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政府支持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2022-05-10刘斐然
刘斐然
内容提要:使用2007-2018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并与其专利申请信息相匹配,研究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理,以及资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政府支持方式对市场竞争作用机制的异质性影响。结果表明,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具有“U”形影响,但对绝大部分企业样本而言,市场竞争促进了产学研合作创新。分样本检验表明,只有当政府的资金补贴力度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才具有显著影响,这说明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政府支持方式可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而以资金补贴为主的政府支持方式则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调整检验方法、考虑模型内生性后研究结论依然稳健,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政府支持方式并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 引 言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创新能力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既可以加速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又有利于企业创新效率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迅速融合发展,因而如何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正受到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研究的日益重视。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探讨企业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内外部影响因素。一方面,相关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以及企业战略选择等企业内部因素,是影响企业产学研合作意愿和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Jones和Graciela,2016;Kobarg等,2019);另一方面,还有许多研究从外部因素展开探讨,但其中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政府因素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并且大部分研究认为政府支持可以有效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创新。例如,白俊红和卞元超(2015)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支持可以显著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周海涛和张振刚(2016)发现政府科技经费可以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产生滞后的促进作用;陈怀超等(2020)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发现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支持均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正向影响。
可以看到,对于如何推动产学研合作这一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支持对产学研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相比于对政府支持的普遍重视,市场竞争机制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作用则被学术研究所普遍忽视了,这使得现有研究尚存在局限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对企业产生了最直接而根本的影响,如果仅关注政府支持因素而忽视了市场竞争的根本性影响,显然不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然而,目前涉及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影响的研究十分稀缺,并且均缺乏严谨的实证证据。例如,樊霞等(2012)基于调查问卷的实证研究表明产业竞争程度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效率没有显著影响,但受限于数据可得性,该研究以“企业出口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测度产业竞争程度,其结论还有待于更为严谨的检验。现有产学研合作相关研究的另一局限性是,关于政府支持方式的研究视角普遍局限于直接的资金补贴(刘斐然等,2020),而对其他支持方式的研究则较少,并且未能厘清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的互动机理。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体中,政府支持和市场竞争对创新的重要影响均不可忽视,因此探究怎样的政府支持方式才能与市场竞争有效协调互补,同样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综上,本文研究目的就在于考察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作用机理,并进一步探讨政府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政府支持方式对市场竞争作用机理的影响。在理论分析之后,本文使用2007-2018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及其专利申请信息,实证检验了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制,并通过分样本检验考察不同政府支持方式的异质性影响。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拓展了产学研合作的影响因素研究,现有研究普遍关注政策因素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本文则重点考察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第二,丰富了政府支持影响产学研合作的研究视角,相关研究的理论视角和实证测度普遍基于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本文则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方式及其异质性影响;第三,本文发现对产学研合作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市场竞争作用机制的发挥,而资金补贴则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这为中国完善创新政策、优化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提供了政策启示与新的研究思路。
二、 理论基础与假说
目前涉及市场竞争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十分稀缺,并且缺乏稳健的实证结论,因而本部分将结合现有研究,从几个方面梳理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机理,并提出理论假说以待实证检验。之后,将进一步分析不同政府支持方式下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异质性影响。
1. 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理
结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市场竞争可能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动机产生影响,这使得从现实来看,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效应可能呈现正面、负面及非线性影响。
