知技能和评价体系;通过第二个贡献,多个认知主体实现了复杂的认知目标。因此,认知主体只有置身于由特定社会-文化认知主体群所构筑的规范化认知空间中才能开展认知活动,这个空间具有文化特殊性,却为共享该文化的认知主体获取知识提供了基础背景和初始条件。广义知识概念实现了从抽象的单一主体到社会-文化隶属的多主体的转换,揭示了智性活动参与者的基本定位。
从认知方式看,由于智性活动由一系列认知规则构成,受其指导和支配,因而对认知方式的分析即是对认知规则的分析。具体而言,智性活动可细化为两个阶段:(1)知识获取阶段、(2)知识应用阶段。通过第一个阶段,认知主体获取了知识;通过第二个阶段,认知主体得以实现特定的认知目的,完成具体的认知任务。在这两个阶段有三种不同的认知规则分别发挥作用:(1)生成规则(generative rules)、(2)选择规则(selective rules)、(3)适用规则(adaptive rules)。其中,生成规则在知识的获取阶段确定了哪些认知途径是合法的知识来源,以此指导认知主体获取知识。选择规则在知识应用阶段的初期帮助认知主体激活知识库中各种知识的认知功能,并且通过对知识库中的知识与特定认知目标的相关度评估,划定知识备选区的范围。适用规则在知识应用阶段的后期为认知主体最终决定采用何种知识来实现特定认知任务的认知目的做出规范性说明。这些规则的指导性作用和规范性角色是集体赋予的,同时因其在集体中被长期使用和检验而成为稳定的操作规程,其有效性也在一次次地对遵守和违反规则的判别中得到强化。由于认知主体群是文化相关的,因而经由群体一致承诺而建立的规则及其遵守机制并非普适的,带有特定社群的认知特色。在这种意义上,广义知识概念实现了从切身体悟的私人性到遵守规则的集体性的转换,强调了智性活动实施过程中集体对于个体在认知贡献上的优先性。
从认知效度看,作为对知识的合理性评估,它的主要工作就是评估认知规则的执行效果。对应于智性活动的两个阶段,存在两种合理性评估标准和合理性类型。(1) 在知识获取阶段,合理性评估的一般准则是个人-集体的一致性(Conformity between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如果知识是认知主体通过正确遵守为其所属认知主体群所认可的合法认知途径而获取,并且能够以某种形式进入公开场域以备接受集体的进一步检验,那么该知识就具有基于认知途径的基础合理性(Fundamental Rationality based on Epistemic Approach)。(2)在知识应用阶段,合理性评估的一般准则是目的-功能的适恰性(Aptness between goal and function),它有两层含义:一是目的-功能适用(applicable),二是目的-功能恰当(adaptive)。如果知识受认知目的驱动,能够在选择规则激发下显露出与认知目的相关的(外显或内隐)功能,那么该知识就是目的-功能适用的;如果知识能够与由个体能力、客观环境和社会规范所构成的认知语境相适应,那么该知识就是目的-功能恰当的。满足以上两个要求的知识具有基于认知目的的高阶合理性(Advanced Rationality based on Epistemic Goal)。不论是基础合理性,还是高阶合理性,合理性判断总受限于某个因素:它或者是认知群体的认知资源、或者是认知主体的认知能力、或者是特定的认知目标、抑或是社会-文化背景的规范。因此,知识合理性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广义知识概念实现了从普遍有效性到局部合理性的转换。
综上,广义知识概念是地方化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它扩展了传统认识论的研究范围,是对知识的重新定位;作为广义知识概念核心元素的智性活动由三部分组成,针对这三部分的要素分析表明,它们都具有地方性特征,广义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故而,针对智性活动三部分结构的地方性特征的描述,构成了地方化认识论的三元分析方法,它将社会-文化因素和地方性视角引入认识论领域,具有新颖的方法论指导意义。我们将借助这一思想资源考察论证活动及其理论。
3 论证概念的扩展:广义论证
如引言所述,论证是一类常见的人类实践活动。鉴于当代主流论证理论未能如实刻画非主流文化的论证实践,为了扩展主流理论的研究视角,使其兼顾自然语言论证的语境敏感性和论证的文化相对性,鞠实儿([13])提出广义论证理论。1广义论证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其早期版本聚焦论证概念的特性,提出广义论证概念([12]),而后致力于建立研究论证实践的方法论。本文所讨论的广义论证理论是在框架上更成体系、方法上更趋完备的新近版本。根据该理论,论证被定义为:
某一社会文化群体的成员,在语境下依据其所属社会文化群体的规范生成语篇行动序列;其目标是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一致结论。2广义论证概念对社会-文化因素的强调和对语境-功能的重视,为其它人文社科研究的理论倾向和方法论选择提供了独创性视角,此类研究已在诸多领域成功实施,如:基于广义论证的中国古代逻辑研究([11])、基于广义论证的古代算学史研究([15])等。
这一定义概括了论证的核心内涵,指出了论证的载体、形式和功能。依定义,论证的载体是隶属于一个或多个社会-文化群体的成员,其形式是语篇行动序列,其功能是消除论证参与者之间的分歧和达成一致意见。更重要的是,该定义总结了论证的五个基本要素:
(1)主体主导性。论证首先是出于主体在社会互动中的特定行动目标而出现的,是主体根据具体场景下的实际行动需求所采取的应对举措;其次,论证需要依托主体来实施,其实施形式和效果依主体论证能力、行为偏好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再者,论证过程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论证所产生的结果也会对主体的信念态度和行动倾向造成影响。
(2)社会-文化敏感性。实施论证的主体属于一个或多个社会-文化群体,在该群体中依身份地位的差别,显示为不同的意见/立场持有者。文化传统、地域环境、风俗习惯等社会-文化因素将对论证主体产生综合影响。主体对论点的理解、对论证工具的选择,以及论证程序的呈现等,都将随着社会-文化背景的变动而产生适应性变化。这意味着,论证主体不是抽象对象,而是社会互动中活生生的参与者。
(3)规则适用性。作为实践活动类型之一,论证的顺利实施需要遵守相应规则,这些规则在论证内部和外部协同产生作用。论证内部的规则规定了合法的论证方式,区分出不同的论证类型,使特定论证步骤有章可循,每一个掌握了论证规则的主体都可以构建出合乎要求的论证。论证外部的规则是由论证发生时主体所在的社会-文化群体规范所决定的,它是对主体身份归属的确认,限定了论证工具发挥效用的范围,对主体论证行为序列的铺排产生了约束和影响。
(4)目的导向性。实施论证是为了满足行为主体的特定目的,基本目的是使论证双方搁置争议、达成共识。但在实际的论证实践中,这一基本目的会根据论证主体的实际需求而被具体化,同时也会随着论证的展开而细化为一系列子目的,论证中的每一步都立足于当前的论证状态、着眼于下一个论证子目的而被建构。换句话说,论证的实施过程就是对一系列子目的的分别满足,而这些子目的最终又是为满足消除分歧、辩护论点的基本目的服务的。
(5)语境依赖性。一般而言,语境指的是言行在其中发生的具体场所。根据广义论证概念,论证所涉及的语境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论证主体所属的社会-文化背景,也包括论证实际发生时的实时互动环境。前者是主体作为某社群一员接受教育、培养技能、进行社会交际等实践活动需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塑造了主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后者是主体面对具体论证任务的制约因素,影响主体实际论证策略的实施。因此,论证的语境依赖性体现在:一方面,对论证方式的选择要根据论证主体的社会-文化身份所允许的标准进行;另一方面,对论证功能的评估要根据论证的实际场景来衡量。
将广义知识概念和广义论证概念进行比对,可以发现:由于广义知识定义没有对知识的具体形态做限定,因此,作为论证呈现形式的语篇行为序列被自然地囊括其中;又由于论证的实施依托于主体间(或主体自身)经由思想活动而形成的言语行为,该行为包含主体、具体实施途径,以及衡量论证好坏的尺度标准,符合智性活动的基本结构(认知主体-认知方式-认知效度),因此该行为属于智性活动的一种类型;再者,论证的基本目的是促使论证双方的意见统一(或对特定立场的接受),一旦成功实施,将为社群成员间改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合作提供基础,这无疑是对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效用的表现。
所以,从概念内涵的联系上看,广义知识概念与广义论证概念存在对应关系:以消除分歧和达成一致意见为目的的论证,是在社会互动领域中具有说理功能的知识类型。下面,我们从基本要素角度出发,进一步澄清广义论证和广义知识的对应关系。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地方化认识论的广义知识概念具有地方性特征,它们体现在智性活动的三个组成部分上:
(1) 认知主体:社会-文化隶属的多主体(socio-cultural embedded multi-agents)
(2) 认知方式:遵守规则的集体性(collectivity of rule-following)
(3) 认知效度:局部合理性(local rationality)
若对上述总结的论证五大基本要素做一划分归类,可以看出,论证具有与广义知识相一致的特点:
首先,论证的主体主导性和社会-文化敏感性对应了社会-文化隶属的多主体特征:它们都关注主体在推动认知(说理)活动进行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反对剥离主体的社会-文化身份而将其单一化、抽象化,强调主体间的交互博弈对认知(说理)活动的影响,以及认知(说理)活动主体的社会-文化因素在塑造主体认知/论证能力、提供认知(说理)活动智识背景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其次,论证的规则适用性对应了遵守规则的集体性特征:它们均以规则为切入点,从规则的生成和遵守角度阐明了认知(说理)活动具体操作程序的构成,并分析规则在保障活动正常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作用,同时指出规则的来源是参与认知(说理)活动主体集体建构和约定的产物,受到外在于活动本身的社群规范之制约。
再者,论证的目的导向性和语境依赖性对应了局部合理性:它们都承认认知(说理)活动的生效范围是有限的,这种限制来自两方面:一是各自所承担的功能,以实现特定功能为目的的认知(说理)活动只要满足了这个目的,就可以声称拥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有效性;二是各自在其中发生的语境,随着语境的变化,合理性/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只有在特定语境中,才可以对认知(说理)活动的效用做出判断,由此表明不存在一个超越于诸标准之上且语境无涉的普适标准。
因此,从概念内涵和基本要素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对论证和广义知识的对应关系列表总结如下:
综上,我们从概念层面上阐明了广义论证作为扩展后的论证概念之地方性特征。接下来,我们将从方法论层面揭示广义论证作为一种论证理论(研究方法论)所具有的本土化倾向,通过分别揭示论证理论中最核心的两个部分——论证分析和论证评估的地方性特征,以此深化对自然图景中的论证行为的哲学理解。
4 论证分析的本土化
作为研究论证性质和特点的论证理论,将随着对论证定位的改变而做出调整。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论证理论包含两个维度:描述性维度(descriptive dimension)和规范性维度(normative dimension)。描述性维度从经验角度考察论证如何进行,规范性维度则从批判层面评估论证应如何进行。([6],第8 页)根据两个维度在关注内容上的区别,可以将论证理论相应地划分为论证分析和论证评估两个部分。其中,论证分析研究论证的形式、结构及其建构过程;论证评估研究论证的评价标准,从而在“好”论证和“坏”论证之间做出区分。本节首先探讨描述性维度的论证分析。
论证分析的核心工作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析的内容,二是进行分析的工具。粗略地说,分析的内容取决于对论证本性的理解,而采用何种分析工具则决定了分析的性质和类型。从历史源流来讲,传统的论证分析分为两大类:形式和非形式。亦即,采用形式和非形式的工具进行论证分析。3从亚里士多德开始,这种划分倾向就已初具雏形,具体讨论参见[16]。
从分析内容上看,形式的论证分析将论证理解为推理(inference),亦即,由一系列命题组成的语句集合,其中有些命题作为前提,有些命题作为结论,论证分析的目标是揭示前提与结论间的支持关系。非形式的论证分析关注普通人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的真实论证。与形式的论证分析不同,非形式的论证分析不将论证的形式固定在前提与结论的支持关系上,而将论证理解为“一个交流和互动的行为复合体,旨在通过提出一系列论证参与者要负责的命题,使得论点被理性裁决者所接受,从而消解歧见”([6],第7 页)。
