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效应研究
2022-05-13马海涛
马海涛 贺 佳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回顾
所谓创新能力,是指企业能够生产出具有高附加值、社会需求大、其他企业不易模仿的产品的能力。该能力一方面取决于企业自身在创新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取决于市场整体发展是否均衡(Wuyts et al.,2014)。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因素,诸如金融约束、人才引进力度、对外技术的引进,也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外部因素,诸如政策的支持力度、各个产业的协同程度等。其中,财税政策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截至目前,有关财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十分丰富,总的来看,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比较;二是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研究;三是税收优惠影响企业创新的机理分析。具体如下:
(一)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比较
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是国家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中常用的政策工具,已有文献大多认为这两种工具均能够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Koga,2005;Hussinger,2008;Berube et al.,2009;柳光强,2016;段姝 等,2020)。具体来看,虽然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均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但是二者影响企业创新的角度不同,财政补贴对人力资本更具有刺激作用,税收优惠则对研发投入更具有刺激作用(储德银 等,2016)。还有研究认为,企业自身的特性也会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产生影响,尤其是对规模大的企业、国有企业的作用更为明显,而且税收优惠中,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作用效果始终更好(冯发贵 等,2017;David et al.,2000;卫舒羽 等,2021)。也有研究认为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刺激并不理想,只有当这两种政策配合使用时,二者的效应才能达到最佳(关成华 等,2018;蒋舒阳 等,2021;陈朝月 等,2021)。
综上,可以发现,已有文献只是研究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的差异,并未深入分析税收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中的作用机理,尤其是未深入分析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初始竞争状态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所有权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创新能力效应的差异。
(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研究
企业创新不仅是创新数量的增加,更是创新质量的提升,由此衡量创新质量的指标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不同。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精准度不够(赵书博 等,2019);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创新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存在一定的上限(邵慰 等,2018;刘兰剑 等,2021);对小微企业的创新质量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陈越 等,2019;宋清 等,2021);对工业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具有递增式的促进效应(杨艳琳 等,2021)。此外,税收优惠的不同方式也会对企业创新能力产生不同影响。例如,税收抵免对企业研发有促进作用(Kasahara et al.,2014),加速折旧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李昊洋 等,2017;石绍宾 等,2020),增值税优惠与所得税优惠在提升创新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李远慧 等,2021;李香菊 等,2021),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人才吸引具有促进作用(程小可 等,2021)。即使同样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有的文献认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抑制了企业创新质量(王春元 等,2018;丁方飞 等,2021),也有文献认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仅能够缓解资金链中断问题,还能够促进创新质量提升(Graetz et al.,2013;曾江洪 等,2021)。如果以创新产出和效率衡量创新质量,那么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仅能够促进创新质量,且有异质性影响(李维安 等,2016;杨博 等,2021)。
综上,可见,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创新能力衡量指标,研究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研发费用扣除优惠和税率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其中创新指标主要从创新投入(研发费用)和创新产出(专利申请数)两个方面进行衡量。
(三)税收优惠影响企业创新的机理分析
已有文献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机理分析:一是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二是税收优惠的支持作用。首先,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代表着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从而社会上的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会集聚优惠领域(张国庆 等,2020;马永军 等,2021)。其次,税收优惠的支持作用是指税收优惠的本质为财政补贴,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张帆 等,2018;陈晨 等,2021)。此外,创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对于某项创新的投入,很有可能不会取得收益,这时税收优惠会起到兜底支持作用(彭涛 等,2021)。
综上,可以发现,已有文献在对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时,主要是采用了描述法,而本文通过图形推导的方式解释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企业创新的机理,并进行实证分析。
二、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作用机理
(一)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检索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检索方法为:分别以“高新技术”“技术”“加速折旧”“科技”“税收优惠”“研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提取,然后删除重复的、非税收优惠的政策。
由表1可知,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关税减免中,只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核心零部件才能免征关税,这一方面促进了国产核心零部件的销售,另一方面有利于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进而提升国内的技术水平。在增值税优惠方面,购买国产研发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有利于提升国产研发设备的需求,从而增强国内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实力;销售软件产品时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加了软件企业的资金量,降低了软件企业由于投入高、回报周期长而导致的资金链中断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激励了技术的研发与流转,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低税率征收,一方面引导企业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资格,例如增强研发投入、增加专利申请数量等,另一方面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现金净流入,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对软件企业,自获利之日起实施“两免三减半”以及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利于社会资源向软件企业聚集,同时也引导软件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技术制造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使企业尽早收回投资,更新固定资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对高新技术等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实际上是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周转资金;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直接的作用为促进了企业研发的投入。
表1 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技术转让是企业非日常性的经营活动;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有可能不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优惠政策实施的时间为2018年,相对于研究样本来说,实施时间较晚;“两免三减半”和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收入,仅仅只针对软件企业,不能代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免税、加速折旧、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两免三减半”和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收入优惠方式不适宜作为解释变量。所以,在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中,只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适宜作为解释变量,这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
