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RCEP中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2-05-15王振宇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中国-东盟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XSP18YBC177)的成果。

作者简介:王振宇(1996-),男,汉族,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

摘 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协定第十一章第十节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进行了专章规定,充分显示了RCEP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重视。另一方面,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仍然存在不足。随着RCEP的签署,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的规则,探讨我国的应对与选择,以期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更好地落实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相关条款和规则。

关键词: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9.028

1 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溯源及发展

1.1 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概述

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内容上包含了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两方面,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进行界定、规定详实具体的执法规则以及对应的程序,因此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执法机制。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是对法律的执行,这些法律不是一般的法律,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在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行为,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以阻止权利人的权利继续受到侵犯,并对其已经遭受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实施位于第十一章第十节,在商务部的中文版官方协定文本中被翻译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

1.2 多边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规定的发展

最初,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规定仅存在于各国国内法中,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来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制定就在这一时期。然而,由WIPO管理的这些条约只针对实体性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没有相应的执法制度。《TRIPS》协定被称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革命征途中的一个里程碑,首次以专章形式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进行了规定。《TRIPS》协定签订后,发达国家仍然不满足于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并致力于不断签订多边协定来提高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

2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2.1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解析

2.1.1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基本框架及一般义务

RCEP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规定位于协定第十一章第十节,以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详实的规定。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内容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以及数字环境下的执法,它们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系。一般性义务位于第一小節,是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总领性条款,主要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一般性义务进行相关的规定。具体而言,第一,要求缔约方法律法规包含RCEP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强调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程序应当公平合理。第三,应当权衡侵权行为严重性与救济措施及惩罚措施之间比例适当,考虑第三方利益。第四,在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如无反证以署名推定为作品作者。

2.1.2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具体执法程序与措施

(1)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条款位于第二小节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民事救济部分伊始,第五十九条就首先强调了公平合理的程序,规定权利人可获得有关执行本章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有权获得及时、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第六十条对损害赔偿规则进行了规定,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依次对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销毁侵权货物、材料和工具、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机密信息进行了规定。民事救济部分的最后,规定了临时措施规则,包括临时措施的实施和保证金。

(2)边境措施。边境措施是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的规定位于第三小节,主要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涉嫌侵权货物的程序和规则,包括:适用条件。对于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依权利人申请或主管机关依职权均可对其采取边境措施。主管机关扣押或中止放行涉嫌侵权的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时,应及时告知进口商和权利人,有权向权利人提供相关信息。边境措施部分最后规定了销毁程序,强调对于假冒商标货物,仅简单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不足以允许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3)刑事救济。有关刑事救济的部分规定于第四小节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刑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刑罚措施,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包括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刑罚水平的威慑力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事救济部分最后特别强调了应当解决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复制电影作品的问题。

(4)数字环境下的执法。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的最后特别规定了数字环境下的执法作为第五小节,该部分规定了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所规定的实施程序应在相同范围内适用于数字环境下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以及商标的行为。

2.1.3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评价

RCEP将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作为独立部分专章规定于协定文本中,充分显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重视,体现了先进的制度理念,全面细致地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和细化。结合TRIPS协定的相关精神和原则,从一般义务入手,通过对民事救济程序、刑事救济程序、边境措施以及数字环境下的执法四个具体方面进行规定,构建了一个全面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系,对相关缔约方施加了具体的程序性义务。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建立在TRIPS协定第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是对其的更新和完善,具有特点鲜明的包容性和先进性。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包容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世界,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多边协定,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专设小节对数字环境下的执法进行了规定,包括数字网络化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充分体现了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顺应时代发展的与时俱进性。其次,在司法程序上,强调比例性和第三方利益,充分体现了其在民事救济部分所提出的公平合理的理念,使程序的执行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发挥程序的价值。规定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如无反证推定署名人是作品作者,强调民事诉讼中机密信息保护,特别规定刑事措施适用于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中复制电影作品的行为,这些规定是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在司法程序上的创新,是对TRIPS协定的更新和发展。

2.2 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存在的不足

2.2.1 弹性条款不利于执行

不容置疑的是,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相比TRIPS协定及以往条约进行了更新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但由于RCEP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较大,包括日本、澳大利亚在内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已经相当完善,而以缅甸、老挝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水平仍然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因此,RCEP的知识产权规则呈现出复杂性、折中性。RCEP在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加入了部分弹性条款。这些弹性条款的措辞多为“可以”“至少”等选择性词汇,直接或间接地排除缔约方的强制性义务,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选择性和非强制性。一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相当大的自主空间,尤其降低了执法水平较低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实施难度,能够平衡国家之间的利益。而在另一方面,弹性条款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RCEP权利实施条款在具体实行中的难度,弹性条款的灵活性也致使其无法满足执法需求,使得权利实施条款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2.2.2 数字环境执法规则过于笼统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深刻改变了世界,而其在为人类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环境,利用数字技术的侵权行为具有成本低、速度快、危害大等特点。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开始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关注。

