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率与同居率“一低一高”:同居立法引关注
2022-05-13余思毅
余思毅
古人云“三十而立”,说的就是人们到了30岁普遍成家立室。
但根据最近育娲人口研究发布的《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三十而立”可能被打破。
根据该报告,中国结婚率迎来20年来最低点,初婚年龄大幅推迟,有的地区已经推迟至男35岁、女33岁。
在结婚率走低的同时,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
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0.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未婚同居越来越为年轻人所接受。
由此,任泽平、梁建章呼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增加有关未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底,人口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接受时代财经专访时就提出,“建议中国也可考虑将稳定的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给予法律保护,以利于生儿育女。”
法律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为同居关系立法。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起草小组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多年前曾呼吁规定同居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发生纠纷法院也管不了,因为没有法律根据,也不敢判。”4月1日,杨立新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说,“对于同居关系,世界很多国家的民法都做了规范。它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就一定会产生纠纷,有纠纷,就一定要有一定的规范来解决。现在采取不理的方法,是有问题的。”
当下同居立法再次引来舆论关注。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进一步指出,法律制定不能仅仅以生儿育女为目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将稳定的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给予法律保护还需要更为慎重的研究。
结婚率与同居率“一低一高”
据前述报告,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0年结婚率下降到5.8‰。
近日,多地2021年婚姻大数据相继出炉,最新的数据也印证这一趋势。
江苏省民政厅发布的结婚登记大数据显示,5年来当地每年的结婚登记量逐年下降。
据江苏民政部门,2021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66947对,登记总数较2020年下降5.16%。2017~2021年,江苏每年的结婚登记量分别为675508对、637705对、569442对、492373对、466947对,呈逐年下降之勢。
任泽平指出,造成近年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养育成本高;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报告还提到初婚年龄大幅推迟的现象,如2021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31.89岁,女30.73岁。
湖北襄阳2021年度男女初婚的平均年纪男性为35.23岁,女性为33.96岁;2016年当地男女初婚的平均年纪为29.41和27.27岁。这意味着,5年里初婚的平均年纪推迟了近5岁。
此外,杭州、温州公布的数据也呈初婚推迟趋势。
与初婚年龄推迟相伴出现的人口趋势则是同居率的上升。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显示,在2000年以后进人初婚的人群中,约三分之一的夫妻有过婚前同居。
张雪峰指出,这一现状和成本有很大关系。“这里面的成本包括结婚时需要的成本,生儿育女所需要的成本,以及当婚姻关系分解之后带来的经济纠纷,对于双方以及子女的心理伤害等等。”
据《房价对初婚的影响分析》一文分析,对于要组建家庭的夫妇来说,住房是一个关键因素。
房价的上涨给人们造成了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结婚成本大幅提高,人们对结婚的需求会减少;另一方面,年轻人倾向于更晚结婚以积累住房资金。
但现实的问题是,房价与其收入增速的不匹配会给这类群体带来巨大的压力,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力也相对减弱。他们很大一部分会选择为结婚而储蓄,而这种储蓄过程又会进一步推迟其初婚。
除此之外,结婚率与同居率的“一低一高”有一定的宏观背景。
据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人口流动对婚前同居的影响及异质性介析》,人口流动显著增加流动者的婚前同居概率,也显著延长婚前同居的时间长度。
人口流动对婚前同居的影响在乡城流动者中比城城流动者中表现得更强;经济收入较低且社会阶层较低的人口群体以及具有更强依附性的流动妇女,人口流动对婚前同居的影响更强;人口流动对婚前同居的影响在更年轻的人口群体中表现得更强。
既然结婚率低与同居率高已成趋势,但正如《中国居民婚前同居对初婚年龄的影响研究》所揭示的,婚姻目前仍是人们生育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婚外生育仍不被社会大众和伦理所接受,婚前同居所造成的初婚年龄的推迟可能会通过挤压可生育年龄进而导致生育率下降,对母婴健康、社会人口再生产造成一定的威胁。
人口学家陈卫曾经指出,“在西方婚姻与生育之间是弱关系,而在中国则是强关系。西方国家同居,即非婚生育成为整体生育的重要、甚至主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是源于对非婚同居和婚外生育给予承认和保护,并尝试像法律婚姻一样将其制度化。”
同居立法甚“艰难”,专家建议充分讨论
其实,在法律界早有学者建议为同居立法,其中民法专家杨立新便是其中一位。
杨立新指出,规定同居关系是非常必要的。现在的同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同居,丧偶老年人再婚的麻烦太多,现在大量的都采取同居的办法;还有一部分,是青年人的同居,社会也已经接受。
但事实上,同居被纳入“合法”范围也经历了漫长过程。
2001年和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变更中,“非法同居”的“非法”二字被删除。截至目前,同居关系尚未进入立法机构起草立法的考虑范围。
杨立新进一步解释称,法律对婚姻进行保护,其中一个目的是把人们的婚恋行为统一起来,但这个世界发展是越来越尊重个性的要求。
当下,同居立法再次引来舆论发酵,主要是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进行讨论。
据国际社会学研究,博兹瓦纳、德国和匈牙利等国家青年的婚前同居更多地将同居视为婚姻的另外一种可替代性选择。加拿大的年轻人中,生育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婚姻之中,同居关系中的生育也是青年成为父母的一种方式。
4月1日,四川天府健康产业研究院首席专家孟立联接受采访时表示,启动同居法恐怕首先要做的是可行性研究。“如果仅仅是规范事实上广泛存在的同居关系,保护同居期间双方的合法权益,那是有必要的。但如果僅仅是为了提高生育率,恐怕需要谨慎且深入的论证。”
“中国人已经走过了‘过日子的阶段,进入了‘要生活的新时期。在这个新时期,呈现出婚姻不是必需的选项,生育也并非必需的选项。因此理解生育行为的钥匙还是从生育价值观上着力。”孟立联进一步分析。
张雪峰也认为,同居关系由于没有婚姻关系的约束,对于小孩的成长会有心理上的影响。同时,同居双方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有可能会导致这种关系并不稳定。
“立法者还有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把最坏的情况想到。”张雪峰举例称,考虑到每个人的素质会参差不齐,不排除会有一类人,在生儿育女之后没有责任感,也许每隔一段时间换一个同居对象,并且生儿育女,这样由于生理结构的限制首先对于女性来说不够公平;其次,可能会导致很多小孩的血缘关系混乱,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据悉,国际上普遍都对同居关系进行立法。例如法国的《民事伴侣契约与自由同居法》,瑞典在2003年出台《同居法》。
对于未来,如果同居法能进入考虑立法的阶段,该以何种形式修订?
杨立新指出,“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撰的过程当中没有修订,将来恐怕就得用像补充立法的方式,比方说采取修正案的方法,第几条下边增加一个在什么条件下同居也是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