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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涉网民商侵权行为法律干预路径探究

2022-05-16汪莉莉

锦绣·下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互联网+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但是我国对于涉及到互联网的民商案件中,案件管理权以及责任指定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策略,因此,在出现互联网民商案件时,都会参照普通的民商案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策略进行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网络侵权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审判问题带来了消极影响。而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让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互联网中民商侵权事件过程中也应该树立与时俱进的案件处理意识,从而发挥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价值。本文主要是分析了互联网民商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以及取证问题,希望能够不断提升司法机关在互联网民商侵权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价值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民商侵权行为;法律干预措施

互联网的发展让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购物方式,这种网络交易的途径为人们的日常购物带来了更加便捷的渠道,但是在实体店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问题,在网络交易模式中也有可能会发生。而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因此,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范并不完全,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对涉及到互联网交易模式下的营商侵权案件审理时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责任的认定以及侵权案件的取证问题方面,必须要注重司法机关对网络民商侵权案件的重视程度以及审理公平公正性,才能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实现对网络交易民商侵权案件的有效干预。

一、司法机关在网络交易民商侵权案件中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干预措施

如果在互联网虚拟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国家对消费者出台的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向商品的售卖者以及提供服务者请求赔偿。而许多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受害者在提起交易侵权诉讼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商品的经营主体同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案件审理程序中,对于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这一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对于不同的网络交易侵权案件最终的判决效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当前我国有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如果商品售卖以及服务提供方可能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问题时,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在“明知”或“应知”的条件下,没有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阻止不法犯罪分子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识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在互联网交易侵权事件中,交易平台并没有按照法律标准规定阻止不法犯罪分子利用相关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连带责任。而在司法机关介入时,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审理和判决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需要考虑网络交易民商侵权案件的诉讼时间,应该将平台提供侵权信息时间设定在消费者正式起诉之前,这样就能够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引导,确保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在侵权案件中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正式起诉之前,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联系信息,消费者要求交易平台提供但平台未能提供,这时网络交易平台就应该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其次,司法判决时,还应该注重交易平台是否对商家经营资格以及相关信息履行了严格审查的义务,尤其是要注重商家信息的动态更新以及资格动态审查,如果网络平台在侵权事件中已经严格履行了自身义务,那么将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司法机关在互联网民生案件取证问题方面的法律干预措施

网络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而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侵权事件中,相关的交易证据均由商品经营者保存和掌管。而在案件判决过程中,相应的电子证据本身就具有变动性较大的特征,尤其是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较少,如果提供服务的商家不肯提供相应的电子发票以及相关凭证,就无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甚至还有不良商家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篡改凭证以及界面内容。而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对交易证据进行截屏,这也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取证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在对网络交易过程中,民商案件的取证问题方面,必须要注重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落实,在审理网络交易名称侵权案件时必须根据涉案当事人的证据提供能力以及诚信公正的原则来分配该案件中的舉证责任。尤其是考虑到商品服务提供者手中掌握了多数交易证据的情况,还应该建立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举证案件判决准则,从而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有效地加大网络平台以及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举证责任承担量。同时,对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侵权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子凭证,还应该注重对这些证据的利用和尊重,在案件判决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进行网上购物操作等多种方式对涉案当事人提供的凭证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购买商品的主要渠道之一,而在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应该突破传统实体交易民商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顺应当前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趋势,在网络取证以及责任判定等方面积极进行变革,确保司法机关介入网络交易民商侵权案件中能够发挥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刘辉.“互联网+”背景下涉网民商侵权行为法律干预路径探究[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01:52-55.

[2]许中缘,黄娉慧.民商合一视角下侵权责任法编商事立法研究[J].法治研究,2018,03:31-43.

[3]夏沁.民商合一视角下商事侵权责任法经济学分析路径[J].湖北社会科学,2018,08:142-150.

作者简介:汪莉莉(1988年出生),女,汉族,籍贯:浙江绍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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