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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生效对我国的经贸影响探究

2022-05-16王孝松周钰丁

国际商务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经贸关税成员

王孝松 周钰丁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一、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由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通过削减贸易壁垒,推进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与经济一体化进程。2011年11月,东盟正式提出了这一协定的基本构想与框架;2012年8月,在柬埔寨召开的第一届东盟与自贸伙伴国部长级经贸会议上,包括印度与现成员在内的共16国达成了《RCEP谈判指导原则与目标》的纲领性文件;在2013~2020年间,RCEP共召开4次领导人会议、8次部长级会议以及进行了28轮谈判,①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整理所得。并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达成一系列一致意见;2020年7月,印度宣布退出RCEP;2020年11月15日,多方以协定文本形式正式公布了RCEP相关内容。

从规模上看,RCEP成员包含了多数东南亚国家、主要的东亚与大洋洲国家。基于2019年数据,表1横向对比了RCEP与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盟(EU)所涉的人口、经济规模等状况,可以看出,RCEP在全面落地后将超过NAFTA、EU的规模,建成当前全球涉及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的自贸区。

表1 RCEP、NAFTA和EU所涉人口、经济规模

就RCEP的经贸意义而言,一方面,在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各国贸易增速出现明显放缓乃至倒退的背景下,作为RCEP成员的东盟、日本、韩国与我国的双边贸易往来仍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其中,东盟更是自2019年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后,于2020年替代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随着RCEP的签署,我国与东盟以及其他成员在货物、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减少了相应的贸易壁垒,达成了更多的经贸合作共识,降低了我国面临的贸易不确定性,并将在下一阶段进一步开发区域贸易潜力、促进区域贸易往来与经济一体化(钱学锋和龚联梅,2017)。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来美国将不断联合欧盟等经济体,从政治、经济等领域对我国发难,因此,RCEP的签订将降低我国对传统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依赖,为我国未来对外经济稳中向好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随着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在贸易领域动作越发频繁,逆全球化势力与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美国、欧盟等传统发达经济体借助《美墨加协定》(USMCA)、《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超出目前多数新兴经济体发展水平的高标准贸易规则,旨在主导未来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并从中获得新一轮国家利益。在WTO改革进程停滞不前、多边机制受到严重挑战的背景下,RCEP的签订对维护多边贸易机制的正常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意义更为深远的是,RCEP是各成员经济体对未来适应自身发展的经贸规则的积极探索,随着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深度融合,RCEP对未来新兴经济体争取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提供了重要助力。

目前,RCEP已经进入逐步生效阶段,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RCEP在内容上有何不同于以往贸易协定的特征?作为贸易协定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其成员内部以及整体对外的贸易状况如何?在全面落地后,其将对各成员以及非成员产生何种具体影响?本文将以数值分析与均衡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二、RCEP内容与特征

从内容上看,RCEP文本共20个章节,涉及领域尤为全面,多项承诺高于现行WTO标准,体现了各成员下一阶段在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传统议题领域,RCEP着重减少相关壁垒,增进区域贸易;而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新兴议题领域,RCEP着重达成相应共识,推进多边合作。

(一)货物贸易

RCEP关于货物贸易的议题主要涉及关税减免以及部分非关税壁垒。在关税减免方面,协定基于双边议价模式,要求通过立即减免和10年内逐步降税的方式实现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零关税(我国与其他成员减免关税情况见图1),整体而言,多数成员间降税力度明显;在非关税壁垒方面,除WTO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外,各成员约定取消包含数量限制、市场准入等在内的非关税措施,同时优化进口许可程序、简化进出口手续、降低相关费用,并就其他非关税壁垒展开进一步磋商。可以预见,在大规模取消贸易壁垒后,RCEP将通过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降低商品价格,拓展商品选择,进一步提升区域商品的全球竞争力。

图1 RCEP下我国与其他成员立即免除关税情况(单位:%)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

不同于传统自贸协定中的双边原产地规则,RCEP使用了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即一国出口商品中区域价值成分达到某一比例(RCEP中规定为原产材料达40%),即可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待遇,这意味着未来各个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将更倾向于选择区域内国家所生产的原材料以获取关税减免优势,同时在跨境投资的区位选择上也将更倾向于选择区域内国家,这无疑将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开展。

(三)服务贸易与投资

整体而言,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约定明显高于成员之间已有的经贸协定水平,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7个国家采用负面清单承诺,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余8个国家采用正面清单承诺。以我国为例,RCEP中的服务贸易开放达到空前高度,除扩大已有金融、海运等37个行业的开放外,新增制造、建筑服务相关的22个开放行业并允许相应行业的外商独资经营。在投资领域,15个成员一致采用负面清单承诺,对制造业、农业、采矿业等5个生产性行业进一步扩大投资开放,并在投资保护、待遇等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要求。