从分析工具上看,形式的论证分析采用的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具体而言,一种形式的逻辑工具一般包括形式语言符号、形式公理系统和形式语义系统。非形式的论证分析主要采用语用学(pragmatics)方法,重点考察语境和目的在论证活动中的作用。与论证分析的形式进路不同,论证分析的非形式进路不使用包括形式语言符号、形式公理系统、模型和递归操作在内的句法(syntactic)/语义(semantic)分析方法,不将论证呈现为某种论证形式(argument form)4典型的论证形式诸如:,而是从论证具体发生的场景和论证参与者所要达到的论证目标出发,将论证呈现为论证结构(argument structure)或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5典型论证结构是树状图和图尔敏模型。典型论证型式有诉诸后果论证、诉诸专家意见论证、滑坡论证等。。
然而,正如我们在引言中所指出,不管是形式的论证分析,还是非形式的论证分析,它们都共享主流论证理论的基本假定,从而无法对变动语境,亦即非主流文化中的论证实践做出适当描画。有鉴于此,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论的广义论证理论试图克服主流论证分析的理论局限,建立更具语境敏感性和文化包容性的新型论证理论。
首先,从分析内容来看,论证分析的合适对象是广义论证,亦即具有社会-文化身份的主体在动态语境中根据所属群体规范生成的、旨在消除分歧和达成一致意见、具有局部合理性的语篇行为序列。这一内容既不同于形式的论证分析所研究的前提-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又是对非形式论证分析研究内容的扩充:不局限于单一的论证形式、对论证的语境做动态解释、关注论证参与者的社会-文化属性。
其次,从分析工具来看,鉴于广义论证对论证载体、形式和功能的广义理解,以及广义论证与广义知识的关系,对广义论证的分析可以参照地方化认识论的三元分析法进行。该分析包含认知主体、认知方式和认知效用,与论证分析相关的是前两个要素——认知主体和认知方式,第三个要素——认知效用与论证评估相关,留待下节讨论。
广义论证的认知主体,亦称论证主体,是隶属于一个或多个社会-文化群体的成员。根据地方化认识论对智性活动认知主体的讨论(参见第2 节),在论证分析中针对论证主体的考察主要关注以下三方面:(1)主体的社群身份;(2)主体对基本认知要求的满足情况;(3)主体对于论证成功实施的贡献。
具体而言,论证分析首先应明确论证主体所属的社群情况,因为它们构成了主体实施论证行为的大环境,会对论证实施造成显性/潜在影响,探究内容包括:确定论证主体属于一个或多个社群、置身于哪个子文化或子群体,总结相应的社会-文化背景特点,了解该社群特有的价值观念、信仰特色、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
其次,论证分析要考察论证主体针对认知(论证)责任和认知(论证)信任的执行情况。其中,认知(论证)责任要求论证主体对于所要采取的论证步骤有清晰认识,亦即,该主体有恰当地位和适当能力掌握并实施相关的论证步骤、对论证步骤可能造成的后果及责任有清晰认知,并且愿意为践行论证活动付出足够心力;认知(论证)信任要求论证参与者能够彼此将对方视为合规范的行动者,能够意识到在论证发生的当下彼此共享同一认知背景,亦即作为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的一员与该背景中的其他成员进行社会互动,同时能够在论证进行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子目标和总体的论证目标调整各自的论证行为。
再者,论证分析要揭示论证主体在成功实施论证行为之后对社群生活带来的影响或改变:是构建了新的活动空间,还是提升了论证主体的能力,抑或改善了论证双方的社群关系,等等。综合上述三方面考察以构成论证主体的完整分析。
广义论证的认知方式,亦称论证方式,是以规则形式呈现的论证过程,它规定了论证得以顺利进行的合法步骤。根据地方化认识论对智性活动认知方式的讨论(参见第2 节),认知活动包括两个阶段:知识获取阶段和知识应用阶段,有三种认知规则在这两个阶段起作用:生成规则、选择规则和适用规则。在论证领域中,论证分析对论证方式的考察也包含两个阶段:论证学习阶段和论证应用阶段。相应的,有三种论证规则在这两个阶段起作用:论证学习规则、功能规则和语境规则。
在论证学习阶段,论证分析要观察论证主体通过何种途径掌握合法的论证规则,以此提炼出论证学习规则;在论证应用阶段,鉴于论证中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依赖于当下的论证语境和要实现的论证目标,为了确保论证顺利进行,需要有赋予特定论证步骤以能实现目标之功能的规范,以及辨明当下语境并实时更新的规范。功能规则和语境规则便是上述两种规范的概括,也是论证分析需要考察的目标。更进一步,在功能规则和语境规则的协同作用下产生了论证语篇序列,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论证行为。也就是说,综合功能规则和语境规则所刻画的论证实施步骤,便可勾画出特定论证的整体结构。