一方面,产学研合作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或形成差异化以抵御竞争压力,因而市场竞争可以提高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动力。与企业自身创新的渐进性、应用性特征不同,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普遍具有更强的激进性和突破性(Belderbos等,2004;Wirsich 等,2016),因而许多研究发现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目的在于,借助产学研合作的突破性创新成果以开拓全新的细分市场或形成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差异化优势(Bertrand和Mol,2013)。当市场竞争程度上升,企业更可能寄希望于开拓新市场或形成差异化以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而这意味着企业更加需要产学研合作创新。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1a: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另一方面,由于产学研创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市场竞争也可能降低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动力。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方向往往集中于基础性和理论性领域,因此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成果真正转化为商业价值常常需要较长周期(Cohen等,2002;Löfsten和Lindelöf,2005),这一过程必然面临着创新失败或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而当市场竞争趋于激烈,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采取短期策略以保证其当前的市场地位(Porter,1980;Das和Teng,2000),这使得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决策反而更加谨慎。因此,当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也可能倾向于以更为缓和且能在短期内见效的方式加以应对,如采取调整产品定价和产量等方式,而放弃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产学研创新活动,故企业可能会降低其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动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1b:市场竞争抑制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
最后,由于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兼具正面与负面效应,随着市场竞争水平的变化,其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也可能具有非线性机理。可以预见,如果市场竞争较为缓和,企业不需要冒险开发新技术、开拓新市场就足以维持其超额利润,此时市场竞争程度升高,企业只需要采取较为缓和、稳妥的方式就足以应对竞争压力,因而可能会放弃具有风险性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反之,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结构中,创新成功的企业具有“赢者通吃”的效果(Hamel,1991),此时价格竞争、产量竞争等传统应对方式已经无法帮助企业赢得竞争,只有通过实现难以模仿的差异化或开辟具有技术壁垒的全新市场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而这些战略的实施更需要产学研之间的深度合作,因此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更可能促使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因此综合考量,本文认为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制可能为非线性,在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条件下,市场竞争水平将抑制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倾向;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开辟新市场、实现差异化的动机更加强烈,市场竞争水平将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倾向。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1c: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呈U形,即随着市场竞争水平的增加,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由抑制转为促进。
2. 政府支持方式的异质性影响机理
考虑到政府对创新的支持方式十分多样,既包括资金补贴等直接支持,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平台建设等间接支持,在本部分,本文选取资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典型支持方式,分析不同政府创新支持方式如何影响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作用机理。
第一,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受到政府补贴力度的影响。周燕和潘遥(2019)认为,在某些行业中补贴政策破坏了市场竞争准则,使得企业能否获得竞争优势主要不取决于技术创新,而是取决于能否获得政府补贴。基于这一逻辑,本文认为对于获得补贴较多的企业而言,由于其竞争优势地位和经济利润受到保障,因而市场竞争对企业各项决策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市场竞争也不会对其产学研创新决策产生显著影响。反之,对于较少获得政府补贴的企业而言,通过具有突破性的创新成果实现产品差异化、开辟新市场是其抵御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因此当市场竞争程度上升时,这些企业更可能寻求产学研合作以争取竞争优势。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2:当政府补贴力度较强时,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没有显著影响;当政府补贴力度较弱时,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更可能产生显著且正向的影响。
第二,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影响。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的相关理论,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充分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创新成果才不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或侵犯,创新活动才能够顺利转化为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Anton等,2006;童超等,2019)。相比于其他创新活动,由于产学研合作涉及多方参与,因此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企业在产学研合作研发过程中面临的信息泄露或创新成果被模仿的可能性更大(Wu,2012),那么产学研合作就无法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效措施。因此可以推测,在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时,企业不会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应对市场竞争,故市场竞争不能显著影响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决策;反之,只有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时,企业才可能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以应对市场竞争,从而市场竞争更可能促使企业寻求产学研合作。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说3:当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较弱时,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没有显著影响;当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较强时,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更可能产生显著且正向的影响。
三、 实证研究设计
在实证研究部分,本文基于2007-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数据及财务数据,检验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制。
1. 样本和数据
本文实证研究的数据源于三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和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遵循一般做法,本文剔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企业样本,剔除金融、保险业样本以及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样本;第二,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检索功能,本文依据公司名称搜索样本期间内的上市公司专利申请信息作为原始数据;第三,地区层面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等统计年鉴。最后,在收集样本数据之后,借鉴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做法,本文仅保留了样本期间存在专利申请的企业样本,因为其余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决策与创新活动几乎无关。
2. 变量测算