(四)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

考虑到RCEP涉及的成员尤为广泛,在经贸发展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异,RCEP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更为平衡、包容的态度,旨在从区域整体层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议题外,RCEP对数字环境下的技术保护、执法强度要求均超出WTO现有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简化和统一了部分知识产权确立程序的规定,对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等争议性话题也有所涉及。

在电子商务方面,RCEP旨在构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保护消费者及相关资料隐私,并在此基础上与区域外国家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合作。此外,各成员对电子传输商品免征关税、跨境数据流动中计算设施的位置设定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承诺。

此外,与同样深远地影响了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贸格局、但体现发达经济体贸易诉求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相比,RCEP更重视未来的贸易发展潜力,更具开放性、灵活性、包容性(Lee,2016;Oba,2016),同时比USMCA更具广泛性。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RCEP各成员发展情况存在层次差异,既包含日韩等发达经济体,也包含我国、印度尼西亚等新兴发展中经济体以及缅甸等欠发达经济体,因而协定权衡了高标准与包容性,如在关税减免层面略低于CPTPP的99%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专利、版权等相关规则的制定更契合各成员发展现状;另一方面,RCEP对环境、劳动、国有企业等新兴贸易议题相对涉及较少,并在协定内容中采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为缅甸、柬埔寨等欠发达经济体设置了更长的缓冲期,且承诺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援助。但RCEP的原产地累积规则等方面则更符合未来高标准、一体化贸易发展需要。整体而言,除传统自贸协定相关内容外,RCEP在部分领域具有更为新颖、高标准、灵活的议题,指明了各成员未来深化经贸合作的方向。

三、RCEP成员对外贸易状况

在进一步分析RCEP为我国带来的经贸效应前,本文首先考察作为RCEP经贸效应基础的成员对外贸易状况,以探究成员整体对外贸易特征。

(一)RCEP成员整体贸易情况

为了解对外贸易的重要表现,本文逐年考察了自2005年以来各成员进出口贸易占全球进出口贸易比重及其贸易排名情况,结果表明:第一,RCEP成员的贸易规模、地位存在明显差异,既包含我国、日本、韩国等贸易大国,也包含缅甸、柬埔寨、老挝等贸易小国以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在RCEP全面落地后,除为大型经济体带来贸易的边际扩张外,还将通过技术援助、外商投资等措施改善贸易小国的贸易条件,提高其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第二,自2005年以来,RCEP成员整体贸易比重呈稳定上升趋势,进口、出口比重分别由2005年的20.71%和23.78%上升至2019年的26.76%和29.96%,区域贸易增速高于世界贸易增速,呈快速扩张趋势,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新兴经济体在贸易增长方面存在追赶效应,在基数较小的情况下更易实现中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更侧重通过劳动力、资源等途径实现粗放式增长,增速相对较快,但这也使得其在全球产业链中多处于中下游位置,而RCEP将通过加强区域投资与相关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促进各成员推动增长模式改革,进而向全球产业链中上游延拓;第三,除个别成员外,RCEP成员的进出口贸易地位也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现行贸易规则下,WTO多边机制保障了发展中国家能够相对平等自由地开展国际贸易,而RCEP的签署与落地将进一步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提升区域整体的经贸话语权,进而强化多边贸易体系。

(二)RCEP成员贸易结构特征

为具体探究RCEP成员对外贸易结构,本文基于SITC Rev.3的行业分类标准,考察具体行业的贸易发展情况。通过考察RCEP成员的具体行业进出口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可以看出:第一,就进口而言,多数行业呈现增长趋势,但矿物燃料、润滑剂和燃料等部分行业进口波动明显。就出口而言,除杂项制品外,其他行业在考察期间占比均呈现上升趋势,而杂项制品比重的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出口规模减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全球出口规模扩张所致。第二,进口商品占全球进口比重较高的行业集中于非食用原料等原材料行业,尤其是非食用原料行业,在2005~2010年呈快速上升趋势,并在此后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在出口商品中,动植物油脂、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制成品等行业所占比重相对较高。

上述进出口特征表明,RCEP成员在全球产业链中更多地扮演加工生产角色,考虑到RCEP成员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相关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产业链上游的控制力较为薄弱,结合“微笑曲线”理论,在国际贸易分工中获利相对较少。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落实后,由于各成员的原产地价值成分可以在区域内累积,这将带动区域内中上游产品的生产和需求以提升原产地价值比重,进而增强区域内企业在产业链中上游的竞争力,并整合企业的产业链布局至区域内,从而释放区域整体对外贸易潜力。