特别地,由论证主体和论证方式组成的论证分析,在理论蕴含上与传统的论证分析(形式和非形式的论证分析)相比,有着自身的特色。在广义论证分析中,论证主体并非没有社群身份的单一抽象主体,而是带着鲜明的社会-文化特征、拥有偏好喜恶、能力各异的日常行动主体,受制于所属社群的规范。另外,由于论证步骤的选择依赖于具体的语境和目的,广义论证分析中的三种规则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而且只在一定范围内生效的。其中,论证规则在特定群体中习得,语境规则着眼于论证实际发生时的具体时空状态,功能规则着眼于具体论证步骤所指向的论证目的。与形式论证分析剥离论证内容,只关注抽象论证结构不同,广义论证分析的三种规则均不具有可以任意扩展的普遍性;与非形式论证分析只关注主流文化的论证实践不同,上述三种规则对论证主体的社会-文化身份不做任何先行假设,可以涵盖不同文化群体的论证实践,但受制于特定条件。
综上,不管从论证主体,还是从论证方式角度而言,广义论证都具有地方性特征。因此,相应的论证分析也应以地方性为基本信条:不事先预设与当前分析语境无关的理论词项,不采纳不为论证主体置身的社群所接受的概念框架,而是利用当地人的方法工具如实地对具体论证实践进行描述。这是论证分析的本土化,它将改变论证载体、形式、功能的传统理解,推动论证理论发展。下面,我们转向论证评估的地方性考察。
5 论证评估的本土化
论证评估研究论证的合理性,它的核心任务是给出判定论证合理性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在“好”的论证和“坏”的论证之间做出区分。与此同时,标准的设立依赖于对论证合理性的理解。换句话说,为了给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首先需要回答何为论证合理性。传统上,与论证分析相对应,论证评估也分为形式进路和非形式进路。
论证评估的形式进路根据两大论证类型——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将论证合理性分为两类。
对于演绎论证,论证合理性被理解为有效性(validity)。根据定义,演绎论证就是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的论证。它是非放大性论证,因为其结论并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东西。所谓有效性,指的是:一个演绎论证是有效的,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从亚里士多德的直言命题逻辑到弗雷格、罗素等人创立的一阶谓词逻辑,都是演绎论证的典型代表,演绎逻辑学家发明了各种用于判断演绎有效性的方法,如三段论和形式化公理系统等。对于归纳论证,论证合理性被理解为支持强度(degree-of-support)6归纳论证的合理性类型历来有诸多表述,其背后是不同的理论负载,常见表述包括归纳融贯性和支持强度。对归纳论证合理性类型的梳理,参见[2]。。根据定义,归纳论证是前提或然地支持结论的论证。它是放大性论证,其结论可以超出前提所涉及的内容,但由于其前提对结论的支持不是必然的,所以对归纳论证合理性的判断不适于使用有效性标准。一般而言,当代归纳逻辑学家诉诸支持强度概念,认为归纳论证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关系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以此来理解归纳论证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归纳论证的前提对结论提供支持的程度越高,则该论证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同样,归纳逻辑学家发明了各种用于判断支持强度的工具,如主观贝叶斯方法、信念网等等。
由此可见,不管是演绎有效性,还是归纳的支持强度,都是从论证的形式结构角度出发来刻画论证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形式的论证评估是一种结合了语义和句法的考察,它关注前提的真假(作为一种语义概念),以及那些去除了实际内容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句法结构)。在这个意义上,有效性和支持强度都属于一种语义/句法概念。由于欠缺对论证语境和论证形式丰富性的考虑,形式的论证评估也会遭遇与形式的论证分析相似的困境。这引出了论证评估的非形式进路。
