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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关系

2022-05-16张翛纯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2年3期
关键词:新闻传播隐私权时代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时代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产生的诸多新型传播方式使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化时代,包括传统纸媒、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在内的各种新闻媒介快速而便捷的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在人民群众生活当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新闻传播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确定了其应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又要起到丰富民众娱乐生活的作用,两者同步前行,共同为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添砖加瓦。

但同时由于传播主体的多样化,人们的生活很多时候都被放置在透明状态下,个人隐私权很难得到保证。尤其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监督条款规则,新闻主体对于新闻内容以及事件主体的不实报道,对个人生活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同时,也极大的威胁到了社会长治久安的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这种复杂多样的背景之下,由此而产生的对于民众隐私权的侵犯问题,除去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之外,也亟待通过立法以及设立秩序的方式去解决。

关键词:新闻传播;隐私权;互联网+时代

正文

一、引言

在新闻传播发展的过程当中,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再被提及,研究学者也由此试图系统的阐述新闻传播的真实意义以及隐私权的定义究竟是在哪些方面,以及二者的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隐私权虽然被多次提及并强调重要性,但是隐私权的范围及主体并没有被很好的界定,其在传播报道过程中所应该展示的范围以及报道的方式方向也并没有被很好的规范,隐私权被侵犯之后侵犯主体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也没有被很好的界定贯彻。总体而言,二者的矛盾已经长期客观存在,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体制介入,矛盾将一直存在,新闻传播的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依然尚待深入探索,以追求平衡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传播的主体不再限制于传统的官方媒体机构,例如电视台、广播台、报纸等,广大的人民群众借助于便利的网络的条件也能发展成为自媒体,自由的各大社交平台传播新闻事件以及他们对于新闻事件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实报道、非正面的新闻层出不穷,由于某些“大V”的不良引导,本来正面的新闻事件有些被违反客观事实、非理性的报道,而平台也成为了群众宣泄负面情绪的平台,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这就对我们保护隐私权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纵观新闻发展史,新闻传播与隐私侵犯的矛盾就一直存在,从最初的无所谓,到之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水平上升,民众对于个人精神生活的要求不断增加,隐私权这个概念也就慢慢被不断提及,渐渐成为一个社会公知和公民权力要求。

我们将二者的关系发展分为3个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分析,以期从历史规律中寻找发展趋势,并指导眼下的生活,以平衡矛盾,理顺关系。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发展史

2.1历史时期1-文字媒介产生之前

在文字媒介出现之前,民众对于隐私并没有很严肃的定义,但是人类对于个体隐私的感受由来已久,从古时人类以树叶等遮蔽身体的方式就能窥中一二,这是耕植于人类基因的一种主观意识,但此时人类对于隐私的定义还仅限于自身身体的局部位置,而且只存在于个人的感受里。如果有侵犯隐私的情况出现,矛盾的解决还是局限于两个主体人之间的协商,并无任何可以依存的条款。

随着历史的演变和观念的变化,人类发展出更加复杂的对于“隐私”的感觉,除了自己的身体不愿意过多的暴露给外界之外,还对于自身的更多因素产生了想要隐藏的复杂感受,例如个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家庭情况等。但是隐私基本上依然还是个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没有得到学术界以及社会层面的共同认知。对于想要保护的隐私的因素组成,也是因人而异,全由个体的主观臆想构成,有的人认为是隐私的部分,有的人则不以为然,可以说隐私权此时依然只是存在于个人的内心深处,对于隐私权的认知还是属于个人行为,而没有得到社会层面的广泛认可及认知,属于口口相传阶段。

2.2历史时期2-工业革命发展之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社会的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人类对于精神世界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自我意识增长的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活动半径也迅速的从熟人经济社会转型至更加开放的现代社会,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对于个人空间以及私人领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于隐私的需求从个人感受层面上升至社会公共认可层面,满足人们对于隐私的需求也就成为了社会规范的重要一环。

业界普遍认为,1890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隐私权》一文,是最早提出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律层面的论述,文章由由Samuel Warren 与Louis Brandeis 共同创作。而提出此概念的背景就是社会大众传媒对于名人私生活的肆无忌惮的报道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恶劣影响。但是此时对于具体的隐私权的概述并不清晰,学界暂时并没有形成对隐私权主体以及范围的统一的认知。此时作为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隐私权的范围与定义被学界不断的加以研究并得到了丰富衍生。

但是作为比较公知的概念,社会层面对于个体想要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守护并对对此守护进行干涉的行为处以法律后果的行为都予以了接受的态度。并且在世界各国各种意识形态之下都达成了统一认知,确定了隐私权作为人类基本权力的一部分,应该而且必须得以保护。