(三)RCEP成员区域内贸易特征

图2报告了2019年RCEP成员内部双边贸易流量情况,可以看出,整体而言,区域内贸易仍主要集中于我国、日本和韩国,其中我国与多数成员均有大体量的贸易往来。在东盟十国内部,贸易集中于马来西亚、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国,其他东盟国家如缅甸、柬埔寨、文莱、老挝等与区域内其他成员间的贸易流量相对较小。从贸易规模来看,自2005年以来,区域内整体贸易以及分行业贸易基本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近年来在基数效应与增长瓶颈的共同作用下,增速出现明显放缓,表现为年均增速从2005~2010年的14.7%下降至2015~2019年的4.2%;从贸易结构来看,区域内各成员双边贸易结构在考察期内虽略有变化,但占比均保持相对稳定,机械与运输设备贸易始终占据绝对比重,结合该特征与整体增速放缓可以推测,虽然区域内贸易仍呈现增长趋势,但相对而言更多由简单的生产和消费增加所拉动,并未在某些行业内部形成较为突出的新型增长点。

图2 RCEP成员2019年双边贸易流量(线条粗细代表双边贸易规模大小)

作为带动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对外投资在RCEP中得以进一步开放、规范,可以预见,在RCEP落地后,其将配合原产地累积规则,进一步抬升区域投资规模、整合区域投资市场,进而推动区域内地区、企业等层面的深层次贸易合作,在宽领域一体化的基础上共同寻找新的贸易增长点。

(四)RCEP成员关税水平

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采取了极为全面的关税减免措施以促进区域内自由贸易,为了更详细地分析RCEP的经济效应,本部分对各成员当前进口关税情况进行考察。

首先,在整体层面,RCEP成员在关税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既包含泰国、韩国、日本等高关税成员,也包含文莱、新加坡、新西兰等低关税成员,关税整体水平与贸易、经济体量之间的关联不明显。其次,具体到行业层面,高关税主要集中于乳制品、饮料与烟草、谷物、咖啡、茶等农产品行业,不同成员侧重部门有所差异,如日本侧重于乳制品行业、韩国侧重于谷物业、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侧重于烟草饮料行业,而在化学制品、电器、运输产品以及制成品等行业,各成员关税水平均相对较低,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考虑到各成员在RCEP签署之前多数已达成相关自贸协定(FTA),仅中日、韩日之间在过去长期内未达成FTA,在上述背景下,各成员之间的实际关税水平已远低于最惠国关税。以我国与东盟为例,截至2019年底,我国与东盟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经互降至0.1%左右,而东盟内部早在2014年就已经基本实现零关税。因而,RCEP相关关税减免协定的意义主要在于拓宽关税减免边际,解决部分敏感行业如烟草、肉类等农产品的关税问题。值得一提的是,RCEP的签署使得我国与日本首次达成了较为全面的FTA,这对双方进一步深化贸易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整体而言,在长期内,RCEP不仅将带来显著的由区域外至区域内的贸易转移效应,还将进一步推动行业规模扩张,产生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虽然全面关税减免的落地可能会对部分欠发达经济体的部分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而对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有所偏向(Wilson,2015),但是,RCEP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同时为欠发达经济体提供较为系统的技术援助与特殊待遇;相关经济体也可借此机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并加速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国内生产效率,因此,相应风险被控制在较低区间,整体冲击较为有限。

四、RCEP其他成员与我国的贸易状况

考虑到我国是RCEP成员中最大的新兴经济体,RCEP正式落地后,除对区域整体带来经济效应外,未来可能对我国带来更加具体的异质性影响。本部分从RCEP其他成员对我国的贸易状况、贸易结构、贸易竞争与互补程度等角度探究相关特征。

(一)RCEP其他成员与我国贸易概况

基于UN Comtrade统计数据,笔者考察了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进出口贸易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比重的变化情况,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从基数大小上看,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在考察期内均呈现上升趋势,且相比于进口的波动性增长而言,我国出口增长趋势更为明显,尤其在2010~2015年,增速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在2015年后,虽然受全球经贸背景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国对部分成员的出口增速略有放缓,但对柬埔寨、泰国等东盟新兴经济体的出口增速仍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第二,就贸易占比而言,作为传统发达经济体,日本、韩国占我国进出口比重在考察期内虽仍处于高位,但已呈现下降趋势,以日本为例,其占我国进口、出口比重已从2005年的15.21%和11.02%下降至2019年的8.29%和5.73%,下降程度均接近50%。

