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来(西)亚华人丧葬互助会的变迁(1931-1966)
——以霹雳州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为例
2022-05-11游欣瑜黄文斌
游欣瑜,黄文斌
(马来西亚拉曼大学 中华研究院,霹雳州 金宝31900)
一、前言
丧葬福利,是自二战以前海外华人社会第一代移民的重要需求,尤其是对孤苦无 依、生活贫困的中下阶层而言,更是至关紧要。根据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针对新加坡华人社会的研究,当地华人移民社会的福利,于1890 年以前由各个秘密会社负责保障;然《社团法令》(Societies Ordinance)于1890 年1 月1 日在海峡殖民地①海峡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于1826 年设立,成立之初由英属东印度公司管辖,疆域包括槟榔屿(Penang)、马六甲(Malacca)和新加坡(Singapore)。1867年起,海峡殖民地由英国殖民地部管辖;1874 年霹雳州天定(Dinding)被纳入海峡殖民地,1907 年起则包括北婆罗洲的纳闽(Labuan)。1935 年,天定从海峡殖民地分离,被交还予霹雳州政府管辖。1946 年,海峡殖民地正式解散。的槟榔屿、马六甲和新加坡生效以后,秘密会社被强制解散,自此保障华人福利的工作便交由合法的地缘性社团和血缘性社团主导[1],而丧葬福利便是这两大类社团所提供予会员的福利之一。早期的社团或华人群体以两种方式来确保丧葬福利的经济来源,其中一种方式为来自具有一定财力的社团成员之捐款或赞助。无论是社团内附设的回春院或留医所,还是某会员身故后、社团临时向其他会员收取的捐款,均显示社团的丧葬福利,是透过筹款或赞助来维持经济来源。回春院或留医所是由地缘性会馆设立、为下层同乡服务、以中医药为基础的留医疗养场所[2],但多数留医所除了设有提供免费医疗的疗养部以外,亦设有殡葬部,处理贫苦成员的身后事宜。②根据王琛发的调查,雪兰莪茶阳回春馆、吉隆坡同善医院前身的培善堂等留医所,除提供疗养服务外,亦协助敛葬事宜;而笔者曾到访马六甲应和会馆,并得知该会馆二战前设立的回春院,亦提供丧葬服务。另外,马来西亚霹雳州金宝古冈州会馆的前身即为留医院。后会馆设立以后,留医院则辟成疗养院与殡舍部,前者为会员提供免费诊疗,并由中医师驻诊;后者则作为举行丧事仪式的地点。(详见:梁颂唐《金宝古冈州会馆史略》,槟城台山宁阳会馆,马来亚古冈州六邑总会特刊,怡保:古冈州六邑总会特刊委员会,1964 年第212-214 页。)由此可见,回春馆或留医所,为疗养与殡葬功能二合一的场所。较具规模的华人社团,得以透过回春院或留医所来提供“养生送死”的福利,而其经济来源多由捐献得来;至于规模较小的华人社团,则多以临时捐款的方式为身故的贫困会员筹措丧费,如霹雳顺德会馆在附设互助会以前,“苟有贫苦之会员,其一旦逝世,殡葬无资者,则每向各职员临时捐签,此举殊多不便,抑亦非为善策”[3],可见捐款对维持丧葬福利的重要性,以及捐款来源的不稳定性。至于维持丧葬福利经济来源的另一种途径,则是透过会员互助的方式,而这种丧葬互助制度,是由丧葬互助会来执行。
虽然丧葬互助制度曾对保障中下阶层华人移民的丧葬福利而言十分重要,然鲜有文献专门探讨这类组织在马来(西)亚华人史上所产生的作用。其中较为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刘洋的硕士论文《海外华人的社会建构:槟城韩江互助会研究(1931-1961)》。该文探讨了槟城潮州籍人士的丧葬互助形式之源头、韩江互助会的制度内容,以及互助会的发展情况,将研究重点聚焦于丧葬互助会。不过其论文旨在通过韩江互助会探讨槟城华人社会的建构,对于丧葬互助会的发展历史,则以寥寥数笔带过,加上该文为个案研究,无法纵览丧葬互助会在马来(西)亚的整体发展,因此有关丧葬互助制度在马来(西)亚华人社会的发展史和制度史,仍有探讨空间。