(1) 产学研合作创新(iur)。在相关研究中,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水平的测度主要基于调查问卷和间接数据两类。中国大部分相关研究基于调查问卷,也有部分研究基于省级层面的统计年鉴数据。但由于调查问卷数据的客观性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且样本容量较小,而以省级层面数据描述企业层面的经济活动又不够精确,因此本文借鉴Hong和Su (2013)、刘斐然等(2020)的方法,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专利申请测度产学研合作——本文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搜索到的上市公司全部专利申请信息为原始数据,并根据“大学”“学院”“研究院”等关键词对专利的联合申请人信息进行筛选,从而将上市公司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的专利定义为产学研合作成果。最后,本文以此构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虚拟变量,如果企业在当年具有产学研合作成果,则将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需要指出的是,专利申请并非产学研合作的唯一成果,但从数据可得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联合专利申请的测度方式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相比于调查问卷,公开的专利数据来源更可靠、更全面。第二,由于产学研合作成果往往是基础性、突破性的技术创新,这些创新更需要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因此联合专利申请指标可以很好地契合产学研创新特征。
在测算产学研合作创新变量之后,本文对该变量的统计特征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仅有9.49%的企业样本参与过产学研合作创新。从变化趋势来看,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企业比例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07年的7.02%上升至2018年的10.57%。这些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积极性还较为不足,但在近年来出现了明显提升,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创新的重要性逐年提高。
(2) 市场竞争变量(com)。市场竞争常见的测度方式有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行业集中度、熵指数等(Aghion等,2005;Haushalter等,2007),其中HHI指数的应用最为普遍。由于HHI指数是市场竞争程度的反向指标,本文在基本回归检验中使用“逆HHI指数”测度市场竞争水平。具体而言,本文首先根据二位数行业代码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行业,以企业营业收入占行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表示企业的市场份额,计算行业内所有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即可求得该行业的HHI指数,由于HHI指数越大表明垄断程度越高,因此本文使用“1-HHI”测度企业所处市场的竞争程度,并将其定义为“逆HHI指数”,显然,该指数越大说明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越高,企业所面临着的市场竞争越激烈。为保证结果稳健性,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另外两种方式对市场竞争加以测度。第一种方式仍使用逆HHI指数,但计算市场份额时不使用企业营业收入变量,而将其调整为企业总资产占行业总资产的比重;第二种方式则使用“逆行业集中度”指标,即测算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前4家企业占该行业总规模的比重作为行业集中度,再用“1-行业集中度”作为“逆行业集中度”指标,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水平越高。
(3) 政府补贴变量(sub)和知识产权保护变量(ip)。为检验政府支持方式的异质性影响,本文测度政府补贴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变量,并根据这两个变量进行分样本检验。其中,政府补贴力度(sub),根据CSMAR数据库中的政府补助条目,以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与当年总资产的比值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借鉴史宇鹏和顾全林(2013)等研究,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结案比率(累计结案数占累计立案数的比例)测度企业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案比率越高则说明该地区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越大, 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越高。
(4) 其他控制变量。本文分别引入了企业层面和企业所在省份的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以避免遗漏关键变量所造成的估计偏误问题。在企业层面,以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代表企业规模(size);以资产负债率代表企业负债程度(lev),以企业股权性质是否为国有构建虚拟变量代表企业股权性质(soe);以“样本年份-企业成立年份+1”代表企业成立年限(age);以无形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代表无形资产比率(intan);以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代表流动比率(cur);以固定资产净额与总资产之比代表固定资产比例(fix);以上一年度企业专利申请数代表企业往年创新水平(ino)。为避免异常值干扰实证估计结果,本文针对以上企业层面的连续变量进行1%和99%百分位上的缩尾处理。在地区层面,以各地区可比GDP代表经济发展水平(gdp);以财政支出与可比GDP的比值代表政府干预力度(fin);以公路里程与土地面积之比代表基础设施水平(way);以地区高校数量代表高校资源(col)。此外,为控制时间效应,本文引入了年份虚拟变量;为控制地区效应,引入了31个省份的虚拟变量;为控制行业效应,考虑到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样本中占比较高且有其行业特殊性,引入了这两个行业的虚拟变量。
本文实证研究涉及的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描述性统计
3. 实证模型设计
本文基本回归模型如式(1)、式(2)所示:
Probit(iurit)=β1comit-1+βX+μit
(1)
(2)
式(1) 中的被解释变量为产学研合作创新虚拟变量(iur),如果企业在当年与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申请过专利则该变量为1,否则赋值为0。核心解释变量为市场竞争水平(com),以企业所在行业的逆HHI指数测度。为避免双向因果关系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市场竞争变量滞后一期。X表示本文所引入的一系列企业层面和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μit表示随机误差项。式(2)则在式(1)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市场竞争变量的二次项com2,从而检验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可能的非线性影响。由于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虚拟变量,使用面板数据二值选择模型比普通OLS估计更为合适。因此,本文使用Probit模型,控制模型的时间、行业和地区固定效应并估计稳健性标准误。
在进行基本回归检验之后,为检验不同政府支持方式下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异质性影响机理,本文将分别测算政府补贴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变量的中位数,并按中位数分组进行分样本检验。
四、 实证结果分析
1. 基本回归检验