总结而言,目前发达经济体虽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仍占据相当比重,但我国对其贸易依赖程度出现结构性下降,以部分东盟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正逐步释放与我国的贸易潜力。

(二)RCEP其他成员与我国贸易结构

相关进出口数据表明,RCEP其他成员不仅是我国食品、活畜、生产原料、矿物燃料等行业最主要的出口地,同时也是我国动植物油脂、化学制成品、机械与运输设备等行业最主要的进口地,且近年来上述特征有所强化。整体而言,在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的贸易中,原材料、中间产品地位较为突出,但近年来制成品及其他最终产品的比重上升,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贸易结构。

(三)RCEP其他成员与我国贸易竞争与互补

贸易比较优势理论表明,出口商品结构较为相似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更容易形成竞争关系,而结构差别较大的国家则更容易形成互补关系。基于上述理论,本文借鉴王孝松和何欣悦(2016)、万广华等(2008)的指标构建方法,采用分工指数(CS)和一致性指数(CC)考察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竞争和互补情况,其表达式如下:

考虑到上述CS和CC指数在构造过程中容易受到部分行业的极端值影响,同时为考察具体行业的竞争与互补情况,引入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其表达式如下:

为进一步讨论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互补性,引入贸易互补指数(TCI),以衡量一国出口与另一国进口之间的匹配程度,具体表达式如下:

其中,TCIij代表i国进口与j国出口之间的贸易互补情况,含义同式(1),代表j国的进口商品中商品n所占的出口比重。TCI指数越高,表明两国贸易互补性越强。测算结果表明,我国进口TCI指数均超过0.5,且与不同成员的差异较小,这意味着我国进口与RCEP其他成员出口的互补程度较高,是RCEP其他成员共同的重要出口目的国,我国庞大的市场需求将为区域内各国共同的经贸发展提供重要契机;我国出口TCI基本呈稳定或略增长趋势,且与多数成员的TCI水平超过0.5,即我国出口与RCEP其他成员进口的互补程度同样较高,出口商品市场相对多元,整体而言贸易互补特征明显。在RCEP落地、全面推进区域一体化后,在贸易互补条件下,区域内各成员更应强化产业间合作,通过磋商对话有效调整产业结构,进而降低专业化生产所导致的产业调整成本,以获得更为明显的福利改善(刘东旭,2016)。

五、RCEP生效对我国的潜在经贸效应

为定量测算RCEP生效带来的经济效应,借鉴王孝松和武睆(2018)的研究方法,本文基于多地区、多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进行数值模拟,其主要假设包括:完全竞争市场、规模报酬不变、劳动力在国内自由流动、土地在部门间不流动、政府与个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国内生产的商品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生产函数为常替代弹性(CES)函数等。本文着重讨论以下两种情形下RCEP的经贸效应,对部分RCEP成员以及美国的经贸影响见表2。

表2 RCEP达成的经济和贸易效应

情形1:对当前RCEP已有自贸协定以及RCEP中所涉商品部门,各国互免关税至零。

情形2:在情形1基础上,假设下一阶段印度加入RCEP。

可以看出,RCEP达成后将对我国GDP、进出口均产生明显的促进效应,以情形1为例,上升幅度分别为0.65%、2.17%和1.37%。考虑到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实行以及我国庞大的需求市场,我国进口商品的上升幅度相比将更大,未来对外贸易顺差将有所下降,但由于关税减免同时会促进我国对日韩以及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因而下降程度较为有限。此外,在贸易互补背景下,随着RCEP落地带来的区域一体化也将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提升收入水平和社会福利,且随着印度的加入,将进一步提升上述正向效应,并带来更深层次的区域整合。整体而言,RCEP对我国的经贸效应在符号上与刘冰和陈淑梅(2014)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此外,在机电产品、运输设备等部分重点商品领域,我国自日韩等发达经济体的进口比重相对较大,在处于行业上游、生产率水平较高的优势下,根据“微笑曲线”理论,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落地促成区域内相对全面的贸易一体化分工后,RCEP将为日韩等成员带来更大的福利改进。根据表2模拟结果同样可以看出,RCEP对日韩等发达经济体的促进效应高于我国;同理,对泰国等部分东盟成员的福利改进则略低于我国。在情形2的条件下,印度加入RCEP则在丰富合作内涵的同时,外延了RCEP所涉商品的范围,且对印度及其他成员而言,RCEP的经贸效应将明显优于情形1。对美国而言,RCEP将通过加快东南亚区域贸易一体化进程,强化区域的贸易合作,提高区域的国际贸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各成员对美国的贸易依赖。