有鉴于此,本文决定探讨丧葬互助会在马来(西)亚华人社会自蓬勃发展至衰微的历史变迁,研究年限始于1931 年,终于1966 年。本文对丧葬互助会的特征作了以下四个归纳:一、丧葬互助会的成立目的主要是为了筹措会员的丧葬费用;二、会员丧费(互助金)的经济来源是由会员缴纳的会费来维持,不依靠捐献来取得,并且有一套制度去确立这种互助义务;三、丧葬互助会不限于独立的互助组织,亦能够是附属于地缘性、血缘性或业缘性组织底下的小团体;四、这种丧葬互助会的服务对象为华侨华人。因此,本文将围绕着符合以上四个特征范围的丧葬互助会展开论述,并且以霹雳州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为研究个案,将论述具体化。
二、二战前丧葬互助制度的发韧与兴盛
有关丧葬互助制度在马来亚华人社会的发韧,可上溯至19 世纪。根据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所引述的马六甲应和会馆相关史料,该地缘性组织所设立的老人会,自1852 年至1861 年间共有19名成员,相关会员需每年缴纳会费,或一次性缴纳固定数额。[4]缴纳会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会员在逝世以后,这些积攒的会费得以作为该名已逝会员的丧葬费用。由此可见,丧葬互助制度在19世纪便已在马来亚出现。
然而,这种互助制度源自哪里?陈剑虹在《槟榔屿潮州人史纲》中以槟城韩江互助会为例,提及该会制度是一种“储金的粗糙形式”,源自于中国潮州的父母会或老人会。[5]不过丧葬互助制度不仅限于潮州籍人士所有,从上文可见,广东省嘉应州籍人士亦有设立老人会的记录。因此,丧葬互助制度的源头,除了需从局部的原乡社会历史来追溯,亦应纵览中国农村社会的互助情况。
回顾清代的中国农村社会,广东省南海、顺德一带有“长寿社”的设立,入会者每月需固定缴纳供银一分,16 个月期满,而会员逝世以后,该社将会提供一笔金额,作为购买棺木的费用。①《宣统南海黄氏宗谱》卷12《乡规》。转引自徐畅《近代中国农村的丧葬互助组织》,民俗研究,1999(2),页56。这种由民间自发设立的丧葬互助组织,在民国时期遍布中国各地农村社会,如北平一带有福寿会,会员每年固定缴纳五元,若会员家中举办丧事,福寿会将支付丧家若干元;在闽粤乡村地区,丧葬互助组织亦普遍设立,且参与这些互助组织的成员多为贫困农民。[6]研究中国乡村社会互助历史的卞国凤,将这些组织与其他类型的互助会,统称为新型互助方式的“会”,并称民国时期的社会公共保障制度受政治动乱影响而产生缺位,致使民间自发组成互助组织,以解决自身的经济困难问题。至于“会”的制度得以取代旧互助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宗族制度的衰弱,导致过去以宗族为规模的互助形式逐渐弱化,而核心家庭的近亲互助、近距离的地缘性邻里互助则逐渐增强。[7]简言之,丧葬互助制度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已趋成熟并普及化。
虽然这种丧葬互助制度自19 世纪便已引入马来亚,然而其于1930 年代才进入蓬勃发展的年代。透过翻查旧报章,本研究发现1931 年至1941 年间在马来亚各地成立的丧葬互助会,不少于100 家,且未计算没刊登在旧报章上的丧葬互助会。
表1 华人丧葬互助会在马来亚的年度成立数量(1931-1941)
从表一来看,自1935 年起,华人丧葬互助会在马来亚的成立数量有着显著的增长,反映出这类组织于1930 年代中期开始蓬勃发展。至于这类组织在这段时间蓬勃发展的缘由,则可从丧葬互助会的主要服务对象,以及马来亚在1930 年代的社会历史情境来切入探讨。
首先,在中国农村社会,丧葬互助会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贫困农民;这个情况移植到马来亚依然适用。以下为马来亚其中两个丧葬互助会的成立缘由:
霹雳州甲板东安善后社:
有一邑人黄某之妻(寡妇)因贫病交加,在床辗转多日,已于前日身故,死后萧条,遗下两个孤儿,其情凄惨,而尤以无能料理丧事,我等亦曾代她奔走签提丧捐多少,为购棺之费,而据出殡之日,仅得一二邻友送殡,是故收殓扛夫,亦不得不能苦煞我等矣,噫!……盖以我两邑同侨,散居是邦,为劳力苦工者实占多数,假我等不能尽人类之互助精神,其何以为人也。弟等乃集合如林君叶君祥,李君罗,何君新,谢君全等数人,出而奔走呼号……假甲板之旧锦园茶室内筹备处召开两色(按:邑)同人大会议,通过一切章程,并即席选出多名职员……[8]
霹雳州朱毛慈善会:
社区医疗机构作为当前社区群众就医诊疗的重要场所,扮演重要的社会角色,近年来经营管理中更注重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使患者“看病难”问题得以解决[1]。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医疗机构在提升其服务质量中,药房服务质量极为关键,原因在于大多患者用药中仍存在用药不合理情况,导致药物治疗效果受到影响,甚至出现用药安全问题[2]。对此考虑引入药学服务模式,使药房服务质量得到提高。本次研究将对药学服务模式应用于社区药房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
该埠吾侨向无倡及善后之举,致吾侨多感不便,尤以该埠附近之耕菜园及为小贩者为甚,此辈俱营劳动阶级,且多自祖国而来谋生,一旦染有疾病,必难筹划医费,再不幸因病致死,身后萧条,亦无可告也,虽曰有政府代为安葬,但不及有善后会自行殓葬之良善……凡入会者,遇有不幸辞世,则由会友捐费殓葬……[9]
从上述引文可见,加入丧葬互助会的成员,多为贫困的中下阶层。由于丧葬福利所需的费用极大,来自社团职员或富商阶层的捐款对于支撑丧葬福利的经济来源而言并非长久之策。同时,从霹雳州朱毛慈善会的成立宣言中可见,当时的华人移民社会,对英殖民政府提供的代葬服务兴致缺缺,反而较为倾向于自行敛葬。在这种情形之下,中下阶层决定推行丧葬互助制度,透过确立群体之间的互助义务,来保障丧葬福利在经济上的永续。
接着,再回到马来亚于1930 年代的历史情境。1929 年,美国华尔街股灾牵连了全球经济,导致全球经济大萧条(1929-1933)的发生。在这段时期,锡、橡胶等原产品的需求下跌,继而导致其国际价格骤降,如国际锡价从1929 年的一担叻币①叻币(Straits Dollar),是二战以前在马来亚流通的货币;1939 年起被马来亚元(Malayan Dollar)取代。104.375 元,跌至1932 年的一担69.76 元,到1933年才逐渐回升。[10]再以新加坡的原产品出口量为例,1929 年至1932 年间,橡胶出口总额下降84%,锡总出口额则下降68%;当时全东南亚最大型的华侨企业陈嘉庚公司(Tan Kah Kee&Co.),亦是受到此次经济大萧条影响而于1934 年宣告破产。[11]作为全球锡与橡胶的主要生产地之一,马来亚受到了极大的经济冲击,矿场与橡胶园纷纷停产,大批劳工面临失业,在英殖民政府的安排下遣返至印度或中国原乡。中国广东省潮州汕头于1929年有“岭东华侨互助社第一分社”之设,在这段时期协助救济自南洋被遣归的华侨,以及协助归侨向各方交涉等。[12]-[13]此外,许多店铺亦纷纷受牵连而倒闭,移工失业率飙升,自杀率与偷窃率则高居不下。[14]在这种经济疲弱的情况下,单靠富商阶层捐献的方式来维持中下阶层丧葬福利的永续发展,已是十分困难。由此华人社会开始意识到丧葬互助制度的重要性,一些丧葬互助会在经济大萧条时期成立,然更多的互助会,是在经济稍有起色以后 的1930 年代中期才设立。
另一波积极成立丧葬互助会的时期,是在中国发生“七七事变”以后,尤其是1938 年以后。先前处于恢复状态的世界经济,于1937 年至1938 年间又滑落低谷,导致该年起马来亚的锡与橡胶出口额开始下降。马来亚的劳工再度出现供过于求的状态,失业率继续攀升,1938 年的矿场受雇职员人数,较前年减少了30 622 人。[15]另一方面,英殖民政府于1938 年1 月起只允许每月1 000 名华工入境马来亚,到了4 月更是下跌至每月500 名。[16]虽然经济情况于1939 年起有所改善,然而马来亚华人社会自1937 年“七七事变”以后持续发动筹赈活动,只要是华人社会的一份子,或多或少都持续捐献金钱,协助祖国抗日。因此,当时的华人社会均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一份刊登于1941 年的报章提及,当时中下阶层的年轻人,为了料理已故父母的身后事,不惜向外人借贷,导致债务缠身;而这种景象,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17]为了解决这种困境,丧葬互助会在当时大量成立,以期透过确立群体之间的互助义务,来保障中下阶层人士身故后的丧葬开销。
总的来说,1930 年代中期为丧葬互助会的第一波成立浪潮,当时马来亚逐渐从经济大萧条中复苏,而经历过经济大萧条的中下阶层,意识到丧葬互助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经济情况上稍微宽松以后,决定成立丧葬互助会,未雨绸缪。接下来,1937年至1938 年间发生的全球经济波动,加上1937 年中国“七七事变”后,马来亚华人社会为协助祖国抗日,以总动员的形式发起持续的筹赈活动,因而导致华人社会的经济压力增大。在这种情况之下,丧葬互助制度成为愈发重要的互助形式,以缓解中下阶层对身后事的经济忧虑。