企业创新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投入创新要素和创新产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影响的是受惠企业的投入创新要素行为。当企业达到受惠条件时,政府会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将该资金投入创新活动中。
图1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资金投入影响
如图1所示,企业的资金分为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同时受企业资金总量的约束。企业所得税优惠前的企业资金总量为CL,企业所得税优惠后,企业增加了资金总量,资金约束线向右平移至CL。Q和Q为企业的等产量线,与资金约束线相切于点M和点N。M点为企业所得税优惠前的资金最优组合点,此时创新资金为RD,其他资金为C。N点为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的资金最优组合点,此时创新资金为RD,其他资金为C。RD大于RD,所以说,企业所得税优惠使得企业的创新资金增加了。此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作为一种信号,也有可能引导包括企业在内的其他经济组织将生产要素向企业创新领域集聚。然而,在实际中,高新技术企业对增加的生产要素分配可能并不合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效果不明显,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效率并不理想。因此,提出:
假设
1: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合理地分配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生产要素,从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有效率的。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可以将企业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一般来讲,成熟期的企业竞争能力最强,获取资源的能力最强,所以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会增强处在该阶段的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挤出效应”(刘辉 等,2020)。各个企业的初始禀赋不同,在初始阶段,企业天然地会有优劣之分,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企业更能获得优质资源,优惠政策对其的促进效应更大(刘冲 等,2020)。从企业所在地理位置来看,东部地区的交通便利程度、人力资源素质都优于中部地区,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对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大(吕承超 等,2020)。从企业所有制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一般具有技术优势,但是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更有优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各的优势,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其影响可能并无差异。因此,提出:
假设
2:
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具有不同初始禀赋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可能会导致企业具有不同的创新能力提升效应。三、模型构建、变量定义、数据来源、统计特征分析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根据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企业税负与技术创新是一种线性关系,因此,基本模型如下:
Y=C+αX+βControl+ε
(1)
其中:Y表示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效应,参考陶锋等(2021)的研究,具体为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数量,其中,研发强度用研发费用的对数表示,专利申请数量用专利申请数量加1然后取对数来表示;C表示常数项;α表示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X表示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β表示控制变量的系数;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参考杨震宁等(2020)的研究,并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的自身特点,选取企业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销售能力、偿债能力、企业年龄为控制变量;ε为随机干扰项。
考虑到企业的经济行为会有“棘轮效应”(杨振兵 等,2015),因此在式(1)的解释变量中引入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又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是短时间能够提升的,所以相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滞后一项,改善后的模型具体为:
Y=C+γX+βControl+ε
(2)
其中,γ表示被解释变量滞后项的系数。
参考Rajan et al.(1998)和Baker et al.(2016)的做法,在式(2)基础上引入特征变量,以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同类型或者处于不同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Y=C+γY+αX+βControl+θR+λR×X+ε
(3)
其中:R表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特性,具体为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企业初始竞争状况、企业所在地理位置、企业所有权性质;交互项R×X表示经济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效应;λ表示交互项的系数;θ表示表示特征变量的系数。
对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参考Dickinson(2011)的研究,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划分,具体的划分方法见表2。
表2 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方法
处于导入期的企业,竞争能力很弱,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进入某一领域已经有一段时间,竞争能力较强。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竞争力最强。在现金净流量处于其他状况时,说明企业正处在衰退期。根据样本的统计结果,所选样本中,高新技术企业都处在成长期和成熟期,这可能是与所选研究对象为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成长期的企业用0表示,成熟期的企业用1表示。
对于企业初始竞争状况的划分,参考Hanson et al.(2015)的研究,用如下公式衡量初始年份为2011年的各个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优势:
(4)
其中:RCA表示高新技术企业i的比较优势;revenue表示高新技术企业i 2011年的总收入;revenue表示2011年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当RCA>0.5时,表示具有比较优势;当RCA≤0.5时,表示具有比较劣势。在特征变量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用1表示;具有比较劣势的企业用0表示。
参考张东敏等(2021)的研究,将企业按照地理位置不同进行分类,处于东部地区的企业用1表示,处于中部地区的企业用0表示。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以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用1表示,民营企业用0表示。
变量说明见表3。
表3 变量说明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为2011—2020年在深市、沪市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据。被解释变量中的专利申请数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征变量中的企业所在地理位置和企业类型来源于同花顺网站,其他变量的数据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年报。对于个别缺失数据,根据平均增长率进行了估算。
(三)统计特征分析
1.描述性统计
用STATA 14.0对表3所列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4。
表4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由表4可知,各个变量的最小值与最大值相差不大,且并未出现标准差远远大于平均值的情况。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企业初始竞争状况、企业所在地理位置、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平均值分别为0.380、0.480、0.410、0.442,都与0.5相近,说明样本企业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初始竞争状况、所在地理位置、所有权性质的分布较为均匀。
2.相关性分析
有可能存在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共线性问题,从而导致解释变量的系数不准确。因此,应该检验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检验结果见表5。
表5 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
根据表5可知,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低于0.7,说明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回归结果中解释变量的系数是准确的。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分析
首先,从总体上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用STATA 14.0对式(2)进行回归,同时检验广义矩估计的有效性,回归及检验结果见表6。因为在式(2)的解释变量中存在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所以,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此,使用工具变量——广义矩估计对式(2)进行自相关检验,二阶自相关检验中,差分GMM和系统GMM模型的P值均大于0.1,说明式(2)中不存在二阶自相关。对广义矩估计进行SARGAN检验,其中,差分GMM模型的P值均小于0.1,系统GMM模型的P值均大于0.1,所以说差分GMM模型是无效的,应该使用系统GMM模型。