在情形1的条件下,本文进一步测算了RCEP达成对我国具体行业的影响,①由于篇幅所限,文中未报告具体影响大小,结果备索。结果表明,相应的经贸效应的行业分布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就产出与贸易平衡而言,上升行业多分布于传统比较优势行业,如服装及原料等纺织业、大型运输设备等制造业、水稻和小麦等部分农产品行业,其中,服装业产出增幅最大,达1.45%;下降行业则集中分布于汽车及零部件(日本、韩国比较优势行业)、牛肉类与乳制品(澳大利亚、新西兰比较优势行业)、动植物油脂(东盟比较优势行业)等行业,在进出口层面多数行业均表现为促进效应。

分行业模拟结果表明,RCEP的达成进一步强化了各成员支柱行业的贸易地位,而对我国部分处于产业链中下游的行业会带来一定冲击。从长期来看,随着贸易往来以及跨国投资带来的产业、技术转移,RCEP将有利于上述行业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激励国内优质企业提升自主研发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行业整体向上游迈进,从而带来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结合区域相关贸易数据与数值模拟方法,在分析RCEP特征的同时,具体讨论了RCEP生效后对我国产生的经贸效应。结果表明:第一,RCEP内容高于现行WTO标准,一方面削减了区域贸易壁垒,另一方面也是各成员就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新兴议题达成共识的有益尝试,符合未来各方经贸发展需求,但考虑到成员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差异性,部分内容相比于CPTPP、USMCA等高标准贸易规则还存在一定差距;第二,RCEP成员整体占全球贸易比重日趋上升,贸易地位显著提高,但多数成员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处于中下游,RCEP将通过原产地累积规则激励区域自身完成全部生产环节,进而培养上游竞争力;第三,当前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在贸易领域已达成深度交融,从产业竞争与互补角度而言,RCEP未来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我国与日本、韩国等贸易结构相似成员的贸易竞争,尤其在机械与运输设备行业,但同时将通过贸易互补进一步深化与多数成员的贸易往来;第四,CGE模拟结果表明,RCEP将为我国的产出、外贸、收入、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带来利好,在具体行业层面,RCEP将对我国的汽车及零部件、动植物油脂等行业产生一定冲击,但将进一步强化制造业、农产品等代表性产业的地位。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深度融入了全球生产网络,并在经贸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前景不明朗、逆全球化势力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WTO运行机制受阻,我国面临的经贸风险明显增加,尤其在以CPTPP、USMCA以及TTIP为代表的高标准贸易协定中,诸多针对性条款对我国未来相关行业的外贸活动带来了一定挑战。在此背景下,通过RCEP在多边体制框架下与其他贸易伙伴进行深度合作,并就未来适用于新兴经济体的贸易规则达成共识具有重要意义,下一阶段我国可在以下领域加快布局,防范风险。

第一,积极通过成员间的对话沟通,确保RCEP全面落地。截至2022年2月底,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新加坡等5国外,RCEP已在其余10国中生效实施,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RCEP的主导者之一,更应借助沟通对话,敦促其他成员加快完成相关内容审核,并妥善解决由RCEP与已有自贸协定共存所带来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同时,考虑到印度的退出将带来其自身与区域其他国家在经贸领域的“双输”局面(Gaur,2020),我国应联系RCEP其他成员,积极推进对印度的多方谈判,争取将印度纳入RCEP中,进而更为全面地落实区域一体化。

第二,借助创新驱动等战略加快企业生产模式优化。分析表明,除正向效应外,RCEP也将对我国部分行业带来一定冲击,考虑到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动态调整带来的结构重组,产业的现代化、数字化将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据此,我国应着重通过政策支持,激励出口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新兴技术加速自身数字化、自动化生产,实现自身产业升级以适应未来复杂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加大高端技术对应的基础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方面的研究投入。目前我国在试验发展阶段的投入比重较大,但在基础研究、专利质量以及成果转化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通过支持如5G、集成电路等技术的发展,将有利于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向中上游延拓。

第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其他相关市场制度的完善。RCEP对国有企业改革、制度完善等方面的议题涉及较少,然而,作为未来发展不可避免的话题,我国更应及早行动。例如,以竞争来激活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逐步降低扶植力度;同时,大力支持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在制度完善方面,以知识产权为例,相关机构未来在保护知识产权、鉴定侵权行为等方面,应进一步提升技术,完善机构设置,加强对公众知识产权确权意识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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