1942 年,日军全面侵占马来亚和新加坡,所有华人社团均停止运作,包括丧葬互助会。1945年二战结束后,丧葬互助会逐渐复办,并在特定的历史轨迹下发展与衰微。下文将以马来西亚霹雳州的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为例,透过分析该社的章程,了解互助制度内容的变迁与互助会的发展。
三、以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的制度与历史变迁
二战以前的丧葬互助制度内容各式各样,一些互助会选择在会员逝世后才向其他互助会会员收取特定金额,作为逝世会员的丧葬费用,譬如上文引述的霹雳州朱毛慈善会;一 些互助会则要求会员固定缴纳月捐、季捐或年捐,会 员逝世以后,受托人才可以获得互助金,譬如槟城韩江互助会[18],因此没有统一的执行方式。至二战以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社团注册局必须干预丧葬互助制度的内容。
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由霹雳州金宝(Kampar)一带的嘉应州籍人士所设立,最迟于1928 年便已成立,然由于该社二战以前的文件已失佚,因此无法得知其于二战以前的丧葬互助制度内容与运作模式,只有一份1940 年的新闻材料可参考,内容提及该社自1940 年改良章程后,社员人数增至约200 人。[19]本文据此推论该社于1940 年改变了其互助制度或放宽会员入会条件等。无论如何,该社于二战以后的章程十分完整,因此能够辅助本文探讨马来(西)亚华人丧葬互助制度的发展史。
(一)互助制度内容变迁
二战结束后,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如其他丧葬互助会般,开始进入复办的阶段,并于1949 年向社团注册局申请注册,隔年获批注册。根据记录,除了1950 年获批注册的章程以外,该社曾分别于1953 年、1959 年和1961 年修改过他们的章程。表二列出四份章程在互助制度内容上的异同:
表2 二战后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互助制度内容变迁
从上表可见,二战后的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乃是依靠入社会员所持续缴纳的会费,来维持其经济来源;社员们须在入社一段时间以后,其权利才正式生效,同时只有固定缴纳会费,才能够维持其受托人享有互助金的资格。透过这种制度,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得以确立社员们之间的互助义务,使这种福利工作得以延续。不过,从上表亦可看出,该社的丧葬互助制度内容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其中自1953 年起,40 岁以上的申请入会者,需要出示注册医生所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社员权利生效之前的“观察期”①本文使用“观察期”一词,只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实际上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章程内并无此称呼。,也从90 天,延长至1953 年的约180 天,并于1959 年再度延长至270 天。由此可见,新社员的入社门槛,以及享有权利的门槛,一直在提高。
另一方面,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自 1953 年起也保障入社资历较久的社员之权益,即在该社每三个月分发的互助金中,扣除掉逝世社员受托人的预支款后,剩下的款额则是按照当季逝世社员的入社月份资历长短来均分,即入社越久的社员所获得的份额更多。这项举措,相信透过鼓励申请者趁早入社,来增加会费数额,进而增加每个月可派发的互助金总额。