2.3历史时期3-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传播的途径和方式发生了更多的变化,传播的主体从官方集体变为个人,从只能影响少数人甚至是只能是口口相传,发展到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人人都可以影响别人。但是新闻传播的本质其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就是将信息进行集合并在特定渠道以特定方式传递给最多的观众,目的就是影响舆论走向或是传递特定的信息。但是这个阶段由于主体平台的多样化,监管实施难度大,很容易出现个人或是集体对信息進行不实或是过度加工,甚至是扭曲事实的情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面临了更大的挑战。

同时,新闻的本质是展示真实情况,揭露事情真相,但是可能很多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是并不被希望报道的,在此过程中可能就会产生新闻的真实性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我们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形态里,一举一动都收到社会的严密监控,任何人都拥有将别人的隐私曝光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公民的权利,被迫切的需要,对于隐私的保护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全面性。

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就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矛盾也在慢慢激化。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制衡发展史

新闻传播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被广泛提及,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初级矛盾转向激烈冲突再转向相对的和平互相制约,多种形式衍化。如果追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必然是要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曝光,如果是要保护个人隐私,对信息只进行有限报道,那新闻的真实性必然是有待考究的。

因為隐私权是涉及到所有公民的,不管是被报道的主体是涉事个人或是不被牵涉在内的公民个人,都平等的拥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在进行新闻报道的同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权利。

在文字被记录之前,信息的传播交换只能是依靠个人的言语或是行动展示,并不太具备广泛的传播性,最多就是在熟人圈内进行信息的多次加工,如果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情况,矛盾多以社会内部建立的良俗公约或是沟通协调解决。

而当进入新闻的初步发展阶段,文字被记录,纸媒电视都成为了对信息进行加工传播的载体,信息得以在更加广大的渠道得以宣传,舆论也得以更大范围的被影响被传播,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趋势。只有当信息在更多的渠道以详尽的方式进行表达之时,信息才能被扩大到新闻的层面,才能影响到更大的社会或是地域范围。此时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多的存在于被报道个体和宣传主体之间,而且隐私权被侵犯的一方往往是出于舆论的劣势地位,因为此时的舆论工具是大型的纸媒或是电视,他们在掌握舆论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

然而当传播主体增多,个人意识的持续觉醒之后,人们对于隐私的权限和范围有了更加清楚的认知,而且由于载体的多样化,人人都可以在载体上发布针对某人或是某事件的看法,当个体感知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在多个媒介上以多种形式进行反击,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处于相对公平的状态。

四、关于保护隐私权的立法进程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上看,社会对于隐私权保护和新闻真实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更加深刻清楚的认知,必须明确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权之间的边界。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不得干涉他人私生活、不得干扰他人通信的角度对隐私权话题进行了阐述,主要保护对象是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地址、名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2020)等法律条文中有关于确定隐私权的记述,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公民享受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信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扰,是知识、收集、利用、公开等人格权。隐私权给予权利人对私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止他人隐私盗取和向他人公开隐私和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的包含多个方面,其中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权力都能保障公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保护隐私的自由,同时也能保障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好的营造和谐社会主义新时代生活。

但是当公民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时,其权力大小是可以被克减的,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而所谓社会公共权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有的利益,是指社会的大部分人所享有的利益,包含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两者的组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是当新闻传播内容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个人的隐私权范围就可以被再次验证和界定。可以说这个时候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属于社会主体的,而隐私权只属于公民个人,是相对应的两个不同力量。从权重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权。而关于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分析,必须在个体案例中才有被探讨的价值和意义。

五、结论

总之,对于新闻传播语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矛盾一直存在,且将长期存在。一方面既要保护公民个人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不被侵犯,又要确保信息得以普适而真实的发散,新闻能够得以自由而广泛的传播,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同时还要发挥对社会的正向的舆论监督作用。这些都是相对矛盾的概念,要实施并不简单。

如今的我们,所面对的早就不是之前简单的传统传播媒介了,新型的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都给新闻传播工作者们提出了更加严峻的工作挑战,既要确保信息真实,又要保护好个体隐私权,工作情况更加复杂变化和多样。

为了应对此情况,立法工作者们必须加快新闻自由立法,界定新闻传播工作的界限以及体系,让公民的隐私权得以更加和谐的保护,破除目前新闻传播领域的乱象,构建和谐的新闻传播责任体系。

当然由于我们目前传播方式和媒介的多样性复杂性,社会大众也必须更频繁的参与到对新闻传播行为规范化的监督上来,如此这般才能让新闻发挥其正向的舆论导向作用,而不被部分媒体或个人所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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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翛纯,1987年6月,女,汉族,湖南人,行女无疆旅游文化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合伙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在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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