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影响的Probit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虚拟变量。模型一为仅引入市场竞争变量一次项(com)的估计结果,该变量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模型二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变量二次项(com2)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市场竞争变量一次项显著为负,二次项显著为正,由此说明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呈U形,即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为先抑制后促进。根据Haans等(2016)的检验方法,测算表明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U形影响的拐点为0.5274(1)Probit模型的系数并非代表变量的平均边际效应,而是“对数机率比”(log-odds ratio)的边际变化,但Haans等(2016)证明,对Probit、Logit等二值选择模型中拐点的测算,与常见的OLS模型测算方式完全相同。,该拐点及其置信区间均位于样本区间内,并且样本区间左侧的斜率显著为负,右侧斜率显著为正,这进一步说明了该U形影响是显著存在的。以上实证结果证明了本文的理论假说1c,即存在着一个临界值,当市场竞争小于该临界值时,市场竞争水平的上升将降低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可能性,而当市场竞争大于该临界值时,市场竞争水平则转而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可能性。结合理论分析,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U形影响,原因在于:当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市场竞争的增加会促使企业采取更为稳妥、缓和的应对策略,并放弃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产学研合作,而当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在“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中企业只能通过开辟新市场或差异化战略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这些战略的实施,使企业更倾向于借助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合作。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回归模型使用的全部16409个样本中,大于拐点的样本数为15967,即有97.31%的样本位于U形曲线拐点的右边,这表明对实证研究中的绝大部分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将显著提高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可能性,并且这种促进作用还随着市场竞争的增加而呈现边际效应递增的趋势。这说明,为提升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动力、提高产学研创新水平,市场竞争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
续表
此外由表2还可以看到,政府补贴力度(sub)可以显著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这印证了以往大部分研究的发现,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则不显著,说明其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这可能是以往研究普遍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重要原因。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政府补贴力度(sub)、企业规模(size)和企业往年的创新水平(ino)均显著促进了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可能性,国有企业变量(soe)同样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水平更高。这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因素值得进一步研究。
2. 稳健性检验
(1) Logit模型估计。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均是常见的二值选择模型,在前文的实证估计中,本文使用的是Probit估计,该估计方法假设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在本部分则假设随机变量服从逻辑概率分布,并使用Logit模型重新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可以看到,表3模型一中市场竞争的一次项不显著,模型二中的一次项显著为负而二次项显著为正,这说明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呈U形。进一步测算表明,该U形影响的拐点为0.5267,有97.32%的样本位于拐点右侧,即对绝大部分样本企业而言,市场竞争可以提升其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可能性。尽管表3与表2采用不同的估计方式,但得出了一致的研究结论,对拐点的测算结果也近乎相同,从而验证了实证结论的稳健性。
表3 稳健性:Logit估计
(2) 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对市场竞争变量的测算方法进行了两种调整并重新进行了实证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第一种调整方式是将计算市场竞争变量涉及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替换为企业总资产,通过测算各企业总资产占行业总资产的份额,继而测算“逆HHI指数”及其二次项,且仍以com和com2表示,估计结果见表4中模型一。第二种调整方式是以“逆市场集中度”测算市场竞争水平,即“1-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前四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以icenter表示,估计结果见表4中模型二。可以看到,尽管两模型以不同的测度方式测算市场竞争,但均表明市场竞争的一次项显著为负而二次项显著为正,这说明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呈U形,这再次印证了假说1c。经过测算,表4中两模型分别有97.59%和95.77%的样本位于U形拐点的右侧,因而对绝大部分样本而言,市场竞争水平将显著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这一结论也与前文一致, 验证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3) 引入工具变量。在本文实证研究中,被解释变量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企业层面变量,而核心解释变量市场竞争是行业层面变量,从理论来说,模型因逆向选择而产生严重内生性问题的可能性很低,但考虑到关键变量遗漏、测量误差等问题也可能会引起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为市场竞争变量及其二次项引入工具变量并重新进行Probit估计。首先,本文选取的第一个工具变量是前文测度的“逆市场集中度”,第二个工具变量则根据企业利润率水平,测算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越高,说明该行业越可能获得较高的超额利润,该行业的市场结构越趋于垄断,即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显然,这两个工具变量均与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市场竞争直接相关,并且对于产学研合作创新具有较强的外生性。因此,这两个变量很好地满足了工具变量的选取标准。此外,根据Haans等(2016)研究的建议,由于实证模型中还包含了市场竞争变量的二次项,本文还分别引入两变量的二次项作为工具变量。引入工具变量并进行Probit两步法估计的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
表4 稳健性: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表5中,Sargan统计量表明实证模型通过了过度识别检验(伴随概率为0.2077),说明工具变量有效,市场竞争变量的一次项显著为负而二次项显著为正,由此表明在考虑模型内生性之后,实证结论仍然稳健地说明市场竞争对产学合作存在U形影响。进一步根据系数进行测算可知,实证样本中约有97.39%的样本位于U形拐点右侧,即表明对绝大部分企业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具有显著且边际效应递增的促进作用。
表5 稳健性:引入工具变量
3. 政府支持方式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通过分样本回归以检验在不同政府支持方式下,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差异(2)在分样本回归部分,市场竞争变量均使用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原始数据测算的“逆HHI指数”,使用稳健性检验中调整后的市场竞争变量测算结果也基本一致,限于篇幅,文中未展示,备索。。
(1) 基于政府补贴力度的异质性分析。本文根据政府补贴力度的中位数将企业样本分为高补贴力度和低补贴力度两组并进行分样本检验,实证结果如表6所示。表6中模型一为高补贴力度样本组,市场竞争的一次项和二次项均不显著,说明对于获得政府补贴较多的企业而言,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没有显著影响;模型二为低补贴力度样本组,市场竞争的一次项显著为负,二次项显著为正,说明对获得政府补贴较少的企业而言,市场竞争对其产学研合作具有显著的U形影响,经计算有96.19%的企业样本位于U型拐点右边,即对大部分低补贴力度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表6中的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说2,当政府补贴力度较大时,企业由于较少受到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因而市场竞争压力的变化不会影响其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决策;当政府补贴力度较小时,市场竞争对企业绩效和各项决策的影响更加深刻,因而其产学研合作决策受到市场竞争的显著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以正向为主。
表6 基于政府补贴力度的分样本检验