表6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总体回归及检验结果
在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是研发强度时,滞后一期的研发强度的系数为0.040,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上期的研发强度每变动1%,本期的研发强度平均会同向变动0.040%。这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具有“棘轮效应”,具有一定的行为惯性。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为0.025,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每增加1%,研发强度平均会同向增加0.025%。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条件之一是研发费用达到一定比例,因此该项优惠措施也对企业的研发强度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为了有资格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研发领域,从而提高了研发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系数为0.033,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每增加1%,研发强度平均会增加0.033%。这是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起到了引导与激励的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研发领域,从而提高了研发强度。当被解释变量是专利申请数时,滞后一期的专利申请数的系数为0.889,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上期的专利申请数每变动1%,本期的专利申请数平均会同向变动0.889%。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行为同样具有“棘轮效应”,这可能是因为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创新基础,再申请专利就会更加容易一些。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为0.037,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每增加1%,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会增加0.037%。企业要想获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需要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有核心的知识产权,需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评估创新能力时,其中重要一项为专利申请数量,所以,该项优惠措施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的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额的系数为-0.058,说明在其他变量不变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每增加1%,专利申请数平均会减少0.058%。之所以出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会抑制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的提升,可能是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导致企业过多地将资金投入到研发中,从而造成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对于研发强度来说,企业所得税中两项优惠措施的效应之和为0.058,这表明,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增加1%时,企业的研发强度会增加0.058个单位。验证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具有引导和激励效果,说明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提升方面是有效率的。对于专利申请数来说,企业所得税中两项优惠措施的效应之和为0.005,这表明,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增加1%时,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会增加0.005%。作为一种创新产出,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资金是有效率的,企业能够利用政府支持的资金提升创新能力。总的来说,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设1,即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较为合理地分配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生产要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是有效率的。
(二)进一步分析
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初始竞争状态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所有权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影响。用STATA 14.0对式(3)进行回归,同时检验广义矩估计的有效性,回归及检验结果见表7和表8。因为式(3)中特征变量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不能使用差分GMM,只能使用系统GMM工具变量。在表7和表8中,二阶自相关检验的P值均大于0.1,说明式(3)中不存在二阶自相关,对广义矩估计进行Sargan检验,Sargan检验的P值均大于0.1,说明广义矩估计是有效的,所以使用系统GMM工具变量是合适的。
表7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研发强度效应的进一步分析
在表7中,当Z=Cycle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为0.047,说明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时,对处在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更强;交互项Z×Rdd的系数为0.017,说明在给予相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对处在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更强。当Z=Compete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为0.052,说明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时,对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更强;交互项Z×Rdd的系数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竞争状态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效应无显著影响。当Z=Area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为0.014,说明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时,对处在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更强;交互项Z×Rdd的系数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理位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效应无显著影响。当Z=Nat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和交互项Z×Rdd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对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研发费用的效应均无显著影响。
在表8中,当Z=Cycle时,交互项Z×Etr和交互项Z×Rdd的系数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所在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效应。当Z= Compete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竞争状态对低税率优惠的效应无显著影响;交互项Z×Rdd的系数为-0.127,说明在给予相同的加计扣除优惠时,对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的抑制作用更弱。当Z=Area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为0.014,说明在给予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时,对处在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的促进作用更强;交互项Z×Rdd的系数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理位置对加计扣除优惠的效应无显著影响。当Z=Nat时,交互项Z×Etr的系数和交互项Z×Rdd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对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专利申请数量的效应均无显著影响。
本发明涉及利用钼尾矿砂制备适于制造板材的加气混凝土,其制备方法按下列质量百分比组成,钼尾矿砂30%~65%,农作物的副产物30%~60%,水泥5%~15%,生石灰12%~25%,石膏3%~5%,铝粉0.03%~0.13%。本发明充分利用了影响环境的钼尾矿砂;替代了不可再生能源天然砂;还利用了可再生能源农作物副产物;这样的结果,改变了所述混凝土的某些特性,使其便于加工一些相对于目前现有板材的特殊板材。拓宽了加气混凝土的使用范围。
表8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专利申请效应的进一步分析
为了使实证结果更加清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效应的差异性汇总为表9。在表9中,“+”表示实施同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效应更加显著;“-”表示实施同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效应相对较弱;“N”表示实施同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不同类企业无显著影响。