非形式论证评估的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论证实例。由于日常论证不局限于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类,因此非形式论证评估拓宽了论证合理性评估的范围,对论证合理性的考察不仅仅局限于有效性和支持强度。根据论证评估的非形式进路,论证的合理性由多个层面组成,需要一套囊括多角度的综合评价体系才能进行全面呈现。
典型代表是由约翰逊(R.Johnson)和布莱尔(J.Blair)提出的“RSA 三角”(RSA Triangle)论证评估体系。其中,“R”指代Relevance,“S”指代Sufficiency,“A”指代Acceptance。它意指一个包含相关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三元标准的论证评估体系。([3])具体而言,相关性考察论证的前提是否与结论相关,充分性考察论证前提是否为结论提供了足够充分的好证据/理由,可接受性考察论证前提是否能被理性地接受。
从相关性角度考虑,一个论证的前提应该与结论具有一种证据性或支持性的联系,前提为论证参与者接受或拒斥结论提供了某种证据/理由,同时,由前提所隐含的某些预设或背景信息应该与结论有潜在的关联;从充分性角度考虑,尽管不要求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演绎有效性那样的必然支持关系,但一个论证要被认为是合理的,其前提应该为结论提供充足的支持证据/理论,并且针对反对意见有相应的回应策略;从可接受性角度考虑,论证的前提本身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或者来源于自身的性质(分析真理/常识),或者来源于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信念。
概而言之,非形式论证评估从两方面克服了形式论证评估的困难:一方面,对前提的考察不局限在真/假这对语义概念,将前提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语义标准(真/假)扩展为语用标准(可接受/不可接受);另一方面,对前提和结论支持关系的考察不局限于形式句法结构,而是引入充分性和相关性这两个语用标准,使日常论证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丰富性都能得到合适地对待和处理。这是非形式论证评估的优势。然而,非形式论证评估也存在非文化中性和语境固化的内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正和扩充。
下面,我们将利用地方化认识论三元分析的第三个要素——认知效度来讨论论证的合理性,以此构建论证评估新程序。
根据第二节的讨论,智性活动的认知效度表现为两种合理性类型:基于认知途径的基础合理性和基于认知目的的高阶合理性。其中,基础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是个体-集体的一致性,高阶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是目的-功能的适恰性(包括:目的-功能适用性和目的-功能恰当性)。对合理性的评估就是考察认知规则的执行效果。
作为广义知识的广义论证,其合理性同样具备两个层面:一是基于论证途径(argument approach)7论证途径(argument approach)脱胎于认知途径(epistemic approach),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泛指论证所可能采取的形式/结构/组成等,既可以涵盖形式评估进路的论证形式(argument form),也可以囊括非形式评估进路的论证结构(argument structure)或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的基础合理性,二是基于论证目的(argument goal)的高阶合理性,相应的两种判断标准也与广义知识一致。同时,上一节已阐明,广义论证的论证方式涉及三种认知规则:论证学习规则、功能规则和语境规则。因此,对广义论证的合理性评估就是对上述三种规则执行效果的评估。