(2)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异质性分析。本文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中位数进行分样本回归,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表7中模型一为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样本组,结果表明市场竞争变量的一次项显著为负而二次项显著为正,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条件下,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呈U形,通过对拐点进行测算,发现对该分组中97.96%的样本而言,市场竞争促进了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可能性。模型二为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样本组,结果表明市场竞争变量的一次项和二次项均不显著,这说明在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地区,市场竞争不能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产生显著影响。表7中的分样本检验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的地区中,市场竞争不能对企业产学研决策产生显著影响,只有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时,市场竞争才能显著影响并有效推动大部分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表7中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说3。当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时,由于产学研合作面临着较高的信息泄露或创新成果被模仿的风险,市场竞争无法有效促使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只有当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重视时,企业才可能选择产学研合作作为应对市场竞争的手段,市场竞争水平的变化才能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产生显著影响。
表7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分样本检验
此外,为保证实证结论稳健性,本文还选取其他方式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重新进行实证检验,即以企业所在地的累计立案数与专利累计授权数之比测度知识产权被侵权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该地区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频率较大,意味着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经过基于中位数的分样本检验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频繁的样本中,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不具显著影响,在知识产权侵权较少的样本中,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具有显著的U形影响机理,并且对97.38%的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创新,这再次验证了本文理论假说(3)限于篇幅,实证检验结果未列示,备索。。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政府补贴对产学研合作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却扭曲了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的影响机制,使市场竞争无法显著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直接促进产学研合作,却是保障市场竞争发挥其影响机制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为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必须对各类政府支持方式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特别重视政府支持方式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协调互补。
五、 结论与启示
为探索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因素,并由此提出推动中国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基于2007-2018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及其专利申请信息测度中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情况,分析、检验了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创新的影响呈U形,但对绝大部分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并且这一促进作用呈现边际效应递增的趋势。之后,本文还进一步考察了不同政府支持方式下,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效果差异。结果表明,只有在政府补贴力度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情境下,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机制才是显著的,并且对其中绝大部分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可以推动其产学研合作创新。因此,对产学研合作而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政府支持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而以资金补贴为主的政府支持方式则扭曲了市场机制,使市场竞争无法对产学研合作产生显著影响。
本文最重要的政策含义在于,在中国日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需要充分重视市场力量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创新的根本影响,并且需要注意创新支持方式的调整,以保障市场竞争真正发挥出其推动力量。具体而言,本文的政策建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重视市场力量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推动作用。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越发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学术研究也普遍关注政策因素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影响效果。一方面,中国产学研合作起步较晚,以政策支持弥补创新活动的“市场失灵”、推进产学研合作进程显然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市场作为创新活动的根本导向,其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影响在长期以来被忽视了。本文的研究表明,市场竞争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具有显著影响,并且对绝大部分样本而言,市场竞争对产学研合作具有边际效应递增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市场力量对产学研的重要影响,维护并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破除不必要的行业垄断,特别是破除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让市场充分发挥力量,以此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到产学研创新当中,并加速产学研合作的市场化进程。
第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本文的分样本检验表明,对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的地区而言,市场竞争可以促进绝大部分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的地区,市场竞争则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以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从而保障市场力量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有效促进。
第三,在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政府补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本文的研究表明,尽管市场竞争可以有效促进绝大部分企业展开产学研合作,但高额的政府补贴则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在制定创新政策和产学研支持政策时,应减少政策因素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为此,可以考虑减少直接的资金补贴,而更多采取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平台等不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创新支持方式。