由表9可知,在研发强度方面,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对处在成熟期的企业、对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企业、对东部地区的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处在成熟期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事后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成熟期的、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东部地区的企业的竞争能力强,拥有的资源较多,因此,有更加充裕的资源支撑其加强研发强度。成长期的、具有初始竞争劣势的、西部地区的企业的资源较少,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对其的刺激效应较小。在专利申请方面,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对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但是,具体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不同状态的、不同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效应差异不及研发强度效应差异明显。这可能是因为专利申请除了资金以外还涉及多种因素,例如基础研究水平、某些特定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关键装备的国外封锁等。
表9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应的差异性汇总表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处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初始竞争状态的、不同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影响不同。从而验证了假设2。
(三)稳健性分析
1.内生性分析
造成内生性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遗漏变量、共线性和互为因果等。针对遗漏变量问题,本文在基准回归模型中添加了控制变量,主要有企业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销售能力、偿债能力、年龄,从而减轻因为遗漏变量而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对于共线性问题,采用了相关性分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见表5。根据表5可知,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低于0.7,所以不存在因共线性问题而导致的内生性。由于基准回归为动态面板模型,可能有互为因果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用GMM工具变量。GMM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及准确性检验均在上文中做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2.逐项添加控制变量
为了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定性,参考孙浦阳等(2017)的研究,将控制变量依次加入式(2)中,然后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10和表11。
在表10中,二阶自相关检验的P值均大于0.1,Sargan检验的P值均大于0.1,说明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系统GMM工具变量是合适的。在逐渐增加控制变量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均为正,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大致相同。在逐渐增加控制变量的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系数大部分情况下是正数,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大致相同。因此,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效应是稳健的。
在表11中,二阶自相关检验的P值均大于0.1,Sargan检验的P值均大于0.1,说明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系统GMM工具变量是合适的。在逐渐增加控制变量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系数均是显著的且为正,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专利申请数时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系数大致相当。在逐渐增加控制变量的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系数均是显著的且为负数,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专利申请数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系数大致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的效应是稳健的。
表10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研发强度效应的稳健性分析
表11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专利申请效应的稳健性分析
3.使用不同的回归方法
为了进一步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定性,参考周京奎等(2020)的研究,进行稳健性分析。首先,不添加控制变量,使用最小二乘法研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数的影响;然后添加控制变量,使用最小二乘法研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数的影响;最后,使用静态面板模型的固定效应模型且添加控制变量研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数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12。
表12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创新能力提升效应的稳健性分析
在表12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使用最小二乘法且未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显著,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的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相差不大;使用最小二乘法且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显著,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的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相差不大;使用静态面板模型的固定效应模型且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显著,并且与表6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时的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相差不大。当被解释变量为专利申请数量时,使用最小二乘法且未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系数显著,且与表6中相对应的系数大致相当,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系数则不显著;使用最小二乘法且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系数显著,且与表6中相对应的系数大致相当,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系数则不显著;使用静态面板模型的固定效应模型且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系数显著,并且与表6中相对应的系数大致相当。因此,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和专利申请数量的效应是稳健的。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使用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效应。首先,从整体上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效应,以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资金的使用效率;然后,按照企业所在的生命周期阶段、企业初始竞争状态、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企业所有权性质,分类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效应。结论如下:
整体上,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有效率的;具体来看,优惠政策在创新能力某些方面的效率不十分理想。根据实证结果可知,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但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的促进效应不十分理想。这可能是由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不均衡导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过于关注研发投入环节,忽略了研发产出环节,造成资金分配在生产过程不均衡。
进一步分析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促进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不同初始竞争状态及不同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方面是不同的,但是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影响是相同的。根据实证结果可知,在创新能力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处在成熟期的企业、对具有初始竞争优势的企业、对东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相对于其他时期的企业,成熟期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竞争力;相对于中部地区的企业,东部地区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应该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并针对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有效率的,所以,应该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的促进作用并不十分理想,为此,应该加强对企业专利申请的引导。具体做法是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中加入专利申请的相关内容,例如只有在一段时期内专利申请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够被认为是高新技术企业。此外,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处于成长期的、具有初始竞争劣势的、中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惰性,该优惠政策不宜长期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