到了1959 年,社员需缴纳费用的形式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前除了入会的一次性基本金金额是以入会时的岁数来区分以外,每个社员均缴纳同样数额的季捐;然而自1959 年起,会费分为甲、乙、丙三种,各组别社员的会费各异,甲种会员缴纳的会费总额较少,而丙种会员缴纳的会费总额最多。有鉴于此,甲种会员身故后,其受托人可预支的丧费最少,而丙种会员受托人的预支费用最多。可以说,到了1959 年,丧葬互助制度加入了一些投资的元素,投入金额较多的人,其可预支的费用较多。当然,除了预支款以外,剩下的互助金依然是以当季逝世社员的入社月份资历来均分。这种制度调整背后的逻辑,与当初鼓励年轻社员入会的原理相同,即是为了增加金钱的流动率,以便每一季的互助金数额能够增加,以应付逝世社员的丧葬费用。
简言之,二战后梅江五属善后社在丧葬互助制度内容上的变迁,可总结为三点:一为入社门槛与享有权利的门槛加高,二为保障入社资历较久的会员之权利,三为加入投资的元素。第一点的目的是为了筛选社员,以减少欺诈互助金的可能性,进而保障丧葬互助制度的金钱流动率是健康的;第二点及第三点,则是吸引更多金钱投入该社,使该社每季派发的互助金得以应付逝世社员受托人的需求。这样的制度变化,便是证明了丧葬互助制度会随机应变的优点。
(二)二战后互助会的历史变迁
自二战结束以来,马来亚的华人社团逐渐进入复办阶段;至 1950 年,仅马来亚霹雳州(Perak),就已有逾30 家合法注册的互助会。[20]不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丧葬互助制度来进行诈骗,包括冒用濒临死亡却无依无靠的贫病老人之名,同时加入数个丧葬互助会及缴纳会费,等相关人士逝世后再以受托人的身份领取互助金,又或者以他人名义参与丧葬互助会,之后说其已返回中国,再伪造死亡证明,说其已在中国死亡,进而诈骗互助金;当时民间称这种活动为“跑马仔”。[21]这样的害群之马,使丧葬互助会的名声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霹雳州的丧葬互助会代表曾召开联系会议讨论应对方式,包括探讨统一规范入会者享有福利之前的“观察期”等可能性。[22]然而以上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导致社团注册局于 1953 年勒令丧葬互助会根据该局释出的“模范章程”来修改他们的章程,其中一项规定,便是要求 40 岁以上的入会者提供注册医生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互助部从中牟利,及假冒垂死病人名义入部。”[23]由此可见,1953 年的互助制度内容变化,是在政策的规范下进行,并且是丧葬互助会所乐见的结果。
图1 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社员人数变化(1949-1966)
丧葬互助会持续发展蓬勃,1959 年,彼时已独立的马来亚联合邦(不包括新加坡)已有约300所丧葬互助会。不过,由于互助会只能抽取会费的20%作为管理费,若投入金额少,管理费亦会不足,因此许多互助会为达到充裕该会经费以及提高会员福利的目的,将会员分为甲乙丙等,以增加会费金额,并且以纪念费的名目代替基金,因纪念费可动用,而基金则完全不能动用。[24]社团注册局对此现象十分重视,以免互助会会员的利益受剥削。另一方面,“跑马仔”活动以及冒名诈骗互助金行径在 1953 年社团注册局的介入后,依然不曾止息;一名国会议员便曾声称,他在1959 年接获约200 宗有关互助金纠纷,并呼吁民众参与互助会时需谨慎选择。[25]1960 年8月1 日,马来亚联合邦政府正式实施《互助会组织法案》,所有互助会都需要在新条规下重新注册,包括此前已获注册或得以豁免注册的丧葬互助会,以对该形式的组织进行严格管制。[26]这也解答了为何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于1959 年及1961 年的章程内容相似的原因。不过,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的社员人数,却自1962 年起逐年下降,并于1967 年正式停止运作。1962 年起会员人数开始下降,是全国互助会普遍面临的现象。这个现象的起因,需回溯至 1960年,即新型互助保寿公司崛起之时。这些互助保寿公司对投保者的要求十分宽松,包括不需在投保前进行身体检查、投保金的数额不取决于年龄、投保者未有年龄限制等;另外投保者需持续投保九个月后才开始享有保险金权利。