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一部分。它由各缔约方平等参与,协商制定,有利于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合理使用和社会发展。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虽然涉及数字环境执法的内容,但其对于数字环境执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这种概括性的规定只向成员国说明了数字环境执法的一般执法标准,而数字环境下的侵权具有技术性、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侵权行为的门槛和成本更低,权利人权益保护的难度也更高。因此,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传统非数字环境保护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尽管绝大多数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传统法律制度都可以运用于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比如禁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临时措施制度、刑事执法制度等,但笼统地将传统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程序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执法,在具体适用上会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权利实施条款的有效实施和数字环境下权利人权利的保护,还应当兼顾数字环境执法自身的独特性。基于数字环境下执法的特点,应当在适用范围、执法基本原则、用户信息披露、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方面进行全面细化的规定,以适应数字环境执法的要求。

3 各主要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考察

3.1 《TRIPS协定》前多边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规定

前TRIPS协定时代,包含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多边协定屈指可数,其中《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最具代表性。《巴黎公约》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涵盖了国民待遇、扣押措施、侵权救济和专门机构的设立。《伯尔尼公约》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主要规定了涉嫌侵权作品的没收。

由此可见,前TRIPS协定时代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规定十分有限。第一,在数量上,包含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多边条约屈指可数,即使涉及,數量也十分有限。第二,在内容上,这些条约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规定大多浅尝辄止,缺少具体和行之有效的规制。第三,弹性条款较多,即使规定了权利实施也难以有效实施。

3.2 《TRIPS协定》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解析

TRIPS协定一改过去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规定的通常做法,进行了专章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行不力的问题。

TRIPS协定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位于第三部分,包括五部分内容。一般义务强调执法程序公平公正,成员国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对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及相关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临时措施条款包括临时措施的目的、启动方式和条件、撤销或终止的情形和补偿等。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规定了边境措施的实施和合理限制。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对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3.3 ACTA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规定

ACTA协议共六个章节,其中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作为独立章节规定于协议第二章,具体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

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是ACTA协议的亮点之一,立法目的在于为适应网络时代保护商业利益的需要,解决科技发展为知识产权执法带来的挑战,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进行审查以检查是否有侵权发生。ACTA协议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位于第五节第27条,包括一般义务、ISP的义务、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管理信息保护、限制或例外五个方面。第27条前两款规定了数字环境执法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属于原则性规定。第3款规定了商界之间的合作,第4款规定了用以确认侵权的用户信息向权利人的披露,属于一般性规定。第5款和第6款对规避有效技术措施行为的制止进行了规定。第7款规定了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第8款规定了限制和例外。ACTA全面细化的规定,使得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能够得到行之有效地执行。

4 中国的应对与策略选择

4.1 RCEP签署对我国的影响

RCEP的签署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是目前我国签署的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能为我国在货物贸易、市场开发、制度型规则和战略影响等方面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和战略收益。第一,就经济收益而言,RCEP的签署能够有效促进各缔约国的出口,从而促进GDP的增长,更好地满足生产、消费的需求。第二,就战略收益而言, RCEP的签署使我国成功与日本建立贸易协定,并拥有了自己第一个巨型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可以应对中美之间的脱钩风险和美国建立平行体系的尝试,并且能够稳定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与此同时,RCEP的签署也为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RCEP的正式签署,在贸易往来中,缔约国之间将援用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我国的执法水平低于RCEP的执法标准将不利于我国的履约与贸易发展,更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2 我国的应对与策略选择

RCEP签署后各缔约国也将开始对国内立法进行完善,我国也应当对照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及时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系,积极履约,利用RCEP协定已有的空间,结合自身的需求,建构合理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一直备受争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并逐渐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很快就发现发达国家不仅掌控着高新技术和高端产业链,更拥有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坚实后盾。從这一时期起,我国开始不断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大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颁布施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在民事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确立了民事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明确了损害赔偿规则和临时措施,共同构建了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框架。在刑事程序领域,《刑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应该认识到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体系已经趋于完备,相关法律制度在大多数方面已经符合RCEP的标准。

而从另一方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规则。RCEP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审视、评估、反思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机会,在加入RCEP协定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看待客观存在的假冒和盗版问题。 第一,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策略修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为了切实落实对违反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从而改变我国以往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第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海关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参与方进行信息采集,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评估机制,保障权利实施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三,通过普法和宣传,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转变运营模式,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应当避免在吸收、借鉴这些国际规则时,仅考虑其对缔约国的要求,还要注意其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权利人滥用救济措施。我国应当充分利用RCEP弹性条款给予缔约国的选择空间,在其数字环境下执法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发展,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更好地落实RCEP协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相关条款和规则,提升自身在亚太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区域经济合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友豪.多边条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探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9.

[2]任意鑫.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发展趋势及其应对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6.

[3]赵丽.国际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张乃根.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5(02):1-25.

[5]余楠.RCEP知识产权规则述评及中国的参与[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8(04):44-51.

[6]谢光旗.ACTA数字环境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发展价值评析[J].对外经贸,2014,(07):4-7.

[7]张伟君,方华,赵勇,等.ACTA关于“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规则评析[J].知识产权,2012,(02):83-89.

[8]甄国婧.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评析[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6.

[9]樊雪.《反假冒贸易协定》中的执法措施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4.

[10]张彬,张菲.RCEP的进展、历史及中国的策略选择[J].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122-130.

猜你喜欢

法律规制
共享经济环境下空间共享的定性及法律规制
探析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保护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