首先,论证学习规则的执行效果,体现在论证主体进行实际论证时对论证途径的选择。如果论证主体所采取的论证步骤,在形式或结构上符合该主体所属群体的规范,能被群体的其他成员所接受,换句话说,在其他群体成员进行论证实践时也会采取相同/相似的论证途径,那么从论证基本方式上看,该主体满足个体-集体的一致性,因而该论证具有基础合理性。比方说,由现代科学家群体组成的社群接受以形式化公理系统进行演绎推理的论证形式,那么,论证主体采用这种途径进行论证,且不论具体内容是什么,该论证便先具备了基础的合理性。这意味着,该论证可以在现代科学家群体中得到进一步检验和分析。
其次,功能规则的执行效果,体现在论证主体面对具体论证目的时,能够从论证素材库中选出具有可以满足目的的论证功能的语篇,由此构成语篇行为的备选者。如果论证主体挑选出的语篇行为能够被证明具有实现特定论证目的的功能,那么被挑选出来的语篇行为集合满足目的-功能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满足目的-功能适用性的论证语篇可能不止一种形式/结构,内容和风格可能也存在差异,为了完成对论证合理性的评估,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论证主体最终选择的语篇行为序列是否满足语境规则。
语境规则的执行效果,体现在论证主体进行实际论证时能正确把握自身所处的论证语境,且所采取的论证步骤与论证语境相符合。认知语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个体能力、客观环境和社会规范(参见第2 节),具体到论证领域,论证语境中的个体能力指的是论证主体拥有的论证技能水平,客观环境指的是由其他论证参与者展示的论证语篇及其对论证目的和当下语境所造成的改变,社会规范则指论证主体所属的社群之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法律规章等制度性事实。因此,如果论证主体最终选择的语篇行为序列能够与个体能力相适应、与客观环境相融洽,且与社会规范相协调,那么该语篇就具有目的-功能恰当性。
综上,如果一个论证满足了个体-集体一致性、目的-功能适用性和目的-功能恰当性,那么这个论证就同时具备了基础合理性和高阶合理性。如果一个论证具备这两种合理性,那么我们称该论证具有生效性(effectivity)。生效性一词范围广阔,既可以涵盖形式论证评估所用的有效性标准,又可以涵盖非形式论证评估所关注的语境和目的因素,同时兼顾了文化多样性和语境动态性,从论证的功能角度对论证合理性做出判断。
特别地,由上述讨论可见,不管是满足个体-集体一致性的基础合理性,还是满足目的-功能适恰性的高阶合理性,对论证的生效性判断总要依赖于主体的社会-文化背景、论证语境和目的这三种因素,在日常实践中,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是可以变动的。因此,一个在某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在一系列语境中、根据特定的论证目的被认为是生效的论证,并不意味着它的形式/结构/型式是普适的,也不意味着在其他社会-文化背景和不同语境中,其生效性判断依然成立。由此表明,论证生效性的范围是局部的,不存在超越具体社会-文化背景、论证语境和目的的生效性判断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论证评估具有地方性。它意味着,对论证的合理性判断需要回溯到论证发生的实际情境中,根据当地人所接受的论证建构方法,以及论证参与者在具体论证语境中的行为,参照特定的论证目的,以论证主体能正确使用本地的论证途径(形式/结构)、论证主体采取的语篇行为序列能适应实时变化的语境且与论证目标相匹配的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这是论证评估的本土化。
6 结论:从认识论的地方化到论证理论的本土化
结合上述两节对论证分析和评估本土化的讨论,我们建立了地方化认识论视角下的(广义)论证本土化理论,其基本架构展示如下:
该理论囊括了论证的本土化分析(考察论证主体、论证方式)和本土化评估(考察论证生效性),是广义论证在地方化认识论视角下的版本。它表明:借助地方化认识论的研究方法,有助于从认知角度分析论证概念,揭示论证活动的地方性特征,并且为建立相应的论证分析和评估理论提供方法论指导。换句话说,地方化认识论既阐明了论证活动的认知基础,又为更具文化包容性和语境敏感性的论证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础。更重要的是,类似研究可以扩展到其他与地方性知识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上,根据地方性知识特有的“认知主体-认知方式-认知效度”三元分析方法对这些概念特性进行描述,将拓宽我们看待这些概念的视角,获得更精准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