①书中更提及投保者平均年龄为69-70 岁,还有一名已达101 岁的高龄人士。[27]由于这类公司与丧葬互助会的运作模式十分相似,因此对华人丧葬互助会造成了激烈竞争,让后者遭受到不小的打击。[28]不过更大的打击在后头——政府认为这些新型互助保寿公司的经济制度不公允、不健康,不法份子容易利用这种制度诈骗投保者,因此在 1961 年《人寿保险法令》(Life Insurance Act 1961)之下,新型互助保寿公司被强制于隔年结束营运,而这也变相导致许多投保者血本无归。由于丧葬互助会的运作形式与这类公司相似,因此会员亦开始对互助会失去信心,不知政府会不会搬出法令勒令互助会停止运作,进而逐渐放弃加入,“只有行将就木的人才加入善后会。”[29]换言之,这种丧葬互助义务因会员对组织的不信任而开始被瓦解。更有甚者,1962 年社团注册局为了降低丧葬互助会破产的风险,更限制55 岁以上的人士不能加入互助会成为会员。[30]这个限制背后的逻辑,为年龄越大的会员面临越大的死亡风险,若招收年龄大的会员,互助会的准备金将很快会被耗尽,其破产风险增大。虽然此举的出发点是好的,却让丧葬互助会失去了最大的优势,导致互助会的会员人数自1962 年起普遍下降。与丧葬互助会的衰微相对应的,是正规人寿保险公司的兴起。丧葬互助制度较人寿保险制度的优势,便是其能够接受老年人的申请,而人寿保险公司不接受60 岁以上人士的投保[31];法令的约束虽以保障互助会会员利益为目的,却也抹去了互助会的竞争能力。截至1966 年12 月31 日,马来半岛与新加坡已有19 家提供人寿保险的公司,其中 8 家为新加坡和马来半岛的本土企业,11 家为国外进驻的公司。[32]换言之,丧葬互助会的定位与功能,开始被更受保障的人寿保险制度所替代。另一方面,社团注册局对互助会的约束越来越严苛,1966 年除了再度要求互助会重新注册以外,还规定会员身故后受托人所领的互助金金额不能超过600 元,以及居住在互助会所处城镇外的人士不能加入该互助会。[33]这样的限制造成互助会管理者的反弹,尤其是当时的丧葬费用普遍为600-700 元之间,600 元以下的互助金恐怕无法完全支付已逝会员的丧葬费用。[34]在与政府协商失败后,多所互助会决定不再重新注册,而1966 年全马来西亚的互助会数量,从前一年的424 所,锐减至295 所[35],包括金宝梅江五属善后社,也是于1967 年停止运作。丧葬互助会在马来半岛的发展,至此一蹶不振,虽然不至于让它们从马来半岛消失,却也不再能恢复以往的兴盛景象。至于在1965 年脱离马来西亚的新加坡,其丧葬互助会则仍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截至1966年2 月,全新加坡共有418 所获注册的互助会[36],更印证了法令的约束对社团造成的重大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华人社会的丧葬互助制度,延续自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并且早于 19 世纪便已移植到马来亚。然而,这个制度于 1930 年代以后才蓬勃发展,因中下阶层经历了全球经济大萧条的苦难后,意识到丧葬互助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经济不稳定,外加华人社会发动支持中国抗日的筹赈活动,华人社会各阶层均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而中下阶层对自身丧葬福利的担忧加深,因此催生了更多的丧葬互助会。无论如何,丧葬互助会与其他华人社团均在日军侵占马来亚时期停止运作,直到二战结束后才逐渐恢复其盛况,并且发展得更加蓬勃。二战后的制度内容改变,显示了丧葬互助制度会随机应变的特点,包括想办法增加会费,以增加已逝会员受托人的互助金金额,同时也确保互助会的运作资金充足。然而,不法份子对互助制度的滥用,使社团注册局频频约束丧葬互助会的制度内容。另外,与互助会性质相近的新型互助保寿公司受政府取缔,连带影响了民众对互助会的信任,进而不再参加类似组织。最后,人寿保险制度的兴起,对丧葬互助会造成了激烈竞争;与此同时社团注册法令对丧葬互助会的约束日渐严苛,让丧葬互助会失去竞争能力,最终走向逐渐瓦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