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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优化路径探析

2022-05-16于阔于跃

公关世界 2022年7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应急管理突发事件

于阔 于跃

摘要:近年来,突发事件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表明已经逐渐步入高风险社会,应急管理成为全球治理的重大问题,这更是给各国政府作为贯穿突发事件始终的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以大众传播理论为基础,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为我国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借鉴思考,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应急管理

一、引言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还保障了公众对于信息获取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防止在应急管理中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现象。我国政府虽然已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作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信息公开的理念与机制也得到了转变和改善,但在实际应对事件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公民获知政府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则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為信息公开的根本制度,在最深的层面影响着整个信息公开的过程或者是有效性,相比于正常情况下的信息公开而言,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信息公开是有非常大的区别,如果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随之而来的突发事件。目前我国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方面主要存在着问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政府官员意识松散懈怠,政府官员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信息发布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发布主体不清、发布权限模糊、发布范围无法确定等问题进而影响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影响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信息公开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影响。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

法律法规的制定约束着信息发布主体、媒介和信息接受者的一定行为,对于作为信息发布者的主体政府来说,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要求,能够促使在发生危机时政府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定发布信息,避免延误从而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对于媒介层面来说,媒介不仅要做好舆论监督功能的角色,更要做好信息传递者的角色,而且还要避免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失真情况,避免谣言四起。对于公众层面而言,更重要的就是要确保自身的知情权、隐私权、监督权以及信息公开意识。我国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应急状态下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系统化制度[2]。尤其对于专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领域却没有一个详细具体的规定,涉及到信息公开的范围、发布主体、以及流程等。此外,由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缺少系统性和专门性规定,且立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竞合问题,这就导致在实践操作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分配机制,整个工作体系不具有协调统一性,从而在实践层面上产生许多难题和困惑[3]。

3.信息公开媒介标准不一

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媒体的迅速发展对于信息的传递起到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媒介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媒介不仅是政府公开发布和传播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和载体,而且能有效监督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部分媒介还存在着信息公开意识不足,无法承担起信息公开过程中作为载体的责任,导致信息公开不及时。部分媒体由于媒体人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缺乏其权威性导致信息接受者对于媒体传播的信息不重视,造成信息传播质量下降等问题,其次媒体的信息处理水平、媒体的传播渠道、媒体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都会影响整个信息公开过程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在新时代媒体的冲击和挑战之下,作为政府层面的政府网站建设也在时时刻刻影响着公众对于信息接收的速度和质量,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主体不一以及网站内容繁杂,不易于公众进行有效获取的情况存在,媒介作为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传递者和监督者角色,是公众获取信息以及监督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重要维度之一。

4.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不足

由于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仍然比较快。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不足就会直接导致公众对于信息的诉求降低,而公众的信息诉求可以说在最表层的因素里影响着信息公开整体进程,没有信息诉求就不会促使政府及时有效的公开,虽然我国的各项信息公开条例在不断的修订和更新,但在宣传教育的选择上还存在不足,并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宣传到位,加之科学知识的普及并不广泛和频繁,从而导致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理念不足的问题。

三、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完善路径

1.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

无论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还是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中,问责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突发事件存在其突发性等特征,很多时候对于问责的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严格,存在行政越权现象。问责机制的建立就要做到有权必有责,除了明确其信息公开主体之外,还要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开主体上,保证问责机制的有效落实,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在危机来临之前或者发生时都做到权责一致,避免行政权力泛滥腐败,保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充分发挥媒体信息公开作用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新媒体正以高度的交互性、行为性、个人性和感知性的多样化, 改变着社会发展的局面, 也促使政府行政过程和方式更加透明、高效[4]。要想充分发挥媒介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政府就要做好引导工作,增强媒体的积极性,使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功能与信息传递功能,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或者条例对媒体的行为加以限制,保证媒体人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教育宣传,建立媒体的问责机制,正确引导媒体, 在新媒体时代下以及发达的信息网络下快速有效的实行信息公开,并及时向政府和公众传递,从而对信息公开的相关主体造成压力或者进行相互监督,促使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尽快恢复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

目前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公开领域存在的立法层次较低,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在一定程度使相应主体落实存在一定轻视问题,如果仅仅是以《条例》作为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那么由于效力层级较低就会影响到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如果在立法环节即法治源头,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缺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可能就差之千里,所以一定要提高其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相关《条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单独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4.提高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

公共事件的特点是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影响公众的利益,作为信息公开的接受者,如果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不强,那么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就很可能造成下降。公众作为突发事件的最直接相关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所在,提高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保障公民知情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才是政府进行应急信息公开工作的最终目的。所以要提高公众的信息公开意识,增强公众的主动性,同时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更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理念。这也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基本要求。政府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便是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一种义务。有效地提高公众信息公开意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信息公开进程良性发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四、结语

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深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笔者分别从政府、媒介、公众三个维度去提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方面的水平和应急信息公开的处理能力,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体系及进程还需要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公众参与,监督权力行使、防止权力异化,推进民主治理、提升政府公信力等多重价值,现行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和不足,对于如何完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我们都来说都是任重道远,如何加快完善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体系现代化,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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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学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优化探寻[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21(01):57-63.

[2] 吴丹丹.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动力及路径优化研究.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52-58

[3]彭琦媛.突發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0,21(03):76-81.

[4]许琦.基于新媒体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及突发事件媒体沟通研究.视听.2015年:178

(作者简介:于阔,在读硕士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于跃,在读本科,大连财经学院 ,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财务会计类)

(责任编辑:李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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