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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阐释

2022-05-17

中州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司法

江 国 华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最为重要的成果,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概括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2021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之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党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探索和智慧结晶,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理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统筹兼顾方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取向,是融本质论、主体论、实践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为一体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

一、本质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社会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国家及其各项制度也是实践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意志、思想和精神品质融汇于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党的主张是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凝聚、提炼。党的主张通常以权威形式被规定在一定历史时期所需遵循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落实在相应的制度措施中;也通过指导立法的方式贯彻于法律中,或者直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党的主张法治化、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构建的,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其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要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并通过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使党的主张落地生根,变为全社会的行动。

其二,党的主张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集中体现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兑现、人民意愿的代表和实现上。人民之所以认同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基于党的性质和宗旨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党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其三,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都是党用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的比较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既要充分尊重党的政策对于国家法律的先导地位,又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又要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证党的政策贯彻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法理上,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涵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内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因此,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其一,党领导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党领导立法,是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进而上升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过程。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党的强大组织能力,使以贯彻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的政治动员和政治整合达到预设的效果,确保党的决策契合人民意愿;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让每一项立法都充分反映党和人民意志,形成科学的、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其二,党保证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执法不严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为此,务必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坚持秉公执法;务必健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决策机制,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干扰执法过程的问题;务必使执法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务必使执法过程充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具体的执法环境和案件特点,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权利,切实对法律和人民群众负责。

其三,党支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为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外部力量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问题;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让人民陪审员“陪而促审”、司法监督员“监而促督”;必须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党带头守法,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法理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决定了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在治国理政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紧紧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其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治国方略意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进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融为一体。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如果全面依法治国不能落到实处,其他三个“全面”就没有可靠的法治保障。

其三,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长期摸索出来的治国理政经验,是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有效路径之一。它要求我们在基本方略的指导和框架下,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证党员干部做知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带动全体人民法治意识提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主体论: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要反映人民意志

其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立场体现在立法上,就要求立法活动秉承“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其要义有三:一是必须保证立法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为此,需要畅通群众意见表达渠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将公众参与真正融入立法过程。二是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立法和军人、妇女等主体正当权益保护立法,通过立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正是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生动体现。三是必须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为此,必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其二,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在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在立法层面,要注重发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呼声和需求,使立法活动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在执法层面,要秉持“执法为民”理念,在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更多人性化、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兼顾执法过程规范化和人民对执法活动的满意度提升。在司法层面,要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法、理、情的深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判决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努力使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使法律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

(二)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其一,要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充分、真实的民主权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突出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要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一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人民在治国理政的各项活动中都能积极、有序参与;二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通过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筑牢人民对宪法的真诚信仰,强化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权利保障。

其二,要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执政理念,而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这一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具体而言,要构建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有利于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形成具有普适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服务体系。

其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立法层面,立法必须不断回应新的社会诉求,既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又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执法层面,行政机关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让每个执法决定都体现公平正义;对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的判断,要放在其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全过程中考量。在司法层面,既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

(三)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力量源泉

其一,要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既通过提出并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又从人民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获得前进动力。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的领导从根本上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凝聚起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全面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善治”。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来看,广大人民群众都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依然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以人民的实践来推进法治的发展。

其三,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在治国理政的各项工作中,应当充分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依靠群众解决社会矛盾。在空间维度上,要将合理的地方性知识与试点性改革经验通过宪法和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维度上,要综合考量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意见建议及其形成过程。

三、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乃实践之产物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生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为实践所证明

其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对世界而言就是巨大的发展红利。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升的中国能为世界贡献什么,是今人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中国的发展对世界而言是机遇,而非威胁与挑战。首先,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中国经济运行更稳定、增长质量更高、发展前景更为可期,对世界经济而言是长期利好。其次,中国拥有安全稳定、良好和谐的政治环境,数量庞大、需求升级的消费群体,素质全面、吃苦耐劳的广大人民,以及不断健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平竞争、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能够为各国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更充足的资本、更丰富的产品、更优质的合作契机。在更大力度、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下,中国为各国分享“中国红利”创造了更多机会。最后,中国的发展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提升发展的内外联动性,致力于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多惠及其他国家和人民。实践证明,中国道路是一条在开放中谋求共同发展的道路,它实现了从近代中国的半封建半封闭到当代中国的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参与和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发展

在哲学上,发展兼具功能性和价值性。在功能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的表现形式,也是实践得以赓续的持久动力;在价值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应予保障和促进的基本价值,也是实践本身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基本维度。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源自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于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中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其三,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性体制机制。一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二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三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四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的运行都涉及法律实施和监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坚决排除外力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四、方法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兼顾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逻辑理路在于,三者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内在必然联系。宪法是这种内在必然联系中的核心枢纽。

其一,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对宪法作为治国理政总章程地位的证成,至少可从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内容与宪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展开。在性质上,宪法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用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内容上,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架构,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行整体性的顶层设计。这体现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宪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等。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让宪法在实施中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其三,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据此,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四个方面。首先,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并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为此,可以从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方面努力。其次,健全社会领域的制度规范。为此,可以从完善民生相关立法、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强化诚实守信等方面着手。再次,加强权利保护,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采取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等具体措施。最后,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为此,应重点做好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等工作。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其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国内法治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基所在,是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要前提。一要充分发扬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来,经历了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到提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波澜壮阔的进程,其间形成的许多经验和成就需要进一步发扬。二要吸收借鉴国际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对经过认真鉴别后有利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其他国家法治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三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拿来主义行不通,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其三,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高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能力。当前,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对我们的国际法治思维和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立法层面,我国不仅应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立法体系的国际化水平,还应充分发挥在世界舞台上大国的作用,引导、引领国际话语规则的制定与构建。在执法层面,我国应继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协作,继续与各国加强在执法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世界各国携手打击暴恐势力、贩毒走私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司法层面,我国应持续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机制并扩大其覆盖面,着力优化法治工作队伍,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五、价值论:“中国之治”

“中国之治”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取向,内在地涵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基本点。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一,加速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各领域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快建设涵盖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的多方面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有效、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积极将党的主张入法入规,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提高党员的自律要求与他律要求,使其不仅要遵守党内法规,更要遵守国家法律。

(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其三,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发展阶段,要在厘清国家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发展机会。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顺应时代潮流,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虽发生变化,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推进国家整体发展,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六、结语

实践是理论的生命线。实践的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也是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一切伟大的理论均产生于伟大的实践,没有伟大的实践就没有伟大的理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生成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从事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来源和发展动力,坚持这一点,就是坚持认识论上的唯物论。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在实践中生成的理论必将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并成为指导实践的精神力量。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道路之本质、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等根本问题,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根本遵循,并在指导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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